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传奇《霍小玉传》新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解论文,唐传奇论文,霍小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人小说婚恋题材作品琳琅满目,美不胜收。大多作品难免涉及到婚与恋的矛盾,当男女主人公要把爱情自然延伸到谈婚论嫁阶段的时候,就会遇到社会层面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面对封建礼教、门第观念、父母之命、科举仕途等层层阻力,因男女主人公思想性格、情感浓度等主观方面的差异,会有不同的结果。其中“赴死型”与“离魂型”是奋起抗争最激烈者,往往是主观因素战胜客观阻力;“心诚型”和“复生型”也因矢志追求,锲而不舍,最终获得美满的婚姻,因此男女主人公受到作者乃至历代读者的赞颂。与此相对,其中还有一类作品,笔者名之为“负约逃避”型,其特点是:男女主人公由衷相爱,感情甚笃,以至订约盟誓,以表示爱情的坚贞和长久,但男主人公却因顶不住社会客观压力而负约逃避,因而受到作者与读者的贬斥。蒋防创作的唐传奇中的名篇《霍小玉传》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学界对本篇的研究成果已甚多,笔者仅拟在前人与时贤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学界已经形成定评的某些观点,就男女主人公的评价与作品文化意蕴等方面提出一点拙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 李益:是“负约”而非“负心”
目前所见论及《霍小玉传》的文章,虽在某些方面见仁见智,有所不同,但在将男主人公李益定性为“负心汉”这一点上,却颇为一致。笔者则认为,他是迫于社会客观压力的“负约逃避”,而非主观感情的“负心”。这并非要为李益翻案,而是欲从文本出发,为人物准确定位,以更好地理解文本的认识意义与审美价值。
考之以“负心”一词定性的文本依据,乃出于霍小玉“君是丈夫,负心若此”一语。正因为是出自霍小玉之口,所以论者均袭用之而无人持有疑义。其实这是霍小玉基于“爱之深而恨之切”的愤激之词,也是因李益的不解释而导致的误解,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霍小玉因有误解说李益“负心”可,而论者洞若观火却也借用之评李益则不可。这需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辨析之。《辞海》释“负”的第六个义项为“背弃;违背”。与此相应,释“负心”为“犹言忘恩负义”,“多指对爱情不坚贞”。按此规范与权威的解释,若李益主观感情发生了变化,前爱之而后另有所爱,则可谓之“负心”。如《诗经·卫风·氓》中的男主人公那样,其婚前的“氓之蚩蚩”与婚后的“至于暴矣”构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对女主人公的感情发生了前后判若两人的逆转,那才是典型的负心汉形象。可小说中的李益并非如此,他在内心深处自始至终都是爱着霍小玉的,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只是向客观压力妥协而负约逃避了。这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论证。
