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自由悬吊共存的奇怪现象--对马克思“呼和浩特-索伦王朝出版法”的考证_索伦论文

新闻自由与自由悬吊共存的奇怪现象--对马克思“呼和浩特-索伦王朝出版法”的考证_索伦论文

出版自由法与绞杀自由并存的怪现象——对马克思《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一文的考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王朝论文,自由论文,法案论文,一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霍亨索伦王朝的“改革”计划

霍亨索伦(Hohenzollerns)是欧洲的一个王室,也是欧洲历史上的著名王朝,为勃兰登堡-普鲁士(1415—1918年)及德意志帝国的主要统治家族。当时执政者应该是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1840—1861年)。对于这样的统治者,马克思曾于1849年5月9日写《霍亨索伦王朝的丰功伟绩》一文,刊载于1849年5月10日的《新莱茵报》第294号上。在这篇文章中,对前当政者,马克思评价道:“谁都知道,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统治时期,特别是在1815—1840年,用来实现这种壮志宏图的蛮横的暴力手段是史无前例的。无论何时何地,从来没有像在这位‘正义的’君主统治时期这样大批地捕过人,判过罪,监狱从来没有像这样挤满过政治犯,何况这些宣传鼓动家都是一些无辜的头脑简单的人。”对于当时当政的威廉四世,马克思写道:“难道还有必要谈论……‘将是本族最末一人’的霍亨索伦吗?……难道还需援引黑格尔的话来证明为什么霍亨索伦家族偏偏要用一个喜剧人物来收场吗?”①从预言霍亨索伦王朝必将灭亡就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态度。(事实上,直到1918年德国十一月革命爆发后,霍亨索伦家族的统治才被推翻,笔者注)

(一)“改革”只是缓和此起彼伏起义和抗议的“诱饵”

在1815年莱茵省归并普鲁士以后,普鲁士政府力图取消曾在该省实行的法国资产阶级法典Code pénal[刑法典],而代之以封建的普鲁士法,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恢复莱茵省贵族的封建特权(长子继承权)、实施普鲁士刑法和婚姻法等的法律、指令和法令。(尽管这些措施在莱茵省引起了坚决的反对,但直到三月革命以后,才于1848年4月15日废除,笔者注)②此后的1819年3月23日,发生了激进的大学生刺杀俄国沙皇的代理人兼作家事件。普鲁士政府以此为借口,推出了“卡尔斯巴德决议”,决议包括四项法案:(1)大学法:设立国家全权代表(大学学监),监视大学生和教授,解除有民主思想的教师的职务,解散大学生协会。(2)新闻法:严格检查一切印刷品,对20印张以下的所有著作实行预检制度,凡被取缔的报章杂志的编辑,禁止就业5年。(3)依法在美因茨设立联邦中央机关,查究“革命的颠覆活动”。(4)关于临时执行权的规定:联邦有权在各邦执行权力,在发生动乱的情况下进行干涉。最后一项法案实际上使奥地利有权用武力对各邦进行干涉和控制,并对所有民主人士进行残酷迫害。四项法案一直实施到1848年4月2日联邦议会解散为止。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进步人士,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等代表进步的力量,与上述普鲁士政府及其反动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长期的斗争。《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一文也可以称为一篇斗争的檄文。但这里马克思所称的“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泛指,指当时普鲁士政府为安抚来自各方批评、缓和此起彼伏起义和抗议而推出的法律草案。第二种理解是特指,这在下节中会说明。对于第一种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将这些所谓的改革法案视为“诱饵”。

如1843年,国王以在普鲁士实行统一的立法为理由,提交莱茵省议会讨论一个新的刑法草案,以代替莱茵省的带有较多自由主义色彩的法国刑法典。第七届莱茵省议会(1843年)否决了这个法案,宣称莱茵省的现行立法完全符合莱茵省的风俗、习惯和法律关系。

1848年1月,普鲁士政府召集各省议会代表组成的所谓联合委员会,名义上是为讨论新刑法草案(这就是马克思所指的钦定法律草案),实质上想借此造成准备进行改革的假象,来平息日益增长的社会骚动。2月、3月,法国的一些城市、维也纳、柏林相继爆发起义。委员会的活动也被3月初在德国展开的革命运动所打断。

