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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围绕政治经济学的热点问题,我国经济理论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取得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
一、李铁映同志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系列意见
李铁映同志以“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的形式论述了政治经济学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论述了《资本论》是一部伟大的历史宏篇,回顾了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五次讨论。他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经受了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他将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拓展到商业经营、金融服务、商业服务等领域,强调指出,这里所讲的价值仅仅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不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物化劳动不创造商品新价值。批判生产要素价值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价值论……这套理论把劳动要素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完全等同;混淆价值和使用价值,将使用价值、财富的源泉说成是价值的源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所有制决定的。我们所主张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论,不同于生产要素价值论所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论。劳动力变成商品,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已经确立,“劳动力在本质上已经不是商品”。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仍具有商品的形式”。资本是商品经济的集中代表。资本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是二者的辩证统一。从其自然属性看,资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人类劳动的积累。从其社会属性看,资本是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资金,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雇佣劳动和无偿占有,当然存在剩余价值”。他提出“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反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说: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口号,不问财产的来源和财产占有的性质,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口号。①
二、对价值理论问题的探讨
1.十六大报告是否肯定了生产要素价值论?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胡敏说:十六大报告为“财富”正了名,“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都是创造价值和财富的源泉,理所当然地要参与社会分配。”②
晏智杰说:十六大报告“超越了劳动价值论”,“特别是肯定了‘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这是个巨大的认识上的飞跃。”“从根本上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是‘左’的最终理论根源”。③
卫兴华认为,十六大报告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并不是说各生产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十六大没有用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不要混同“财富”与“价值”两个不同的概念。他认为,晏智杰错解和误导了十六大精神。十六大报告根本没有提及劳动价值论问题,不存在什么超越或否定劳动价值论。④
2.关于价值的源泉与财富的源泉的问题。程恩富、武桂进坚持“劳动价值说”,并拓宽了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包括: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从事有形和无形商品场所变更的劳动;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商品的劳动;从事劳动力商品生产的服务劳动;私营企业主生产性经营管理活动等。活劳动虽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但就劳动过程而言,仅有活劳动是远远不够的。人们还必须拥有其他生产要素才能进行现实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土地、资本、技术、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而,财富或使用价值的源泉是多元的,是所有或全部相关生产要素直接创造的。而价值的源泉是一元的。作为劳动主体的活劳动,既是价值的源泉,也是财富的源泉;作为劳动客体的有形或无形生产资料,既是财富的源泉,也是价值创造的必要经济条件或基础。⑤
卫兴华认为,所谓财富的源泉,是指构成财富的实体,也可以说,是指形成产品使用价值的原始要素。劳动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马克思认为,财富的源泉与价值的源泉是不同的,财富的源泉是劳动与自然结合(并没有说与资本结合),而价值的源泉则只是抽象劳动,不包含自然物质。价值源泉与价值实体是统一的。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和价值中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说它们参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形成过程,是可以的,但它们不是价值实体的部分,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⑥
晏智杰继续反对劳动价值一元论的观点,他认为,在需求既定的条件下,财富的源泉与其价值的源泉必然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自然资源等多要素共同创造的,多元财富论在这种条件下也就是价值多元论。⑦
3.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两者间的关系问题。洪银兴认为,分配理论不一定由价值创造理论来说明。价值创造与劳动相关,分配则与要素所有权相关。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属于不同所有者,分配过程也就是各个要素所有权的实现。⑧
王敏认为,价值创造涉及的是生产领域,主要解决的是谁创造价值以及创造多少价值的问题,并且主要决定于生产力;而价值分配涉及的是分配领域,它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它只确定创造出的价值如何分配,而不管价值是由谁创造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是完全不相干的。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依据,我们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到劳动价值论中去寻找。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肯定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并不就等于否认了除劳动以外其它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更没有理由颠倒过来以为,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承认了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⑨
陈承明、徐建华认为如果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分开,“必然使收入分配失去尺度”,这是不理解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具有内在联系。其实,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中,价值生产规律与价值分配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它们是紧密联系和相互制约的。⑩