第一,李益“诀别东去”赴任前,对霍小玉的爱情是真诚深厚的。他与霍小玉见面后,便由衷感到霍小玉是埋没于“倡家”的“琼林玉树”,而非一般妓女可比,他俩是“两好相映,才貌相兼”,加之少女的“言叙温和,辞气宛媚”感动了他,“态有余妍”、“极尽欢爱”征服了他,他的感情逐渐加浓,境界开始提升,发自内心地爱上了这个聪明美丽、情真意切的少女,并愿意娶之为妻,与之厮守终生。这有他的誓言可证:“平生志愿,今日获从,粉骨碎身,誓不相舍。”这从他说此语时的“不胜感叹”与“引臂替枕”等表现看,起码说话当时是真诚的,而非“浮夸而虚伪”(注:见唐异明《读〈霍小玉传〉,兼论〈莺莺传〉及〈李娃传〉》,《文学遗产》1983年第3期。)。这也有他主动“请以素缣,著之盟约”为证。从作者对盟约“引谕山河,指诚日月,句句恳切,闻之动人”等描写看,作者也认为他是真诚的。这还有李益“如此二岁,日夜相从”等两年如一日的真诚表现为证。从见面至此,可谓之李益感情的升华阶段,直至达到真爱的顶峰。第二阶段为守约阶段。李益与霍小玉相识、相爱是在他“俟试于天官”的候选无聊时期。这个人生阶段的士人仕途不定,无所事事,最容易发生风流韵事,以此来寻求解脱,以慰寂寥。而当仕途甫定,就官上任之时,士人的兴奋中心转移,先立业而后立家,于是“始乱终弃”的故事便频发不绝了。那么,李益又是怎样呢?当他选官已有结果、“授郑县主簿”时,当霍小玉清醒明智地提出八年“短愿”时,如果李益想如一般士人那样“始乱终弃”的话,正逢良机,完全可以顺水推舟,这样既可遂小玉之愿,又不误自己前程,岂不两全其美?况且小玉又是言发肺腑,而非假意试探。对此,李益的表现则是:
生且愧且感,不觉涕流。因谓玉曰:“皎日之誓,死生以之,与卿偕老,犹恐未惬素志,岂敢辄有二三。固请不疑,但端居相待。至八月,必当却到华州,寻使奉迎,相见非远。”
这一番话真诚而明确地表达了他既有誓约,便要终生守之的决心,并安慰小玉,安排好了下一步履约的时间表。可见,李益的表现强于一般士人,起码比《莺莺传》中始乱终弃的张生要好。这一守约阶段颇为重要,它生动地说明,按李益的感情规律与主观意愿,他是要守约一生,绝不会负约,更不会负心的。这是证明李益后来负约的主要原因在客观而非主观的有力证据之一。
第二,李益“到任”后而“负约”,并非内心感情发生了变化。这里的“负约”有两层含义:既指他书之素缣的盟约,也指八月“奉迎”的约定。负约是客观存在,因这二者均未实现,但这是迫于家庭与社会等客观外界的压力,而非李益主观内因的“负心”。家庭原因主要在李益母亲身上,李益“未至家日,太夫人已与商量表妹卢氏,言约已定”。这就排除了李益主观上的责任,说明非出自他本身的意愿。因母亲严厉刚毅,李益才不敢表达己意:“太夫人素严毅,生逡巡不敢辞让,遂就礼谢。”“逡巡”与“辞让”等词语,说明李益主观上还是有抗争的意愿,最后的结果固然有李益性格软弱的因素,但后面也有孝道的制约,太夫人身后有整个封建社会在支持她,这说明双方力量对比之悬殊。社会原因主要是婚姻上的门第观念。这在当时为全社会所奉行,毋庸置疑。作者这里强调“卢亦甲族也”,与卷首的李益“门族清华”遥相呼应,正是门当户对。与此相对,霍小玉的妓女身份,根本无法与甲族的卢氏相抗衡。即使是李益提出来并极力争取,也绝无获准的可能。在封建家长看来,年青人与妓女有点风流韵事,不管是出于性还是为了情,皆无大碍,但若是谈婚论嫁,那是万万不能的。
第三,李益的一再“回避”,是因“衍期负约”,而不能视为负心的证据。作品中先后有两处清楚地说明了李益“回避”不见的原因。一处是定亲时李益为满足卢氏百万聘财的奔波过程的描写:
生家素贫,事须求贷,便托假故,远投亲知,涉历江淮,自秋及夏。生自以孤负盟约,大愆回期,寂不知闻,欲断其望,遥托亲故,不遣漏言。
这表明李益衍期是因为求贷而长途奔波,耗去时日。李益的思维逻辑是,既然已经衍期负约,回复也只能让小玉失望,就不如不令其知,故封锁消息,“欲断其望”,或许这样对小玉更好。可见李益此种做法还是出于善意,也是为小玉着想,也说明他仍是爱小玉的。未成想,这反倒使小玉“羸卧空闺,遂成沉疾”,造成了小玉的更大悲剧,可谓是好心办了坏事。对此不能深文周纳,责之过苛,更不能视之为“负心”的证据。当然,此事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或者把事情原委与苦衷尽情告知小玉,以求得其谅解;或者与小玉暗中保持往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退而求其次。由于人的性格不同而会选取符合其各自性格逻辑的方式,这是性格问题,因而不能完全从道德层面评价其优劣。况且,既然已经负约,哪种方式都会令小玉失望,都是对小玉的损害。