马克思于1849年2月28日—3月1日撰写了《御前演说》一文,刊登在1849年3月1日和2日《新莱茵报》第234号和235号上。从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普鲁士政府的内务大臣曼托伊费尔宣布在首都及其近郊戒严的消息,他称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在没有得到强硬的法律的经久可靠的维护的情况下,戒严就不能取消。当时社会改革的呼声和起义、斗争使全国大部分地区处于紧张状态,但随着国王和当政者的软硬兼施和让步妥协,气氛缓和了,受到这样严重破坏的信用又逐渐重新恢复。商业和工业开始摆脱曾经威胁它们的萧条而恢复元气。普鲁士政府曾于1848年12月解散了为协商宪法而召集的普鲁士国民议会,宣称必须彻底恢复巩固的公共法律秩序,才“赐予”全国一部宪法。后又宣布于1849年2月26日召开两院会议。内务大臣曼托伊费尔代表政府和国王宣布:授予议员们修改宪法的权利。议员们的工作就是在彼此间以及跟政府把此事协商好,还要讨论各种法律——为实施宪法所必需的一部分——特别建议严密注意下述草案:新市政条例,关于县、行政区、省的机构的新条例,国民教育法,教会管理法,所得税法,土地税法,关于田赋购买法和关于无偿废除某些田赋的法律,以及创立农业银行的法律,等等。这些法律的制定是“浸透了暴戾恣睢的普鲁士法精神的革新”③,当然这其中还包括关于“俱乐部和集会”、关于“招贴”和关于“出版的法案”草案。

(二)霍亨索伦王朝对舆论的管制——出版法案

马克思在《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一文所指的出版法案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当时的政府也就是霍亨索伦王朝提交议会讨论的关于“出版的法案”草案,另外还包括“新刑法草案”中一些与出版相关的条文。

事实上并无一部正式、专门的“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这里的“法案”准确的说法应是“草案”。马克思只是笼统地将之称为“出版法案”。马克思认为草案中相关出版的条文是“浸透着戒严精神的法案”。

对于这个出版法草案,马克思讽刺为“最完美的综合物”,指出它是由3个法拼凑而成的,这3个法是:(1)Code Napoléeon[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包括刑法典和民法典,刑法典即马克思文中所指的法国刑法典Code pénal,笔者注);(2)法国的九月法令;(3)普鲁士法。其中,马克思认为更多的内容来自封建的普鲁士法。

在这个出版法草案中,马克思指出有的条文更加“从重处罚”:第九节系抄自法国刑法典。在施行普鲁士法的地区,以往对图谋罪和教唆罪(即使教唆成功)的惩罚都轻于对现行犯的惩罚。这些地区现在都采用了拿破仑法典的条文,凡教唆犯罪得遂者与犯罪者同等论处。

第十节,法国的九月法令规定:企图侵害市民社会中的财产和家庭所依据的基础者,或挑拨公民相互仇恨或歧视者,皆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这节源自九月法令,但比九月法令的表述糟十倍。

草案的以下各节的制定,马克思认为只是为了重新把被废除的普鲁士法再“赐给”莱茵省,其中,国王还准备把原来莱茵省的法律根本没有的以下各种新罪名加诸莱茵省公民,如:

(1)用明知是虚假的消息或用在法律上不能得到证实的事实来挑拨人们仇恨和轻视国家机关或政府者。

(2)发表在形式上势必煽起对合法存在的宗教团体(根据钦定宪法,甚至土耳其人和多神教徒也都算是合法存在的宗教团体)的仇恨和歧视的“言论”者。这两种新的罪名是要采用(a)旧普鲁士的“煽动不满”和(b)旧普鲁士关于亵渎宗教的概念;这两种罪行都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

(3)侮辱陛下和不敬重。草案第十二节中作了如下的“制定”:“凡通过语言、文字、印刷品或以符号、图画或其他某种描写形式表现出对国王陛下之不敬者,处以两月至五年的徒刑。”(陛下包括国王、王后、王储、王室的其他成员、某个德意志邦的元首)

