国家主权简介_国家主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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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国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

有关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学说是发展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情况各异,曾产生过不同形态的主权。总的来说,关于主权的理论和学说,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从主权概念产生的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末。这一阶段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一般称为绝对主权论。第二阶段从十九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这一阶段,近代国家主权学说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两大对立的潮流,即:根本否定国家主权和削弱或贬低国家主权的潮流;维护与发展国家主权的潮流。

一、近代国家主权的学说

传统国际法自十六世纪法国哲学家让·博丹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以来,虽然西方的有些国际法学者曾提出过所谓主权可分论,但有到十九世纪末,还没有人从国际法理论上根本否定或变动国家主权这一概念。

近代关于国家主权的学说主要有:

(一)让·博丹的君主主权论。法国哲学家让·博丹最先提出了主权的概念。他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力,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永久的权力;主权在权限、职能和时间上不受限制;主权是一种高于法律的权力,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不同公法的约束。博丹的主权说认为国家是不可分割、统一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他的主权思想反映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正在取代封建领土割据的历史形成过程。博丹的主权理论是近代主权理论发展的起点。

(二)洛克的议会主权论

英国思想家的约翰·洛克最早提出了议会主权说。议会主权指一个国家中的会议是国家主权的承担者,而不论是立宪君主政体还是议会共和政体。洛克认为议会主权理论的基础是“自然法”,人们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中的战争状态,便订立“社会契约”,把在“自然状态”中由个人执行的权利交给一个社会性的权威机构去执行,而社会中最高的权力是立法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立法权属于议会,而议会是受人民的委托而掌握这一最高权力的。

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巩固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力,标志着主权理论发展的一个转折点,但他的主权理论还不够彻底,这表现在他极力为明智君主的必要性进行辩护,仍主张保留君主的权利。

(三)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法国的思想家让一雅克·卢梭最早系统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他认为,主权具有了强制性,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性质。主权是一种最高的权力。主权的范围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及其他一切权力。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在理论上是比较彻底的,但卢梭对人民主权的论证有其历史局限性,他的人民主权理论仅涉及到政治权利方面,没有涉及到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上述近代国家主权的学说仅为众多主权理论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分,但不论主权在于君主,或归于议会,或归于民,这一时期主权的特征是:①主权是国内的最高统治权,国内法高于国际法。②当时的国家主权仅限于政治方面。这是因为当时生产力相对来说,不那么先进,经济不发达,国家间的交往不那么频繁,且国家间关系大多是政治之间的关系,经济、文化、社会之间的交往多数是由私人、民间团体来进行。③国家主权的理论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之上,就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或两者兼而有之。而“社会契约”理论,特别是“自然法”的理论都是无法证实的唯心主义的理论。④主权虽然是国内最高统治权利,但也要受到某些限制,如卢梭的人民主权要受到“公共意志”的限制,博丹的君主主权要受到自然法的限制。

二、二十世纪以来关于国家主权的学说

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劫数,国际法遭到了危机,传统主权观念面临挑战。是维护和发展国家主权,还是根本否定或贬低国家主权,两种主张莫衷一是,互不相让。

(一)根本否定国家主权和削弱或贬低国家主权的学说

1、产生的原因。二十世纪初到二战后, 否定和削弱国家主权的观念在国际法学界流行一时,否定和削弱国家主权观念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与当时国际关系的急剧变动有密切联系。这是因为:①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的阶段,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政治结构在世界上已占统治地位。争取主权已成为过时的口号,“主权在民”和“民族主权”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已不相适应。②垄断资本要输出资本,必然要争夺原料产地和世界市场,因而资本主义国家要求打破一切民族及国家的界限,以便它们能够毫无阻挡地、顺利地扩大势力范围。③资本主义要按实力、按资本来瓜分世界,在全球范围展开激烈的竞争和争夺,最终爆发二次世界大战。战争是全人类的灾难,而要消灭战争、限制或取消主权是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某些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根据。④战后一大批亚非独立国家的出现和世界性的反对殖民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

由于上述原因,某些西方学者为维护即存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提出了许多否定和贬低国家主权的主张。

2、根本否定国家主权的学说。一战后, 根本否定国家主权观念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规范法学派的创造者凯尔逊,法国的波利蒂斯。

凯尔逊认为,如果国家作为国内的和国际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主体,国家就不能认为是最高权威意义上的主权者。

