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制度促进:显性制度化与隐性制度化_炎黄文化论文

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制度促进:显性制度化与隐性制度化_炎黄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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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社会体制的转换,社会力量也趋于分化和多元化,由原有的制度体系所规范和整合的社会行动领域也随之解组,结果是大量失范行为的出现和社会整合度的降低,加剧了处于变迁中人们的困惑、迷茫。国家在这一过程中一直试图通过体制转换和建立法律秩序为社会提供新的游戏规则,以此来对社会行动领域加以重新规范、整合。然而,制度建设及其规范的效力远远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普遍性的社会秩序仍付之缺如。显然,社会的制度推进并非只是人为地制定一些规则,制度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社会互动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离不开社会行动主体的认同和遵从。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导致这一现象的不仅是制度的缺失和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多重秩序(旧制度因素的延续和新制度规范并存)的冲突所引发的无序。本文以为,国家在将这些体现一定价值观的规则向行动领域进行制度推进时,由于社会力量的分化、社会新利益主体的生成,遇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阻力: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实际上出现了双重制度化倾向,即显性的制度化和隐性的制度化,正是两者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目前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分配的格局。因此,揭示这一问题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社会转型所面临的问题、制度化的方向、所依附的力量及其社会基础。

一、两种制度化倾向:显性的和隐性的

制度化是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的规则化,它包括一套交往规范、价值标准、角色的固化、实体化,是社会关系的比较稳定的持续性的组合。制度化不仅包括制度规范对社会行动的制约,而且包括人们对它们的理解和认同。制度化显然是重复性的社会互动的结果。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在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推进过程显然是十分复杂的。制度化不仅意味着形式上的规范,而且离不开文化价值和社会力量的支援[1]。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中国社会转型孕育、催生、释放着另一种性质的力量,它们迅速渗入广泛的社会行动领域并构成了制度化的重要主体和动力,参与社会秩序的建构,也为社会关系的重组提供了新的机会或可能性。在转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趋势:一是显性的,即公开的制度化进程;一是隐性的,即隐蔽的制度化进程,但却实际上有力地参与了社会秩序的建构。一个生活在中国社会的人,普遍会感到有多重的制度、规范的存在,并且要不断地适应、溶入到这种多重规范的制约之中,成功往往就取决于能否利用这一特点来实现并巩固自己的利益。

显性制度化即正式的、通过明确的公开的规范规导人们的行为,即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到正式的制度体系和社会关系模式之中。在中国,它是由国家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在形式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以后,国家更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为社会提供一个新的制度框架。它的突出表现就是体制转换的改革,并逐渐突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以及相应制度设置的建立。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立法速度是十分快的,并且十分注重法律知识的普及。早在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就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的领域,整个社会对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公正、公平的法律秩序的需求也更加强烈,在1997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和做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28个(其中制定法律约160多部,修改和做出补充法律的决定约70个,做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9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70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200多个。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和做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近四百个。[2]这种通过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向社会领域推进制度化的特点是:1、国家是主体;制度化的力量依托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依附于国家权力对社会、社会组织和行动领域的渗透、控制能力。2、它所采用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即试图以国家为中心将纷杂的社会关系和交往纳入到一定的模式之中,制度设计也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力量的分化和自我利益化在这一方面所可能产生的影响。3、它所依据的原则往往是理性目标的原则;如发展、效率、市场经济、法制、同国际秩序接轨等,并由中国社会中的问题和秩序的需求原则而触发的。因此,这些法律在广泛的社会背景中往往有很大的外在性,需要加以“贯彻落实”。显然这种制度推进的力量取决于国家力量对社会的渗透和自上而下的贯彻的能力,即靠的是正式权力。如果社会中无其他力量的抵制,它可以将这种制度框架顺利地加之于社会。然而,改革后的情况却正是导致了社会力量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可以自由交往和实现利益组合、交换的活动领域,为另一种关系和规则的生成提供了机会。