(4)即使是对证据确凿的事实做出的论断,但只要被论断的事实证明是蓄意侮辱者,也应按侮辱罪论处。

(5)草案的第十九节规定:“如有人通过语言、文字、印刷品、符号、图画或其他某种书写形式侮辱……①两院中之一院《作为议院而论》,②开会期间某一议院之议员,③其他某一政治团体、公共机关或公务人员,处以九个月以下的徒刑。”

(6)对私生活的侮辱或诽谤。(《拿破仑法典》只规定对公开进行的或到处散布的侮辱或诽谤加以惩治)新草案则企图把在私人谈话中、在自己房屋中、在自己家庭中、在私人通信中所发表的任何意见都置于警察局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并加以惩治。马克思认为,新草案企图组织最卑鄙的无孔不入的特务活动。有无限权威的法兰西皇室政权的军事专制总还尊重私人交谈的自由;虽然普鲁士政权在它的立法中是禁止擅入私人住宅的,但其家长立宪制的监视和惩罚竟然推广到了私人生活,推广到了私人生活中最忌讳的领域——甚至连野蛮人也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家庭关系的领域。马克思讽刺地指出,正是这同一法律以前曾有三项关于任何侮辱家庭关系的言行都要处以两年徒刑的规定,而现在竟如此无视私人的权利。

(7)草案第二十二节这样写道:“凡预定发行之出版物,若……其内容含有可以依据行政当局的命令予以追究的罪行或过失,不论在何处发现该出版物,纵令该出版物已经开始发行,警官皆有权予以没收。”因此,如马克思所言:法案规定有权没收那些尚未开始发行、还不能成为据以指控犯有“罪行或过失”的根据的出版物;这样一来,法案就把警察式的掠夺也推用到那些在法律上完全不“应予以追究”的私人占有物上了。

这些法律全无“自由”精神可言。对比这些条文,报刊出版物上的言论只能是动辄得咎。

另外,莱茵省的当权者借口新法案有缺陷,需要用普鲁士法的长处来弥补。曼托伊费尔·海特内阁还“钦定”给全国一部国产宪法,以便给莱茵省法律钦定一种前所未闻的新罪名——“侮辱议院”④。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普鲁士政府和莱茵省的当权者都在寻找机会,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塞进”法律中。

(三)被国家权力绞杀的“自由”

当然也许有人会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哪国的法律也不允许攻击统治者和现存的制度。上述这些条文只不过是国家统治者权力的维护。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就是“不自由”,是“绞杀自由”。因为新闻出版自由的精髓“在于一个国家是否确立了有效限制国家权力并维护个人自由的法治和民主,新闻出版自由能否得到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保障”。⑤

而与法治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方面,就是马克思一再强调新闻报刊对官员和对制度的监督作用。如果没有这种监督作用,报刊便丧失了存在的意义。“马克思强调了报刊的使命是对被压迫者的辩护和对压迫者的监督和批判。这里,马克思揭示了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实际上,新闻媒体要起到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最关键的是能及时报道和揭露事实真相,同时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批评。……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证公民个人的自由。没有新闻出版自由,政府及官员的权力就不会受到广泛有效的监督”。⑥

对于马克思上述思想的理解,很多学者和研究者都是有共识的。如有学者写道:“我花了20年时间研究马克思,直到最近才写成薄薄的一本《资本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改革》,最后得到一个非常震撼的结论,那就是马克思一生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共产主义本身,他真正追求的是和谐社会,其他都不过是手段而已。我们运用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得出的另外一个非常震撼的结论是,人类历史是一部透过法治与民主控制权力腐败的阶级斗争史,法治与民主并不是一开始就明确的目标,是为了反腐败开展阶级斗争的结果。”⑦

而我们今天所研读的这篇马克思所写的《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正是马克思与权力控制和权力腐败开展斗争的檄文。

