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乡镇企业职工人数统计偏差研究_农业普查论文

对集体所有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统计偏差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所有论文,乡镇企业论文,偏差论文,从业人员论文,数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202(2003)01-0001-08

一、研究背景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统计数据,1999年,全国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0%、国内生产总值的25%、财政收入的20%、农民收入的30%、工业增加值的近50%、出口创汇的近40%等都来自乡镇企业[1]。若统计数据准确,应该说乡镇企业对于国民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乡镇企业发挥的诸多功效中,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作用之一,已经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途径,对今后农村经济的顺利发展以及小城镇建设、乃至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都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常与真实情况不符。虽然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关系重大,统计方面的问题也已为国家管理部门和学术界所意识,但一直缺乏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199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到非农乡镇企业的统计,为研究乡镇企业统计指标的准确性提供了可能。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对非农乡镇企业的调查内容包括乡镇企业个数、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等,并根据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经营主业等对各项指标进行了划分。通过仔细分析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与乡镇企业统计年报中的各项数据,我们发现,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数据与农业普查结果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从全国来讲,统计数据与普查结果相差1.5倍。不仅是从业人员数量,乡镇企业个数的普查结果与统计数据也有较大的出入。农业普查中全国乡镇企业个数仅为139万余个,而统计年报数据高达2300余万个。

目前的解释认为这样的差距是由于统计范围不同造成的,即普查中只涉及了从业人员数在8人及8人以上的非农乡镇企业,而统计数字中包括从业人员数在8人以下的企业,并且包括农业企业。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将普查结果中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与农村住户中从事非农产业人员数相加,则总数基本上与统计年报中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相当[2]。实际上,这种观点忽视了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只是农村住户从事非农产业人员数的一部分这一事实,也忽视了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与从事非农产业人员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简单类比。农业普查中关于乡镇企业的营业收入的调查采用的是分档调查,即被调查企业只需标明本企业的营业收入所在的统计范畴即可,所以我们只能估计普查结果中的乡镇企业总的营业收入。在剔除乡镇企业中8人以下的个体企业统计数据后,即使以普查各档的高限作为该档各乡镇企业的营业收入,普查中营业收入的最高估计值也要低于1996年统计数据6000亿元左右。

为了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结果对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研究,我们对二者的统计范围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认为乡镇企业中集体企业的个数和从业人员数量在二者中是对等的,即统计数据与普查结果可以相互比较。这是因为集体所有企业的规模都在8个雇员以上,集体企业既全部包括在农业普查的范围内,又在统计年报中有明确的统计数字。而其它指标,如营业收入,则由于在普查和统计中的统计范围不同或统计方法不同等原因无法直接对比。

由于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对于评价乡镇企业的作用及其农民收入的贡献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目的是将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统计数据中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与农业普查中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差距。并探讨了统计误差的内在原因,在此基础,提出一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可能对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

当前的乡镇企业统计体系已发展成为广大的、缜密的统计网络,遍布全国各地,深入到乡镇和村庄。国家级统计部门设在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各省、地区、县、乡镇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也都具有统计的职能。乡、村每年按照统计报表上报有关指标,县、地区及省各级分别汇总。统计数字最后汇总到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在这里数据经过审核,最终发布。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按照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下发的《乡镇企业统计年报制度》进行填报和收集。农业部及各级乡镇企业统计部门也经常采取抽样的办法来控制数据质量。然而,仍然存在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的现象。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一)客观因素

从客观原因方面讲,乡镇企业自身的发展过程和特点使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具有较大的难度。乡镇企业的统计体系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统计内容、统计表格及指标解释都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统计的需要而不断变化的。这一点从乡镇企业的名称及它的产业结构上就可以体现出来。1984年将社队企业正式定名为乡镇企业,使乡镇企业从原来的两个轮子(社办、队办)改为四个轮子(乡办、村办、联户办和户办),主要产业也从原来的农副产品加工改为六大产业(农、工、商、建、运、服)[3]。这样巨大的变化导致了统计工作的重大调整。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经营和人员聘用也突破了以当地为主的限制,联办企业增多,从业人员流动性明显增大。外出打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有相当一部分应聘到外县、外省的乡镇企业中。这些都使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难度加大。

