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村落家族文化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落论文,家族论文,文化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古老的村落家族文化,在20世纪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变革大潮中,受到前所未有的猛烈冲击,这一进程的发生与毛泽东有重大关系,无论在理论设计上或在实践组织上都是如此。众所周知,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毛泽东最为关注的一个领域,然而,在毛泽东关于农村和农民问题理论思考的整个系统中,村落家族文化的作用与命运占据着多大位置?毛泽东领导农村变革的全部实践中,涵盖着哪些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内容?最后,毛泽东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理论与实践效应,是否也给后人留下一点有益的启迪?这些却较少为人所注意。
变革村落家族文化是毛泽东改造农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对村落家族文化的重视并非偶然。村落家族文化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家族关系及由此发生的体制、行为、观念和心态,它是中国乡村传统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乡村人口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含义。近代以来许多中国社会的变革者或变革的理论设计者,都深感家族文化掣肘力量的强大,提出种种设想与方案。毛泽东出身农民家庭,童年和少年在乡村度过,耳濡目染家族文化。参加革命并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后,亲身参加农民运动实践,长期在农村领导民主革命斗争,深入调查研究农村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点观察和分析纷繁复杂的农村社会现象,因而对村落家族文化的现象与本质有较深刻的认识。
一是家庭组织的普遍性。以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组织,是传统家族文化的外在构造。旧中国乡村家族组织星罗棋布,构成社会主体的外观形态。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曾经指出:湘赣边界“无论那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页。 )毛泽东对家族组织结构也比较清楚。“家族政治组织是祠堂。祠堂除族长外,还有刑长、传长。”(注:《毛泽东与中国农民》,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他在广州主办农讲所时,还把祠堂组织及族政情况作为学员社会调查的题目。散布于四荒八野的家族组织本身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系统,其严密性超过不少社会系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毛泽东在分析中国社会性质时指出,中国社会存在三种权力支配系统:由国、省、县、乡的政权构成的“国家系统”;由宗祠、支祠及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庭系统”;由阎罗天子、城隍庙以至土地菩萨及玉皇大帝和各种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鬼神系统”。毛泽东使用“家庭系统”这一概念,并给予“家族系统”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差不多同等位置,足见他认为“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是族权压迫的严重性。这是人们颇为熟悉的一段话: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政权、族权、神权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支配外,还受男子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页。 《毛泽东与中国农民》,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毛泽东对“家族系统”的高度重视,从根本上说就在于认为“家族系统”与封建压迫结下了不解之缘。以族长为代表的族权,“借了祠堂公会,欺压各姓贫民”。族员唯他们之命是从,不能违反,否则他们就可以借祖宗的名义随意进行处罚。毛泽东少年时代在韶山时对此就有较丰富的感性认识。1926年他在《国民革命和农民运动》一文中指出,族长和刑长等家族势力往往利用族规族训这些“被神圣化了的传统”压迫族员。“他们对农民常以破坏族规的罪名动以酷刑。祠堂对同族人很不平等,贫苦农民,妇女不能进入祠堂。”次年,他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再次列举了族权压迫严重的种种具体表现。他把族权形象地称为“四大绳索”之一,正因为这条绳索严重地捆住了农民的手脚。
三是族权与政权的交融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统治的方法,一是家法,二是王法。家法是地主阶级的家族政治制度。……地主阶级垄断了祠堂,也独占了国家。”(注:《毛泽东与中国农民》,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在毛泽东看来,旧中国的族权压迫与政权压迫联系紧密。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村落家族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个对立阶级。家族中的地主豪绅不仅把持了乡政,而且垄断了族政。家族组织大多被本族的地主豪绅所控制,族长多系族中的地主豪绅。把持族政的地主豪绅与帝国主义和军阀互相勾结,成为国内统治阶级与国外帝国主义统治的坚实基础。
