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条件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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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是一件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长期的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对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内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实现这个改革目标的重要保证条件。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区服务、商业保险和残疾人事业等。其中社会保险项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我国从5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与计划经济体制及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单位就业式、政府包揽式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在历史上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病,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1、承保对象的局限性,即社会化程度低, 没有真正面向全社会。承保对象基本上是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而非全体社会劳动者,强化了不同社会劳动者之间的身份差别,滋生了国有单位职工对国家和企业的严重依赖,它与固定用工制度相结合,使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企业破产、兼并和改组等改革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经营机制的转变。

2、保障项目的残缺性,影响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不承认劳动力市场及失业的存在,因而社会保障只有退休保障和医疗保障,而没有失业保障。这在客观上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职工在社会范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受阻,也使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人员包袱越来越重。

3、资金筹集的非社会性。 职工各项保障基本来源于所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和企业包揽得过多,企业办社会的情况很普遍,使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过重。

4、管理体制的非规范性。 由于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责权分散等问题存在,削弱了政府对社会保障机制的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保障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造成相当部分保障基金流失,变相地增加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5、运营操作的非法制性。社会保障的项目确定、筹资方式、 待遇标准、管理办法等缺少严格明确的法律界定。原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行政措施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的需要。

二、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我国目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处于起步阶段。我们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的成功做法,又要对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全面的总结和扬弃,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下几方面对于工作设计和决策取向是至关重要的。

1、改革设计超前性。具体要求是:第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之初,及时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第二,研究确定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同时实现的机制,将诸多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第三,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要先行,研究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条件,以及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现代社会保障意识。只有转变过时的社会保障观念,才能破除各种阻力,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和密切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2、保障目标的现实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生产力水平低,并且人口众多、老龄化速度加快,在制定社会保障目标和社会保障水平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绝对不能照搬和模仿外国的模式。按照这个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必须采取以社会基本保障为主体,企业补充保障、个人储蓄保障和商业保险相配合的保障结构。

3、管理方式的法制性。 通过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和其它配套法规,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保障项目、资金收支、公民权益等内容明确地、严格地固定下来。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宜早不宜迟,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立法的完备和执法的有效有助于解决政策不统一、管理体制不顺、保障资金收缴难、收支管理不严、社会纠纷繁多等问题,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承保对象的普遍性。主要是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要广, 冲破我国过去传统体制下社会保险的等级性误区,凡是有收入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统一的标准交纳保障基金和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不仅包括有收入的公民,还应包括他们生活需要的各个主要方面。遵循这个原则,这一步尽快将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在全社会真正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5、项目格局的完整性。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项目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其基本内容,商业保险和社区服务等是其辅助部分,另外还有企业补充保障、个人储蓄保障相配合的外围部分。如此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备的。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我国也必须逐步建立健全这个体系。鉴于我国的现实条件,应当制定循序渐进的改革时间表。眼前改革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制度的改革,以此逐步推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

6、运行机制的社会性。 中心是资金收支机制的社会化和协调机制的社会化。资金收支机制的社会化,要求保障资金除了政府承担一部分外,还必须取自企业、团体和公民,构成高度社会化的分配制度。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实行这个分配制度的主要渠道。一是要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成立集中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二是要建立社会保障业务营运服务网络;三是组建社会保障社团组织,从而形成行政权、经营权、监督权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社会保障制衡机制。

7、操作规则的公正性。 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在高效率配置资源中出现的有关社会公平问题,它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协调公平与效率之间矛盾的现实手段,在客观上将起到调整分配格局的作用,使社会分配结构趋于合理。

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上指导方针和工作思路,到21世纪初叶,一个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能够建立起来。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意义

由于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其资金筹集方式也应是不同的。第一部分是主要有国家财政支撑、几十年来都列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待社会保障预算建立后,这类保障项目的预算结构,根据需要可做适当调整;第二部分是由国家法律强制实行,资金来源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等等。这类项目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也是社会保障税制研究和解决的对象。第三部分是遵循自愿原则,以盈利为目的,由市场规则筹集资金的商业保险等。鉴于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运作中的重点、难点、焦点等实际情况,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专门解决社会保险项目的资金来源,建立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推动社会保障的完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首先,通过社会保障税的法律职能,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给予明确,增强了资金筹集的社会透明度。我国一些社会保障改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对养老、失业、医疗三项制度的基金收支,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资金筹集和发放基本依靠行政手段,保险基金形成了很大的规模。但是由于政策不统一、管理制度不严等因素,出现了许多混乱的现象。开征社会保障税,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只是资金筹集方式的改变,并没有发生分配格局的根本变化,也不普遍增加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避免随意收费和分配不公的问题,促进保障资源分配的全面公开。

第二,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强制性特点,可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过去,由于没有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和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收缴困难、筹集不及时、负担不公平等问题,削弱了社会保障机制的运行,不利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责任目标的落实。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有效地克服这些弊端,还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观念,带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利益机制和分配机制的有效形成,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

第三,通过社会保障税的稳定性特点,向社会及时足额地供给社会保险基金,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奠定财力基础,实现社会保障的政策目标。

第四,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公正性特点,体现国民同等待遇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最佳选择,保证企业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开展市场竞争。

第五,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性特点(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对我国当前依靠行政措施征集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误解和纠纷,妥善解决这些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利益问题,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工作的发展。

综上所述,开征社会保障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措施。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当遵循的原则

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集方式,制定这个税制的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要符合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体现当前国家社会保障改革政策的精神。

1、社会性原则。社会保障税的资金取自于全社会,一般情况下,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是纳税承担者。同时,资金使用基本覆盖于全社会。

2、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障税实行统一的税率, 减免要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体现国民同等待遇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精神。

3、适度性原则。即税收负担要适当,符合当前生产力的状况, 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

4、规范性原则。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征收管理、运作体制、 特殊减免以及税制调整,必须覆行法定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社会基本法规办事。

5、效益性原则。社会保障税是具体特定目的的行为税, 实施这个税制的税务成本和社会成本要低,同时还要加强基金运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力争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的主要构架

1、纳税人。即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私业、乡村企业、个体业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征税对象。社会保障税可视为“工薪税”。 其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工薪收入的份额。就企业和单位而言(包括私企雇主),是一定时期支付的工薪总额;就职工个人而言,指从企业或单位领取的工薪额;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而言,是指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所得额。

3、计税依据。课税对象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余额, 构成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企业缴纳的税金可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金可列入经费预算;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

4、税率、税目。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比例税率为主、 定额税率为辅的两税税率结构。凡是帐簿健全、核算正确、计税依据稳定,能够依率计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比例税率,否则实行定额税率。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本着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实施初期确定16—20%的弹性税率,由各地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单位与个人负担50%。这个负担水平只限养老、失业、医疗三个保障项目,即三个税目。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可适时增加税目,提高税率。

5、减免项目。减免项目必须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体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下列项目,可以考虑免征社会保障税。(1 )低于法定社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工薪收入;(2 )企业停产停工发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3)离退休人员被聘用所得报酬;(4)带工薪离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勤工俭学收入;(5 )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性服务,按财政制度标准所取得补贴;(6)在职人员因公负伤、患病, 在疗养期间取得的不完全性工薪收入;(7)经国家批准的其它免税项目。

6、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按属地原则,列入地方税体系, 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协调起来。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负责划转,职工个人由单位发放工薪时代扣代缴,其他自由业者按规定时间自行申报纳税。对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要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将税负向前转嫁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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