1994年,根据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国家明确了乡镇企业统计范围,即从业人员数低于8人的企业不计入统计范围。这一界定也直接影响了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有些地方能够真正贯彻新的规定,有些地方则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造成统计数字的失真。

乡镇企业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具有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场所分散、经营人数不固定等特点。对于达到相当规模的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相对容易进行,而对较小规模的企业则统计成本较大,统计难度较高,另外,由于市场竞争等原因造成新增企业和关闭企业不断出现,短期内增加员工或解聘职员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些都使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面临着更多的困难。

(二)主观因素

和其它统计数据一样,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也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成绩密切相关,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些地方为了突出政绩或是为完成既定指标,人为调整数据,造成数据失实的现象。不仅如此,乡镇企业为避税或其它原因会出现瞒报、有意漏报或虚报等现象,而基层统计员如果素质不高,或不能深入实地进行统计,很难校正填报中的问题。

我们认为统计人员素质、乡镇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政府部门对数据的掌握都会影响各地的统计数据质量,同时又是使各地的统计偏差幅度不尽相同的原因。而政府部门对于数据的调整应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1.影响政府部门调整统计数据的因素

乡镇企业是改革开放中的一匹黑马,它对国民经济以及各省、地市、县的经济贡献有目共睹。因此,它的发展也被列入各级规划,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已成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一。这就必然导致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追求成绩或掩盖问题而调整数据。调高数据可能是为了满足实现既定目标及对上汇报的需要,而调低数据则可能是考虑到工作压力及其它经济因素。因此,数据的调整主要基于实现乡镇企业自身发展目标的需要或完成乡镇企业以外的整个经济发展计划目标的需要。

乡镇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所造成的压力对乡镇企业的数据调整可能有直接的影响。当乡镇企业的发展目标较高时,当年的工作压力就较大,而达到预期目标的难度也更大,很可能导致在年末统计中调高数据,以掩盖问题。反之,如果乡镇企业计划发展目标较为合理,则完成任务的压力较小,预期目标易于实现,不易出现调高统计数据的现象。

乡镇企业之外的其它行业的发展目标,或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也可能对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的调整产生影响。当一个省或地区的国民经济实际发展的速度较低时,为了在统计上能体现经济水平有较大的发展,很有可能出现调高统计数据的情况。乡镇企业一方面近年发展较快,对整个经济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统计较为复杂、困难较大,所以极易成为数据调整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数据的高调,不仅虚夸了自身的发展,还能够使整个经济的相关指标相应提高。

2.其它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因素

除上述讨论的两种可能的情况造成的政府部门对数据的调整外,统计人员力量和素质也对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统计工作人员力量和素质高的地方,统计工作质量倾向于更好;同时,乡镇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更为准确地填报有关数据,也会使统计工作质量提高。另外,其它更为复杂一些的因素,如地方保护、税收的上交等原因都会影响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

总体讲,这些因素都与地方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方,统计力量和工作人员素质一般较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更强,有利于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地方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也有保持低调,避免过高的税收指标等倾向,因而统计数据甚至可能出现低调的现象。另外,在我国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通常乡镇企业也较为发达,因此乡镇企业的基数很大。在进行同样比例的调整时更易被发觉,所以调整幅度会相对较小。

三、研究模型和数据来源

为了定量研究乡镇企业数据质量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我们分别以下列指标来代表造成乡镇企业统计数据偏差的各影响因素。

首先,以乡镇企业上年度的增长速度来代表为实现乡镇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而给本年度发展带来的压力。一般情况,乡镇企业上年度发展速度越快,则当年的发展目标也越高,以体现一年比一年好的“成绩”。因此,也就使乡镇企业自身实现发展目标的压力更大,更易于产生高调数据的倾向。