另一处是在李益入长安就亲时,作者写道:
生自以衍期负约,又知玉疾候沉绵,惭耻忍割,终不肯往。晨出暮归,欲以回避。
这次李益先是“潜卜静居,不令人知”,这与前次封锁消息的思路是一致的。当小玉获知其行踪而“多方召致”时,他仍然坚持回避不见,根源仍是“衍期负约”,深层心态是“惭耻”二字。有惭耻之心,说明其良心未泯。这里的文本内涵十分丰富,有一定的矛盾,论者可以从不同角度解释。从情理的角度说,如果还爱小玉,知道她“疾候沉绵”,无论如何应该前往探视,以慰对方之心,也是自慰。从李益的性格和思路说,既然当时无脸面见小玉,隔的时间越长,后果越不好,就越是无脸相见,因此就“惭耻忍割,终不肯往”。这也符合人的心理规律。与此相应,后与小玉相见时,李益也无半句解释开脱之辞,这比“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论语·季氏》)的巧言令色者要强得多。李益身上表现出来的“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士人通病,使他一误再误,最后偏执过度而至于不近情理,以致遭到时人与论者的抨击。
第四,从霍小玉死后李益的表现看,他还是爱霍小玉的,故不能说是负心,而应是作品所说的“孤负盟约”。霍小玉死后,李益“为之缟素,旦夕哭泣甚哀”;安葬后,“生至墓所,尽哀而返”。若是对霍小玉已无感情的负心人,何能至此?李益“就礼于卢氏”后,仍然“伤情感物,郁郁不乐”,这也与李益仍爱小玉而不爱卢氏有关,完全符合“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感情规律。从霍小玉的评断说,她死后重现所言:“愧君相送,尚有余情。幽冥之中,能不感叹。”已经明确肯定了李益对她尚存的爱情,并为之感动。对方的感觉应是最真切的,也是最有力的证据。这是最后的盖棺论定,可以说是纠正了她自己前面对李益“负心若此”的误解。
综上所论,李益应是有错误的好人,而非有优点的恶人。有的论者斥之为“只知玩弄女性而没有真正的爱情”(注:见张友鹤选注《唐宋传奇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51页。),显然失之过苛,也不符合作品的实际。以之论其初始阶段尚可,但论之全人则有以偏概全之失。有的论者进了一步,认为:“李益自然是一个负心汉,但这个形象并不是‘负心’二字可以完全概括的。……他的负心并不是喜新厌旧,他的负心是别有原因。”(注:见唐异明《读〈霍小玉传〉,兼论〈莺莺传〉及〈李娃传〉》。)这说明论者已经看到了以“负心”论李益是与文本有矛盾的,只是固守成见,不肯给他摘去“负心”的帽子。就文本说,李益自己曾两次认定自己是“负约”。论者皆取霍小玉之语,而笔者则认为李益的自评更合于客观实际,故作如上辨析,以还文学形象本来面目,以更深入地理解全篇的文化意蕴。
二 霍小玉:是“至情”女而非弃妇
与对李益的评价相关,对女主人公霍小玉的评价,似也应连带重新思考。现在学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既肯定她的痴情,也同情她的遭遇,更赞赏她的反抗。这符合作者的主观命意,基本不错。但若将李益定性为“负心汉”形象,霍小玉则是一个近乎弃妇的形象了。在中国文学史上,弃妇形象自《诗经》中的《氓》、《谷风》以降,代不乏人,但若这样评价霍小玉,未免降低了霍小玉形象的审美层次,削弱了其认识价值。笔者则认为,既然李益不是负心汉形象,霍小玉当然亦非弃妇形象,而是一个千古少有的“至情”女子形象。其美主要在爱情上的全身心投入,以致超越了婚姻,超越了生死,最后为至情付出了生命。这是光耀千古的闪光点,具有超时空的审美价值。这里以“至情”评价霍小玉,而不同意目前学界普遍使用的“痴情”概念,是借用了汤显祖在《牡丹亭题词》中提出的“至情”论。汤显祖指出:“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生者可以死,死可以生。生而不可与死,死而不可复生者,皆非情之至也。”可见,超越生死,贯通生死是其“至情”论的关键一点。