如果主权意味着一个无限制的权利,它肯定地同国际法不相容的,国际法既然赋予国家以义务,也就限制了它的权力。

波利蒂斯根据法国国际公法学者狄骥所倡导的社会连带学说,对国家主权概念作了全面的抨击。他认为,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的行动自由陆续受到限制。这个现象产生了最高权威的主权者是否受国际法限制的矛盾,为解决这个矛盾,要么放弃主权观念,要么否定国际法的约束性。因为无法解决这个矛盾,人们就不得不否定绝对主权的可能性,而只承认有受国际法义务削减的、相对的,有限的主权,既然主权可以削弱也就意味着主权的不存在,因为按照主权的概念,它是一个排除限制的观念。

3、削弱或贬低国家主权的学说。二战后, 有些西方国际法学者肯定了国际法的普遍有效性,但极力主张把国家主权的地位置于国际法或国际组织之下;或主张扩大国际法的主体和内容,加强国际法的权威,提高国际法的地位,把它叫做超国家法,人类共同法,世界法。提出这类主张的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耶塞普,《奥本海国际法》一书的修订者英国的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

耶塞普认为,无限制的主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的最高贵的或最希求的属性,以主权国家社会形成的传统的国际法体系需要改变。国际法应当对国家和个人都有拘束力。国际组织的发展,特别是联合国的建立,最终可能以某种联合主权、共同意志的优越权,来代替旧的单一国家的主权,以解决绝对主权和国际法的矛盾。

耶塞普虽然没有根本否定国家主权,但他改造或发展国际法的具体主张——个人主权、共同主权、世界政府等,都触动了国际法的重大原则,特别是根本打击了传统的国家主权。

劳特派特也极力提倡削弱主权。劳特派特强调普遍的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关系,并把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国际法的存在联系起来,力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强制力来加强国际法的地位和效能。他把国际组织的主要目的最后归结到保证个人各方面的自由,而认为为了实现这个主要目的,必须大大削弱国家主权。

综上所述,二十世纪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家都不同程度地批判了传统的主权观念,企图从根本上打破国家主权观念这个法律障碍,来建立由强国主宰操纵的世界法,为干涉别国内政作掩护。

(二)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发展

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间的交往空前频繁。传统的绝对主权论已不适应现代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主权本身有了很大的发展,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主权从传统的政治方面,扩展到经济方面。二战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家开始干预经济,国家主权的范围因此发生了变化。

国家主权扩展到经济方面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二战后,被压迫的民族虽然获得了政治独立,但是这些国家的民族经济仍未摆脱原殖民国的控制。在发展本民族经济,争取真正独立的斗争中,发展中国家突破了传统的主权观念,把主权观念扩展到经济方面。

2、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扩大。 最显著的例子是国家在海洋上管辖范围的扩大。由于各国在海洋上经济、军事、科学等方面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利用海洋的领域扩大到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领域。

3、国家主权的限制。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并不等于所谓“绝对主权”,主权国家在其对外事务上不能为所欲为,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违背其自愿承担的义务。国家行使主权要受到某些合法的正常的限制。

①国家行使主权的权力受到其他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平等的限制。根据国际法平等原则,国家既享有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也承担尊重他国主权的义务。国家主权的行使,要受到这一原则的限制。

②国家主权受到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的限制。主权国家参加国际组织,根据该国际组织的章程,要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成员国行使主权的限制。

③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覆行条约义务,受到条约有关规定的限制。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凡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各国必须履行。

④国家主权受国际惯例的限制。国际惯例是国家在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现在仍有许多国际法领域是由国际惯例构成的。

(三)国家主权仍是国际社会的基础

虽然贬低和否定国家主权的理论和观点层出不穷,但主权依然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

①国家主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国际社会的存在,而国际社会是由众多国家组成的,在当今国际社会,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的政治地理地图在不断改变,二战后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社会由两极化转向多极化。可以预言,将来行使主权的民族国家只会小而多,而不是大而少。

②国家主权仍是国家固有的属性,与国家共存亡。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论社会政治制度的异同,也不管经济发展如何,都具有主权。但谁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是各国自己的内部事务,别国无权干涉,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必须承认和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

③国际组织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国家,国际组织不能代替国家行使主权。国际组织的职能是国家缔结的组织章程赋予它的,也是国家自愿限制主权的结果。

④世界各民族的国际合作应建立在主权国家充分发展的平等基础上。各国之间的平等应以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充分发展为基础。只有在主权国家的平等真正实现的时候,主权作为一种历史的政治现象才会消失,世界各族人民才会结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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