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性与公共性--公共权力的双重属性及其归宿_公共权力论文

私人性与公共性——公共权力的两重属性及其归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归宿论文,属性论文,两重论文,权力论文,私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何谓公共权力?一般来说,公共权力被认为是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所赋予和认同,并能够给公众带来保护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公共权力是区别于私人权力而言的,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但是,公共权力无论如何都离不开私人主体,它最终总是在私人主体手中发挥现实作用。所以这一背景就决定了公共权力的两面性:公共性与私人性。本文试图对这两重属性的特征及其天然关联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归宿问题。

一、公共权力的私人性

公共权力的标志性特征就是它的公共性,这一点很容易为人理解(对公共性的问题,后文将要作深入的分析)。但是,要把握公共属性又离不开对公共权力另一重属性的认识,这一属性就是公共权力的私人性。因为公共性只回答了公共权力在特殊的公共场域所产生的规范意义,至于公共权力是如何与实践关联、获得现实动力以及公共权力的局限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却没有答案。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公共权力的私人性入手。

公共权力的私人性首先可以从公共权力的主体归属上来看。所谓公共权力的主体归属就是说无论什么组织的公共权力,最终都要通过组织和个人来行使,从而获得现实性。组织的公共权力可以表现为一系列的职位、责任,但是这些职位和责任的最终载体是作为公共组织成员的个人。这些个体使得公共组织不断运转,发挥应有的效能。个人和组织是公共权力现实力量的推动者。至于由谁来行使这些公共职权,就牵涉到对公共权力执掌者的遴选问题。那些具有超过一般人的知识、能力、财富以及具有丰富社会关系资源和良好家族背景的人就可能会获得这样的机会。无论是通过民主的竞选制,还是非民主的聘任制、举荐制,个人能力和社会关系都是基本的成功因素。这就潜含着权力与个人的内在关联性,即权力对个人的选择是与个人的天赋和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的——无论如何都要被个人或者最多是个人的少数联合体掌握的权力总是以人的现有条件为趋向,并依附于作为主体的个人和组织。这种公共权力与个人主体的相关性,即公共权力的私人性。

公共权力与个人主体的相关性反映了无论什么权力都不可能超脱个人归属,在空中楼阁中存在。这一点正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共通的地方。无论什么权力从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都是指权力主体所具有的属性,即个人为了维持自我的生命而向外部环境施加作用力,以求获取个人生存与生活必需品的能力和欲望。这种权力进入社会领域,在有限的社会空间活动的时候就成为社会权力;进入政治公共领域,肩负社会公众幸福责任的时候就成了政治权力。所以,分析公共权力的属性首先得从它的根本源头入手。从这个角度看,公共权力的私人性就是指公共权力在根源上的私人主体归属性,公共权力也是一种一般性社会权力,受到内在于人性的本原力量和欲望的支配。从词源上考察,英语power一词来自拉丁语potestas或potentia,意指能力,它们都是从拉丁语动词potere即能够引申而来的。在西方学者对权力下的比较代表性的定义中,都反映了这一特征。霍布斯经典、雄辩的著名观点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它表明了权力是为人的利益目的而产生的一种索取能力和手段。罗素认为“权力的含义与物理学的基本概念能量相同的……权力欲,从它极广的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希望能对外界(无论是人的或是非人的)产生预期影响的欲望,这种欲望是人性的主要组成部分”(注:[英]罗素:《权力论》,靳建国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第4、240页。)。当代一些政治社会学家如安东尼·吉登斯和米歇尔·福柯把权力视为产生效果和结果的高度一般化的能力。前者认为权力是同人类行动或动原本身的思想逻辑结合在一起的。后者认为权力是在非平等的、活动的关系相互作用中从无数点行使的东西,权力无处不在,不仅因为它拥抱一切,而且因为它来自一切(注:[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序言第1-22页。)。拉斯维尔对政治(核心为权力)下的著名定义是“谁、何时、如何得到什么”(注:[美]哈罗德·D·拉斯维尔:《政治学》,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我国学者李景鹏也有相似观点,“权力就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见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2页。)。这一概念以“得到”为权力含义的“硬核”,指出了权力作为人的获取或者占有本能的意义。这些权力概念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认为权力是人获取资源和自保的天然本性,人通过不断的获取和占有来完成其物理、生物以及社会意义,并在实在的和形而上的时空中得到确认。