无论是在现实人生还是在文学世界,无情者多多,有情者亦不少,但能达到至情者,实属凤毛麟角,乃是最高层次。蒋防笔下的霍小玉真正是达到了“至情”的最高境界。汤显祖借此题材而写成《紫钗记》,亦是借霍小玉形象来寄托其至情的追求,与《牡丹亭》相互映照,相得益彰。比较而言,“痴情”的评价要低于“至情”,内涵亦有别。考察“痴情”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释之为:“痴心的爱情。”《词源》释“痴心”曰:“痴迷不舍之情。”进一步考察“痴”字的内涵,《词源》释“痴”有三个义项:“不聪慧,呆”;“癫狂”;“爱好至入迷”。皆呈病态,这与疒字旁的字形是一致的,痴情亦如是。即使不是病态,也有不正常、不清醒、分寸失当之意。而霍小玉则非病态,她是理智的清醒的有分寸的至真至善至美的高境界追求。因此说,以“痴情”评价霍小玉不错,她确实有痴情的一面,但还是觉得以更高层次的“至情”二字评价之更恰切,更能突显出她的超凡脱俗和不可企及。前此论者因同情她而迁怒李益,因痛恨李益而更加赞美其反抗与报复,似乎也未抓住其美质的主流。霍小玉的“至情”一以贯之,在不同时期、不同层面以不同形态表现出来。试从以下几个角度论证之。
一是,从择偶标准看,她表现出超凡脱俗的高层次。她“不邀财货,但慕风流”,欲求“好儿郎,格调相称者”。这就超越了金钱、地位等世俗的东西,而把人的素质、格调等更为根本的因素放在了首位。这说明了霍小玉超前的具有近代意义的爱情观,表明霍小玉爱情的真诚纯正与严肃认真,与一般“倡家”拉开了档次。这与其整体素质的超群绝伦有关,是其“姿质秾艳”、“高情逸态”、“音乐诗书,无不通解”等“事事过人”的“谪仙人”特征所决定的。素质高者,其目标自然要高于常人,当然要实现这个高目标的难度也就越大,为此,一旦得到也就会倍加珍惜。当霍小玉见到李益并确认符合她的择偶标准后,其意外欣喜溢于言表。这从她闻李益名时的“非常欢惬”,到见面时的“低鬟微笑”,再到帘幕中的“言叙温和,辞气宛媚”、“态有余妍”、“极尽欢爱”,足见她对李益的特别中意,其间感情逐步升华,直至达到至情的高度。至情使她进一步追求完美,想到爱情永恒性问题。至情中她并没有失去理智,明确想到爱情与其社会地位的矛盾。她的“极欢之际,不觉悲至”,是担心眼前“极其欢爱”的生活不能久长,从其自陈中明确点出两方面原因,一是社会地位的差距:“妾本倡家,自知非匹”;二是人性方面的原因:“但虑一旦色衰,恩移情替”。而当李益主动提出“请以素缣,著之盟约”,并“藏于宝箧之内”后,她确认了李益的真情,更加珍惜二人的互爱。这显然更加浓了爱情的含量,逐步达到了至情的最高峰。然后在此高峰态上“婉娈相得”、“日夜相从”达两年之久。这是此后她一系列行为的感情基础与逻辑起点。
二是,从爱情理想看,她追求的是“至情”境界。关于她提出的八年“短愿”问题,学界有人认为这是“委曲求全”,也有人认为是“自我牺牲”。这些观点固然不错,亦是文本应有之意,但立足当代文化角度重新审视之,这样理解似乎过于消极了,而应该从积极意义方面进一步评价之。笔者认为,这是她爱情理想的个性化表述,是她重感情世界轻现实生活的人生选择,是对真爱的弘扬,是对婚姻的超越,是其“至情”的集中表现。当然也是对不平社会另一种形式的抗争。试想如果爱情不达到制高点,如何能做出这样惊世骇俗的决定,提出这样以少胜多的解决矛盾方案?作者以平静冷峻的笔调,借人物语言洞彻其心灵世界,表达其高远的人生境界与爱情的超凡形态。李益的登科授官并将“之官”的新变化,又一次将霍小玉推到爱情与现实的尖锐矛盾面前,她经过深思熟虑做出了果断决定,显现出她温柔之外的刚烈一面。她从李益主观条件的优越与“堂有严亲”的客观因素两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君之此去,必就佳姻,盟约之言,徒虚语耳”。这写出霍小玉智慧与清醒的一面,揭示出婚姻与爱情难以调和的矛盾现实,按正常思维二人的婚姻已毫无希望与可能,而霍小玉却以超常的思维提出了超常的办法。她坦诚地说:
妾年十八,君才二十有二,迨君壮室之秋,犹有八岁。一生欢爱,愿毕此期。然后妙选高门,以谐秦晋,亦未为晚。妾便舍弃人事,剪发披缁,夙昔之愿,于此足矣。
