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份合作制在基层农机服务组织中的推行与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机论文,试论论文,基层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本原则,吸收股份制的适用规定,实行劳动合作和资金联合相结合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点于一体,企业职工即股东,资金共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委托代理关系明确而又能体现民主管理。它具备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对我国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也同样表现在基层农机服务组织中。其功能主要有集资融资和动员社会财力的功能;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功能;保护投资主体的功能;建立新的生产方式的功能和健全制约机制的功能。
我国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大多是由乡村集体和农民投资兴办的,规模相对比较小,直接服务于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基层农机服务组织从80年代开始引入股份合作制,至90年代初股份合作制已逐步成为我国基层农机服务组织改制的主要形式。截止到2000年末,基层农机服务组织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占比例超过30%[1]。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产权关系的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运营质量和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高。2000年农机基层服务组织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幅超过8%[2],营业收入利润率超过12%[3]。
一、我国基层农机服务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形式
1.农户入股合营型。这类股份合作组织是农户之间为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自愿组织起来,以劳力、技术、资金、机械设备等入股,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或组建农机服务实体,按股受益或分红,这种类型分布较广,适应性强,很受农民欢迎。但大多数由于缺乏统一组织,稳定性差,尚处在自发阶段。
2.村、户联合共营型[4]。这种类型一般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以村农机队为主,将农机队的机械、设备、厂房等作价入股,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吸收本村的个体农机户带机作价入股,联合经营,收益按股分红。
3.行业联合带动型。行业联合即农机服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与村、农户联合,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机社会化服务。其特点是,农机等服务部门以技术、机械设备和资金入股,村、户以土地和劳力入股,进行大范围、大跨度的联合与合作,发展规模农业和农机社会化服务。
4.乡村农机服务实体改造型。这种类型主要是乡、村农机服务实体或企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原有集体存量资产进行折股量化,然后划分为集体股和职工基本股。职工个人根据所得股份多少再入一定比例的现金股。
5.横向参股联营型[5]。这类股份合作组织的特点是生产要素的组织突破了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农机行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门之间以技术、资金、设备、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联合兴办农机服务组织或企业,共担风险、联合经营,按股受益或分红。
二、我国基层农机服务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基层农机服务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问题和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一股就灵”,把股份合作制看成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二是“一股就了”,错误地把股份合作制认作企业改革的目的,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就大功告成[6];三是“以股代改”,只在“股”字上作文章,把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同于筹集资金,而不在改革经营机制上下功夫。2、产权关系处理问题。主要体现为:(1)产权关系不清。许多农机股份合作企业的集体股持有者是乡(镇)政府,结果使平调乡镇农机站的经营服务收入“合法化”。(2)集体股与职工股的比例问题。有的农机企业集体股所占比重过大(集体股比例50%~80%),有的企业甚至高达90%以上,集体资产折股到职工名下所剩无几,与职工对产权要求相距甚远。农民没有感到改制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密切关系,难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3、管理机构不规范。按照股份合作制的通行做法和规则,从领导决策体制讲,总经理应该由董事会聘用,对董事会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制保障和约束机制,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总经理大都由上级主管单位委任,决策层又几乎都是原班人马。有的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后设立了形式上的董事会、监事会,但由于没有真正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上下功夫,而是做“时髦文章”、“听命文章”,因而这些机构只是换汤不换药,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4、分配关系上的问题。(1)公共积累与分红比例问题,现实中存在两个极端现象:一是股金不分红,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公共积累,这影响入股者的积极性。二是分红比例过高,甚至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分红,既没有提公积金,也不提取劳动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2)各种股权主体在利益分配上有些矛盾,如:资金股、劳动股等,怎样参加分红,各占多大比例。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难以把握。5、财产流失。主要是在乡镇一级,有的地方有关部门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为由,把乡镇农机站及站办实体的部分财产出售给职工或他人,将所得资金全部拿走挪作他用,有的甚至把乡镇农机站一卖了之,将所得资金全部拿走,使经过多年建设逐步发展起来的农机站又变成了“空壳站”。6、股权的狭隘性和不稳定性。狭隘性表现在:股份合作企业,入股者多为亲朋好友;股份合作社以村或村民小组为空间范围,排斥外村人和其他主体入股。这就大大缩小了筹资范围,而且阻碍不同区域、不同经济主体间的经济联系。
从目前许多企业改制的情况看,股份合作制的功能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那么,股份合作制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不够。从目前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研究看,大多数都是对其社会属性、股权设置、外部环境治理、如何组建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但是对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却显得非常薄弱。可以说理论上研究不够是股份合作制不能走向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最大障碍,也是股份合作制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的主要因素[7]。
