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理解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剩余价值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指出,马克思一生有两大理论发现,一是“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历史唯物主义,一是“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运动规律”——剩余价值理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74-375页。)。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创建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使政治经济学成为真正的科学。
对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否应当有以下的认识:
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阶级性
马克思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出发,从揭示无产阶级被剥削的本质出发,代表无产阶级创立了劳动价值理论,分析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剩余价值就是在这样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创立这样的理论,是因为“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8页。)阶级的历史使命本身体现了剩余价值理论的阶级性。
2.剩余价值理论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理论
除了人类初期还难以自我谋生的原始社会,马克思认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剩余劳动才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以及采取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如利润、利息、地租等。马克思从不认为剩余价值理论可以用来解释资本主义以外的社会,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全部劳动(包括必要劳动)都被奴隶主占有,部分必要劳动再由奴隶主以类似于工具维修费的形式恩赐给奴隶;在封建社会,封建主采取封建地租和超经济强制来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4页。)商品、货币、必要劳动、必要产品、剩余劳动、剩余产品等范畴,是起于原始社会末期直至共产主义实现这么一大段历史时期共有的范畴,而剩余价值,以及绝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率,则只是
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范畴。
3.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6页。)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绝不可能把使用价值看作资本家的直接目的。
4.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可变资本带来的,因而马克思剖析了剩余价值率的范畴,即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率,C+V+m中的m/v,并指出:“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4页。)
从马克思创立剩余价值理论至今,人类已走过了一个多世纪。现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正确分析国情得出的科学论断。这个根据中国国情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论断,已经载入中国共产党党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有两层涵义,一是肯定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二是由于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工业化尚未实现等原因,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这个历史阶段。
既然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以及马克思用以剩余价值理论来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就不能照搬来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存在剩余价值范畴的观点(卓炯,1980),原来不被理论界大多数人所接受。
作为不同历史阶段共有的范畴,社会主义社会同样有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范畴,斯大林称之为“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注: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剩余劳动,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源泉。
剩余价值范畴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不论表现为企业利润,还是表现为国家税收、银行利息、社会保障金,都可以理解成“为社会的劳动”,这早已是多数人的共识。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根据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接受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急于建立单一公有制经济的历史教训,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个体私营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总资本已超过1万亿元。与此同时,股份制经济和多种经济成分的混合经济近几年也有所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还引进了一大批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大跨国公司也纷纷在我国设厂办企业。在分配制度上,十五大提出了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其中也包括“按资分配”。
在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私营控股和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下同)不断发展之际,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剩余价值范畴是否适用于这两类企业?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中的“按资分配”?已引起各方面人士的关注。
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性质。由于我国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的总体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要受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制约和影响,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环境中运
行。它们还必须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依存,加盟于我国的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起着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就业、增加税收、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等作用,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已经具备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在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4页)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普照的光”,尽管在这一社会中存在着小农、个体经营者以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提到的合作工厂,但由于这些企业和生产者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体中生存,使它们也必须按资本主义的方式来经营,因而也具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属性。
承接马克思的思维方法,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普照的光”,不论是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普照的光”中运行,受“普照的光”的制约,就都具备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属性。
同时,由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资金和生产资料归企业主占有,劳动者的部分剩余劳动通过“按资分配”为企业主所得,因而它们又具备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不同的特性,具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资关系的部分属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上述二重属性,也表现为企业行为的二重性:一方面,它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尽力谋求企业主自身的利益,企业主除了按资分配的部分外,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发生矛盾的事时有发生。虽然我们不能把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界定为资本主义企业,不能完全用剩余价值理论来剖析这类企业,但马克思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立场和方法,对剖析这些企业又有一定程度的适用性。