不难看出,与这种显性的制度化同时进行的是隐性的制度化。在社会行动领域中,它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民间的。在市场体制的推进中,随着交往的扩大,新领域的出现,和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社会产生了新的交往、交换需要,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力量分化的趋势。这些力量及其交往的需求和利益需求成为隐性制度化的动力。它具有不同于正式制度化的特点,或表现为偏离,或表现为相反的利益倾向。它的特点是:1、制度化的主体(这些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是多元的,分散的,而且是变化的;制度化正是表现为多元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互动与社会关系的固化、规则化。2、规范的产生有着很强的突生性,往往是非公开的但却实际起作用的,构成了人们交往中实际遵从的制度规则和关系网络。3、它的原则是互惠原则;如办事送礼,拉关系,在八十年代这种所谓“凭关系”现象已经很普及,随着市场经济的展开、市场关系的拓展和可进行自由交换资源的增多,这种隐性的制度化由于社会成员利益需求的强化而得到加强,逐渐成为各种正式制度之外的社会行动的寄身之所。依凭这种关系,迅速形成一种有力的社会力量,甚至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力量,走上前台,瓦解、重塑着社会的正式制度体系。互惠原则在社会中有着强大的文化意义上的支持,市场经济以及各种交换关系的无限扩展,也为它提供了利益上的支持。它与其说是靠正式的权力,不如说是靠的实力、强势,拥有可交换的资源数量的多寡,非正式的权力以及正式权力的非正式的使用。与前者相比,它更表现为规范微观的、个体的利益、小集团的利益和新涌现出的领域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分离程度低,往往有着很强的连带关系,甚至各种资源可以轻易的进行交换(如权力资本与经济资本的结合),更助长了它的诱惑力。从这一角度看,实际上中国的社会层面并非无序,而是另有一套秩序。只不过它不是公开的,是一种隐性的秩序,尤其是在微观的互动层次。这些规则也得到人们的认同和遵守,往往心照不宣,在不断的交往中日益得到强化。显然,这种制度化所生成的规则更内生于社会、内生于具体的交往情境和相互行为中。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实际上是这两种制度化并行共存的过程。他们之间相互影响、渗透,或互补、支援,或冲突、排斥,由此也形成了社会的多重制度规范体系或制度格局,即显性的和隐性的。而且,它们之间的界限也往往是模糊的,在大的、冠冕堂皇的基于正式规范名义下,社会的利益群体往往可以作出纯粹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事情[3]。关键取决于特定的情境、人们的定义和社会力量的对比。

二、原因与矛盾

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出现这种双重制度化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加速了社会分化的进程,新的社会行动领域不断被开拓,新的社会关系、新的利益需要扩大了交往,为这种隐性制度化提供了社会的、利益的基础和社会空间。在这方面,国家的制度推进显然是滞后的,有一些制度规范甚至是没有相应社会(关系)基础的,或是没有充分的规范性的力量来加以制约,或是它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尚未形成,或它的规范对象实际上不存在,如法人组织、经济关系。(中国的经济关系往往同其他关系,如行政关系混在一起,没有真正分化出来。)这种情况,使正式制度没有与之相应的设置做保障,或缺乏充分的社会力量的支援,有一些往往是一纸空文,这意味着社会正式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没有发挥出设计者所预期效能。在许多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恐怕不仅是“法律意识淡薄”等认知的问题,而更是法律的现实效力的问题和社会力量的对比问题。在正式制度所提供的规范无力解决、保护人们的利益时或提供合法的获取利益的渠道时,人们就会转而寻求其他方式,依靠非政府、非法律的保护,或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以此开拓新的利益渠道。

其次,在社会分化中新的行动主体的形成,或行动主体的个体化,利益化,是推动这种隐性制度化的重要动力。在原有体制中只是国家及其处于以国家为中心的纵向关系中的单位是社会行动领域中的主体,个人地位完全依附于组织的地位,个人利益尚未真正从组织中分化出来,具有充分独立性。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利益重组,对物质利益的强调快速地强化了利益的个体化,社会的个体单位在社会行动领域中更趋于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做出选择。这也就是说,国家力量已不是唯一的制度化力量。分化了的、多元化的主体产生新的需要,这种力量是自下而上的。特别是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在消费主义和全球化的景观[4]中迅速地产生并不断更新着自身的利益需要。即使是在原有体制中的个人、单位的利益也突显出来。社会个体及其所占据的社会位置、组织开始不断的自我利益化,企业承包后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也在利用原有的资源在不断进行利益扩展。在利益的追逐中,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都被调动起来了,它们促发了新的交往规则、渠道、方式的形成,并趋于实体化。

