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与中国法治基础建设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础建设论文,中国论文,法治论文,现代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04)03-0036-05
市场经济较之计划经济来说一直是这个世界的主流。总体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至今经过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二次世界大战后,诸多发达国家进入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国家立法干预下的市场经济,因而也就提出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这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命题。
一、现代市场经济必须以健全的法治为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缘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不断加剧。1929年至1933年震撼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彻底打破了新、旧古典经济学“市场万能”的神话。二战以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纷纷强化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机制,弥补市场经济本身的弱点和缺陷,建立较为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保证经济运行的法制化,先后走上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
所谓现代市场经济模式,虽然世界各国在表现形式和运作方式上不尽相同,但却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这就是: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健全的法治基础。其中,健全的法治基础是最为重要的。所谓健全的法治基础,主要包括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独立的司法管理体制、公正的司法裁判行为以及深植于民心的法律至上观念。在法治状态下,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接受法律的最高统治,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微小权力。以上四个要素无论缺少哪一个,都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治。没有好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市场运行的有序性都将缺乏根本保证。因此,从根本上讲,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真正的法治环境的形成,又以真正的民主政治为前提,这是被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早已证明了的事实。现代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以健全的法治为基础,主要是因为:
第一,法治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有没有健全的法治。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法治与经济发展具有正相关性。当今世界经济大国,都是法治基础深厚的民主国家。如果缺乏法治,或者法制不健全,或者司法无权威,或者权大于法,就难以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和公平公正的约束。现代市场经济活动十分重要的内容诸如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合同的安全和正确履行、公正而有权威的裁判、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控等等,就难以成为现实。特别是,如果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约束,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所以说,没有法治,便没有现代市场经济。
第二,法治是维护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实基础。法治所具有的比较恒定的预期,能给人们带来稳定的秩序感、规则感和安全感。在人治状态下,国家治理主要依靠等级秩序和领导权威,法律沦为君权的附庸,统治阶级通过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来取代普遍性的法律。而在法治状态下,法律是最高统治者,无论是政府、经济组织或社会个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确定的,人们对行为后果以及未来可以有一个基本明确的预期。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不是依据领导人的意志,指示或主管部门的内部文件来进行,这无疑可以避免政府干预经济的随意性。经济行为的主体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则进行。诸如在投资、生产、运输、销售、贸易等方面的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被视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而会保证整个经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第三,法治是经济创新行为发展的催化剂和保护伞。法治可以理性设计法律和社会规则,鼓励、引导、保护经济行为的创新和发展。试想,如果没有股权制度的法律设计,便不会有技术入股这一创新;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设计,便不会有雨后春笋般的发明创造;如果没有现代金融制度的法律设计,便不会有如此便捷的国际信用结算方式。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指出:“不能把法律总是作为社会经济变化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这种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在这种意义上的原因。假如没有诸如流通汇票和有限责任合伙这样一些新的法律设计,没有对已经陈旧过时的商业习惯的改造,没有商事法院和商事立法,那么,要求变化的其他社会经济压力就找不到出路。”因此,“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实际上,所发生的不仅是商业的革命性转变,而且还是整个社会的变迁。(注:《法律与革命》第409页 伯尔曼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著名经济学家诺思也认为:“一项专为包括新思想、发明和创新在内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可以提供更为经常的刺激。没有这种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注:《西方世界的兴起》第8页 道格拉斯·诺斯等著 华夏出版社,1999.)”
