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名指称的语用学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名论文,语用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425(2010)06-0052-06
本文拟对专名指称作一纲要式的语用学研究以就正于方家。
一、指称三分法:指示、指谓和意向
1.专名指称行为的一般过程
奥斯汀(J.Austin)认为,语言不仅是对实在的描述,更重要的是它还是说话者的一种行为,“说话就是做事”。作为语言的一种重要功能,指称当然也是说话者实施的行为。因而,从语用学这个维度来看,专名指称理论应该是一个行为理论,即关于语言使用者运用特定的专名来谈论相应的外部对象——这一行为的理论。专名指称行为的一般过程如下:
首先,语言使用者通过知觉、记忆等手段,对所要谈论的对象在思维中形成特定的意向(intention)。特定的意向为指称明确了方向,如果缺少这一环节,指称行为将失去根基。但“意向”属于前语言范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模糊性,不利于个人思维精确性的形成,有为其寻找适当语言载体的必要。
其次,语言使用者利用自己的知识及经验,寻找到与那特定意向相关的意向内容。所谓“相关的意向内容”,包括语言共同体用来称呼该意向对象的名称以及对它所做的描述等。通过这些意向内容,语言使用者就可以在自己的思维中用专名、摹状词将意向对象固定下来。经过这个环节,人们就有了将心智领域的意向对象转换成具有主体间性的语言领域的指称的可能性。
最后,在确信自己关于意向内容的信念之后,语言使用者说出或写出为语言共同体所接受的所指对象的名称,以完成这一指称行为。作为指称行为的执行环节,语言使用者不仅要考虑语言符号的主导作用,还得重视各种特定语境的影响作用,因为作为一种言语行为,指称旨在准确、充分地体现语言使用者的意向,任何在该行为发生时对它产生影响的因素都不应被忽视。
通过考察专名指称行为的一般过程,不难发现,语言使用者意向活动的突出重要地位:它不仅是指称的动力因,还是目的因。因此,我们必须引入私人指称(private reference)这一概念,实际上它是意向活动的言语行为化表述。
2.指示与私人指称
在专名指称行为的三个环节中,前两个均是语言使用者的意向活动,它们为指称行为的实施奠定着基础。语言使用者心智中形成的特定意向是个纯粹现象学直观,是以逻辑语言为特征的人类思维所不易把握的,必须将其固定并概念化、精确化,这就产生私人指称的必要性。在个人言语中意向对象的名字作为意向的标志出现,它直接体现着特定意向,用它将意向以语言形态固定下来是无可非议的,但它是否满足个人思维精确性的要求,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在《专名指称理论:历史、现状及反思》一文中,我已经论述过专名自身是不具有涵义的。据此,本文认为,为满足意向精确性的要求,语言使用者就得依赖于直接经验。但正如罗素所说,由于自身经验的限制,人们没有关于绝大部分事物的亲知知识,这样指望仅从专名的语义特征去获取意向的精确性便落空了。另一方面,虽然语言使用者可能永远不会有关于某事物的亲知知识,但是他通过言谈、书本、信息库等媒体获得的描述知识却在不断增长,于是这个特定意向内容中的描述特征部分就在不断丰富。这样,纯粹专名不能完成的功能就可以由描述特征所形成的摹状词来实现,通过这些摹状词的描述涵义,就能在语言使用者处形成一幅较清晰的事态图像。但语言使用者特定意向的描述特征是随着他的认识实践在不断地修正、变化,相应的摹状词也在不断地调整。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固定意向,因此,为实现私人指称对于意向的双重功能,就可以在私人指称中将标志特定意向的专名看作是一组开放摹状词的缩写。
