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司盈利模式的发展演化与未来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公司论文,化与论文,盈利模式论文,展演论文,未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自然灾害和金融危机的双重冲击下,暴露出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中所积累的风险,为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了一个醒,将“盈利问题”最终“前置”到保险公司经营所考虑的第一问题。之所以说其“前置”,一方面是因为,盈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所关注和不断讨论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种种原因一直以来保险公司总是将“盈利”置于“规模”之后,视为“规模之后的自然”。
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实现盈利,即应该设计怎样的盈利模式才能保证其科学发展,就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保险公司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本文将在总结我国保险公司盈利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提出我国保险公司盈利模式的未来选择。
一、我国保险公司盈利模式的发展演化分析
盈利模式是一个很新的概念,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1999)创造性地引进了这一新的观念,并总结出了22种不同的盈利模式(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2002,2003)。很快,国内的研究者根据斯莱沃斯基的理论和模式也总结出了我国市场中的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陈凌云,2004;郭金龙、林文龙,2005;刘旗辉,2008等)。具体到保险业,江生忠(2009)也总结出了我国保险市场中存在的四种“盈利模式”类型。而本文总结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的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
第一,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是“以规模为基础的盈利模式”为主。
依据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2002,2003)的解释,“销售额最大的公司沿着经验曲线移动得最快,拥有成本优势,较低的成本导致较高的利润,较高的利润导致较高的投资能力,而较高的投资能力又进一步推动成本的降低。”因而追求“以规模为基础的盈利模式”成就了早期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
其中,人保、国寿公司通过设立机构来拓展规模,延伸到农村的机构网络成为这两家公司延续至今的优势之一。以至于“机构的快速、纵深铺设”成为后来者所效仿的拓展“规模”的重要途径。而1994年平安公司则选择了“营销体制”,将“规模模式”进一步演绎为“营销模式”。随着“营销模式”作用的递减,新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开始拓展新的“渠道模式”,于是太平人寿通过“银保模式”成为第六个年保险费收入超过“百亿”的公司。而如今“营销模式”、“银保模式”都风光不再,人们又开始关注下一个“规模模式”的演绎版——“电销模式”。
这里,包括“机构模式、营销模式、银保模式、电销模式”在内的“规模模式”实际上只是一种将经营目标定位为“销售额”即保险费收入,并试图通过销售量的快速扩张实现平均成本的下降以达到规模经济状态的盈利模式。
显然,“规模模式”有效的前提假设是市场容量充分大,而且成本曲线总是向下倾斜的。因而,早期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面对容量巨大的保险市场,简单地将目标定位为“销售额”即保费收入的增长可以通过平均成本的下降而最终实现利润的增长(祝向军,刘明东,2003)。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从垄断走向竞争的保险市场中,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①,面对保险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的情况,市场容量的限制问题凸显。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方面导致保险产品价格的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又使得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上的投入不断增加,不断的开拓销售渠道,创新销售模式,使得成本曲线变得更为平缓,“规模模式”的作用也就开始不断地递减。
第二,“规模模式”作用递减催生我国保险公司盈利模式向“范围模式”转化。
显然,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进入,保险市场结构中的竞争性已经远非过去可比,“规模模式”的盈利模式思维在成就先入者的同时也让后来者陷入了“设机构、铺摊子、上规模”的“高成本、高投入、高消耗”的扩张陷阱(吴定富,2009)。也就是说,规模扩展所带来的成本优势,不断地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侵蚀,最终导致保险公司亏损。
进而,不断推升的成本和不断缩减的利润空间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开拓新的收入来源,于是投资收益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增收”的主要手段。然而,“以投资收益为主的盈利模式”需要以持续的现金流入为基础,“高成本、高投入、高消耗”的规模扩张不仅推升了保险公司的成本,也销蚀着保险公司的现金流,以至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规模扩展无法满足“投资模式”所需要的净现金流入,进而保险公司开始怀疑“投资模式”的可行性。
当通过承保现金流的投资收益增收并不能改变“规模模式”作用递减的命运时,保险公司转而选择产品上的创新,试图通过多元化经营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自然,在同一渠道中销售两种产品将比销售一种产品更有利于降低成本以及增加新的现金流入。于是,保险公司就基于这种范围经济的思路,开始在上述“投资模式”中加入新的元素。不过,在保险产品同质化“威胁”下,保险公司选择了“投资型产品”作为突破,来使得“投资模式”变得更加可行。而“投资模式”的可行和“范围经济”的启示,也着实拓展了保险公司的思路,进而多元化发展的“集团模式”成为保险公司又一个追逐的目标。
第三,“投资模式”、“集团模式”的偏离促使我国保险公司重新思考未来的盈利模式。