二、为什么会出现出版自由法案与绞杀自由并存的怪现象

出现出版自由与绞杀自由并存的怪现象,是因为徒具法律外形的法条,实质上是恶法,这些恶法的存在不是保障自由,而是绞杀自由的。

早在1842年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就认为,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是被惩罚者。新闻出版法是给自由投的信任票,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将自由本身视为滥用加以惩罚。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那么上述这些名为“出版法案”的条文也不过只具有法律的形式,甚至连法律的形式都算不上,只是一些管制自由和钳制新闻传播的条文而已。

(一)马克思阐述的法治原则

如上所述,马克思在批判书报检查制度时对制定保障自由的出版法有很高的期待,并带有理想主义色彩。因为在他看来,“出版法根本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惩罚恫吓的一种预防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新闻出版法就是新闻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⑧

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只是具有法律形式,另一类才是真正的法律,区分的标准是对自由的立场:前者“自由是被惩罚者”(惩罚自由的手段就是警察),后者“自由是惩罚者”。即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法治是对“违法者”公开的审判,而不是通过宪兵和警察。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没有别的,法官的义务是将法律条款运用于个别事件,并通过对法条的认真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任何人,是独立的。但书报检查官的“上司”是官方的官员,或者说检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员,他根据官方的解释来理解法律。因此,法官最多可能表现出个人理性的不可靠,但书报检查官所表现出的是个人品性的不可靠。法官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条款来审理“行为”,书报检查官不仅没有惩罚“真正”的罪行,而且他自己本身的行为就可能是在犯罪。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一个人违反了现行法律,哪怕是法律受到破坏的地方还至少应当存在着法律。但在不存在新闻出版法的地方,自然没有法律可能被违反。按当时的情况来看,马克思认为,当书报检查制度认为他的行为违反当时的法律,并不是因为他的行为真的违反法律,而仅仅是宣布他的意见有罪,因为他的意见不是书报检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见。“这种势力不能被确立为法律,它怕见阳光,而且不受任何普遍原则的约束”。⑨

1.新闻出版法的良法之治原则

马克思认为法律的本质不是压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⑩马克思认为法之所以为“法”是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新闻出版法之所以成为“法”,也是因为它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认可,否则该“法”本身即为“不合法”。“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11)简言之,马克思认为良法才是法,而恶法不是法!社会中即使有一部以“新闻出版法”为名的法律存在,如果它是一部新闻管制法,是压制新闻自由的恶法,它也只是徒有法律的形式,究其根本仍然是不合法的。真正的法治之道就应该是良法之治。

2.宪法规定了新闻出版自由,现实中并不一定就有“自由”

以压制新闻出版自由为实质内容的“出版法”与马克思所批判的书报检查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不是真正的法。

一个国家有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并不在于是否废除了书报检查制度,也不在于有没有制定新闻出版法,而在于法治的精神。法治的精神一方面体现在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条文,还有一方面在于对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条文的公开审判。而不是如马克思批判的普鲁士王朝的做法,用警察和宪兵来执法。

近代以来,不少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但并不一定会带来新闻出版自由。因为在许多国家仍然缺乏法治和民主,有关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的宪法规定通常都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更有甚者,如马克思在1848年批判普鲁士法案时指出的:“在宪法草案和‘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中有一条规定:‘书报检查永远不能恢复’,但是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庄严重要的规定听起来简直是一种恶意的嘲笑!”(12)因此,仅仅在新闻出版法或宪法中有新闻出版自由的条款并不等于新闻出版自由就能得到保障,关键还在于一个国家是否确立了有效限制国家权力并维护个人自由的法治和民主制度,使新闻出版自由能得到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保障。

(二)马克思文章中的中国与当代中国的新闻自由

马克思在主张新闻出版自由时,特意提到了中国。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说:“旧的书报检查法令,……不仅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13)意思是说中国远到与普鲁士不相干,不相干还不准说?可见报禁之严。马克思还写道:“我们不要有弊病的书报检查制度,因为甚至你们自己也不相信它是十全十美的,请给我们一种完善的报刊吧,这只要你们下一道命令就行了;几个世纪以来中国一直在提供这种报刊的范本。”(14)马克思这里指作为当时东方帝国的中国,是言论控制的典范,按照官方自己的标准就是完善的,讽刺说普鲁士应该学习中国,禁绝民间报刊,这样一来,也就不需要费劲地搞书报检查了。马克思在调侃中国的时候,还不到24岁。他当时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得到,他所讽刺的中国,后来竟是以他的主义和思想作为国家意识形态。