所以说,公共权力无论如何都无法割裂它与私人主体的天然关系。私人主体出于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的动机成为了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公共权力反过来也成为私人主体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但是,公共权力的私人性既然是一种内在于人性本能的自足性欲望,那么它必然存在一种自利倾向。权力掌握在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小集体手中,这些掌权小集体的目的将会和大众目的相左,甚至产生冲突。结果权力持有人的私人性会超越公共权力的规范,使公共权力表现出私人偏好性或者小集体偏好性。受私人偏好影响的公共权力难以沿着公共福利的方向运转,极有可能损害公共性的道德价值。

二、权力私人性的占有逻辑及其后果

权力的私人性中暗藏着一种占有逻辑,正是这种逻辑常常使公共权力发生私人性偏向,并给公共权力的道德责任带来沉重的压力。所谓占有逻辑即个人不断向周围环境占有各类资源而获取物质生存条件和精神满足可能的现实法则。这是个人自保和自足的本能。权力最初来源于潜藏在人类内心深处的生物性占有本能——一种不断获取以满足人生理需求的先天性欲望和能力。这种占有倾向一旦进入社会领域,就总想寻找一个令它满意的对象以获得其现实性。权力迈入社会领域的首要对象就是各类资源,它们是权力获得其实质性意义的必然客体。没有资源作为权力的客体,权力的动力和方向就会瓦解。公共权力的私人载体也是这样的个体或者组织,总想不断占有资源来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社会地位和精神荣誉,因而也受到私人占有逻辑的支配。它经常会表现为一定的个人利用公共权力来满足个人的物质享受和虚荣心,他们甚至会利用既有的权力优势为自己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来垄断社会资源,剥夺他人获取资源的机会。受这种逻辑支配的公共权力就会偏离公共性的轨道,成为私人的仆役,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公共权力的私人占有逻辑会造成对人的支配性。权力的控制和支配性是由资源稀缺决定的。英国社会学家罗德里克·马丁认为,自然资源的急需性是中心性和匮乏性的一个函数,技术和自然资源决定着急需性的情况,急需性和财产继承导致对资源的不同控制形式,而不同控制形式导致因渴望获得资源而形成的依赖,不平衡的依赖和摆脱依赖的有限可能则导致服从(见下页图)(注:[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丰子义、张宁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113页。)。哈耶克指出经济权力可能成为强制的一种工具,虽然它在私人手中决不是支配一个人全部生活的权力,但是“如果把它集中起来作为政治权力的一个工具,它所造成的依附性就与奴隶制度没有什么区别”。(注:[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40页。)

从人类社会进入资本时代开始,公共权力利用对不同资源的占有不断加强对人的控制。资本时代,商品和资本变更了传统社会的权力基础,使区别于封建时代土地、房产等固定资本的流动性资源“货币”成为了资本时代的权力硬核。资本成为公共权力的资源基础,也成为了控制人的工具。马克思揭示出商品和资本是资产阶级用来获取公共权力的手段。资本家正是通过对剩余价值的剥削逐渐走上集中资源、垄断经济权力的道路。他们继而利用经济力量控制政治权力,很快成为统治阶级—以无产阶级为对象的统治阶级。马克思认为,资本成为公共权力的工具的必然结果是资本主义社会两大阶级的尖锐对立,所以打破资本占有的私人所有制是改变资本主义社会法则的必然选择。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种新的权力基础逐渐出现,它就是现代国家的意识形态资源。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一种新神话符号。它能够“把任何事物、任何事件从一种简单的前提中加以推演,而给予令追随者满意的解释”。它具有三个要素:整体的解释人与世界的一切事物的演生;独立于所有经验之上;希望人的思想超越经验,把事实纳入一种绝对的逻辑程序之中(注:[德]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蔡英文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第272、277页。)。这种“暴力般的逻辑”就是意识形态作为权力基础的秘密。它表面上包含着表示权力最高合法性基础的价值内核,所以善于运用神话的人必然掌握价值的标尺,必然会拥有神话的解释权与创新权,因而也会执掌依靠神话而运用的世俗物权。以意识形态资源为基础的权力按照加尔布雷斯的说法是一种“制约性权力”(注:加尔布雷斯将权力分成三种形式:应得权力(condign power)、报偿权力(compensatory power)、制约权力(conditioned power)。这三种权力分别通过强制威胁、正面报偿激励和改变信仰来达到使对方服从的目的。见[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陶远华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页。)。制约性权力是通过改变信仰来实施的。那些看起来自然、适当或者正确的劝导、教育和一定的社会约束可以使某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意志(注:[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陶远华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页。)。他指出,高级资本主义最惹人注目的且完全可能是最重要的成就是它不断的诉诸制约权力,即不断的使经济思想适应于当前的实际需要(注:[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陶远华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88页。)。各种广告、宣传以及经济学家与政客的演说都是最好的制约手段,它可以潜移默化的使受众接收这些道理和信仰的正确性,从而自觉的服从他们的控制。加尔布雷斯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新意识形态,资本家可以不象传统时代那样更注意凭借应得权力和报偿权力,而是利用制约性权力达到更高的控制目的。制约权力的控制性使得现代社会没有了反抗和反思,成为单向度的社会,制造了更多“单向度的人”(注:[德]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重庆出版社,1993年。)。