在国际市场中,面对现金流承保的现实,Swiss Re.在关于保险公司盈利问题的大量研究中,一方面强调保险业要“回到根本”,另一方面也承认“承保对于总体盈利能力的贡献很小”(Swiss Re.2006)。而在国内,陈之楚、马庆强(2007)、韩铭珊(2007)等的分析中也指出“投资利润”是我国保险公司利润实现的主要途径。而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保险公司1999至2008年的财务报告也得到了“投资利润确实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的结论。进而,包括“投资模式”、“集团模式”在内的“范围模式”似乎正在逐渐成为保险公司“规模模式”之后的盈利模式选择。
不过,本文认为:在保险公司热衷于“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管理、集团化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存在着偏离自己本来的经营轨道的危险。极端的,一些保险公司由“投资模式”直接演化为利用保险公司“牌照价值”进行资本炒作的“投机模式”,即“设立公司——扩展规模——投资盈利——股权转让”的盈利模式。
而事实上,保险公司的“牌照价值”源自于“保险”而非“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盈利模式”也必须以保险业务为基础。一味地发展投资型产品、资产管理业务,将使得保险公司偏离自己的经营本质。对此,刘茂山教授分别在1998年、2003年、2009年中三论保险本质,指出了“保险经营错位”和保险业偏离本质的风险。实践中,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第一家经营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日本第一火灾的最终破产,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财富》(2006)500强排名第九、保险行业第一的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国有化等一系列事件也让人们看到了“投资模式”、“集团模式”的偏离后果。进而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保险业也开始反思“重投资轻承保模式”(杨明生,2009),开始重新思考保险业本源的盈利模式。
二、保险公司盈利模式选择的理论分析
总结我国保险公司盈利模式的发展变化状况,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以规模为基础的盈利模式”还是“以范围为基础的盈利模式”,都是在保险公司粗放经营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盈利模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从“规模模式”到“范围模式”的不断转换中,大多数保险公司(特别是众多的中小保险公司)并不能够很清晰地描述自身为什么亏损?应该如何实现可持续的盈利?所以,面对“规模模式”的作用递减和“范围模式”的偏离风险,保险公司开始从“自发”到“自觉”,寻找保险公司本源的盈利模式。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与盈利来源
保险公司本源的盈利模式设计基础在于对保险产品的重新定位。原理上讲,区别于其他保险类别,保险产品是自愿交易的,在保证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效用都得到提高的前提下实现更有效率、更具保障深度的个性化产品。为此,基于对保险产品的重新审视,本文引入了“整体保险产品”的概念,认为:保险产品是保险人基于保险原理而设计和生产出来的,以风险转移和风险平衡为核心的,包括为保障风险转移的实现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在内的复杂的业务组合。其中,风险转移即损失概率分布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转移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体现保险的基本原理;而保险人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则是保证风险转移有效实现的必要手段,反映为保险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流程”。为此,基于“整体保险产品”的概念,我们可以将保险产品分解如下:
保险产品=风险转移+服务业务(1)
上式中,保险产品中风险转移部分的设计主要依据投保人的最大风险转移需求。投保人的最大风险转移需求源自于其自身的风险厌恶系数或者风险耐力②。进一步,如果令r为投保人的“风险转移率”,0≤r≤100%;免赔率为d。遵循阿罗给出的最优保险安排原则即在固定免赔额之外的充分的保险保障(博尔奇,1999),保险产品中风险转移部分的设计依据就转化为最优风险转移率r*的选择:
r*=1-d(2)
而为保障最优风险转移的实现,保险产品中服务业务部分的设计直接反映为保险产品的“生产流程”。进而相对于风险转移业务而言,当保险产品中服务业务部分的生产能力不断拓展和提升时,即保险公司的“生产流程”能够满足更大量的“内外部服务需求”时,就为保险公司进行独立于保险产品之外的投资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生产和供给提供了条件。
为此,作为一个经营平台和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组织,现代保险公司已经将自己的经营业务拓展为如下三类业务的组合,即:
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保险业务+投资业务+中间业务(3)
其中,第一类为保险业务,即上述以风险转移为核心的保险产品,反映为由风险转移业务和服务业务组成的一个“业务系统”,是决定保险公司经营性质的基础。
第二类为投资业务,即保险业务基础之上的资产业务,具有与一般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共性,是由保险产品中服务业务部分拓展而“独立于承保业务来进行的投资活动”(博尔奇,1999),是保险公司盈利的重要支柱。
第三类为中间业务,即由保险产品中服务业务部分拓展而直接形成的“独立于自身承保业务之外”,但又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服务业务,体现出保险公司“金融中介”的基本特性。
基于上述保险公司业务组合的重新定位,则保险公司的盈利就来自于这样一个组合,即:
保险公司的总利润=保险业务利润+投资业务利润+中间业务利润 (4)
总之,不同的业务组合将产生不同的盈利组合,进而保险公司也就有了不同的盈利模式选择。
(二)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选择
根据公式(3),分析前述我国保险公司的传统盈利模式可知:当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存在利润时,“规模模式”就显得直接且有效;然而当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业务的利润开始降低甚至为负时,就开始着手转换盈利模式,选择投资业务作为新的利润来源。如果投资业务的利润足以弥补保险业务亏损时,保险公司的确没有动力再花费成本去挖掘保险业务的潜在利润。于是保险公司将希望寄托于了“投资模式”。
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具有与一般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共性,可以完全独立于保险业务,因而保险公司对于投资业务的专注而引发经营方向上的偏离也就在所难免。而这样的一种偏离,也将直接诱发保险公司经营性质的变化。随着“投资模式”风险的加大和收益不确定性的增加,我国保险公司下一步的选择是否应该象银行业和证券业一样通过提升“中间业务”比例来改进其盈利模式(张银仓,2009;罗锋,2004)呢?