第四,法治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WTO的建立和发展证明,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伴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要求人们在更大的、更为均质化的空间跨度中交流、交易和交往,要求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并因此是可以预测的规则体系,只有法治才能实现这样的要求。地方性规范的狭隘性和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引发不同地区的规范和秩序之间的冲突,并往往成为人们跨地区和跨地域交流和交往的障碍,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地区分割、市场分割、行为规范的地域性等等,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大敌,消灭这样的敌人,惟一可靠的武器就是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制基础。无疑,现代法治观念和现代法治,既是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推动这些国家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股重要力量。
二、现代中国必须走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现状来看,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绝大多数,但真正实现繁荣和发展的,只是那些真正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为数不多的国家。许多国家虽然长期实行市场经济,但至今仍然在不规范和低效的市场经济中运行,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大为不同,那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苦探索过程中所做出的、逐渐明确的历史性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借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计划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明显束缚了企业和地方积极性的发挥,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缺乏活力,以致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宏观管理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回顾中国改革开放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就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这个目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明确。最近,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发展思路,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些都说明,中国人已经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是现代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要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尽快实现现代化,必须树立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坚定不移地朝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前进。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我国虽然放弃了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主要表现在法制不健全、各项法律法规粗简疏漏、司法部门多方受掣难以独立,司法裁判缺乏应有的权威,行政机关行为随意性大,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意识没有形成,我国的经济立法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还难以与WTO的基本规则全面接轨。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至少应包括规范市场主体、产权制度、市场行为、市场管理、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构成。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逐步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是在没有法律文化传统的氛围下通过行政手段推进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不能照搬西方。虽然经多方努力,我国目前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各个部门的主要法律已经基本齐全,但仍有一些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尚未制定或不完善。例如:1.在市场主体方面,我国现有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合伙、个人独资,外商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还不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开放的要求,以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尚无法规依据,国企改革中职工持股问题成为法律盲点,我国现行市场主体制度仍保留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的成分,市场主体还存在身份上和待遇上的不平等,2.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面,我国的《民法典》尚未颁布,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物权法也没有制定出来,这些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法律。3.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许多重要法律出现空白,反垄断法,反倾销法、保障措施法、国有资产法等等,还有待研究出台。4.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备等。
第二,经济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许多法律法规的内容“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以致立法部门制定的许多法律条款需要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司法部门制定司法解释才可执行。如我国已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了“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若干条款。这些规定,是与WTO相关规则接轨的。但问题在于操作性不强,条款分散,不能适应入世后反倾销和反垄断的客观需要。又如我国法律规定住宅房产权期限为70年,工业用房产权50年,但期满后怎么办,没有规定。此外,我国不少非经济类法律法规也存在大量此类问题,使执法人员对有关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比如赢得普遍赞誉并将在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在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中,授予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却没有规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了不确定的影响。
第三,经济立法的内容不够科学合理。具体而言:1.法律条文粗简疏漏不严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1999年12月25日作过一次细微修改。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得该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比如,《公司法》给予国有公司特殊待遇;除国有独资外不承认一人公司,而实践中设立一人公司的呼声很高,而且变相的一人公司数量非常之大;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过高,公司登记核准事项过多,对经营范围限制过严;对公司上市后的治理规范、退市机制和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没有做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使得上市公司恶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母子公司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晰等等。2.经济立法未能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和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原则。《公司法》第11条要求,“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企业经营自由的限制,严重削弱了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应当享有广泛的根据市场供求价格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自由,通过各种贸易的往来刺激经济增长,法律法规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广泛的契约自由空间,不应在生产经营范围等方面设置不必要的障碍。3.诸多法律条款存有不平等待遇规定。同类事项适用不同法律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法分立,且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许多不同之处就是一个典型例子,4.不少经济法律中缺少民事责任的规定。比如对实施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权利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投资基金当事人,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对行政机关违法备案,公证机关违法公证等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也没有追索赔偿的规定。
第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社会中,良好的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良好的司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活动才能得以贯彻和实现。尊重法官、服从法官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征,因此法官的言行必须体现着令人信服高尚,智慧和公正。在美国历次民意测验中,法官的可信度和受尊敬程度总是高居榜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恢复在文革中被砸烂的公检法机构,先后颁布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官等级评定制度,极大地提高了法官及整个政法队伍的素质和司法效率。尤其是近年来,在WTO的推动下,法官的执法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革,“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为纳税人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不再是抽象的口号。但是,由于我国多年来司法体制上的种种原因,当前法官队伍仍然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诸如法官队伍素质低下,不是精英群体;法官审理案件裁判不公;以案谋私,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以深圳法院系统为例,干警的素质在全国应是较高的,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也只占法院干警总数的9.6%。故在各地每年人大、政协两会上,受到质疑较多的仍是司法公正的问题。