的确,从国际环境来看,相对于马克思在其他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述影响要小得多。一是因为19世纪后半叶,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都相继废除了审查或书报检查制度,而对西方来说,1859年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一书重点是讨论废除书报检查制度之后的社会法律如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问题,这才是西方国家理论界和司法界关注的重点。而此后的马克思也移居英国,他开始重点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新闻自由的话题已经不再是重点。二是因为苏俄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在执政后国内外形势严峻,不得不通过了对付其他党派的出版法令,取消了新闻出版自由。对此,波兰和德国共产党领导人、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罗莎·卢森堡曾于1918年在狱中所写的《俄国革命》一文中提出过尖锐的批评:没有普选,没有不受限制的出版和集会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任何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生活,只有官僚仍是其中唯一的活动因素。(15)不幸的是,苏联在内战之后也没有恢复新闻出版自由。从当代中国的状况来看,要实现马克思思想理论中的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艰巨和复杂的历史进程。

所幸的是,中国当代的领导者坚持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30多年一直坚持走依法治国之路。目前也已开始重视公民的普遍权利问题,胡锦涛指出:“我们要全面审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大势,全面把握我国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科学制定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的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更加奋发有为、兢兢业业地工作,继续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奋力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6)这里所指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当然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也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才能保持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三、对蔑视自由的抗议——“诗人”的愤懑与谴责

就马克思而言,他本人就是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长期受害者。马克思的一生主要是作为独立的学者和思想家从事理论研究以及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如果说马克思曾有过某一相对固定的职业的话,那就是早期曾经担任过一些报刊杂志的编辑工作。然后由于普鲁士实行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作为编辑的马克思长期受到这些所谓的“合法”的书报检查法律条文的迫害。据史料记载,有以下几次:

(1)1842年初,普鲁士莱茵省的工商业者在科隆创办了《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以下简称《莱茵报》)。马克思从1842年4月开始为该报撰稿。10月中旬被任命为主编。该报经常抨击普鲁士政府以及莱茵省议会的反民主政策而不断受到书报检查官的干扰。1843年1月21日,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召开内阁会议决定从3月31日起查封《莱茵报》。

(2)1843年10月,作为政治流亡者的马克思来到巴黎,与卢格一起编辑杂志《德法年鉴》,撰写关于社会主义的文章,还为《前进报》(由德国的民主派流亡人士创办的刊物)撰稿,该报批评的矛头直接指向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1845年1月25日,在普鲁士政府的压力下,法国内务大臣基佐查禁了《前进报》,颁发了驱逐马克思的命令。

(3)1845年2月,马克思被法国驱逐出境后移居布鲁塞尔。为了避免普鲁士检察机关的引渡,马克思只好在1845年12月放弃了普鲁士国籍,成为无国籍人士。在布鲁塞尔,马克思用《德意志——布鲁塞尔报》继续揭露普鲁士的警察统治。普鲁士政府又要求驱逐马克思,没有成功。但由于布鲁塞尔“二月革命”的影响,1848年3月3日,马克思被逮捕并收到一份国王签署的,让他24小时内离开比利时的命令。同日,马克思接到法国临时政府的邀请信。

(4)1848年4月10日,马克思从巴黎重返普鲁士的科隆,创办了民主派的机关报《新莱茵报》。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新莱茵报》多次受到短期查封、起诉和审讯。1849年5月19日,普鲁士当局采用暴力查封了《新莱茵报》,并将主编马克思驱逐出境。

(5)1849年8月26日,马克思被迫从巴黎迁居伦敦,直至去世。1850年,马克思在伦敦又创办了名为《新莱茵报》的刊物,但由于出版商不愿在政治和物质上冒险,1850年底,马克思不得不放弃。此后,马克思以为《纽约每日论坛报》撰稿作为谋生手段。后又开始全力从事《资本论》的写作。