这段掷地有声的果决语言的内涵相当丰富,可归结出这样几点:从社会现实的角度说,这是婚姻对爱情扭曲的结果,二人可以有不受时空约束的爱情,但绝不可能有为社会认可的婚姻。从李益的角度说,这是霍小玉为对方着想的牺牲与奉献,她可以不要婚姻,而李益则不能不要,这样以李益三十岁为界的人生设计,李益就可先有爱情,纵情驰骋于爱河,三十而立后再去追求事业,同时择取符合社会规范的婚姻,鱼与熊掌兼得。从霍小玉的角度说,这是她经过激烈思想斗争后的艰难选择与取舍——舍弃婚姻而选择爱情。这是她深思熟虑后以弱胜强的超越与升华。真爱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其超越社会现实的婚姻,没有婚姻而胜过婚姻,即以感情的超凡浓度胜过一般人那种走进爱情坟墓后的淡而无味、吵吵闹闹甚至反目成仇的婚姻。这是人生的一种浓缩与转化,她要以一当十,以八年之期完成常人一生的欢爱,以加大生命密度来胜过别人的生命长度。秦观笔下为人传诵的名句“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所表达的超越思想,早已寓于霍小玉的“短愿”之中,且内涵更为丰富。此后她欲转化为六根清净的空门生活,说明在感情世界里,她的生命已经结束,而将进入另一个与感情绝缘的空灵世界。这体现了霍小玉浪漫的理想化的性格,是她超凡脱俗的高层次追求,闪现出具有超时空的人性美、感情美、理想美的光彩。本篇中霍小玉最耀眼的闪光点应在此,而不应是此前学界称道的报复情节。
三是,从殉情结局看,她的以生命为代价是其“至情”的最后证明。关于霍小玉为何而死的问题,笔者认为其死是殉情悲剧,即为真正的爱情不能实现而付出了宝贵的生命,而非怨恨而死。《紫钗记》中的霍小玉也是为真情死了一回——“长哭数声倒地闷绝”,然后在李益的呼唤下又醒转过来,死而复生,这与杜丽娘也十分相似。作者以淋漓尽致的铺叙笔法,从各种角度极力渲染霍小玉的至情表现与殉情悲剧。这表现在霍小玉的一系列行动上,有“数访音信”的急切“寻求”,有“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方召致”的不懈追求,有“日夜涕泣,都忘寝食”的极端举动。这也表现在霍小玉内心感情的揭示上,有不得音信的“怀忧抱恨”与“想望不移”,有知李益避而不见的“恨叹”和“冤愤益深”,有与李益重会时的“含怒凝视”和“长恸号哭”。这还表现在霍小玉身体状况的变化上,由“羸卧空闺,遂成沉疾”,到“委顿床枕”,到“转侧须人”。这种至情又可从霍小玉在重病卧床的情况下,“忽闻生来,欻然自起,更衣而出,恍若有神”等描写中表现出来。凡此足见,刻骨铭心的真爱至情则是贯穿始终的核心因素。这样评价,霍小玉的形象更高更美,更有光彩,更能打动人心。黑格尔精辟地指出:“爱情在女子身上特别显得最美,因为女子把全部精神生活和现实生活都集中在爱情里和推广成为爱情,她只有在爱情里才找到生命的支持力;如果她在爱情方面遭遇不幸,她就会像一道光焰被第一阵狂风吹熄掉。”(注:《美学》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27页。)这种观点正可借用来恰切说明霍小玉的死,帮助读者理解霍小玉的爱情之美的至高层次。
四是,从死后现身看,她身虽殒而魂仍“至情”不改。从男女主人公性格碰撞的角度说,李益的不解释导致了霍小玉的误会,因误会而怨恨,因怨恨而声言要报复:“我死之后,必为厉鬼,使君妻妾,终日不安!”这是霍小玉“负心”判断与刚烈性格相互作用的结果,既符合人物性格逻辑,又合情合理。当李益已经“为之缟素,旦夕哭泣甚哀”之后,霍小玉在“将葬之夕”而魂灵重现,且“容貌妍丽,婉若平生”。她此时“斜身倚帷,手引绣带,顾谓生曰”的神态,充分表明她已经不再怨恨李益;她深情的倾诉语言——“愧君相送,尚有余情。幽冥之中,能不感叹”——清楚地说明她已经认定李益并未负心,因此她已经理解并原谅了他。不仅不再恨他,而且仍然一如既往地含情脉脉,至情不改。如果小说到此戛然而止,那么霍小玉的形象就是完美的,一以贯之的。可小说却仍然铺叙了因为霍小玉的报复而使李益“妻妾终日不安”的恐怖生活,显然就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了。