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圣强[1]2004年在《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社会交往日渐密切的今天,信用证交易由于其本身的特征而得到了人们的青睐并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国际交易中,但是,与此同时,信用证欺诈也开始频频发生,并愈演愈烈。为了防止信用证欺诈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法律上的救济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手段。本文从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理论和实践角度表达了笔者菲薄的见解。 文章共分成引言、四章和结论叁大部分,全篇五万一千字,其中正文部分约叁万六千字左右。 导言部分介绍了信用证、信用证欺诈及欺诈司法救济的概况并说明了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现状,同时表明了研究意义。 第一章从理论的角度论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形式以及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和作用。在历史发展阶段中,认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可以分成“先付款,后起诉”阶段、有条件承认司法救济阶段和严格限制司法救济叁个阶段。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有关理论,主要是“禁止法院干预说”、“信用证欺诈例外说”以及“欺诈例外豁免说”的基本内涵和产生背景,并对各种理论的优缺点及其对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实践的影响作了评论。 第叁章从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实践入手,对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各个方面,包括司法救济的手段,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给予司法救济的条件
李明福[2]2007年在《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研究》文中认为信用证结算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发展迅猛,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它维护了国际贸易活动的安全稳定,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上的生命线”。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贸易量,占到国际货物贸易总量的70%以上。但是信用证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信用证自身独特“独立抽象原则”,在便利贸易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信用证欺诈日益猖撅,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信用证欺诈使金融机构和生产企业蒙受损失,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危及了金融安全。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受害国。所以,如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司法救济无论对国际社会来讲还是对我国来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试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对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进行阐述。文章正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四章、结论叁大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概况,并说明了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同时表明了研究意义。第一部分,从理论的角度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根本诱因——独立抽象原则,及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概念与特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法理分析,适用条件,排除情形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从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实践入手,着重介绍了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司法保全制度,并对两大法系的司法救济措施进行对比分析。第四部分,在分析评述国内外立法、我国司法救济现状和存在问题后,对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建议:立足于维护我国对外贸易长远利益,及早建立涵盖信用证欺诈认定、举证要求、强制措施及管辖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完备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体系;引进并完善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明确信用证欺诈的举证责任与信用证欺诈的标准;重视对善意第叁人利益的保护;从程序上维护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提高法官审理有关信用证案件的业务能力等。最后对文章内容做出总结。
张建广[3]2009年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中广泛使用的支付手段,业信用基础之上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同时保护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而受到企业的青睐。据国际商会的统计,全球日常贸易中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己占70%以上。即使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虽然国际贸易环境多有变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导地位受到一定影响,但作为重要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方式,其仍然为全球各国银行和企业界广泛应用,它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欺诈的案件越来越多,当前的金融危机更使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大大增加。因此,探讨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问题以及随之产生的救济措施,就有了现实的意义。文章从信用证制度的基础理论作为切入点,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探寻信用证欺诈的根源,以比较法的视野探讨各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是指以英美国家以禁令止付和大陆法国家采用的财产保全方便的各种司法救济措施。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部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商事法律规定,一出台就受到了国内外各方面的关注。其中有关欺诈例外规则的内容尤其吸引人的眼球,这些规则既借鉴了外国在此领域的有益经验,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现在,该规定的施行已近叁年时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领域,对保护众多贸易商和银行的合法利益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我国最新的有影响案例,评价其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从我国金融和贸易方面的长远利益着眼,分析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求为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些微启示,就及早进一步完善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贺英[4]2006年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但其在交易中所遵循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为欺诈分子提供了温床。为了防止或遏制信用证欺诈,各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英美法国家所创设的欺诈例外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禁令以及禁令例外的原则,特别值得我国借鉴。除了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外,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制信用证欺诈的成文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多的就是法院发布冻结令和扣押令,有时在涉及信用证诈骗的刑事案件中还出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扣押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此举影响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银行的信誉。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的发生以及对国际贸易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得研究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仍有必要。