现代国家在公共权力的控制上远远超过了使用单一手段的水平。它综合使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渗透和控制。现代国家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国家,各类组织资源成为了国家争夺的目标。国家利用政治优势,结合意识形态的渗透、经济力量的报偿和暴力武器的强迫使公民自觉和不自觉的溶入到国家权力圈中。经济学说的合法性制约、官僚制结构的软控制、经济生活的依赖性以及建立的意识形态上的暴力武器的潜在威胁都是现代社会“无人统治”状态的结构性原因。安东尼·吉登斯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民族国家集权的政治状况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酱主义大工业时代经济、政治、军事、意识形态等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产物。在吉登斯看来,现代民族—国家利用工业主义、军事暴力、技术监控等等手段来控制以上的资源和整体社会(注:[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147页。)。在军事工业主义的统治下,暴力暗含在公共权力中,成为统治集团推行自己政策的强力工具;暴力逻辑成为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则,赤裸裸的有形暴力被意识形态、技术监控和工业主义包装,形成一种无形暴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偷偷的支配着公众的利益偏好和价值观,造成人际关系的高度紧张和对立。新暴力统治的最典型代表就是现代国家的极端形态—极权国家。极权国家是二十世纪最让人恐怖的现象,它包括了法西斯主义、苏联式社会主义等利用军事信息技术和高度发达的政治组织技术来实现的极端专制的国家形式。吉登斯总结了极权国家统治权力的四个要素:1、监控的集中化;2、道德整体主义;3、恐怖;4、领袖人物的重要性(注:[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354页。)。极权统治四个要素是极权政府控制各类资源的专断性手段。极权统治者建立集中的监控机器,用信息化技术和军事警察将公民牢牢监控住。意识形态的说教及其创造出来的“道德整体主义”和个人神话使大多数公众迷失了自我判断的能力而丧失在制约权力的网络中。极权统治更加专断和严厉的利用资源,以垄断一切为目的。

在这种权力结构下,民众受到的暴力压制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个体生命基本处于虚无状态。个人逐渐向无个人、无差别、无反思的状况转变。作为个人主动权表现手段的行动和言语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不能发挥应有的回应作用。公共政治生活变得残缺不全,它变成少数专权者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公共政治的价值导向和道德魅力也不复存在。这是公共权力受到私人性占有逻辑支配的最坏也是最终的后果。任何公共权力如果完全受到这种逻辑支配而不能反思和变革,那么公共政治就不再存在,公共性的生命也将会可悲的凋萎。