那么,私人指称与公共指称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为区别于私人指称,我们将公共指称改称作指示(denotation),它反映着语词与对象在逻辑上的一种对应关系。从专名指称是一个言语行为的角度来看,私人指称实质上是指示在言语行为中为语言使用者所应用的表现形态。斯特劳森(P.F.Strawson)区分了语词和语词的使用,认为语词自身并不具备指称功能,指称是人们使用语词时所做的事情,它是语词使用的特征,语词的意义就是为人们在使用语词提到或指称某个对象时提供一些一般的指导。斯特劳森的这些思想是很深刻的,他正确地认识到指称是说话者使用语词谈论某个特定对象所实施的一种言语行为,它是一个语用学概念,指称关系并非针对语词自身。我们知道,指称行为首先发端于意向活动,作为言语行为的私人指称必然充分体现出语词使用上的特征。对于专名这类特殊的语词,斯特劳森的论述仍然适用:专名与其所指之间固存的指示关系就为不同语言使用者在不同说话背景下正确地使用恰当的专名作出私人指称,提供了一般应该遵循的规则、习惯和约定,私人指称则是语言使用者在了解到这些习惯、约定后,主观上遵守规则所实施的一种言语行为。由此可见,专名私人指称是在语言使用者参与下所完成的,它必然带有相当的主观色彩,故得“私人指称”之名。
3.私人指称的两个组分:指谓和意向
当人们使用专名去指称时,实际应用的是一组摹状词,而摹状词的使用又有归属性使用(attributive use)和指称性使用(referential use)两种情形,因而私人指称自身也是较复杂的。
唐纳兰(K.S.Donnellan)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摹状词的使用有两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语言使用者通过摹状词说出某个对象是怎样的情况,这里摹状词的出现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人们正是要对符合摹状词描述涵义的对象有所断定。唐纳兰称之为“归属性用法”。在第二种情形下,语言使用者通过摹状词试图使听话者能够辨认出他正在谈论的对象,这里摹状词的出现并非必要,它只是用来完成引起听话人注意这件工作的工具,因而人们可以采用其他的言语手段(如另一个摹状词或名称)来完成这项任务。唐纳兰称这种情形为“指称性用法”。在不同语境下,人们会选用两种用法中合适的一种;两者是不相容的,即使它们都可以正确完成指称功能时,我们也不能混淆两者。类似地,专名的使用也应有这两种用法上的区别。为便于概念的辨别,我们称那组摹状词的归属性用法为“指谓”(signification),称其指称性用法为“意向”(intention)。我们知道,相应于某专名的一组摹状词并不是赤裸裸的,而是贴上了指示某一对象的专名标签,以该专名作为其缩略表达;这里的专名不像赤裸裸的摹状词,在指谓的同时人们用它来完成意向行为。这样,私人指称中指谓和意向就是相容的,人们使用专名时可以同时应用这两种功能。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差异,究其根源在于那组摹状词的使用并不是为了唤起别人的注意,而是语言使用者确信它正确地反映了自己意向对象的特征,因而在他看来意向与指谓是一致的;同时,那组摹状词是被语言使用者用以替代专名的言语手段,因而它又必须具有意向功能。所以,私人指称中存在着相容的两个组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指谓的出现是为了使得意向更加精确,意向则决定着指谓的描述涵义,其中意向居于支配地位,指谓则处于从属地位。当然,这是从私人指称是语言使用者特定意向活动的言语行为化表述角度所作的阐发,在具体涉及到外部实在时,问题则要复杂得多。
二、私人指称与实在的关系
(一)认识论方面的讨论
私人指称可区分为意向和指谓,相应地作为观念形态的意向对象也应作这样的划分。根据胡塞尔(E.Husserl)的意向性学说,意向活动的结构是:意向行为(Noesis)——意向内容(Noema),意向内容正是私人指称的素材,通过对它的考察就可以为明确私人指称的意向对象性质奠定基础。胡塞尔进一步挖掘出意向内容的内部结构,即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意向内容的内核(在呈现出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意向内容)及意向内容的晕圈(被意向行为附带认为的、规定性尚未明确或显现出来的东西)。意向内容的内核就是我们实际所感知、所以为的意识表象,它是指称行为实施的当下语言使用者对意向对象的特征描述;意向内容的晕圈则是胡塞尔把意向性推广到潜在意向领域去的产物。意向活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当意向行为指向一个对象的时候,它也潜在地指向这个对象周围的东西。正如实在事物处于空间的场中,意向内容也处于它的内时间场中。