本篇论文主要文运用比较、说理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在采取禁令救济措施方面的经验,希望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意的参考。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禁令的性质、特点以及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经常运用的几种禁令,并区分了禁令、冻结令和扣押令,阐述了禁令产生的法理依据及其发展所经过的叁个阶段,即“禁止法院干预说”、“限制法院干预说”和“法院依法救济说”,说明了禁令是“法院依法干预说”的产物。第二章对颁发禁令的实体条件进行了研究。阐述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瑞士国家签发禁令的条件并进行了评析。英美法国家对认定欺诈所要考虑的欺诈的实质性、实施欺诈主体的主观故意、信用证单据严格相符以及现在放松对此原则的适用以和满足实践需求值得我国借鉴。说明欺诈与合同中的一般违约不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以及实施欺诈的主体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对严格相符的认定究竟是采用实质相符还是表面相符进行了比较,并指出实质相符更具有实际意义。明确法院签发禁令是由于存在欺诈例外,但出现欺诈例外的例外时,法院拒发禁令。论证了例外的例外原则的适用维护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流通性功能,保护了善意第叁人的利益,维护了信用证的功能。第叁章论述了法院签发禁令的程序。介绍了英美国家法院签发禁令的程序、英国的玛瑞瓦禁令及其生命力、缺陷以及对我国确立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制度的借鉴作用。对申请禁令所要求的举证要求和举证责任、对禁令的上诉以及禁令的撤销和变更等救济程序进行了阐述。同时评析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瑞士五个国家对于禁令的态度,指出了英美法国家申请禁令救济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听证程序以及胜诉的可能性等签发禁令时要考虑的因素,明确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标的应该是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既得利益”,法院干预的是信用证的付款行为,这些都是我国应该借鉴的因素。第四章阐述了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制度的几点建议。我国目前实体法、程序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对于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措施规定存在缺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的不足以及我国实施司法保全的主体有时不当,司法实践中缺乏对善意第叁人的保护,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有不完善。说明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应该遵循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要持谨慎态度,对参与到信用证交易的银行的利益予以维护。明确申请禁令的被申请人应该是开证行,并列其他参与到信用证交易的银行为第叁人,这样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最后对完善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实体法立法、协调法律之间的不和谐、明确信用证止付案件的诉因、法院发布禁令的时间限制、法院对于信用证案件的管辖权以及管辖权与案件的法律事实相关联的问题、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离审理、对审判权进行分权以及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应该向判例化方向发展做了论述。
石红梅[5]2007年在《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在为国际贸易带来生机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果。信用证业务的独立抽象原则,既给单据交易提供了可能,也为信用证欺诈创造了条件,同时,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也提高了制止欺诈的难度。一直以来,基于信用证交易而产生的欺诈案子举不胜举,除了通过在交易中采取措施防止欺诈外,各国都先后以法律手段制止欺诈的得逞。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及其应用,由于各国的法律体制不一样,法官的断案方法也不同,在各国的适用情况是各有特色。尤其是我国的法院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对受害人的保护走过头,毫无顾忌的随意颁发止付令,导致银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无法付款,损坏其声誉。所以当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并非只是根据法律机械的判决那么简单。更何况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对信用证欺诈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国家。法院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相关信用证的专业知识,还要运用有限的法律依据,理解法律的真正意图,结合国际惯例和外国的判例,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恰当处理信用证欺诈案的目的。鉴于此,本文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将对信用证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阐述,明确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和包含的法律关系。第二章将讨论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种类和危害。第叁章将讨论欺诈例外原则理论及其司法实践。第四章将在前叁章的基础上,以相关案例的判决为背景,重点讨论我国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该注意的问题。并在第五章进一步揭示我国当前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因此,整篇文章将围绕信用证各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逐步深入,以达到正确理解信用证和信用证欺诈,认识相关法律问题,明确当前司法救济存在的缺陷,使之对法院处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吴建国[6]2008年在《信用证欺诈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以独立抽象性原则为基石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最普遍的支付方式,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但近些年来伴随贸易数量的剧增,信用证欺诈也日益猖獗。本文通过论述信用证欺诈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以及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等方面的问题,并就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和司法方面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肖明[7]2002年在《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文中提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为了有效控制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人们往往诉诸司法手段。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实践为核心,结合有关的成文立法,全面深入地研究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各种法律问题。 全文共为四章 第一章 主要探讨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以明确信用证欺诈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而在对它在法律上予以界定。 第二章 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着重研究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 第叁章 详细研究了信用证欺诈纠纷解决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章 归纳分析了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了初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吴枫[8]2007年在《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备用信用证以其独立性的特点,普遍被用做债务的担保方式,并越来越受到国际和国内经济交易当事人的青睐,它能为受益人提供更强大的保障,并使开证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明确而清晰。但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也为不法商人利用备用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极大便利。面对受益人的欺诈,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了欺诈例外原则,允许法院签发止付令以禁止开证人付款。但如果随意扩大欺诈的概念,备用信用证正常功能的发挥必将受到严重减损,因此摆正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原则的位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备用信用证必将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但国内关于备用信用证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撰写本篇论文的目的是对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以期对完善备用信用证方面的法律制度尽微薄之力。