不过,从马克思的办报刊生涯来看,这种迫害也彰显出马克思正直、高洁的品格,他是社会良知的代表。正如哲学家斯宾诺莎所认为:对统治者钳制言论自由进行抵抗的人,“不是贪财奴、献媚的人”,而是“受良好教育,有高尚的道德与品行,更为自由的人”。(17)也正如恩格斯所说:“被书报检查机关删减总是不愉快的,不过倒也是光荣的,一个年已三十或写了三本书的作者竟然没有同书报检查机关发生冲突,那他就不值一提;伤痕斑斑的战士才是最优秀的战士。”(18)

马克思《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一文写于1849年3月21—22日,载于1849年3月22和23日《新莱茵报》第252号和253号上。此时正是马克思被迫放弃国籍后,重返普鲁士的科隆,创办《新莱茵报》还不到一年,但就是在这段时间里,《新莱茵报》多次受到短期查封,马克思和莱茵报的同仁们反复被起诉和审讯,但他们仍然在坚持着,马克思的愤怒是可想而知的。因此,这篇文章带有檄文的性质,文中的所有段落都是用以下强有力的,带有控诉性质的排比句开头:

“出版自由——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出版自由——同时旁边还有绞架、普鲁士法的绞架!”

“公开的、真正公开的审判——同时旁边还有普鲁士法的绞架!”

“出版自由,在戒严条件下的公开审判——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出版自由,军刀检查制度——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出版自由,真正公开的审判——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出版自由,公开审判——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曾一度声势浩大的革命失败了,民主成为泡影。1848年开始的“三月革命”以失败告终,统一德意志和建立民主制度未能得到实现。

1848年5月18日,各邦国的资产阶级代表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召开国民议会,试图通过立法程序,建立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他们为制定帝国宪法进行了无休止的辩论,从而使各邦国统治者获得喘息机会。

马克思认为,不管当时的议院是多么不中用,议会都不会通过这些法案。但如果不通过上述这些“法案”,当权者会“钦定”给莱茵省一付绞杀出版物的霍亨索伦绞架。

1849年3月8日,国民议会终于通过了《帝国宪法》。《宪法》规定建立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由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当皇帝;帝国统一全德意志的法律、货币、关税、度量和贸易;各邦国在帝国内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但军事和外交由帝国政府掌管。《宪法》还规定取消封建等级制度和农奴制,保证公民的人身、信仰、结社、言论和新闻自由。但这部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帝国宪法》一出世,立即遭到各邦国统治者的反对,成为一纸空文。

从5月开始,在萨克森、莱茵-威斯特伐利亚、法尔茨和巴登等地,相继爆发了人民群众保护《帝国宪法》的武装起义。由于缺乏统一指挥和互相配合,各地区的武装起义都先后失败,国民议会也被解散。

1849年5月,普鲁士政府勒令《新莱茵报》停刊,驱逐马克思出境。

而在1849年3月8日,国民议会通过《帝国宪法》前的那些与出版相关的法律草案(尤其“出版法草案”、“新刑法草案”),就是被马克思认为是绞杀出版物的绞架(即恶法)——“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

注释

①马克思:《霍亨索伦王朝的丰功伟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574页。

②资料来源于马克思《三个新法案》注257,刊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748页。

③马克思:《霍亨索伦王朝的丰功伟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432页。

④马克思:《霍亨索伦王朝的丰功伟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440页。

⑤龚刃韧:《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法学》2010年第7期。

⑥龚刃韧:《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法学》2010年第7期。

⑦郎咸平、孙晋:《中国经济到了最危险的边缘》,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⑧马克思:《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⑨马克思:《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1页。

⑩马克思:《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11)马克思:《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12)马克思:《普鲁士出版法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73页。

(13)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5页。

(14)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9页。

(15)《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年,第44-46页、62页,转引自龚刃韧:《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法学》2010年第7期。

(16)胡锦涛:《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奋勇前进》,新华网,2012年7月23日。

(17)[荷]巴鲁赫·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75页。

(18)恩格斯:《致弗里德里希·格雷培》(1839年12月9日—1840年2月5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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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自由悬吊共存的奇怪现象--对马克思“呼和浩特-索伦王朝出版法”的考证_索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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