三、公共性与公共权力的归宿

权力的占有性逻辑是过去世界的主流原则。由这种逻辑支配的权力过于强调权力本体的单维满足,而忽视既是公共权力本身也是个人主体所隐含的另一个需求向度——公共性。它使得世界权力秩序一维化和集权化(甚至极权化),导致公共权力控制性无法阻拦的膨胀,并造成了上文所述的严重后果。那么如何克服公共权力的私人性问题并解决这些严重失衡的后果,或者说如何使公共权力改变私人方向,回归到公共空间的怀抱中呢?有效的途径就是用公共性的原则来重新规范权力私人性的走向、塑造公共权力的构成。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看究竟什么是公共性。公共性不是什么神秘的冥冥之物,它首先是一种体现共同体生存价值的先验的普遍权利。康德在他的论文《永久和平论》中说:“从公共权利的全部质料之中(就国家之内人与人的或者还有各个国家相互之间各种不同的由经验所给定的关系)进行抽象,那么我就只剩下公共性这一形式;这种可能性是每一项权利要求中都包含着的,因为没有它就不会有正义(正义是只能被想象为可以公开宣告的),因而也就不会有权利,权利仅仅是由正义所授予的。”(注:[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39页。)在康德的思想中,公共性是公共权利的本质,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公共性是全体公民都有资格享受他们的普遍权利,任何国家的法规都必须无条件的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公共性与公开性是相近的概念,即“准则的公共性”,“公开宣布有一种在给每个人规定权利的公意”。康德的公共性概念是指先验的权利公共性,它从宏观的层面限定了公共权力的界限,要求公共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循公共权利的先验而肯定的原则。

其次,公共性还有它的空间与时间内涵。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说:“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注:[美]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8页。)阿伦特的公共性概念至少包含三种意义。第一是公共生活的关联性。阿伦特的最有名的比喻是她的桌子比喻,桌子形成了一个公共空间,围坐的人相互关联,又使他们相互隔离。这种互相参照的关系就是一种公共性。第二是公共空间的在场性。阿伦特指出“公共领域的现实性依赖于方方面面的同时存在,公共世界在这种存在中展现自身,无法制订出任何一种共同的方法和标准去衡量这种展现”(注:[美]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4页。)。差异性的同时在场强调了多样共存原则的重要价值。第三是公共空间的恒在性。公共领域的存在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向一个世俗共同体的转变,才完全依赖于一种永恒性。它超越我们的世俗生命,包容一切遗留物,一直延绵持续下去。在这里,公共性是一种质的相关性,不同质的个体以相关性彼此证明,而不是互相排斥、你死我亡。公共性是一个空间与时间融合在一起的概念,是差异性的“同时在场”。阿伦特的贡献在于突出了公共领域的差异共在的重要意义,从而为人们理解公共权力开辟了一条迥异于自然主义逻辑的途径。

公共性的原则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解析和重构合法性公共权力的道路。按照公共性原则理解的公共权力完全不同于彻底的自然主义的生成权力,即在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中取得最终支配性地位的胜利者的权力。具有公共性的公共权力应该是遵循上文所阐述的公共性合法原则,在一个共同性的空间中,每一个生命都有个体主动能力,可以进行自我展现的、以全体公民的普遍权利为方向的全局性权力。首先我们要注意公共权力应该以普遍的公共权利为依归,在它的生成和运行过程中一直贯注着彻底的权利意识,每一行为都自觉的关注和维护大众的权利。这是一种具有规范性意义的要求,它揭示了公共权力的使命和责任,为公共权力的重构指明了方向。所以按照公共性原则规范公共权力的生成,就应该保护作为行动者的行动权利。对行动者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公共权力中私人归属性的认可,但是这是一种规范后的普遍的私人性,是被筛选掉私人偏好性而能够彼此关注、相互协调的私人多样性,是个体共存中的良好合作和积极互动。按照这个要求,公共权力应该形成并生活于一种公共空间,在其中每一个参与者都是权力的自由而能动的一部分,各个主体相互依存于它的共同性之中,没有人会觉得被它排斥和隔离。公共权力既不是生存于公众与掌权者直接对立的斗争场景中,也不是处于一个作为权力母体的个体被削弱本来的权力、不能和公共权力相抗衡的极为不利的境地中。公共权力应该是公共领域的一个现象,它不是专属于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固定权力,而是这样一个领域和职责,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在与他人的共同合作中获得解决社会问题、满足个人欲望的机会。