这表明,当意向行为指向某一对象或对象的某一方面时,它还附带地指向它周围的东西。这使得每一意向内容的周围形成一个由过去和将来的意向内容组成的周围域或晕圈,其中当前意向内容是最明亮的内核,过去的意向内容逐渐暗沉下去,将来的意向内容逐步明亮起来。这两个方面实质上构成指谓的描述涵义,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则直接决定着意向。这个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是指被进行综合的意识行为所发现的,在一系列相关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由于这个一致性的极,我们才认为这一系列意向内容有一个共同的承担者。胡塞尔也把这个共同的承担者称为“X”。我们之所以认为认知对象实际存在,就是由于这个“X”的缘故。因此,在私人指称中必须要区分两类不同的对象:指谓对象与意向对象。
胡塞尔的意向性结构中指谓对象并不是直接与实在相联系的,它是通过那一致性的“极”——意向对象与实在发生关系的。暂且不论这个主体设定的一致性的“极”在本体论地位上可能遭受的责难,我们仅从认识论上来考察它的重要作用。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人们对实在对象的描述知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错误,因而在语言使用者实施某一指称行为的特定时刻,他运用那些相关摹状词确定的指谓对象必定与实在对象有偏差;这样一来,主观与客观之间似乎就无法融合了。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实际上是由认识的有限性与无限性之间矛盾直接导致的:从静态的角度看个人对事物的认识当然是有限的、可错的,但是从动态的、全人类的角度看认识又是无限的,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是能够正确认识实在对象的,作为整个人类的认识,它每前进一步,都是对实在对象真实面目的接近。个人知识又是产生于整个社会环境中,因而以发展、联系的观点看,个人又是能够形成关于实在对象的正确认识的。正是基于认识有限性和无限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胡塞尔引入的“意向内容晕圈”概念对于正确阐明指谓对象与实在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正如胡塞尔所主张,意向行为存在于内时间中,因而意向内容的内核错误、欠缺部分可以在内时间里得到修正与补充,也即将意向内容的晕圈纳入其中便能够弥补意向内容的内核不足。所以,用于指谓的那组摹状词应是开放的,它具有包容主体在不同时间所可能习得的对象描述特征的性质,并且随时接受实践的补充与修正。
指谓对象又是如何达至实在对象的呢?胡塞尔的观点是:实在对象是主体间设定的。在处于内时间的意向内容中,主体会发现描述特征是互相连贯和统一的,并且随着时间的延续这种连贯性和统一性仍然体现出来,这样意向行为就发现了承载这一系列相关内容的不变的极,也即意向对象。但光凭某一个人的意向行为尚不能构成实在对象,由于连贯、统一性在他人的意向行为中也体现出来,因而意向对象就具有了主体间性,于是人们即可通过那一致性的“极”——意向对象设定实在对象是实际存在的。总之,具有主体间性的意向对象就是实在的对象。
在认识论上,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为私人指称与实在的融合作出深刻的阐释,但在本体论上他却是本末倒置、因果不分。他采取公开的唯心主义立场,完全否认自在之物存在,把世界的实在性看作是集体意识主观设定的产物,将客观实在视为一种规则性的观念。对于唯物主义而言,因为事物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事物在特定意向内容中的描述特征具有连贯、统一性,不同的主体才对同一事物有同样的一致性的“极”——意向对象。
(二)本体论方面的讨论