例如,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通过延长工作日,从而延长劳动者为资本家提供剩余劳动的时间,由此榨取的剩余价值,马克思称之为绝对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生产从本质上决不会采取延长劳动者工作日的方法来增加社会财富。建国之初,8小时工作制就已经在我国确立。尽管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却是发展中国家较早施行每周五日工作制的国家。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我国的某些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确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个别企业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根据劳动法由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卫生安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推行社会保障等法规,正是从法律、法规上制约了类似于绝对剩余价值的问题,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普照的光”。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严肃法制,保护劳动者权益,让“普照的光”洒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从而减少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扩大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由此产生的剩余价值,马克思称之为相对剩余价值。马克思对相对剩余价值的论述,对社会主义经济有相当重要的指导意义,“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在这里一般是指劳动过程中的这样一种变化,这种变化能缩短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从而使较小量的劳动获得
生产较大量使用价值的能力。”为此,“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0页。)对社会主义经济而言,不论何种所有制经济,都有通过劳动生产力的提高,通过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增加每个劳动者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即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劳动者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使社会主义经济有更大的发展动力。列宁有句名言:“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保证新社会制度胜利的最主要的东西。资本主义造成了农奴制度下所没有过的劳动生产率。资本主义可以被彻底战胜,而且一定会被彻底战胜,因为社会主义能造成新的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16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高所有部门、所有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对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目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虽然会增加企业主“按资分配”的量,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方法的企业还能取得超额的份额,类似于超额剩余价值;但与此同时,劳动生产率提高会增加劳动者为社会所提供的剩余劳动,增加社会的财富,劳动者自身也会从中直接受益。因此,私营、外资企业主靠提高劳动生产力来谋求更大的利益,应当受到社会的鼓励。
但是,我们决不能用剩余价值率m/v来剖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它已经不是“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程度的准确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m的一部分作为税收属于社会,一部分作为国有银行的利息加入国有银行利润,属于社会,m中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与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不同的含义。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m/v不具备马克思《资本论》中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做的剖析和结论。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及其生产的必要产品,归劳动者所有,这部分分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按生产要素分配中,按管理、按技术的分配,绝大部分也属于必要劳动,但属于复杂层次较高的必要劳动,因而是自乘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经理工资高、专家工资高,现在已经为社会所接受。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及其生产的剩余产品,部分以税收、国有银行利息等形式归全社会劳动者所有。而在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部分剩余劳动则通过“按资分配”的分配机制归出资者所有。属于初次“按资分配”的还有各种股东和数量众多的股民领取的股份分红,购买企业债券领取的债券利息,房屋所有者取得的房租,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取得的地租等,其来源也是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从整个社会来看,劳动者提供的总剩余劳动,还存在以下的“按资分配”:居民储蓄领取的利息,购买国库券领取的利息,基金持有者的基金红利等。如果套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作的剖析,套用剩余价值理论,所有这一切都是对劳动者的掠夺,都属于应当讨伐、应予推翻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但是,我们今天是站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无产阶级已经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无产阶级的最高利益就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首要任务或根本任务:发展生产力。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所阐述的“三个代表”,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根本,是基础,是保障。这就是无产阶级的利益,这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学必须体现其阶级性。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含了“按资分配”,就是出于无产阶级的最高利益,就是出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充分肯定“按资分配”有其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面,同时也不能否定“按资分配”有其消极面,特别是食利者的出现。
社会上的资金和货币,可以用来消费,甚至可以挥霍无度,过纸醉金迷的糜烂生活;但也可以用来投资、办企业,用来购买股票、基金、债券,通过资本市场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以存入银行,由银行贷给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购买国库券,交由国家投资经营。对社会资金和闲散货币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和生产经营,出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以“按资分配”的方式给予鼓励,鼓励其投资,鼓励其投入生产经营,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同样,外国资本引进来,弥补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不足,发展了我国的生产力,让他们获取适当的利润,也是符合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更何况这些投资还能增加就业、扩大税收、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带来国际市场。
前来投资的外商是国外、境外的资产阶级,姑且另作别论。我国的私营企业主现在实际上还只是一个社会阶层,谈不上一个阶级。他们的大多数人出身于劳动人民。他们除了取得“按资分配”的收入外,大多数企业主仍然从事管理劳动,甚至是极为繁忙的劳动。应当承认,从事管理劳动的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他们的收入中也还包含一块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收入。就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而言,他们比收租、领利息、领股息的人具有更高的生产性。因此,用看待剥削阶级的观点来看待他们,把他们推到劳动者的对立面上去,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些年为什么有那么多私营企业要找“红帽子”戴,要挂靠集体或其他所有制?为什么有那么多私营企业主要买“绿卡”、买外国护照?说到底就是不放心,就是看到有人手里还拿着“政治帽子”,他们担心有一天会成为被清算的阶级异己。
我们有些同志,老是用马克思剩余价值的观点来批判当今的私营企业,老是用阶级对立的眼光来看待私营企业主,老是在姓“社”姓“资”的问题上争论不休。这些同志其实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忘记了时间和地点。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要学习马克思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各项改革成败的标准,多做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事,多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话,中国的路子就能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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