四是大量族田的剥削性。旧中国村落家族普遍设有公堂土地,所占土地比例各地家族差异颇大。1930年毛泽东对兴国第十区,即永丰圩一带的土地占有情形进行调查,家族公堂约占当地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十。同年,他在寻乌调查时发现祠堂土地所占比例比兴国更高。“寻乌公田多,成了各区普遍现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 第106页。)毛泽东认为,这些公堂土地名义上是全族共有, 实际为地主富农劣绅所公有。他们“把持公堂,从中剥削”。“公堂亦大部分是剥削主义。”贫苦族员使用族田交纳田租,向公堂借贷交纳利息。一方面是一个能将公共世袭财产变为私有财产的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则是一个毫无地位甚至最后都无权过问那些行使权力者的所作所为的佃农阶级。所以,“那些贫苦子孙往往闹着要分公田,同时富裕部分的子孙却反对分公田,成为一种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7页。 )正因族田历来不易被分掉,加上有助于扩大原有地产每年租金的积累,大量族田便为族权压迫提供了最稳固的物质基础。
五是小农经营的封建性。村落家族中各姓祠堂的土地及地主阶级占有的大量土地,主要是分散租给小农家庭经营。这种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以农户为单位,在小块土地上耕作的小农经济,生产手段落后,劳动剩余率很低。一个村落,一个家族,一个家庭,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世代相传,聚族而居。在毛泽东看来这种基本上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自然经济,不仅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而且也是包括族权统治在内的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它浇注了村落家族共同体的权威基础,因为家族共同体的成员要依靠共同体继续生存,这形成了家族共同体的某种聚合力,使血缘家族和宗法关系得以稳定,使家族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因此,毛泽东明确指出:“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旧民主、新民主、社会主义,一概如此)的基础。”(注:《毛泽东书集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9页。)
六是“家族主义”的危害性。村落家族的族员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属性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心理情感,有力地掩盖了家族内部的不平等关系。把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用于其它社会关系中,也最能掩饰这些社会关系的不公正性。所以,家族中拥有特权身份的等级,都必须本能地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特权。旧中国乡村社会中宗法制的长期延续,宗法家族观念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文化心理。被压迫者也易于接受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毛泽东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就注意到作为“中间阶级”的小地主和富农,往往利用“家族主义”蒙蔽威胁农民,阻止他们起来打土豪分田地。“当革命初期,中间阶级表面上投降贫农阶级,实际则利用他们以前的社会地位及家族主义,恐吓贫家,延长分田时间。”(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页。)在中央苏区, 毛泽东再次提出要注意“姓氏主义”的危害性。“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土豪,这个意见可以注意。”(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6页。)
七是观念形态的狭隘性。在毛泽东看来,从农民方面来说,村落家族的经济形态滋育的小农经济所特有的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也限制了他们的政治作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针对村落家族社区格局产生的“地方主义”对根据地党的建设造成的阻碍,曾经不无忧虑地指出:根据地的“社会组织普遍地是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个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形下,‘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说共产党不分国界省界的话,他们不大懂,不分县界、区界、乡界的话,他们也是不大懂的。”(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页。 )村落家族共同体生活在相对集中的一块土地上,几百年不变,这种稳定性与封闭性造成了农民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和心态的保守性,思想、眼界的狭隘性。“生产规模的狭小,限制了人们的眼界”,使农民的头脑被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变得保守和狭隘。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已充分认识到村落家族文化与农村的改造、农民的解放关系甚大,由此出发,判定了变革的必要性。