蔡继明认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其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价值(或均衡价格,或交换价值的基础)的形成以价值的分配为前提,而价值的分配又以价值的形成为基础,二者互为因果,必须通过同一个过程和机制而实现;其二,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来自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在市场经济中,要素的报酬和要素的贡献是一致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以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为前提的。根据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辨证法,参与物质财富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样参与社会价值的创造。在商品经济中,财富的社会形式就是价值。(11)
三、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在这个问题上有较多的分歧意见。多数学者赞同中央文献中提出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也有学者否定再提按劳分配,主张只提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此基础上又分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已经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了;另一种是根本否定按劳分配。
吴宣恭提出:有人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从本质上全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包括了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可用以取代“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他批判了西方经济学“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关于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他认为,完全公有的企业基本实行按劳分配,私有企业按要素分配。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如具有较多公有成分的企业,基本实行按劳分配,而以按要素分配为补充;另一部分基本上按要素分配,如中外合资企业、私人控股企业等。(12)
赵麟斌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它所依据的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不能否定按劳分配,如果在理论上不再讲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只讲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那么,社会主义分配关系与资本主义就没有任何的区别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也就被否定了。(13)
卫兴华不赞成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已包括了按劳分配,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要素分配不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以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不是仅仅以劳动要素的提供者参与生产和分配的。在公有制内部,不存在按非劳动要素分配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按劳动要素分配问题,应是实行按劳分配。(14)
洪银兴提出:现在讲效率问题不只是劳动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按劳分配只能激励其中一种要素即劳动的效率,但不能激励其他要素效率。这就提出了其他分配方式问题,按要素投入和贡献进行分配的方式就应运而生。其功能是:不仅激励劳动要素所有者的劳动投入,还要激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所有者的各种要素的投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主要约束因素是资本、技术等要素供给不足。在现实中,部分劳动要素归私人所有。单靠按劳分配不可能起到动员非劳动要素的作用。(15)
徐谦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继续实行按劳分配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观点,认为,如果这里所指的按劳分配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那么是根本行不通的,既不会带来效率,也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如果这里的按劳分配是指按劳动力要素分配,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既没有必要,也不能成立。实际上,同一个个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可以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可以作为提供资本、管理、技术、知识、信息等各种不同要素的所有者身份,参与社会生产过程,因此,他们的收入将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的各种要素的数量和这些要素的市场价格,即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16)
晓亮认为,“承认劳动是生产要素,确实是一个理论上的突破。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是原则,又是规律。”“我们的实践证明,不仅在计划经济实现不了按劳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更无实现的可能”。(17)
四、关于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
多数学者肯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存在剥削,允许合法的剥削存在,但应削除非法剥削。有的学者根据其所主张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否定剥削。个别学者认为,亏损的国有企业剥削了劳动者。
王天义认为,一方面,我们要敢于承认有剥削,因为,作为剥削现象存在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只要存在,依靠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及其成果的剥削现象就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把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与历史上存在的阶级剥削严格区别开来。我国现阶段的剥削不再是社会占主体地位的阶级剥削,而是依附并服务于社会主义公有关系的一种剥削现象;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初始资本主要不是靠对劳动者财产的剥夺而形成的,他们的收入中既有非劳动收入也有劳动收入。(18)
赵守运、邱占勇认为,剥削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现象,它也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剥削,即使是“剥削”,也要承认它们的作用。我们不能因为私营企业有积极进步作用,就否认他们存在剥削,也不能因为他们存在剥削,就否认他的进步作用。在生产力没有取得巨大发展以前,它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19)
孟范昆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存在着剥削关系,私营企业主得到剥削收入。但我国绝不是剥削制度占统治地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随意消灭剥削绝不是明智之举。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关系,并不是为了鼓励私营经济的剥削行为,而是为了通过发展私营经济来发展社会生产力。(20)
陈文通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人资本和私营经济,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固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承认我国仍然存在剥削和阶级,不会贬低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会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用“要素价值论”来说明企业主收入的非剥削性质是不科学的。资本作为社会资本发挥作用并不会改变剥削剩余劳动的性质,不赞成把剥削与不等价交换和经济犯罪(贪污、盗窃、抢劫等)等同起来。剥削的实质是凭借生产条件的垄断权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21)