第二,以国民经济上年度增长速度来代表为实现乡镇企业以外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带来的压力。因为当乡镇企业以外的各部门发展较快时,实现整体经济目标的可能性较大,调整乡镇企业统计数的动机就不大强烈。而当经济发展速度较慢时,或乡镇企业以外其它部门发展速度较慢时,实现整体经济目标的压力较大,就会产生调整数据的可能。由于乡镇企业的特点,统计数据调整较为容易,且能较为明显地影响其它经济指标,故而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倾向于被高调,以满足其它经济指标的实现。

第三,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代表经济基础水平,因为它是综合反映某一地区经济实力的指标,对于人员素质和乡镇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都能有较好的反映。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用下面的模型来尝试解释集体所有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偏差,模型的一般函数形式可表示为:

X[,i]=f(Y[,i],r[Y,i],r[TVE,i],D[Village,i],D[Region,i])+e[,i]

上式中,X代表集体所有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的统计偏差,X=(1996年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数-1996年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普查数)/1996年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普查数)*100;Y代表经济基础水平,用1996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表示(元);r[Y]代表上年度经济(国内生产总值)发展速度;r[TVE]代表上年度乡镇企业发展速度,用1995年乡镇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表示;D[Village]代表所有权虚变量,当企业为乡镇办的企业时,其值=0,当企业为村办的企业时,其值=1;i和j分别代表研究涉及的省或地区;D[Region]代表省或地区(东部、中部和西部)虚变量;e为随机误差项。对以上模型,我们分别采用了分省和市级地区的数据。当采用分省的数据时,D[Region]为地区(东部、中部和西部)虚变量;当采用市级地区的数据时,D[Region]为地区分省虚变量。分省数据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统计数据,而市级地区的数据一共有90余个地区的乡镇企业和经济发展数据。

四、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统计偏差的基本情况

从表1的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出,全国及各省的乡镇办和村办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差,并且村办数据的统计偏差一般大于乡镇办企业的统计偏差。全国总体而言,乡镇办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高出普查结果28%,村办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偏差高出普查结果57%。各省和地区的统计偏差幅度不同,绝大多数的省份统计偏差表现为高估的现象,乡镇办从业人员数的统计偏差从高出实际情况2%到183%不等,村办从业人员数的高估比例从7%到718%多。只有极少的省份,如上海,存在着普查数据大于统计年报数据的现象,即统计数据低于实际情况。总体讲,东部省份多数偏差较低,而中西部省的偏差相对较高。

为了更好地描述统计偏差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全国各省及分析涉及的地区按照统计偏差的大小分为四至五组,即小于-20%,-20%~20%,20~50%,50%~100%和大于100%。对每一组内的省份或地区,我们分别计算了各影响因素的平均值,以描述统计偏差与单个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从表2、3中可以看出,地区一级的统计偏差与省级偏差呈现相似的规律,总体趋势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与统计偏差之间呈反向关系,而上年乡镇企业产值的增长速度与统计偏差呈正向关系。从各组中的省份或地区的个数可以看出,村办企业的统计偏差明显地高于乡镇办企业,因为村办企业的统计偏差集中在50-100%和大于100%的组份中。

表1 各省乡镇办和村办企业从业人员数的普查结果与统计数据的比较[4]、[5]

数据来源:根据《全国乡镇企业基本情况及经济运行分析,1996》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摘要》计算得出。

表2 乡镇办企业从业人员数统计偏差分组数据表[6]、[7]、[8]

注:分组构成为:(-20~20%):上海、江苏、天津、浙江、广东、北京;(20~50%):云南、河南、山东、辽宁、湖南、江西、安徽、山西、甘肃、宁夏、陕西、贵州;(50~100%):黑龙江、河北、广西、福建、湖北、青海、四川、吉林;(>100%):新疆、内蒙古、西藏、海南。