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多重夹击是毛泽东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实践选择
村落家族文化作为一种体制与文化的凝结,在毛泽东看来,既不能在现存制度下通过改良主义方法得以改造,也不能孤立地进行变革,必须与社会总体的变革联系起来,在社会总体进行革命性变革的进程中,对其结构作根本性变革。在半个世纪的革命生涯中,毛泽东坚定不移地以新的理想和新的意识形态,冲击这一中国传统而又牢固的社会形式。
一是推翻族长族权的统治。1926年至1927年,以两湖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把家族制度和族权当作主要打击目标之一。毛泽东曾以热烈的语言赞颂湖南农民打击族权的斗争:“农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欺压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妇女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家族势力昔日的威风扫地。这一进程后来虽没有保存下来,经过一段时间轰轰烈烈的变革之后,族权再度恢复。但是,湖南农民曾经造就的局面,正是毛泽东的理想所在。在随后的革命进程中,他在把矛头对准农村封建政权的同时,也无情地对准族权。土地革命中,相当数量的劣迹昭著的族长、房长、族款经管人被当作恶霸势力镇压了,其余的家族势力也受到严厉打击,祠堂被改作他用,族谱被焚烧,家族活动被禁止,族长族权的统治被推翻。
二是建立超家族的乡村政权和政治组织。建立新型的乡村政权,把家族成员组织在超家族的政治组织之中,是与推翻封建政权和族权相对应的。农会、党支部、团支部、民兵营,贯彻的都是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不以血缘地位为依据,而以社会地位为依据。合作化运动虽然外观主要地具有经济性质,实际上也是乡村的政治重建。把村民组织在跨家族的组织,而不是分散的个体或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集团,本身意味着一种新型的超家族的权威开始形成。毛泽东强调合作社要注意经济以外的各项工作,也是意在发挥其行政性功能。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原则表明,这种超家族组织既是行政组织,且超出合作社组织结构,把家族成员纳入到更大的行政范畴中,也进一步限制了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的作用。毛泽东在世时,公社的基本体制一直保存下来,在乡村成为社会政治体制的基层组织。社会政治体制坚定地渗入家族共同体,并同国家权力相衔接,有着强有力的后盾,成为乡村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权威。
三是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毛泽东在20年代即明确提出,农民要完全推翻族权,还有待于经济斗争的全部胜利。因此,党在领导农民彻底推翻地主政权后,应“随即开展经济斗争,期于根本解决贫农的土地及其它经济问题。”(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页。 )土地问题的焦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铲除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毛泽东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亲手制定的几个作为土地革命依据的“土地法”,都把没收祠堂族田作为主要条款。如1931年中共中央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和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都规定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必须无条件交给农民。1947年至1952年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其根据是中共中央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没收族田族产,同没收的地主土地一起,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经过土地改革,以“公田”形式出现的族田被消灭。
四是建立超家族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毛泽东看来,要进一步消解密切家族血缘间联系的动力,打破“家族主义”和农民本位主义思想根源的乡土观念,必须改变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1944年毛泽东就提出:农民的家庭是必然要破坏的。要把家庭改造与群众运动联系起来。这种群众运动有脱离家庭远离农村的,“有当地不脱离家庭的群众运动——变工队及合作社。”(注:《毛泽东书集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7页。)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虽然各自出于多种考虑, 但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发展一种性质不同于村落家族的生产组织,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原则,取消家庭劳动方式。统一经营的原则本身决定必须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建构组织,因而是超出血缘关系和家族体制的。从初级社到人民公社是一个组织规模不断扩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大,集中程度越来越高的进程。规模愈大,“统”得愈多,功能愈齐全,对家庭和家族的生产功能以至生活功能的削弱就愈厉害。毛泽东对“一大二公”的高度赞赏,对公社初期集体生活模式的肯定,1958年甚至有过废除家庭的思想,也清楚地折射出弱化家庭职能的意向。公社“生活集体化”现象被纠正之后,逐渐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原则并没有改变。毛泽东不允许“包产到户”,而“包产到户”势必强化家庭功能和家族意识。