实在对象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在其历时存在过程的各瞬时都呈现为一定的状态即现象;现象是易变的,但实在对象却具有历时历地的延续性。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对本体(substance)作了三种规定,其中第三条就是实体乃是变中的不变。这包含三层意蕴:a.实体是一个个体,可用“这一”或“那一”表述,性质、关系和数量等范畴不具备这种个体性;b.实体是历时存在的自我同一体,在其历时存在的过程中,性质、位置等可以产生变化,相反的性质甚至可以在变化过程中呈现于同一实体身上,而实体在此过程中却保持数量不变,仍为自身。这是实体最显著的特征[1];c.实体没有程度的不同,同一类实体中各个体之间不会产生程度上的差异,大、小等性质却能在程度上有所不同。这三层意蕴中,b最能反映实体的特性,即所谓变中的不变。康德(I.Kant)和胡塞尔都对此有详尽的发挥。
康德的实体原理本身就是从时间次序构架的第一形态——时间的延续性——引申而来的。一切现象都在时间中存在,在时间中演变迁移,但变化者只能依赖于不变者而在。“故无此永恒者则无时间关系。故时间为不能知觉其自身者;故现象中之永恒者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在一切现象中,永恒者乃对象自身,即视为现象之实体。”[2]康德学说的明显特点是把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规定“变中的不变”明确为历时的持续,在现象的变化不定中作为现象依托的实体能够历时地维持其自身同一性。
胡塞尔在论及对象的个体性时,也牢牢抓住“在时间中延续”这一思想,并且还附加上“在空间中延续”的要求。“个别(自然)对象在不同时候与不同地点能够是自我同一的,仅当它们可贯穿这些时间点而延续下去。”[3]
综合以上三种主张,可以将实在对象自我同一要求的必要条件总结为:(1)实体在时间中的延续,就是说它能在不同时间点中维持其自我同一性;(2)在空间中的延续;(3)在性质变化中的延续,同一对象在历时跨地的存在过程中可以发生性质、关系的变化增减。
在实践中,根据相应摹状词提供的辨识标准,我们能够很轻易地识别出某专名的所指;但在私人指称中,由于要涉及到事物的自我同一性及意向对象与实在对象的融合,一般来说封闭的若干摹状词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所以,严格意义上的摹状词应包括足够多的特征性质描述,以使得满足性质的个体具有唯一性。实在对象是变中的不变,变的是现象、性质和关系,不变的是对象自身,而摹状词是通过刻画性状间接地将某一个体与其它事物区分开来,一般并不能永恒地指称某一实在对象:当这个实在对象丧失摹状特征后,该摹状词或者无所指,或者指向其它具有这些特征的对象。所以,摹状词未能与某实在对象建立起直接的对应关系,只能说它与处于某一特殊时空段的对象建立了对应关系。那么,摹状词要想在实在对象历时历地存在的全过程中都指向它,或者更进一步地说,无论该实在对象处于何种模态中摹状词都指向它,摹状词必须要能描述出决定该对象存在的东西,即本质的东西。但本质却是超验的,它可以通过一系列现象、性质和关系来表现自己,自身却并不呈现出来。人们可以通过现象、性质等去把握本质,而现象、性质的经验性又是与本质的超验性相矛盾的,这一矛盾决定着本质认识过程的无穷性,人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地通过摹状词描述出实在对象的个体本质。科学认识史也肯定地告诉我们,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永远是尝试性、猜测性的。由此可见,在私人指称中我们不能用封闭的摹状词去指谓,否则该指谓对象与实在对象之间不具有可比性。
本质属性具有解释其他属性的功能;正因为它的存在,事物才得以特定面目出现[4]。本质与非本质的现象、性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联系。对于某实在对象而言,一两个非本质属性可能无足轻重,可以增减变易,但作为整体,非本质属性对于该对象来说至少是和其个体本质同样重要。如此一来,摹状词若能描述出实在对象作为整体的非本质属性,即它在一切模态中可能发生的外显特征的变化范围,该摹状词就直接反映了实在对象的本质,描述对象与实在对象就具备足够的可比性。所以,现实中一切有限的摹状词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只有摹状词具有充分的开放性,能够兼容实在对象外在属性的一切可能变化,才能够透过意义世界中的指谓对象,从而达至实在世界里的实在对象。这样,指谓对象自身并不具备突破意义的藩篱进入实在世界的能力,它必须通过意向内容的晕圈使其自身具有充分的开放性,进而步入意向对象,后者才与实在对象具有充分的可比性,经由它私人指称与实在建立了恒定的联系,从而也使其具备应有的本体地位。