卫兴华提出,不要简单否定我国存在剥削现象,有的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严重侵犯职工权益,获取非法剥削收入的现象。“我们应依法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包括某些合法的剥削收入,应重视监督和处理非法剥削收入”,剥削与罪恶或罪过不是一回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是一分为二地看待的,既讲它的消极面,又肯定它的积极面,明确指出:资本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与奴隶制封建制相比,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要合法经营,存在一些剥削关系,也是允许的、合法的,不必大惊小怪。(22)
蔡继明认为,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关系,即根据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不应被视为剥削收入。(23)
刘吉认为,公有制或私有制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根本区别在于有没有剥削。私有企业和雇工“并不注定就是剥削。在现实中已存在一些私有企业给它雇佣的职工的工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超过公有企业,那么究竟谁是剥削呢?”国有企业会产生剥削,国有企业的资本本质上不是银行或财政部提供的,而是全国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劳动者拿着低工资,把剩余价值交给国家办企业,是希望得到工资和其它社会福利保障,如果国有企业年年亏损,劳动者收入得不到提高乃至下降,甚至职工不得不下岗,那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被赤裸裸地剥夺了,这不是另一种形式的剥削吗?(24)
五、关于国企改革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有的学者提出了“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可不要、不搞国企。认为国企是为计划经济而建立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企效率低,不适于市场竞争;国企具有社会服务性质,不能以最大利润为目标。大部分学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金吉平认为,那种所谓“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等说法,是把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不符合“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但这并不等于所有国有企业不分大小强弱、资产优劣、经营好坏,都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去,而是要有进有退,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因企制宜,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退地调整,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抓大要强,放小要活。(25)
张炳光认为,那种认为国企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因而必须退出经济领域的观点,是缺乏事实和理论根据的。在盈利和服务社会方面,国企和非国企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实行国企歧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共同的基础是商品生产和经营,共同的前提是平等竞争,共同的使命是服务社会、获得满意的利润。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过程中,按经济规律的要求,必然互有进退,在社会主义社会总体经济繁荣的大趋势中,互有进退的结局是共同前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论也就是“共进论”。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一样进优退劣。(26)
陈淮提出:十六大后,对企业的政策不应当按所有制划分。国家、政府支配的是资产,不是企业,不再是国营,也不是“国有”。国有的是资本,不是企业。(27)
樊纲提出:“最紧迫的不是国企改革,而是发展非公经济”。以后将不再搞国企,“国有资本要从企业形态上退出,转移到公共物品、基础设施的社会保障上,比如建桥、修路等”。(28)
六、关于居民收入差距及两极分化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部分学者认为,相对过去平均主义,在总体收入水平都有所提高的情况下,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刺激和拉动经济发展,不会导致两极分化。但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产生和加剧了两极分化,调动了小部分人的积极性,挫伤了大部分人的积极性,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弄不好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和冲突。
董全瑞认为,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先富帮后富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一定条件下,适当的差距可以使人们努力工作、积极上进,从而可以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但目前理论和实践都没有证明“差距越大,效率越高”命题的成立;相反过大的差距,不仅不能带来经济的提高,反而会导致下降。这是因为收入差距扩大到一定的程度,容易造成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对立情绪,增加低收入者的不公平感。此外,我国差距的拉大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而是有效率的转移或损失存在。由此形成的差距不仅不会提高效率而且还会破坏社会风气和损失效率。(29)
孙立平认为,目前我国贫富悬殊的趋势已经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关键是与收入和国民财富分配有关的制度安排处于混乱之中。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注入个人手中。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目前贫富悬殊开始固化为社会结构,由贫富差距导致的对立和不满情绪正在形成。(30)
唐晓阳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不同所有者的存在为前提的。由于其前提是生产资料的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强化的是要素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而人们在生产要素的占有上是不平等的,自然在分配上就会出现差距,严重的还会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如果任由其发展而不加以管理,最终必然会引发社会不安定,损害效率。(31)
周新城认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应承认由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所决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两极分化是一种客观存在。应该采取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32)
胡培兆提出,应区分良性两极分化和恶性两极分化。只有够格的社会主义才没有两极分化,在全面实现共同富裕之前,两极分化现象是很难避免的,不必在理论上回避这个问题。中国目前部分存在的两极分化是良性的,不是恶性的。良性的两极分化总体上有利于加快共同富裕的过程。(33)
有的学者否定我国存在两极分化,论证中又存在角度的不同。
吴树青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两极分化是指少数人依靠垄断生产资料,剥削和压榨广大劳动者,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状况。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差距扩大,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和状况。”(34)
赵振华提出,“各种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没有出现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既有量的标准,又有质的界定。从量上说,一般指基尼系数超过了0.5,从质上说是指全社会形成了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明显对立的两极,社会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35)
晓亮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这种收入差距扩大化的趋势,只可以适当调节,不可以强调得过分。何况收入差距过大未必是坏事。我们现在的收入差距扩大,是在总体收入都有所提高的情况下的差距扩大,即有的提高得多,有的提高得少的扩大,而不是两极分化。(36)
七、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