笔者通过几年来在银行从事的国际结算工作,对备用信用证这一金融工具有了些从理论到实践的了解,在本文中运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综合了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对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及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并参考了大量有关备用信用证以及商业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方面的资料文献。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分析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并与商业信用证做了比较。第二章论述了备用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介绍了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理性的界定了备用信用证欺诈概念的范围。第叁章提出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抗辩权行使的两个途径:法院签发止付令和开证人主动拒付。第四章对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并放宽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在欺诈的认定上,我国应尽快加入《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以其第十九条作为我国法院认定欺诈的依据;对于法院的救济措施,我国应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以止付令取代以前的冻结令。
杨星[9]2016年在《论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常见方式,信用证以其独立性、稳定性与便捷性等特征,被国际商务业者广泛使用。然而,信用证体制也有其固有的弊端,如独立抽象原则、严格相符原则中关于银行审核环节的疏漏,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被其利用,实施信用证欺诈,严重危害了国际金融安全。因此,加强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研究,寻找我国信用证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相关立法,推动司法改革前进,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章为绪论,简述本次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等,对整篇文章的写作做一个系统的概括,以此表明加强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研究的重要性。第二章简述信用证欺诈的范围,如概念、特征、具体表现以及危害等,为下文的写作提供了基础。第叁章简要分析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现状,并列举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现状主要从立法现状入手,对我国信用证立法体制进行深入挖掘。同时对我国信用证欺诈存在的问题,如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进行剖析。第四章简述国外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的成功做法。目前,英美国家在信用证欺诈方面问题的研究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引入英美国家法律禁令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同时给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提供了启示。第五章讨论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对前述的主要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给出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的建议,鼓励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第六章为结论,是对全文进行的一个系统的总结,阐述在我国完善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为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刘群[10]2011年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因其设计精巧而被称为“天才的创造”,对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性原则,但该原则也为一些不法商人所利用,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增多,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和金融秩序,给国际经贸活动带来了巨大危害。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基本原则的补充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信用证欺诈行为,体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主旨,但是在对第叁方欺诈的规制等方面仍然不够完善。本文拟就五个方面试作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基础为出发点展开论述,具体分为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和性质、信用证欺诈及其种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重点论述了“独立抽象原则”是诱发欺诈的重要原因。论证了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抽象原则的关系,提出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抽象原则应保持一种适度和平衡的关系。论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诚实信用理论、利益均衡理论等);第叁部分阐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主要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出发,从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情形、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的必要性上说明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第四部分主要对信用证的司法救济和防范措施入手,论述了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能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和方法:禁付令的相关理论、禁付令之外的其他相似的救济;同时,通过对买方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的分析,列明了买方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欺诈防范的具体措施;第五部分则是从中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中国现阶段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方面讲述了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现状、现阶段立法上、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信用证基本理论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外已经形成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地研究,结合我国的国际贸易实践,对我国目前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客观地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参考文献:
[1]. 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之研究[D]. 廖圣强.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研究[D]. 李明福. 郑州大学. 2007
[3]. 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研究[D]. 张建广.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4]. 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问题研究[D]. 贺英.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5].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石红梅. 四川大学. 2007
[6]. 信用证欺诈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吴建国. 吉林大学. 2008
[7]. 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D]. 肖明. 湖南师范大学. 2002
[8]. 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D]. 吴枫.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9].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研究[D]. 杨星. 重庆大学. 2016
[10].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D]. 刘群. 中国海洋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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