三、私人指称的确定
私人指称是语言使用者运用专名指示功能的具体表现,两者在原则上应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私人指称毕竟是个人的一种言语行为,个人对于专名指示关系的了解往往存在误差,因而私人指称与指示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形。所以,研究如何确定专名的私人指称,应该区别这两种情况。
(一)指示与私人指称一致的情形
在专名的私人指称中意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当指示与私人指称一致时,指示必然是与意向相一致。这表明,语言使用者正确地认识到专名的指示特性,并且在其指导下使自己的意向与主体间的指示相一致。这时,私人指称中意向充分体现了专名固有的指示特性,语言使用者通过传递该专名指示信息的历史因果链,一般就能确定私人指称。但指谓的地位也并非无足轻重,有时候它的描述涵义起着重要的辨别作用,所以有必要对描述涵义作一番考察。
1.描述涵义的性质
指谓采用的一组摹状词是因人而异的,受各人的知识、阅历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它既可以是语言团体内部的约定,也可以是个人私下的约定,因而它并非确定私人指称的充分必要条件。一方面,依据那组摹状词提供的辨识标准,并不一定能够惟一地确定出专名的私人指称对象,存在着错误描述的可能。因而,私人指称中那组摹状词的描述涵义不是确定私人指称的充分条件。另一方面,即使不借助于那组摹状词提供的辨识标准,语言使用者也能够根据历史因果链来达到正确的私人指称。因此,摹状词的描述涵义也非确定私人指称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描述涵义”不仅是一个语义概念,它还是结合语言使用环境、历史背景、语言使用者心理等各方面因素的语用概念;描述涵义是有别于涵义(sense)的意义(meaning),其中非但包含作为辨识标准的理性意义,尚有主体的各种联想意义。意义比涵义要宽泛得多,奥格登(C.K.Ogden)和理查兹(I.A.Richards)曾经从理论和非理论的不同视角,列出“意义”的二十二种意义,涵义仅是其中的一种[5]。因而意义除了包含语词的理性意义之外,还应包含语词在人们思想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观念;之所以将主体的这些联想意义纳入意义范畴之列,是因为意义并非语词固有,没有脱离社会及语言环境的语词意义,它存在于特定社会语言环境下人们使用语词的具体过程中,联想意义正源自后者。
2.影响描述涵义的各种语境
在“一名多指”情形下,指谓的描述涵义发挥着辨别历史因果链的重要作用,从而由此最终确定专名的私人指称。但描述涵义的获得只得借助于语言使用的具体环境,其中联想意义由于直接源自语言使用的具体过程,对语境更是有着根本的依赖性。基于上述理由,研究不同语境对于一名多指现象下专名私人指称具有重要意义。影响描述涵义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语境:(1)人际语境。使用专名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无论使用者还是接受者,都具备一定的背景知识。对于使用者而言,其知识水平和思想状况制约着他的专名使用。(2)语际语境。专名私人指称很大程度上受语言因素的影响,所谓语际语境主要就是指专名使用的上下文条件。语际语境在确定私人指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有时仅凭语言因素并不能完全确定私人指称,但根据它提供的信息(即描述涵义),我们就可以在若干历史因果链中辨别出相应的那一个,再由此间接地确定专名的私人指称。(3)情景语境。专名使用的时间、场合也很重要。同一名称的所指并非惟一,历史因果理论失误症结就在于:一旦给某事物命名,名称就将永远指示着它,却并未考虑到随着时空的转变,指示关系也会有所变化。