再次,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以及文化的变迁,一方面使国家失去了文化上的垄断,国家的制度推进也缺少与之相配套的价值支援、文化支援。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文化上出现了迅速的世俗化、大众化、功利化的价值取向,变迁的洪流冲动了最后一块磐石,似乎没有什么是不变的,一切都是暂时的,都会成为过去,这恐怕就是一种最深刻的社会危机。因为人们总是需要一些不变的东西可凭借,可依赖,可托付终身,以不致失落在“逝者如斯”的慨叹中。当由原有的党政意识形态所整合的社会文化体系逐渐解体以后,它所给出的乌托邦式的承诺也烟消云散。这使人想起马克思的名言:“一切固定的古老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清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固定的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待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5]结果不仅是社会的正式制度与其体现的价值出现了分裂,而且社会的价值体系本身出现了分裂、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迅速建立的制度规范很容易趋于形式化。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改革的实用主义的价值导向,社会中的权威部门实际上日渐放弃了伦理上的表率角色,更加剧了社会信仰危机、道德危机,与此相应的是一种极端功利主义的为人处世的态度的盛行。各种传统的文化资源也开始被发掘、改造、利用,往往不是成为托辞,就是成为借口,在不同程度上为隐性的制度生成提供了文化价值上的支持。

但是,多重制度化的结果必然在社会行动领域中导致多重秩序:显在的和隐蔽的。多元制度化本身并不一定就只有副作用,甚至可以说多元化的力量有利于增强社会的活力、有利于更为自由的交往、有利于社会的多样样态。隐性制度化正是处于变迁中的社会自发地以自己的方式所做出的调整,这里有创新、赋予,也有压迫、剥夺,因此,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种方式的抵抗、拒绝、逃避,这正是由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利益关系重组引发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它是在社会的主导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或尚未稳定的时候出现的,这时候它显然是一种分散性、解构性的力量。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种制度化及其结果是有矛盾的,这些矛盾一直贯穿在社会转型过程中。

第一,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国家确定的制度和政策虽然有着越来越明显的利益倾向,但是它无疑仍是社会中最具普遍性、公开性的,因而相对也是比较稳定的、明晰的。而隐性的制度化的结果则往往对外界不是公开明确的,它往往取决于双方的互动和互惠交往、(私人)关系,并且也随着关系、利益的不同而变动的。因之,对一定的关系人和圈内人可以接受的,被认为是公正的,但对于圈外人,则是不公正的,甚至是无序的。如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在今天,腐败已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有着制度的和社会关系网络支撑的现象。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中,这种隐性的制度显然有其极大的副作用,即无法维护和支持一个大范围的社会整合和社会公正。特别是它只能借助于大量的分散的民间的或传统的文化资源,这些资源本身往往就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中有着明显的非理性色彩。

第二,多重秩序共存以及两者的性质不同和矛盾,使社会陷入整体的无序和迷茫中。大量的越轨行为开始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这往往被认为是一个社会风气问题,可是许多人明知不对,或公开反对,但自己却也在这么做。显然,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许多问题都不是规则本身的问题,如“无法可依”,而是社会行动领域另有一套规则。结果是社会整体上的多重秩序共存,社会行为失去了统一的导向。这一现象虽然增加了制度的可选空间和人们行动的自由,但是,它必然导致并助长了一种对待制度规范的极端功利主义的态度、极端自利的态度。人们在这一问题上往往心理上处于一种矛盾状态,并以一种极端功利主义的态度来摆脱这一矛盾。而这,正是引发社会价值观的混乱、社会评价的混乱、以及社会价值体系内在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社会中不确定性的增大,几乎在任何领域中社会交往都趋于成为一种策略,一种技巧,它们时刻化解着社会中任何固定的、普遍的东西。结果是社会的道德沦丧,社会活动也日渐失去了人文的底蕴,一些基本的道德价值都受到怀疑,在这样的社会中,要实现法治社会的设计异常艰难。

第三,隐性制度化现象人为地扩大了社会不平等。当一些人掌握、控制了某种制度资源时,甚至可以超脱任何规范的制约,出现泛化的没有约束的权力或垄断集团。由于没有有效的制约(双重秩序也为人们逃避规范提供了空间),很容易造成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垄断和不择手段地牟利行为的大量出现。双重制度化的格局及其最大动力在于能够给参与人在两种制度空间都带来好处,可以更多的获利。因为某些社会行动者可以采取一种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标准或规则使自己在不同的社会场域处于更有力的地位。这几年关于致富的手段的争议,以及人们对权力的资本化和资本的权力化的普遍的不满也许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因为它造成了社会不公正,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可以凭借着自身的力量通过显性的或隐性的渠道将各种有利的关系加以制度化。代之以国家的正式权力的是强势,包括各种泛化的职位权力。两种秩序使大量的寻租活动成为可能,腐败现象也趋于增多。据统计,到1998年7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受贿、渎职案件共67842件,初步调查50068件,立案侦查24131件,起诉11852件;在立案案件中,贪污受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共7743件,渎职大案共618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党政官员1226人,司法人员2841人。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1998年底对全国22个省市区的2278名城镇居民调查,“惩治腐败”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的首位。[6]。