事实上,如下表所示,目前“中间业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开始追逐的目标。例如,寿险公司的投连产品,以及产险公司的非预定收益的投资型产品就属于独立于保险业务之外的中间业务产品;而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的“代理”,对于“新农合”、“新农保”的积极参与,以及对于企业年金的管理等也都属于独立于保险公司自身保险业务之外的,但又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代理服务业务。不过,在市场中,保险公司的“中间业务模式”并没有像“投资模式”一样迅速提升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成为一个替代性的盈利模式选择。究其原因,本文认为:
第一,保险公司所设计的投连险、非预定收益非寿险投资产品等中间业务产品,实际上与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产品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因而保险公司的上述中间业务产品不仅面对保险同业和外部非保险金融机构的双重竞争压力,还要受到其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制约,进而盈利空间狭小,难以成为替代性的盈利模式选择。
第二,由于保险公司中间业务的生产能力源自于保险产品中服务业务部分的生产能力。因而只有保险产品中服务业务部分的生产能力不断拓展和提升,进而不仅能够满足“内部服务”需求,而且还可以承接“外部服务”需求时,保险公司的“中间业务模式”才能成为一种替代性的盈利模式选择。因而,我国保险公司虽然积极参与“交强险”、“新农合”、“新农保”,以及“企业年金”等项目,体现出保险业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同构的保险产品“生产线”、“生产流程”已经严重滞后于发展需求,阻碍了保险产品中服务业务部分的效率改进,直接限制了保险公司中间业务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进而也制约了保险公司社会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本文认为:保险公司的“中间业务模式”成为一种替代性盈利模式的前提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模式”作用的充分发挥。进而保险公司所要寻求的本源的盈利模式就应该是一种向保险业纵深挖潜,以“保险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为基础的,体现保险公司核心能力的、系统性的价值创造模式。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
第一,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我国,保险公司就经历了从“规模模式”向“范围模式”的转化。而且不同的保险公司由于其所处的保险产业环境和竞争环境的不同,根据自身的资源和能力约束选择了“机构模式、营销模式、银保模式、电销模式”等不同的“规模模式”,以及“投资模式、集团模式”等不同的“范围模式”。
第二,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不存在一个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统一模式,但也并非是一个没有规律的个案模式,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必然有其所遵循的规律性和基本特征。因而面对“规模模式”的作用递减和“范围模式”的偏离风险,我国保险公司需要从“自发”到“自觉”,寻找保险公司本源的盈利模式。
第三,保险公司不可能依靠单一模式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因而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模式”之后的盈利模式选择不应该是单一的“中间业务模式”,而应该是一种基于保险公司业务组合的重新定位所带来的组合盈利模式,一种能够体现保险公司核心能力的、系统性的价值创造模式。
第四,保险公司业务组合中保险业务的核心地位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组合盈利模式中必须以“保险业务模式”为基础和核心。进而基于保险产品中风险转移业务和服务业务的分解,以风险转移技术优势为基础的“专业化产品盈利模式”和以服务业务系统再造为基础的“服务差异化盈利模式”就成为保险公司组合盈利模式的核心。而“服务盈利模式”的拓展将直接增加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生产和供给能力,改进“投资业务模式”和“中间业务模式”效率,提升保险公司总的盈利水平。
总之,保险公司只有从保险本质属性入手,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内涵,提高风险转移业务技术水平,提升服务业务能力,才能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进而才能更为主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注释:
①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公司已经达到120家。
②博尔奇将风险耐力定义为风险厌恶系数的倒数。见[挪威]卡尔·H·博尔奇,庹国柱等译.保险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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