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督导 促进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等职业论文,教育督导论文,职业教育论文,办法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作出了政策规定和设计。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实施的重要举措,对于督促各地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职责,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办法》是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制度,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一)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了职业教育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的重要地位,指出“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02年到2005年间,国务院三次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重要文件,指明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提出了重点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统筹管理责任。2010年7月,教育规划纲要对未来10年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措施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11月,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提出“到2012年,中等职业教育服务国计民生的能力显著增强,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制度和重大机制基本健全,改革创新实现整体跨越,人才培养质量、社会吸引力大幅提升,就业贡献率、经济贡献率明显提高”的目标,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以及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建立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予以保障,《办法》作为其中之一,是为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二)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进展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出台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基本实现了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人才培养规模与服务社会能力取得新突破;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生均经费水平明显提高,基础能力与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以顶岗实习为关键环节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办学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新探索。天津作为教育部与地方政府联合共建的第一个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在政府办学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先后组建了16个职教集团,使单一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逐步向多元化方向转化;上海对技工学校与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有效整合了全市各类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新疆成立了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级统筹机构,加强宏观指导;广西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办法》,确定职业教育攻坚各项工作的评估标准,建立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和广西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督导检查评估专家库。浙江于2008年发布《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使宁波成为全国首个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门立法的城市。《办法》的出台,就是通过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找出制约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问题和症结,发掘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中的新方法、新经验、新成果,为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建立一套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
(三)适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挑战
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各地也进行了切实可行的实践探索,中等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法规落实尚不到位;专业建设适应性不强;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率普遍较低,提高专业课教师的实践指导能力仍面临困难;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仍不充分,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通过一套科学设计、量度合理、符合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律的标准,评估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监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引导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四)适应教育规划纲要对教育督导制度的新规定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开展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明确提出,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编制并发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工作机制。为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精神,针对职业教育这一国家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在先后多次广泛征求各级政府、学校,特别是基层校长、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建议后,教育部于2011年底出台了《办法》。
(五)基于中等职业教育督导取得新的成效
2010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天津、河南、广西、湖北、重庆、四川等5个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随机抽查了8个市、22个县(市、区)、42所职业院校及11个校企合作的企业,促进了职业教育发展。2011年7月,国家教育督导团从战略地位与政策落实、事业发展与社会贡献、资源配置与经费保障、人才培养与改革创新等四个方面,对全国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关注中等职业教育》。在《报告》发布之前,国家教育督导团首次采取约谈方式,要求部分存在问题的省区到教育部,与分管副部长面对面交流如何做好整改工作。这些创新手段为制定《办法》奠定了基础。
二、《办法》规定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要重点围绕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议和制度创新、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及发展水平与特色展开
《办法》主要关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设与制度创新、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及发展水平与特色等方面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办法》设计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及《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3项测量工具。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百分制为总分计,共设4个一级指标,分别为政策制度、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和发展水平,再由此细分出30个二级指标以及指标权重。
(一)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中包括政策建设和制度创新两个指标分类,下设7个二级指标。其中,职业教育规划、教产合作与校企合作、学生资助与免学费、教育管理与教师队伍管理分别占4%的指标权重,联席会议制度、就业准入与职业资格、质量保障与评价考核分别占3%的指标权重。
(二)经费投入
经费投入中包括总量投入和专项投入两个指标分类,下设7个二级指标。其中,中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经费总量的比例、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中职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与普通高中之比、中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占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比例分别占4%的指标权重,师资队伍建设师均投入经费年增长率、免学费的中职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中职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分别占3%的指标权重。
(三)办学条件
办学条件中包括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两个指标分类,下设11个二级指标。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率、专任教师师生比、“双师型”教师比例分别占4%的指标权重,生均实训基地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值、教学用计算机拥有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教师学历达标率、兼职教师比例、教师培训规模分别占3%的指标权重,省市级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的比例分别占2%的指标权重。
(四)发展水平
发展水平包括发展规模和教育质量两个指标分类,下设5个二级指标。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特色分别占4%的指标权重,高中阶段招生职普比、职业培训规模、中职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分别占3%的指标权重,中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满意度分别占2%的指标权重。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每一个二级指标进行了细致阐释,相当于实施督导评估的工作细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详细列出每一项指标的核算方法、计算公式及事项说明,供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中等职业学校如实填写、及时反馈。这3项测量工具,是运用现代教育管理和评价的理论、方法,借鉴德国、日本等职业教育发展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长远发展的目标和近期建设的重点,自主设计的首套专项督导评估办法。这3项测量工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目了然,便于操作,有助于发挥教育督导监督、导向、激励、调控功能,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办法》规定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办法》中提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将采取自查和实地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首先,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就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省级人民政府接到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先进行自查,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各省(区、市)报送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中的数据,应以公开统计数据为准,没有公开统计数据的以自行上报数据为准,省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同时,按照督导工作安排,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专家,选取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导。
第四,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审核评估和实地督导的结果,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达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意见书,向社会发布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检查公报。
第五,各省(区、市)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督导意见书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在接到督导意见书3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各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办法》对如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效果从表彰与问责两方面作出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结果主要用于反映各省(区、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总结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与特色,指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方向。同时,作为对被督导检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国家将予以表彰;对于发展职业教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做好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需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需要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需要各地中等职业院校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办法》的出台,仅仅是推动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迈出的第一步,关键还要看落实情况。各地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积极探索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体系,为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