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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简称《消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和维护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不仅是与《建规》配套的专业性规范,在水源保障、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参数指标等方面也是统领各类水灭火系统的基础性和通用性规范。这本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原来的《建规》有很大提高,不过有些条文的表达不够清晰或与其它相关规范有出入,影响对规范的理解和应用,在下文予以列举和分析。
关键词: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火栓系统作为最普遍、最常用的消防系统,仅在《建规》第8章做了简要说明,却没有一本专门的设计规范,也正因如此,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如今,《消规》正式发布,有助于消火栓系统设计更加合理、有效。
在学习《消规》的过程中,发现有些条文的表达不够清晰或与其它相关规范有出入,影响对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下面逐条予以列举和分析。
第3.5.2条地下车库消防用水量是否套用地下建筑一栏。个人认为,因汽车库有专门的设计规范,所以不应把地下车库笼统的归为地下建筑,其消防用水量应参照《车规》。
第3.5.3条“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 50%,但不应小于 10L/s。” 按建筑专业的定义,多层是多层,单层是单层,二者的防火要求是不一样的,而本条却未明确单层建筑是否适用。不过,如果结合《建规》2006版中第8.4.1条之规定,单层建筑应该同样适用。
第5.2.6条第6款“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100mm,最大不应大于 150mm”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C条“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补水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有出入,个人认为应该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C条执行,因为这条是强条,现在对水质要求越来越高,空气间隔做大一点,只是浪费一点出水容积,对消防系统没有大的影响。折中的方法,按等于150mm来处理。
第5.3.3条“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 MPa。”本条规范与《国标图集》98S205不同,图集中稳压泵由P1、P2、Ps1、Ps2四个设定压力值控制,而本规范中不再提及P1、P2、Ps1、Ps2,套用图集时应注意。
第7.4.6条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而《高规》第7.4.2条“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关于十七层以下的住宅到底设置几个消火栓,两本规范要求并不一致。个人认为,应设置两个消火栓,因为《高规》此条为强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现在双阀双出口的消火栓只有特殊场所才用,一般住宅已不用,所以《消规》的要求更符合实际情况。
第7.4.10条“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高层建筑、高架仓库、甲乙类工业厂房等场所,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2.消火栓按 1 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布置的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50m。”条文中室内消火栓按直线距离计算,而条文说明中要求按行走距离计算。个人认为在大空间建筑中,直线距离和行走距离相差不大;而分隔复杂的商业建筑,直线距离要小于行走距离,所以按直接距离布置消火栓可能无法满足两股水柱同时达到任何地方,因此按实际行走距离设计更安全,也更合理。
第7.4.12条第1款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 时应设置减压装置;”对于此条规范的理解可结合规范用词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由此可见,消防设计时栓口的动压力应按不大于0.50MPa设计,否则采取减压孔板或减压式消火栓,而不能大于0.70MPa。
第7.4.12条第2款“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3m 计算;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0m 计算。”有人提出未明确单层或多层的厂房和仓库,是否要按这条消火栓动压不小于0.35MPa。笔者认为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非高层建筑条文中又提出三类,由此可见单层或多层厂房和仓库,要按消火栓动压不小于0.35MPa设计。针对此条,也有人提出“若最不利栓口消火栓出口动压按0.35MPa计,通过计算此时消火栓流量至少6.94L/s,充实水柱为18.4米,而规范中要求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明显与实际不符。笔者认为流量是消防水系统的核心,在管道截面一定的情况下,压力与流量成正比,且压力与流量相比更容易检测,所以规范中规定了最小压力值;而水枪充实水柱主要用与消火栓保护半径的计算,按13m计算变相增加了消火栓的数量,是整个系统更加可靠。也就是说在栓口压力和充实水柱要求不一致时,应首先满足水压的要求,这样两项都可以满足要求,若只满足充实水柱的要求,则本末倒置。另外计算消防水池容积时一般按每只水枪5L/s计,而水枪出流量比标准的大了近40%,这将导致按规范中要求的火灾延续时间设计的消防水池实际供水时间并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这样会不会影响到灭火的成功率呢? 因为规范(表3.5.2)中关于消火栓设计水流和火灾延续时间是建立在大量样本数理统计的基础上的,且已乘以一定的安全系数,所以据此算出的消防水池容积是合理的。如果点燃一堆木柴,总量用5桶水去浇灭它,试想一下是一桶一桶的容易浇灭,还是5桶一起淋容易浇灭,结果显而易见。因此增加水的供给强度,可以增强灭火效能。
第11.0.12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条文说明中对5min进行了说明,这个时间包含了管理人员从控制室至消防泵房的时间,以及水泵从启动到正常工作的时间。而消防水泵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时间不大于2min,因此管理人员从控制室到消防泵房的时间不大于3min,按成人跑步速度为10Km/h,控制室至消防泵房的行走距离应不大于500米。可见体量比较大的项目在布置消控室与消防泵房时,应满足该距离要求。
以上是笔者对《消规》的一点理解,与大家分享,亦是抛砖引玉,不足之处请见谅。
参考文献: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论文作者:姚志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1
标签:消火栓论文; 水柱论文; 水枪论文; 不应论文; 压力论文; 系统论文; 建筑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