表3 村办企业从业人员数统计偏差分组数据表

注:分组构成为:(-20~20%):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20~50%):青海、天津、贵州、河南、宁夏、新疆、山西;(50~100%):甘肃、云南、辽宁、黑龙江、西藏、江西、河北;(>100%):吉林、安徽、山东、四川、内蒙古、湖南、湖北、福建、广西、海南。

五、计量分析结果及研究结论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掌握的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参数估计结果见表4。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村办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偏差高于乡镇办企业的统计偏差

无论是省级还是地区级数据的分析都显示这一现象,说明村办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相对更差,与真实情况相去更远。在省级统计中,村办企业从业人员的统计偏差高出乡镇办企业的47%(表4中村办企业虚变量的系数,0.47),在地区一级,这一差别更为显著,达到67%。

表4 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统计偏差模型的计量分析结果

注:括号内的数为t检验值;“*”、“**”、“***”分别代表统计检验显著水平为10%、5%和1%。

(二)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统计偏差与乡镇企业自身发展目标的压力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偏差受到乡镇企业上年度增长速度的显著的正向影响(在地区模型中,见表4)。即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上年度乡镇企业增长速度越快,统计偏差越大,反之则越小。说明实现乡镇企业自身计划发展目标的压力是影响乡镇企业统计偏差的因素之一。当乡镇企业的计划发展目标较高时,实现目标的压力较大,对统计数据的压力增大,使得调高统计数据的情况极易出现。

(三)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偏差与乡镇企业之外其它经济发展速度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

表4表明,上年度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高的地方,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中高估的程度就降低,反之,则明显加大。这可能是因为当其它经济部门发展速度较高时,实现整体经济目标的可能性较大,不必调整数据。而当其它部门发展速度较慢时,实现整修经济目标的压力较大,就会产生调整数据的可能。由于乡镇企业的特点,统计数据调整较为容易,且能较为明显地影响其它经济指标,故而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倾向于被高调,以满足其它经济指标的实现。

(四)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偏差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有显著的负相关

表4中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系数为负并统计检验显著,表明乡镇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除受前面两方面的压力影响外,还受总体经济发展影响,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利益,或避免过高的上级任务等原因,倾向于将统计数据低调。同时由于经济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基数大,同样比例的数据调整在发达地区更易被发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数据的过高调整。另外,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统计工作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相对较强,也使得统计数据更为准确。

六、政策建议

本研究通过分析乡镇企业中乡镇办和村办企业从业人员数的统计偏差,发现当前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统计失实情况较为严重,乡镇企业发展及就业统计不可过于乐观。据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普查的结果,组织各级政府和科研力量对对乡镇企业统计偏差进行最大限度的调整,从而真正掌握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进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数量和乡镇企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做出正确的估计,为我国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大政方针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由于村办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偏差大大高于乡镇办企业的统计偏差,因此,村办企业比重越大的地方,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偏差越大,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抽样调查,或通过其它方式了解真实情况。对于近期内经济发展速度较慢、或乡镇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也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早进行一次专门针对乡镇企业的普查或全国范围内的抽样调查,调查范围应涵盖所有农村企业,以真正掌握乡镇企业的发展水平,为客观地评价乡镇企业的发展和贡献,特别是正确制定乡镇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科学依据。

目前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时,乡镇企业发展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往往被纳入其考核的范围。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即为了实现某一指标,或为了表现工作成绩,人为调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建议在考核政府部门的工作业绩时,应避免单纯使用经济发展的计划性数量指标,而应将数量与质量相结合,即除考察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数量外,还可以通过劳动力转移后给家庭带来的收入增加来评价。

尽管乡镇企业在短期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其中虚夸成分的存在很容易造成政府部门对乡镇企业的发展过于乐观,从而忽视乡镇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导致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反而影响了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在重新考察乡镇企业的各项指标基础上,对乡镇企业中的困难和问题予以认真研究,并对乡镇企业的发展及其统计工作给予更多的扶持。

收稿日期: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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