第五,在经济司法方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于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突出矛盾,在地方经济利益驱动下,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同时,由于我国国家公权划分不尽合理,权力制衡中的不协调,法院执行权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发生冲突。具体表现在争案件管辖权,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对涉及本地经济利益的外地案件不予协助,非法扣押人质等方式追讨债款、对案件久拖不决等方面。虽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要求,但由于各级法院人事关系、财政关系等受地方政府支配,而部门利益依然处在分割状态,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克服仍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困难。
上述种种问题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与人民的期待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究其原因均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过程多边牵制,不能独立的司法体制上的问题所致。从目前情况看,如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法官职业行政化、审判权力地方化、司法干预多角化”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条件,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仍将步履蹒跚,难以和世界接轨。
三、加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
事实已证明,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基础的完善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是冥想期盼的结果,要靠全体国民实实在在的努力。在目前的情势下,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进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
第一,努力培养全体国民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意识,抛弃权力至上的传统思维。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主要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来维持,国家的管理者和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都要服从非人格的法律制度。建设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切实提高全体国民特别是领导层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硬化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而中国社会的传统思维多为礼法合一、重身份轻契约、法律面前不平等、立法行政司法纠缠不清。长期的人治传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冷漠,权大于法的观念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现象在我国依然十分严重。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植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WTO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建设。
第二,尽力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和成果,促进中国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必须遵守WTO规则,必须贯彻“非歧视、公平竞争、自由、开放、透明”等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这就要求我国在经济领域加快立法,有章可循。例如:在市场经济主体方面,要尽快修改《公司法》,制定《股份合作企业法》《公司法》的修改要着重从公司设立条件、方便公司上市融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保护以及与其他法规的衔接等方面进行。《股份合作企业法》应总结近年来股份合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合并分立、收益分配、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同时应注意在立法中市场主体身份上的平等性,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不同所有制、内资与外资等的区别待遇。
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方面,应尽早出台物权法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体制与财产权制度的基石。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和处分权。对物权的规范和保护,一方面可以敦促人们尊重他人的物权,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追求社会财富,而当每个人追求和积聚起财富后,国家和社会也就富裕和充足了。
在完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应及早完善和颁布《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将现有条例上升为法律,以进一步体现落实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也充分利用反倾销手段,保证我国工商业免受倾销之害。应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没有旨在建立维护自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就不可能有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而要实现这一要求,就需要《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规范。此外,我国当前还须对外资证券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国际海运管理、农业补贴、对外投资、海外投资担保等领域加快立法,填补空白,以尽快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三,尽快推出科学、统一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治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统一性。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应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向开放借鉴型过渡,在世贸组织的平台上重估我国立法的质量和效果,以“变法’为契机推进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形成科学、民主、公开的立法机制。同时,要切实遵循WTO“统一透明”的原则,逐步消除地方性法规,切实保持法治的统一性。在一个国家内,人们必须遵循的秩序规则和社会实际贯彻的规则应是相同的,这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否则,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很多但秩序很差的世界。为此,必须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和备案审查,坚决有效地扫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第四,切实提高法官素质,以适应现代法治建设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入WTO后,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如果不能尽快改变法官队伍的低素质状况,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便无从谈起。为此,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从基础上提高法官人职门槛,对现有法官或培训提高给予资格确认,或竞争淘汰转任他职,以确保法官所必须具有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质。其次,加快培养法官中的“专家型”人才,树立法官的绝对权威。在建设现代市场经济过程中,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政府对具体经济行为的干预将大为减少,司法解决的途径将大大拓宽,法官需要审理的涉外案件,诸如反垄断,反倾销案、知识产权案、破产案、保险业、证券业、IT业、旅游业的纠纷案等数量和难度都将大大增加。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特别是WTO文件,内容庞杂,结构严密,技术操作性很强,涉及范围广,掌握和运用难度很大。我国现有法官队伍中掌握以上法律适用问题的人才十分稀缺,尤其是地方各级法院,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必须加紧培养和吸收一批熟悉审判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以满足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下的审判工作的需要。
第五,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各级官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了适应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行政职能应当切实实现以下转变:1.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2.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3.任性政府走向诚信政府;4.神秘政府走向透明政府;5.利益政府走向中立政府。计划经济的一个特点是政企不分,政府与企业有着密切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政企分开,彻底割断政府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因为一个陷入利益瓜葛的政府不可能公平执政,也就难以发挥政府的规制协调和裁决功能。
第六,落实对WTO的承诺,努力建设独立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是WTO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司法不受行政干涉和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当今世界,真正法治国家均给予法官和法律机构一种凌驾于政府其他部门之上的否决权,从而限制行政部门和行政官员的权力,遏制腐败,保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虽然中国加入WTO已承诺实行独立的司法制度,但实际离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为切实落实对WTO的承诺,应努力在中国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执法部门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使其独立于党委和政府部门之外,确保法官地位的崇高和权威。同时,全面实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将行政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要求政府把干预市场经济过程的每一个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使任意行政转为法治行政、低效行政转为高效行政、政府本位行政转为企业本位行政,促使政府部门彻底转变观念和职能,应被看作今天中国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基础建设的重点和核心。
结束语
民主法制和现代市场经济是孪生兄弟,缺一不可。走现代市场经济之路必须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国在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自觉行动中,已经对此达成了共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迎来中国经济和社会现代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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