第四,公平的社会竞争格局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社会竞争一直是一种理想的预期,随着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增多,正式制度推进试图理性地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它在社会行动领域中遇到了各种制度化的阻力。目前主导社会资源分配的有基于权力的秩序,体制的秩序,市场的秩序以及各种非正式的秩序,人们可以依凭自身的权力和实力根据自己的利益在不同的场合采取不同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相互侵蚀,特别是非正式的制度对正式的制度的侵蚀,结果导致的是正式制度的失灵或变形扭曲。有许多名义上是在正式制度的框架内实行的,但是实际上起作用的规则却是另一种隐性的、心照不宣的东西,如选举中的行贿、拉关系现象。由于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有隐性的规则“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社会公正也受到人们的怀疑,而社会公正性的危机则从另一方面,促使着人们心安理得地去寻求不公正的手段来满足自身的利益或作出地位补偿。

这些矛盾及其所导致的后果迅速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不仅削弱了社会正式制度的权威性和规导能力,而且也必然加剧了社会冲突,无论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并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由于社会中缺乏充分的普遍有效的制度基础的支撑,社会的控制体系往往多少处于失灵或半失灵的状态,这些冲突和问题就难以及时地被消解在制度框架之内,结果连锁性地加深了社会危机,也使中国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推进陷于困境之中。

三、普遍的社会秩序:困境与障碍

普遍秩序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维度,获取普遍的社会秩序也是中国在社会转型、走出地方社会、建立全国性的市场体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然而,社会制度体系的转换绝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制度化,要成为一种现实的制度规范,它们必须体现现实的社会关系并得到社会力量的普遍支持。正是在这一开放的、日渐纷杂的社会行动领域中,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推进模式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在制度从一种形式上的规范向社会行动领域推进时,遇到了各种异质性的力量和阻力,使它不能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普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缺欠一种自下而上的普遍的趋力,各种社会力量具有很大的离散性,因而,它又很难自生出具有普遍性的规则来。

就变迁的社会而言,制度推进实际上是各种社会力量的不断互动和组合的一个过程。中国社会现代化的特点决定了制度建立、制度转变的特点,即以国家为中心、以制度变革和新制度的实施来带动社会变革或演变。1949年以后形成的社会制度体系突出地体现了一种以党政国家为轴心的趋中性的控制、权力结构,这一结构也是社会资源分配结构、利益结构。显然,这不是一种社会的制度体系自然形成的过程;中国的现代化是设计式的现代化,正式制度的推进不是各种社会力量的平衡,而是“国家理性”的体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落实。在今天的复杂的、分化的社会背景中,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忽视了社会力量、特别是各种隐性的社会力量的作用。当社会中的利益分配更加自由时,当社会中的私欲泛滥开来时,各种力量,就会从后台走向前台,如决堤之水,爆发出来,冲破一切束缚,自发形成各种社会交往的规则并通过活动本身来强化、维系这些规则。规则、机会、话语,往往可视为同一种利益关系、利益诉求的不同表达。由此看来,中国社会转型中制度建设不能仅靠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如果认识不到社会的各种力量和社会关系的特点,认识不到相应的社会支援的重要性,新的规则及其原则得不到普遍的遵从和认同,结果不仅这些规则会丧失威信和效力,而且连同它们所体现的价值、理想会一同失去吸引力,使社会更深地陷入到一种迷茫状态。过去,靠着广泛的政治动员来起到社会意识统一和增强社会共识的作用;目前随着社会力量的多元化、分化,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理想的激情在冷却,人们趋于更为功利的看问题,看待制度规范;国家作为社会唯一的普遍性的力量(至少在形式上是如此),显然面临着许多问题。这种力量在社会层面上多少被化解了。