最能够代表个人权利和主动性、让个人担负起公共权力主体职责的就是他们的“行动权”。现代社会学理论中出现的两种不同的权力观:结构功能理论的控制权力观(power over)和行动理论的行动权力观(power to)。结构理论把结构视为无所不包的权力,把人们降低为只在庞大的预先决定的关系系统中的角色扮演者或职位担任者(注:[美]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4页。),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复杂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变成控制他人的工具。行动理论将权力阐释为“行动权”,即个人利用行动的自由来表达个人意见,对抗强权的不正当支配,争取和保护应有的权利,事实上等同于自由和自治。行动权强调了权力的私人本能性对普通人的价值,即人在社会生活中追寻自我满足和确证价值理想的行为自主能力。行动权的核心概念即为行动。阿伦特是少有的对“行动”这个平常的概念做出天才解释的思想家。她指出行动是“唯一不需要借助任何中介所进行的人的活动,是指人们而不是人类居世的群体条件”,行动依赖于他人的在场,它和语言一起构成了共同体的政治性。行动意味着采取主动、开始和促使某物启动,人们采取主动性,促成行动的产生也就产生了自由原则(注:[美]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0页。)。行动与言语一起构成了人类自我展现的空间,从而使人类能够在一个共同生活的空间中和谐生存。依靠行动,人们主动的进入公共生活空间,与其他同类相互关联,找到确证自我的现实性,这就是行动权的意义。它否定一切利用暴力和其他卑污的手段获取的权力及其对客体的支配性影响,因为这种权力力量的结果是社会的隔离和分裂。从这个意义上说,行动权具有反控制的功能。行动权变革了控制权,从“控制什么的权力”向“做什么的权力”转变,从而赋予了权力更广泛的含义和普遍性的价值。

行动权是公共领域产生的原动力,是它创造了个体展现的空间。个人的行动不仅与我们共有世界的公共部分有着最密切的关系,而且还是一种构建这一公共领域的活动(注:[美]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0页。),是使公共领域(行者言者之间潜在的展现空间)得以存在的东西(注:[美]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8页。)。反过来亦然,公共权力应该是一种行动权,即每个公民的行动权进入公共领域后相互关联又相互抗衡,合作与竞争形成的一种处理公共事务的全局性权力。公民的行动权是它的前提和基础,它既提供了能动力,又创造了压力环境。作为公共权力来源的行动权,试图否定私人性公共权力的控制性欲望和态势,制止由于公共权力中残存的私己性而对社会机体的伤害,把社会权力的价值观引导到一个共同性的道路上来,给予公共权力一个回归母体、贡献社会的机会。它也肯定每个公民个人的自我展现能力,将传统社会被极少数人控制的公共权力空间对全体公民开放,使个体通过参与公共权力的过程享受到自我展现的快乐和成就感。

与行动相伴生的是言语,言行两者密切相关。“没有言语的行动不再是行动,因为这里不再有行动者;而行动者(行动的实践者)只有当他同时也是说话者时,他才能成为行动者”(注:[美]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1页。)。行动和言语帮助人们在公共领域中展现和确证自我,在与他人的相互依赖中获得自我的个性空间。在人们的行动和言语中,个人的主动权力就产生了。“权力只有在行动和言语还未分离的地方,在言语不空洞、行动不粗野的地方,在言辞不用来掩饰目的而用来揭示现实、行动不用来侵犯和毁灭而用来建立关系和创造新的现实的地方,才得以实现。”(注:[美]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0页。)这种权力就是我们所言的行动权。它成为了公共权力,就可以说在公共领域中不再会存在一种可以随便剥夺他人权利的更大的权力,也不会以一种血肉搏斗的方式来竞争权力,只会利用个人的行动能力和理性的言语进行能力和思想的交锋,不同权力的碰撞只会使权力的蛋糕做大,创造力增强。暴力不会有立足之地,暴力逻辑从公共领域中退出,让位给语言权力中的论辩逻辑。语言权力以一种智性的对话论辩方式代替肉体的力量对抗,赋予权力一种话语公共性。

总之,公共权力最终的目标在于:控制权转变为行动权,每个公民被赋予充足的自由空间和自我展现的机会,个人能够积极行动;被培育起来的行动和话语能力可以用来重构公共权力,使得每个公民都有自我确证的机会,并最终促进一种既有包容性又有延展性风格的公共政治文化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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