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的村民自治思想_农村改革论文

论邓小平的村民自治思想_农村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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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中国进行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同样,邓小平的村民自治思想对于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产生的历史背景、思想基础和运行规则三个方面对邓小平的村民自治思想作一初步探讨。

(一)邓小平支持、倡导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村民自治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邓小平经济体制改革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虽然是农民自己创造的,但是它的推广、完善、巩固和合法化却是邓小平的一大功劳。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作为全国的指导。”(《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82页)

早在60年代初,一些地区的农民为了摆脱“共产风”所造成的贫困和饥饿,创造了“包产到户”、“责任到田”等生产形式。邓小平敏锐地观察到中国农村出现的这一现象,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略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这都是些初步意见,还没有作最后决定,以后可能不算数。刘伯承同志经常讲一句四川话:‘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这就是在“文革”中曾遭到猛烈批判并广为流传的“白猫黑猫”论。然而,作为与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管受到怎样的批判和压制,却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一旦遇到改革开放的春风,它就按照自身的规律,破土而出,蓬勃生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政府首先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中国农村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对此,邓小平高度评价道:“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 315页)此后,中央和国务院又制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和 文件。在邓小平和党中央的热情支持和关怀下,到1981年底,全国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农户达到95%以上。

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引发了我国农村政治秩序的新变革,这主要表现在:农民实现了身份自由,摆脱了同乡村组织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村阶级成份制度被取消,农民以统一的“村民”身份参与农村政治生活,享受同等的政治权力;农村开放程度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开始觉醒,新的价值观念逐步形成;农村组织一元化格局被打破,组织变迁和整合步伐加快,在新的经济社会环境中涌现出一大批新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迫切要求自己的政治自主权能得到保障,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社会原有的组织体制、领导方式和那种高度集中统一经营的管理模式与现有的农村分散经营的生产形式已很不适应。因此,许多地方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机构和领导班子陷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农村基层工作出现无人负责的严重现象。在这种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村民自治正是把农民组织和动员起来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因此,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我国农村大发展大变化最根本最原始的动力。没有这一动力,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改革就不可能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邓小平的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是村民自治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现行政治体制已不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体情况,发表了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旗帜鲜明地指出,只有思想解放了,才能改变我国尚存在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

1980年8月, 邓小平又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这个政治体制的核心问题,要求通过有步骤的坚决而彻底的改革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6页),并着手解决权力过份集中,党、政、企不分等问题。

同时,根据农村人民公社这一高度集权的体制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邓小平强调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5页)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农村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着,从1983年3月到1985年2月,我们有步骤地在全国农村开展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人民公社这一集权体制得以彻底废除。人民公社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废除,为村民自治的确立扫除了障碍。

历史事实表明,村民自治是农村深化改革的一项成功经验。对此,邓小平深刻地总结说,农村“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下放给农民。农村改革是权力下放,……让他们参与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各方面都要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80页)

邓小平提出的上述思想,为农村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奠定了基础。其中邓小平所提出的“权力下放”、“民主管理”、“调动农民积极性”等则成为村委会组织法起草的指导性原则。为了加快农村改革的步伐,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决定在全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形式,把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农村的最基层。

接着,中共中央批准民政部组建了基层政权建设司,并成立了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此后,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在全国蓬勃展开,到1990年8月止,全国共设立97万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在全国的推行,给农村带来了欣欣向荣的景象。仅以山东莱西县农村的变化为例。自实行村民自治之后,村级组织战斗力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显著改善,农村经济得到稳步发展,村民共同致富的步子迈得更快。1989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0.26亿元,比 1985年增长1.6倍;城乡储蓄存款余额达358亿元,人均516元,比1985 年分别增长2.9倍和2.78倍;农民年人均收入达838元,比1985年增长39.2%。事实表明,实行村民自治的莱西,社会稳定,政通人和,群众安居乐业,到处是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邓小平关于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体制改革原则为村民自治规定了正确的发展方向

邓小平指出,“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党的领导当然不会没有错误,而党如何才能密切联系群众,实施正确的和有效的领导,也还是一个必须认真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问题,但是这决不能成为要求削弱和取消党的领导的理由。”(《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0页)

因此,我国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自治,而是有限的自治。它的运行必须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保证,离开党的领导,村民自治也就失去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我们所说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的领导。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出自治的方向和任务,监督和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加强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农村基层党组织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并带领农民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可见,村民自治的产生、实施和运行无一不是在邓小平思想的指引下展开的,村民自治是邓小平关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思想协调发展的产物。当前,我们应该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南,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使村民自治进一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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