但是,当国家力量削弱以后,当社会更突出了经济分层的重要性和经济资源的普遍意义的同时,社会一极并未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制度化的力量,或形成相应的制度推进的强而有力的阶级基础。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更趋于使这一社会成为熟人社会、伦理社会。[7]自发的制约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是伦理性的等级秩序。人们的权利、义务往往取决于人们的相互关系而非外在的规则。(近年来,经常作为参照的所谓“市民社会”显然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是法理社会。权利、义务产生于契约。契约就要有订立的规则。故而在社会行动领域中什么都要讲个规则,这个规则只能是超乎个人关系之外的东西。)社会中的积极资源也往往是按照身份分配的。熟人世界的核心是亲、情,这种亲也可以是利益上的“亲”,它可以无限扩展为一种拟亲关系。情有亲疏,这亲疏就是判断是非的原则,甚至是根本标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熟人社会正是一个利益社会。熟人形成一个利益圈。熟人好办事,可以融通。中国社会在宏观上或许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但是在微观上它是一个熟人社会。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人们的地位和身份角色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这一模糊性并不是说当事人不知道,而是没有公开为一种外在的显在的制度规定。所以,在交往中人们采取的人际关系策略就很重要。正是通过人际交往把正式制度化解了,化解为一种私人关系。依凭熟人关系,各种力量化解在交往之中,而不会普遍化、公开化为正式的制度规则。处理社会关系是一种艺术,甚至这一关系本身都是需要加以营造、修饰、雕琢的。即使是在更广泛的社会行动领域人们也总是倾向把陌生人的关系变为熟人关系,如拉关系、认老乡、送礼。送礼打破了功能关系,因为它是一个障碍,能否把功能性的社会关系变为带有情感色彩的基于回报的个人关系甚至决定了功能性目标的成功与否。中国的单位体制实际上正是实现这一转化的机制。单位功能的综合性,组织成员的关系的全面性,把陌生人关系(利益关系)变成了熟人关系,(私人的利益圈子或基于身份等级的利益分配,在这里,显然存在着不同于公开申明的正式制度规范的另一套规则。)在中国社会,正式制度在社会行动领域的失败的关键也许就在于此:制度形式还在,但关系变了,制度成为一种形式的东西,没有外化出一种社会力量。例如社会信任,往往很难超越个人间的信任,社会的普遍的信任体系建立不起来。社会力量的互动不是引向正式制度的轨道上,而是熟人的利益圈子,即使有矛盾,人们也往往寻求非正式的途径来解决,各种社会力量消解在幕后的交易、平衡之中。因此,在中国,社会运动、冲突、反抗往往不易产生新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

从文化的角度来讲,中国传统的所谓儒教文化的为人处世态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韦伯(在和新教伦理对比时)说儒教精神是一种适应的理性主义:“它要适应外部世界,适应‘世界’的条件。一个能最完美适应的人,换言之,一个只根据生活需要的程度来进行适应的这种理性化的人,并不是一个统一体,而是由种种有用的个别品质所构成的一个组计体。”“生活始终是一连串的事件,而不是有条不紊地朝向超验目标的整体”[8]许烺光把中国人的为人处事态度归结为情境中心的:“一个恪守情境中心的中国人,事实上倾向于具有多重道义准则,”“这些标准也不会给他个人内心带来任何冲突”“中国人对生活的情境中心主义的处理方法更为极端和更为普遍。一切人间事务、一切较高尚的原则、一切超自然事情以及个人的基本价值观,都受到在于别人关系网络中各自所处的立场的影响。”[9]这种适应精神或情境中心主义,体现为中国人的灵活的一面,随机应变、处事灵活,能够尽快地适应环境,或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中国对外界的适应和经济的发展,因为它可以最大限度地汲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灵活也许是实现社会转型、走向现代的全球化的舞台上的一个障碍,即它无法解决普遍秩序的问题、普遍公正的问题。相反,它为人们逃避规范、逃避伦理上的责任提供了借口和社会场景。适应精神是一把双刃剑。这也许是从文化角度上把握中国社会问题的关键。

这里只是试图揭示在中国社会转型中这种社会行动领域双重制度化的现象所带来的问题,普遍秩序建立的两难困境,从这一视角也许可以更进一步揭示出中国社会在现代的场景中所面临的一系列矛盾:普遍理性和局部理性,整体的、显性的无序和局部的、隐性的有序,公域与私域。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制度推进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因此,中国社会能否在变迁中及时地建立普遍有效的规范体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持续性的稳定。从这一角度看,中国社会依旧面临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至少使我们看到社会行动领域的制度推进,一方面,取决于国家在制度化中的角色和方向,取决于国家所依凭的力量,取决于制度规范的包容力;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力量的表达和普遍化程度,社会力量能否走出熟人社会的限制,而指向普通秩序的建构。而这,正是中国社会转型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它不仅意味着形式规则的效力问题,而且意味着社会利益格局的重组和社会权力的分配格局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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