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暴力有多远:全国31个省市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调查_婚姻论文

暴力离你有多远——全国31个省市对妇女施暴现状的调查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远论文,你有论文,调查报告论文,省市论文,暴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妇女施暴——这一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严重危害性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受本报的委托,北京民意调查所从10月下旬到11月中旬近一个月的时间,在我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一项“对妇女施暴现状的调查”,按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所占的比例,该调查共入户访问了3000个家庭的女性,取得有效答卷3000份,比较客观和科学地反映了中国目前对妇女施暴现状和女性如何看待这些暴力行为,这里刊登的是此次调查的部分调查结果。

暴力行为知多少

对妇女施暴的提法已在全世界广泛使用,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将对妇女施暴定义为:对妇女的生理、性和心理造成伤害的任何行为。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宣言》,重申免遭暴力侵害是妇女的一项基本人权。

因此对妇女施暴,就是指男性滥用自己所占的智力、体力和经济上的优势,对妇女的生理、心理和性造成伤害的任何行为。对妇女施暴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对象可分为: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生理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妇女身体上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

心理暴力: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妇女的心理恐惧。

性暴力: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

如果我们按照以上的概念来理解对妇女施暴,那么在普通的女性中,认为哪些行为是对妇女施暴的行为呢?实际上,按照暴力行为发生的空间划分,对妇女施暴行为还可以分为公共领域中对妇女施暴行为和家庭中对妇女施暴行为两类。

于是一般女性认为,在公共领域中,对妇女施暴行为主要表现在:杀害女性、殴打女性、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拐卖强奸妇女、强迫女性卖淫等等。我们可以看到:杀害女性无疑是在公共领域中对妇女最大的暴力行为,有98.3%的人都这么认为;其次,89.7%的人则认为,殴打女性也属于对妇女施暴行为。除此之外,我们还看到,被调查者对女性性的侵害是比较关注的,列在前10项对妇女施暴行为中,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妇女、强迫女性卖淫、性骚扰等就占了4项。

表1:对公共领域中施暴行为的认同

有效百分比 序号

杀害女性  98.3% 1

殴打女性

89.7% 2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83.2% 3

拐卖妇女

79.9% 4

强奸

77.5% 5

强迫女性卖淫

76.1% 6

非法搜查女性和限制自由 73.2% 7

恐吓女性

66.2% 8

性骚扰 57.3% 9

辱骂女性

54.7%·10

而在家庭中,一般女性认为,杀害妻子,遗弃、溺死女婴,遗弃、虐待妻子,殴打妻子,强迫妻、女卖淫,乱伦,婚内强奸等等属于对妇女施暴行为,其中杀害妻子是家庭中最主要的对妇女施暴行为。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还可以看出:有98.3%的人认为在公共领域中杀害女性是对妇女施暴行为,而只有95.2%的人认为家庭中杀害妻子是对妇女施暴行为,少了3个百分点;有89.7%的人认为在公共领域中殴打女性是对妇女施暴行为,而只有68.5%的人认为家庭中殴打妻子是对妇女施暴行为,少了21个百分点。同样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的行为,有77.5%的人认为公共领域中的强奸是对妇女施暴行为,而只有54.2%的人认为婚内强奸是对妇女施暴行为,少了23个百分点。

因此,由于人们原有的封建观念,更重视在公共领域中对妇女施暴行为,而在家庭中对妇女施暴行为却常常被忽视、不容易发现,也就使得家庭中对妇女施暴行为长期得不到惩治。

正因为在家庭中对妇女施暴行为常常容易被忽视,因此家庭中对妇女施暴行为是我们这次研究的重点,以下的内容都是指在家庭中对妇女施暴行为。

表2:对家庭中施暴行为的认同

有效百分比

 序号

杀害妻子

95.2% 1

遗弃、溺死女婴

87.6% 2

遗弃、虐待妻子

82.1% 3

强迫妻、女卖淫

77.4% 4

乱伦 76.0% 5

殴打妻子 68.5% 6

婚内强奸 54.2% 7

辱骂妻子 54.0% 8

限制妻子经济支出 51.7% 9

限制妻子自由 50.4% 10

暴力就在你身边

对妇女施暴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威胁她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已经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那么目前中国的女性中,实际遭受暴力伤害的程度又如何呢?早在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就表明有29.2%的女性挨打;1994年,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进行的婚姻质量调查中,丈夫打妻子的占21.3%;1996年,上海社科院进行的《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调查中,爱打人的丈夫已降到19.9%,有51.2%的丈夫在夫妻冲突中爱骂人。

本次调查显示,有13.7%的女性曾经被殴打过,有64.9%的女性曾经被辱骂过。女性遭受殴打的比例比上面的各项调查均有所下降,是否就表明对妇女施暴有所减少呢?实际上,我们认为,绝大多数女性会缩小而不是夸大她们所遭受的暴力,对许多受虐妇女来说,羞耻感和恐惧感使她们多年保持沉默,对家人、朋友、同事隐瞒事实真相,因此我们的调查结果的比例自然也就会有所降低。

同时我们也看到,虽然曾经被殴打过的女性比例较小,但曾经被辱骂过的女性比例却达64.9%。可见,女性遭受暴力伤害的比例是较大的。这一高比例的存在也就要求我们丝毫不能忽视对妇女施暴。