埃文斯(G.Evans)列举的一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时间因素对私人指称的影响:人们可以设想1793年后有个人一直冒充拿破仑,并做出历史记载中拿破仑所做的全部历史事迹,拿破仑本人则在1793年后失踪。这种情形下,1793年后“拿破仑”的客观指示关系就发生了改变,此前它指示着拿破仑本人,此后人们的“知识便占据优势地是关于后来的那个假冒者”,而由于“一般来说,一个说话者打算指称作为他相关知识主体的占据优势的根源的事项”[6],该名称就指示着那个假冒者。对于专名使用场合来说,情况也是如此。(4)背景语境。处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人易于受到习惯、传统等因素的强烈感染,在语言共同体通过历史因果链来传递命名关系时,随着命名关系被语言使用者们广泛接受,人们对名称的指称就会越来越趋于一致,同时该专名所指示对象的显著特征也会越来越深入语言主体的思想中,从而在这一语言共同体中形成一种特定的背景语境(实际上也可视为一种公共约定):只要一提及那个名字,人们就会联想到某些特征,以此就可以从该名字的所有因果链中辨别出这根特殊的、广为人知的链来,进而通过它来确定名字的私人指称。语境因素往往是同时作用于私人指称的,很难说私人指称的确定到底是哪种因素单一作用的结果,只不过各自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二)指示与私人指称不一致的情形
指示与私人指称不一致时,说话者对专名作了错误使用,人们根本不可能再通过历史因果链来确定私人指称。这时,专名已丧失自身的指示功能,不过是用来表达别的指称的一种不恰当语言手段,所以人们只能借助于对谈话具体语境的分析来识别说话者的私人指称,在此过程中也可使名称的错误使用得到纠正。主要有两种情形:
1.实指确定专名私人指称
私人指称中意向占据支配地位,如果说话人用实指方式表明他的意向,那么即使他了解相应指谓的描述涵义,也完全可以不去理会指谓功能,直接通过实指就能使人们识别他的私人指称。或者毋宁说,人们仅通过说话者的言语举止就足以确定其私人指称。实指之所以被语言共同体普遍接受,原因在于私人指称原本就是一种言语行为;作为一种行为,它最直观的表现形式莫过于手势等形体动作,这些非语言的形体动作能够恰到好处地将说话者意向与客观实在联系起来,是沟通主客体的最佳方式。
2.摹状词的指谓确定专名私人指称
有些情况下说话者既对专名作了误用,客观实际又使得他无法实施实指行为,人们就只能通过特定谈话语境的提示、说话者对欲指称对象的述谓等提供的描述涵义形成相应的摹状词,并最终由摹状词的指谓确定私人指称。由于对意向对象的命名关系缺乏正确的了解,说话者只是对其属性有某些认识,并且这些属性认识又未必是正确的,因而人们对其私人指称的确定也就是模糊的。又由于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明确私人指称,遂只能折衷地权且利用那些摹状词来指谓专名的私人所指。但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即说话者对对象属性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属性。这时,对于听话人而言对方的指称显然是不可理解的,指称的共融也成为不可能,从而造成思想交流的障碍。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摹状词指谓功能的局限性、可错性,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若私人指称不可通过实指、指示表现出来,则摹状词的指谓功能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性。克服这一困难的惟一途径就是不断加强语言主体的语言学习,因为在当代语言哲学家们看来,语言学习的过程其实就是在不断地认识外部世界[7]。
以上仅是从语用学角度对专名指称的概要性探究,其中若干论题尚需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专名指称的语用学探究关乎当今西方哲学两大传统——分析哲学与现象学的融通,是一项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工作,本文挂一漏万,唯愿能藉此抛砖引玉,推动国内学界相关研究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