2.法人治理结构和督导机制弱化。从已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运行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督导机制弱化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功能弱化的根本原因。依据股份合作制模式的设计,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章程,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十分严密而科学的,“三会两长制”相互构成一个严密的高效率的监督和控制系统。然而,现阶段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管理上看,一是管理方式不变,所谓换汤不换药;二是企业股权相对平均引起的人人有权、人人有责的“平均主义”,导致人人参与管理,董事会和总经理虚设,管理混乱。从督导机制看,企业的“三会两长制”流于形式,职能作用难以发挥,监督机制不健全,大多数企业监事会只是企业的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物,根本无法行使职权,使企业的监督名不符实。
3.企业外部环境不良。主要表现在:(1)企业改制前的引导与改制后的服务不到位,股份合作组织本身所有制形态的多样性与政府部门在管理、登记上沿用旧的政策、办法之间存在矛盾;(2)企业负担沉重,各方面伸手现象严重;(3)“以改代管”、“以投代管”,行政干预现象仍然存在。
4.法规制度不完善。已出台的有关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法规虽然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如:对股份合作制内涵的界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如何保护投资主体的利益;资产评估机构和程序以及验资标准不明确;股权结构尤其是集体股与职工股的大致比例没有原则规定;股金分红和公共积累比例没有原则性要求;股份合作制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没有明确要求;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能否入股和如何作价没有规定;有关股权转让、继承等股权流动问题没有规定。
5.思想认识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某些乡镇村基层领导干部“怕丢权,怕丢利”,认为推行股份合作制也好,企业兼并、租赁、拍卖也好,都要相应失去一部分对企业的直接领导控制权,都得把集体的一部分利益转给个人或别的单位[8]。因此,他们对以上各项改革措施不感兴趣,甚至把改革看成是搞私有化,往往用产权制度改革运作中的问题,如产权界定转让中把集体资产低价转让,引起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来否定产权制度改革。另一种倾向是,一些干部把推行股份合作制看成为农机产权制度改革唯一的形式。一哄而起,不从实际出发,搞“一刀切”,下指标。
三、在我国基层农机服务组织中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解放思想,加大推广力度。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扫除思想上的障碍是完善股份合作制和推动其发展的关键。在明确认识股份合作制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又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础上,结束“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把着眼点放在搞活企业上,加强政府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吸收、积聚稀缺生产要素,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发展快的地区,主要以规范完善为主,以规范促发展争取有所突破;改制相对滞后的地区,仍要以加快改制为突破口,边改制,边规范。此外,实现从数量型到质量型的转变。一是搞好企业规范化试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实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二是不求企业改革的数量的多少,要追求企业改制的高质量,不走形式,不做表面工作。
(三)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制法律法规体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我国已有了一定的规模,并正在成为农机系统基层服务组织改制的重要形式。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企业的性质、权利、义务、法人登记程序,改制时企业存量资产评估方法和产权界定的原则,股类设置,股权管理,股份的获得、转让和继承,组织机构的设置、权限和运行,股东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风险承担和破产清算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全面规范中小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实施步骤和操作规程,消除以前因理论滞后、政策滞后、法律滞后造成的股份合作制发展中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保证改制后企业规范运作,必须按照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五)合理界定企业产权,规范股类设置和股权管理。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应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量化分配,需要出让的国有和集体资产应按公开招标、竞争拍卖方式确定的市场价格有偿转让,不允许无偿分配或低价购买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
四、股份合作制在农机基层服务组织中有待完善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的确,股份合作制需要发展,而不应被固定下来,它应向着更完善的形态发展。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股份合作制比较适应于企业规模相对固定化,企业因需要形成后续人力资源,获取创新绩效而使劳动者相对稳定的中小型企业。而从动态的角度看,股份作制作为一种企业形态也在变化之中,它并不是一种“终极”的制度模式,不是改革的终点,它还要发展。随着农机基层服务企业生产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市场条件的不断完善,各种不同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将进一步调整、发展与完善。当农机基层服务组织规模不断扩张,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在吸收外来人员和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突破原有条件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过渡。当股份不断向少数人集中,大的股东必然要求加大股权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当要求一股一票和按股份要求加大股权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作用,并要求一股一票和按股份分红为主,在企业内部股份进一步集中,少数经营者对企业经营完全负责的情况下,就转化为私营合伙企业,或加上外来法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情况只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就应顺其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