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档案管理中的公私权矛盾及解决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私论文,档案管理论文,矛盾论文,私人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5-9652(2006)03-0033-03 中图分类号:G279.20 文献标识码:B
私人档案的管理是档案学研究中一个有趣的话题,其中私人所有权和国家监控权、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私人档案著作权和合理使用的矛盾等,常常蕴涵着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对立。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日益得到重视,社会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公私权矛盾会越来越多地在私人档案管理活动中凸现,下文将对私人档案管理中包含的公私权矛盾及解决矛盾的原则做深入的分析。
一、公私权矛盾的起源:档案载体与信息的统一性
私人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是档案载体和档案信息的统一体。载体是形式,是物质的、实体的;而信息是内容,是精神的、虚体的。物质实体只能为一个主体所占有(这里的主体包括了个人主体、法人主体和国家主体),因而载体形式的占有权是排他的。而信息法则告诉我们,信息只有通过更大范围的共享才能使其效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就造成了公与私的矛盾:在私,档案实体的拥有者希望自己享有对档案的独占权;在公,社会希望档案信息得到公开与共享。对于公务档案而言,载体所有权属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通过国家授权,代表国家管理档案,档案的载体和信息控制权归于统一,因而矛盾不是特别突出。但对于私人档案,载体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当然还有一部分私人档案所有权转让给国家,但私人对于其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仍有一定的特权),信息的控制权却不完全属于个人,这就出现了矛盾。
在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些档案法律纠纷中,无不渗透着公权与私权的斗争。天津的中学教师张岩为了查阅其曾祖的房产档案,落实私房改造赔偿问题,与房地产管理局奋战十年,最终得到的答复却是“房产档案属于不宜向社会开放的范围”,双方对簿公堂;青年作家陆键东查阅珍贵档案材料,写成畅销著作《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被书中涉及的某个人物的子女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告上法庭……在这些案件里,一方面,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限制不该公开的信息,社会大众有权依法了解历史真相,是为公权;另一方面,公民有权知道自己的财产信息,合法利用信息并将成果通过合法途径发表,是为私权。公权和私权之间,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最终导致公私双方不能理解,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
上述案例虽然严格说来都不是私人档案引发的法律问题,但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已有千年历史的公共档案管理尚且会出现公私权无法协调引发的问题;何况一直以来没有受到重视、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私人档案工作。随着私人档案日益受到重视,私权意识的觉醒,私人档案管理中公权私权的斗争会日趋激烈,分析其中的权利归属,解决好公权和私权的矛盾,寻找解决矛盾的平衡点,对于以后的管理活动无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二、矛盾的背后:私人档案的非完全私有性
公私权的对立表面上看似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实则不然。这样的对立之所以能发生在私人档案身上,是因为其与生俱来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在于它既是私人财富,又超越了单纯的个人财富。
财产可以分为物质财产和精神财产(又称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可否认,私人档案是一种私人财产。与固定资产等物质财富不同,与纯粹的科研发明成果等精神财富不同,私人档案是一种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于一身的特殊财产。作为有形财产,私人档案的所有人受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必然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因此,档案所有权人对自己合法拥有的私人档案享有排他性的处置权。
另一方面,档案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财产。对于房子、车子等私人物品而言,物主只要合法拥有,无论对其做任何处置,只要不危害到他人和国家的利益,都是合法的。然而档案所有人任何的无知、过失行为都有可能造成社会历史记忆的缺失或国家机密的外泄,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人手中的档案,已不单纯是个人财富,而是国家、社会的财富,一旦这些财富遭到损害,其后果甚至比损坏物质财富更加严重。
因此,私人档案所有人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因为完整的所有权涉及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而私人档案所有人显然没有任意处分的权利。这就是造成公权与私权矛盾的根源。一方面,个人财富(即使是精神财富)不希望别人来干涉,另一方面,从对社会对历史负责的角度,国家又必须对这些财富进行控制。说到底,私人档案的非完全私有性恐怕是造成私人档案法律问题背后那只看不见的手。
三、私权被漠视与公权冷漠症:矛盾演化的两种结果
私权被漠视和公权冷漠症是公私权矛盾演化的两种典型结果。私权被漠视从中国的档案法律中可见一斑。直至今天,中国的档案法规中仍没有关于私人档案的只字片语,私人档案仍然被排斥在中国最根本的档案法外,私人档案所有者找不到任何一部档案法规来规范他们的档案活动和保护他们的档案权益。
而在大洋彼岸,法国和意大利都以国家的名义,把私人档案划入国家档案馆的管理范围。英国尽管曾经用政策规定来限定档案馆只对公共文件负责,现在也开始赞成在公共档案馆里保存非公共文件。总之,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本国私人档案的保护与监督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各自的档案法规中,都做了许多具体规定。
公权冷漠症则体现在一些档案部门没有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积极地开展私人档案的登记、征收、购买等工作,没有充分利用私人档案资源开展二次开发,没有充分利用专业优势指导和帮助档案所有者正确地管理档案,使握在行政部门手中的公权成了虚无的名词,没有真正代表人民和国家,发挥档案管理部门在私人档案活动中的作用。
相比之下,世界许多国家都把档案馆看作“民族的文化宝库”,并在其中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私人档案。如法国国家档案馆内专门设立家族档案处和家谱研究处;丹麦国家档案馆设私人档案部;瑞典国家档案馆附设咨询委员会。瑞士联邦档案馆馆长同政界要员保持很好的私人关系,及时寄送宣传品,鼓励私人捐赠档案。西方同行重视公权,灵活运用的做法跟国内的某些景象形成了鲜明对比。