进一步考查遭受殴打的女性当时被殴打的伤情状况,结合我国有关伤残鉴定的法律标准,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有81.2%的被殴打妇女没有任何严重的伤痛,但还是有13.6%的人构成轻微伤,4.3%的人构成轻伤,甚至有0.9%的人构成了重伤。

表4:受虐妇女的伤情状况

有效百分比

不受伤

81.2%

轻微伤13.6%

轻伤

4.3%

重伤

0.9%

由于男子处于统治地位而带来的男权观念,使得女性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都易受到基于性别的暴力侵犯,但调查数据还表明,被殴打妇女在被殴打时,她们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之间,在这个年龄段被殴打女性占了被殴打女性总数的46.3%,其他年龄段的比例要小一些。实际上,这个时期的女性在单位中要承担工作的压力,在家庭中要照顾丈夫、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她们整天处于一种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之中,无暇顾及丈夫的感受,使得婚姻处于最不稳定的时期,男性对妇女施暴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同时我们还发现,不仅家庭中男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对妇女施暴行为发生的比例越小,而且女性的文化程度越高,被暴力殴打的比例也越小。这可能是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家庭中许多方面的问题,会寻求其他方法来解决,而不必通过暴力的方式来解决。

忍气吞声纵容暴力

被调查者认为:家庭中发生对妇女施暴行为,虽然男女两性都有过错,但主要是男性的过错。男性通过对女性的施暴会有一定的原因和目的,男人施暴主要是因为:

1、受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妻子的行为触犯了他们作为男子汉的尊严。

2、由经济地位决定,男人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低,必须事事服从,稍有不顺就会遭到殴打。

3、现代竞争鼓励男人用暴力取胜的意识。

4、多疑和嫉妒。怀疑女方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泄愤对女方施暴。或者他们感觉到妻子不爱自己时,他们也会对妻子施暴。

5、男方有外遇,为达到离婚目的而对女方施暴。

6、男方心胸狭窄、脾气暴躁,社会交往少,内心脆弱。把工作生活中受到的挫折发泄在妻子身上。

7、草率结婚,男女方根本就没有感情,以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表5:男性施暴的主要原因

 有效百分比

男尊女卑观念

13.6%

经济地位决定21.9%

男人用暴力取胜的意识11.3%

多疑和嫉妒 15.7%

男方有外遇 12.0%

男方心胸狭窄16.2%

草率结婚 9.3%

合计

100.0%

当女性遭受暴力时,受“家丑不可外扬”、从一而终等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怕来自同事、亲戚等社会各方面压力,她们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或长期分居、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纵容了男性的施暴行为,使男性一犯再犯,肆意践踏女性的人身权利。

女性选择的逃避方式,对阻止男性的施暴行为,没有任何的作用。于是只能发生一次又一次的暴力侵害。所以受虐妇女要走出困境,需要全社会的帮助,其中包括法律对男性的施暴行为的制止和对受虐妇女在心理上和情感上得到支持。那么,受虐妇女一般要遭受多少次暴力行为才会运用法律武器向社会求救呢?调查显示,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就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要经历21次以上。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让妇女远离暴力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妇女人口约占世界妇女总数的五分之一。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已经明确列入我国《宪法》中,1992年我国还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然而,我国近几年来,几乎年年都有对妇女施暴行为的恶性案件发生,其暴力程度和手段的残忍令人震惊。

对妇女施暴行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来自社会的各阶层,这是一个不分文化层次、社会阶层和年龄段的社会问题。于是,当发生对妇女施暴行为时,人们解决的方式也就各不相同,但女性一般希望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呢?调查显示,当女性受到暴力侵害之后,虽然她们迫切需要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安慰和支持,但大多数人还是通过双方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的。65.4%的人认为,只有双方和解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其次是通过妇联组织调解,可见妇联组织在解决对妇女施暴、维护妇女权益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派出所治安处罚和通过法律诉讼的选择最低,人们可能认为家庭中的对妇女施暴行为没有太大的必要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表6:妇女遭受暴力的解决方式

有效百分比

双方和解 65.4%

家庭内部解决 33.1%

亲朋好友协商解决 21.0%

单位领导调解 17.2%

街道居委会调解21.4%

妇联组织调解 35.8%

派出所治安处罚14.5%

通过法律诉讼 15.3%

对于减少对妇女施暴行为的方法,被调查者认为对妇女施暴行为的产生与夫权和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密不可分,要消除家庭暴力,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男女不平等观念,就必须从立法上来保护受害妇女才是最有效的。因此,52.4%的人认为要减少或杜绝对妇女施暴行为,就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由具有国家意志的法律来保证。其次,38.4%的被调查者还要求加大惩治力度,要求法律为她们提供具体的支持。当女性受到暴力侵害之后,她最需要能够加大惩治力度来保障她们的人身权利,35.8%的人还希望通过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来减少或杜绝对妇女施暴行为。还有的人则希望通过增强妇联组织的权力、设立维护妇女权益法庭和妇女援助热线等减少对妇女施暴行为的方法。

表7:减少对妇女施暴行为的方法

有效百分比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52.4%

加大惩治力度

38.4%

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

35.8%

增强妇联组织的权力 29.1%

设立维护妇女权益法庭

28.3%

舆论谴责

24.7%

全国统一的妇女援助热线 23.0%

建立专门惩治暴力的组织 20.1%

建立暴力受害者基金 19.4%

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制止家庭暴力和对女性暴力的决议、规定等。殴打、拘禁等对妇女施暴的各种行为,将不再无法可依,对妇女施暴的终结将为期不远!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协助问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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