五是用阶级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村落家族中血缘关系的复杂性模糊了阶级意识。毛泽东认为应通过阶级的划分,造成“村子里的阶级分化”,使农民“在斗争中有了共同的利益”,引导他们起来进行阶级斗争,促进阶级意识形成和上升。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对农村阶级状况作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按经济地位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这种划分方法比血缘关系划分方法界线分明。按血缘关系,不同血缘的人只能属于不同群体。阶级划分方法则从观念形态上超越了血缘关系,不再依据人们在血缘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身份。不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分在同一阶级内,相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在不同阶级内。阶级划分确定了一种新的秩序关系的依据。毛泽东一再强调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树立贫农在乡村的领导地位,也是以阶级地位作秩序依据的表现。毛泽东注重阶级观点教育,目的也是强化农民的阶级意识,促使其认识到天下农民是一家,宗族亲不如阶级亲,同宗同姓是分成阶级的,并非真正一家人。阶级意识的上升则意味着家族意识的削弱。
六是建立超家族体制的新文化体系。毛泽东认为,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观念形态,从意识形态角度,除灌输阶级意识外,还应努力传播新社会的其它新文化观念。尽管社会发展本身会促成这些观念的传播,但仅仅依靠这一自然过程是不够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个过程。毛泽东不懈努力,建立一套体现新社会原则的文化观念,这套观念与村落家族文化的观念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毛泽东不仅致力于建立新文化,而且致力于传播新文化。新文化观念的有效传播,有赖于文化教育。毛泽东把发展乡村文化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大众文化,实际上就是提高农民文化。”他提出合作社要有文化规划,要兴办各类学校,要大抓扫盲,要发展乡村广播网,要开展文化娱乐等。文化教育也是超家族的。这种超越是无形的、难以阻挡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最有力量的超越,它把村落家族卷到社会的整个进化进程中来。新文化体系的建立,新文化不断向乡村地区渗透,便是不断用新文化、新价值取代村落家族传统文化、传统价值的过程。
可见,围绕村落家族文化变革,毛泽东的实践内容颇为丰富,从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构成一个多层面的系统。基本思路也很明确:破坏旧体制旧文化的同时努力建立新体制新文化。这也是人们熟悉的“破”与“立”的辩证观在这里的具体运用。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是毛泽东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重要启示
传统的村落家族文化必须变革,这是没有疑义的。毛泽东提出的不少主张,也应充分肯定。首先,家族制度使自然的人伦关系变成压迫与被压迫关系,这种由血缘秩序获得的族权压迫又与政权压迫紧密关联。用政治革命破坏旧体制建立新体制是正确的。中国社会的性质决定必须先进行政治革命,而不可能等待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导致的社会变革。同时,人口众多的中国农村要想真正实现这一变化,就不能是分散的个体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集团,而必须有一个高度整合的社会调控系统。其次,如果说村落家族历来与一定的土地制度结合在一起,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渗进土地关系,那么,改变现存的土地关系,也是改变村落家族旧的秩序关系,用新的秩序取而代之的必要前提。而且,要进一步促进村落家族文化的消解,必须突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格局。最后,村落家族文化的观念系统中一些基本成分,往往不利于新社会体制的建立和运转,不利于社会法律规范的贯彻,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现代化。坚持不懈地以各种手段促进新文化观念的传播,无疑也是必要的。
实践效果不可否认。在毛泽东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农民消灭了地主阶级,打倒了族长,村落家族文化失去了最主要的政治基础;土地制度改革,族田族产被没收,村落家族文化失去了物质基础;社会制度根本转变,受统治的族员获得了政治权力,成为削弱旧式家族活动的组织基础;社会体制在乡村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支配的手段大大增加,削弱了村落家族存在的社会基础;超家族的集体经济组织取代了对土地基本生产资料的管理权,统一经营与集中劳动的方式使家庭综合功能弱化,亲属和家族意识得以削弱;新文化观念以超家族的形式不断传播,村落家族逐渐接受社会的主导价值和新文化,成为动摇家族秩序的重要条件。所有这些,构成对村落家族文化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但是,毛泽东的理论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突出表现在如何突破自然经济格局促进村落家族文化消除这一关键问题上,未能找到有效的途径。