仔细思考以上两种情况,就会发现一个有趣而令人不解的现象:私权被漠视,公权应该强大,然而我国档案部门的公权却受到了自身的漠视;公权被漠视,私权应该崛起,然而我国公民自身的档案意识却又很薄弱。矛盾演化的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现象,却说明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即我国私人档案事业缺乏动力,来自社会和档案部门自身两方面的原因。无论从档案机构方面而言,还是从公众的档案意识而言,都处于薄弱状态。
四、寻找平衡:公私权矛盾的解决之道
要改变这种双重薄弱的状态,平衡利益,协调公私权矛盾是必经之路。在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宜介入、干预私权的行使。当然,私权的行使也应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否则,公权就应该介入、干预,实施监督,予以处理。本着平衡的宗旨,我们在处理私人档案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可以遵循三条原则:
(一)尊重私权原则
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和私权个体就可以为;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要达到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平衡,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权力与责任应该统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在赋予有关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规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私人档案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国家没有权利启动公权来侵犯它。联邦德国就在档案法规中明确宣布,“私人档案的所有权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强迫私人档案占有者对其档案采取某种行动”。国家如果以公权作为一种干涉私人档案活动的理由,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私人对国家的不信任,导致国家在档案管理权上的信任危机。个人财产可以为公共利益作牺牲,但不能都是无条件的,必须讲价值的平衡,程序的公平和正义,要体现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国家对重要的私人档案采取适当的监控措施,也应以不影响到正当的私权为限。法制最根本的是讲权力和责任、义务的协调统一。相对于个人,国家当然是一种强势的存在,但从法律的角度讲,两者之间依然是平等的。这个平等的含义是,机关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或做事。公权的使用无疑也是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限制的,任何以公权的名义侵犯正当私权的行政都是不合乎法的精神的。
(二)公共利益原则
个人权利的实现固然深深植根于人格的需要与倾向,但对权利进行某种限制同样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用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的话说,“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公共利益原则所包含的含义,就是大多数人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放弃个人私利。这即是说,各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应维持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这样,社会成员和社会才能满足需要和得到发展。
在私人档案管理活动中,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要以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寻找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平衡点,当矛盾无法调和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例如,当私人档案的保管条件非常恶劣以致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对整个社会记忆负责的态度,对公众利益负责的态度,可以行使公权,介入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力量,与档案所有者协商,帮助或强制其改善保管条件,并动员其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捐赠。又如,有些个人或私人组织,由于档案中涉及对个人或组织的负面影响的材料,人为地对档案进行破坏、销毁,使档案材料不能够真实地再现历史。当这些档案涉及社会重大事件真相、社会重要人物的情况、社会公众应该知晓的信息时,天平向公权一方倾斜。出于对社会历史的尊重,对大多数人利益的负责,档案部门可以行使公权,对私权加以限制,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保证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保证社会历史的完整和真实。
(三)协调为主原则
私人档案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国家和个人(包括社会组织)之间对档案价值的一种共识。因此,达成私人和国家之间对于私人档案在国家档案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共识是私人档案管理的第一要义,这比单纯的将私人档案收集进馆更有意义。采用强硬的机制也许能在短时间内收到效果,但如果要形成长期的私人和政府的合作关系,得到私人的理解无疑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私人档案问题宜用协调而非强制的方式解决。在私人档案征集、收购活动中,要以宣传教育、引导指导为主,加强私人对其手中档案的价值、管理状态的认识,取得私人的理解,使其主动捐赠或寄存;在捐赠和寄存过程中,要耐心地就各种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问题进行协商,将协商结果通过捐赠和寄存协议固定下来。对于不肯移交到国家档案馆保存的,要给予专业的档案管理指导;档案所有人没有能力、没有觉悟或故意使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私人档案处于可能严重损毁或不安全状态的,可以行使宪法和档案法赋予的权利,采用国家强制手段收购。
在澳大利亚,根据公共档案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如果认为某份文件是公共文件,却为拥有使用权的私人或私人团体所占有,一般保留私人占有权,但可以要求拥有者在公共档案馆出示该文件,以便进行拷贝和复制。如果公共档案馆馆长认为确有必要,还可以向私人所有者提供关于安全保管文件方面的指导。在该文件拥有者去世后,文件立即成为国家财产,但国家会向遗产拥有者支付补偿金。在德国,国家档案馆建立了一套私人档案索引卡片,通过这套索引来了解全国私人档案的收藏情况,力图在国家档案机构与私人档案机构之间建立一种合作关系。
另外,处理与其他私人档案管理机构的关系,也应以协调为主。除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机构也可能成为私人档案保管和利用的场所。这些机构和档案馆一样属于国家文化事业机构,档案机构要和他们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建立资源链接等方式,共同维护国家私人档案资源的完整,为私人档案利用提供方便畅通的途径。
综上所述,在私人档案管理中,档案机构要发挥协调作用,充分考虑公权与私权的需要,建立起档案所有者和国家之间的合作信任关系,在保证私人档案所有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使私人档案能够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