刘国光指出:鉴于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拉开的现象已经形成,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原则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否需要重新考虑,提上经济学者的议事日程呢?这一提法的准确性、时效性,仍可以有讨论的余地。我们只能逐步加重公平的分量,逐步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或“公平与效率的优化结合”过渡。(37)
过文俊认为,当前出现的不同阶层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和贫富悬殊的现象,主要不是由结果不平等造成,而是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对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市场取向改革以及加强改革的配套措施来解决,即用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去创造机会平等,并以此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应由改革开放之初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整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效率与公平并重”。(38)
赵林如认为,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正确地坚持了“效率优先”。但是,“兼顾公平”在现实中的贯彻并不理想,甚至往往为了效率而忽略了公平。应该看到,公平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应始终注意社会“公平”问题。作为实现公平的职能履行者,政府应该坚定地、明确地确立“公平”的原则。公平和效率是不同主体的目标和职能,政府和企业必须专注于自己的职责。效率是企业的直接目标,公平是政府的第一目标或直接目标,效率是企业的事,公平是政府的事。(39)
彭金成认为,我们并不是不讲增长,因为没有增长即使最“公平”也只是“共贫”而已,走效率与公平并重的道路对于我们国家可取性更大,即政府主要承担公平责任,将效率交给市场,由市场来追逐效率,实现增长与公平的统一。(40)
孙志云认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具体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个层次是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投入产出是以市场为依据的,在公平的市场竞争面前,善于把握市场机遇并取得高效率的企业,就能得到较高的市场回报。再分配注重公平主要表现在再分配环节不论是否通过市场它都应反映政府公共政策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政策,其价值目标应该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41)
柳新元认为,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和实现更大程度的社会公平,不能重走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老路,只能以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总政策为前提。“效率优先”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有效的市场。“兼顾公平”意味着有一整套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与整合机制,它能把市场化所带来的个人收入差距控制在经济上比较合理和社会成员普遍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因此,当前在解决个人收入差距悬殊问题上,不是要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总政策,而是在正确理解这一总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分配制度和理顺分配关系,来保证它在制度结构上的实现。(42)
晓亮认为,生产决定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不能变,因为它是针对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分配提出的,含有把生产搞上去的根本用意。而要把生产搞上去,就必须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效率优先,以调动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而改变原来的提法,则有走回头路的嫌疑,是不利于提高生产的。(43)
八、关于股份制性质的问题。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对这一论断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杨启先说,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了“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要坚持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否定“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但可以放大公有制的界限,把股份制包括进去,这样就没有必要再争什么“姓公姓私”的问题了。(44)
厉有为认为,目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或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因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包括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45)
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提出:以股份制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理所当然应该姓“公”。关于股份制的“公有性”马克思早就指出了,在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始终是股民共有的,这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某种否定。(46)
蒋学模等认为,股份制企业是许多股东的共有财产,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看,股份制企业可以是私有制企业,也可以是公有制企业,也可以是公有和私有交织在一起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股东是谁?企业的剩余落到谁的手里?“把股份制企业一概说成是公有制企业显然是错误的。”(47)
卫兴华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公有制形式”是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国有、集体经济相互联合的形式。而“公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公有制经济所采取的资本组织形式,如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等。现在提出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不是要以股份制取代国有和集体经济成为另一种公有制形式。其次,“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公有制性质也不能等同。不能由此推论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性质。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制中,国有和集体资本依然属于公有,私人资本依然是私有,不能充“公”。完全由私人资本组织的股份公司不具有公有性质,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本身不具有“公”或“私”、“社”与“资”的属性,它的性质取决于入股资本的性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股份制的论述是科学的。三中全会并没有改变十五大的论断,没有重新界定股份制的性质。(48)
于金富认为,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公有制存在形式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首先解决谁是公有制产权主体的问题,然后才能谈得上解决采取何种实现形式的问题。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展开和延伸。公有制存在形式比公有制实现形式更加重要。作为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国有企业等的生存和发展是最根本和最主要的问题。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来看,公有制的发展及其所取得的成就,主要是得益于合理的公有制的基本存在形式而不是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相反,公有制发展中的挫折及其后果的根源,主要在于不适当的公有制形式,而不能归咎于公有制的某种具体实现形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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