应该说,毛泽东也看到,村落家族文化的变化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的一部分,经济发展是社会转型的主要动力。他曾经指出,“外国资本主义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起了很大的分解作用,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另一方面,则促进了中国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页。)然而,如何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转型? 土地改革完成后,基本思路仍然是改变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具体办法就是集体化。以统一经营、集中劳动为基本特征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他择定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的优越性,在他看来,不仅有如前所述的可以造成对村落家族文化的种种直接冲击,更主要的是能够促进生产力获得迅速解放。于是,变革的途径首先不在于生产力,不是一个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社会再组织的进程,而是表现为一连串所有制的变革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但是,由于模式的单一化,且在推进过程中的过急过粗过快,更由于模式本身存在诸多与生产力性质不相适应的问题,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出现,反而在公社化初期一度遭遇严重挫折。
生产力未能迅速发展,家族活动和家族意识的抑制缺乏根本的动力,不能不更多地依赖行政措施。随着“左”的思想的发展,愈来愈倾向于高强度的政治斗争手段。1963年5月, 毛泽东在杭州召开会议讨论农村“社教”,列出阶级斗争严重的九条表现,其中第三条即:有些地方,地主、富农分子进行恢复封建的宗族统治的活动。(注:《毛泽东与当代中国》,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5页。 )在毛泽东“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叮嘱下,某些农村出现的家族活动被作为阶级斗争新动向加以严厉打击。及至“文化大革命”,则把村落家族文化的改造等同于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爆发时,《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反映了毛泽东的这个思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要彻底破除几千年来一切剥削阶级所造成的毒害人民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对于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一切遗产,都必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加以彻底批判。”(注:《人民日报》1996年6月1日。)据此,村落家族文化自然被归入“横扫”之列,进行无情的大批判、大扫除,把与家族文化有联系的有形物的残余扫荡殆尽,不仅家族活动,甚至家族内祖先崇拜的祭祀都成为改造目标。
然而,主要依靠政治变革和文化变革,依靠所有制变革和生产关系变革,其作用从根本上说是有限的,更多的只能是改变村落家族文化的外观形态,而不是消解其内在机制,终究难以形成深刻的巩固的变革。合作化建立了超家族的新组织,村落家族的内在联系不过是被人为地切断,实际上依然存在。社区生活的固定性又潜在地成为培育血亲关系的基地。人民公社的组织更新同样没有有效地改变村落家族文化的其它特性。公社也没有改变人们的居住方式,一定的群体仍在一定范围内延续后代,村落家族的内在逻辑依然存在。“文化大革命”各种“左”的措施暴风骤雨般地震撼了村落家族文化,但这种震撼是强制性的,实际也是相当表面的,村落家族的内在血缘秩序并没有消解,血亲关系仍然在悄悄地联结,一旦条件允许,将会再度显现出来。“文化大革命”之后村落家族文化的复兴就是证明。
真正能动摇村落家族文化基础的是生产力的发展。村落家族主体上是一种经济形式,促使其变化的因素固然有多种,但最终动力是生产力。村落家族文化绵延千年,且在漫长岁月流逝中基本上依然如故,首要理由在于生产力水平低,物质力量微弱,社会难以聚集起足够的能量冲垮村落家族的自然屏障。1978年以来的农村改革也说明了这一点。作为这场改革中轴的家庭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尽管使家庭和家族的作用又趋活跃,带来了村落家族文化的部分复兴。但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承包制以及其它改革所激发的生产力的迅速提高,社会经济的繁荣,市场机制的活跃,社会联系的加强,社会流动的扩大,深刻地改变着乡村的基本生活格局,造成了从根本上有利于消解村落家族文化的力量,使村落家族文化发生着不可逆转的内部机制的消解。
综观毛泽东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全部理论和实践,不乏合理见解与积极效应,也有明显局限与偏差所在。尽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是,无论成功与失败,毕竟都是孜孜以求改变中国乡村落后面貌的探索。更为重要的是,艰辛的探索者留下了宝贵启示:变革村落家族文化是一项相当艰巨也是一项相当长期的任务,必须竭尽全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因为任何变革都不应也不可能超出社会实际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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