这部分报复内容附于卷尾,虽然有历史上李益“有疾病而多猜忌”(《旧唐书·李益传》)的现实生活原型为据,但将这一恐怖惨剧的产生原因加之霍小玉身上,则未免大大损害了霍小玉的形象,同时也丑化了李益的形象,减弱了作品前面描写的审美感受与艺术魅力,故应视之为“蛇足”与败笔。这说明无论多有才华的作家,当他主题先行、逞意泄忿、过分求奇而任笔写去时,也会造成适得其反的艺术效果,会因违背艺术规律而影响作品的审美价值。这个教训也是值得今人借鉴的。后人对报复情节的处理,可以给笔者的观点提供佐证。冯梦龙在他编纂的《情史类略》中,将《霍小玉传》改名为《李益》收入卷一六《情报类》,可见报复情节对后人的影响之大。而汤显祖在《紫钗记》中删去了报复情节,足见戏剧大师的超凡眼光。
三 意蕴:是爱情悲剧而非道德问题
《霍小玉传》作为中国文学史上的名篇,其文化意蕴丰厚而深刻。其深层意蕴在于,这实质上是社会客观腐朽因素扭曲主观美好感情的一出颇具典型意义的爱情悲剧。从悲剧内涵出发去解读其文化意蕴,更能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其典型意义。恩格斯指出:悲剧表现的是“历史的必然性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冲突(注:恩格斯《致斐·拉萨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586页。)。但是,在唐代社会这个历史阶段,这个爱情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必然要与社会腐朽落后的因素发生冲突,冲突的结果必然以男女主人公的失败而告终。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出典型的爱情悲剧。虽然男女主人公失败了,但它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深邃而久远。即使在今天,这个理想也仍然值得继续追求。鲁迅先生也曾给悲剧下了精辟的定义,他说:“悲剧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注:鲁迅《再论雷峰塔的倒掉》,《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2页。)霍小玉和李益的感情表现和理想追求均有特定的审美价值,因此构成了美被毁灭的悲剧效应。而在美被毁灭的过程中,作品对毁灭美的腐朽势力和落后因素的批判,也就蕴涵其中了。但若按传统观点,把批判的火力都集中到所谓“负心汉”李益身上,那就容易因过分关注表层而削弱对深层文化意蕴的透视,一定程度上也许会降低作品的认识价值和思想意义。如有的论者认为:“霍小玉痴情,李生负心,是这篇小说的主题。”(注:见季光《饱蘸血泪写平康——读〈霍小玉传〉》,《唐传奇鉴赏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7页。)按论者将李益定性为“负心人”的思路说,这样归纳主题并不错,但作品的思想意义便成了对李益的道德批判,霍小玉的悲剧结局就成为了李益的个人责任。这种“二三其德”(《诗经·卫风·氓》)的负心男人形象,早在《诗经》中就已出现,虽历代皆有,但只是个人道德问题,社会批判意义已很有限。李益成了害死霍小玉的作孽者,霍小玉又一再报复他,即使李益罪有应得,可被害的一系列女人,不也是无辜者吗?她也难免成为作孽者。在这种恶性循环中,不仅李益变成丑角了,霍小玉也就不那么美了,整个作品恐怕就难以说是爱情悲剧了。而若按笔者前面对文本的论析,将李益定性为“负约”而非“负心”,那就不是感情改变及道德品质等个人问题,而是客观现实扭曲真挚爱情的社会问题,其社会意义显然就加大了。若把汤显祖的《紫钗记》在此角度的艺术处理拿来做参照,可以加深我们的认识。在总体思路上,汤显祖是要保持人物形象的完美,以突出其“至情”的理想。整个剧作前半是悲剧,后半是喜剧。作者并没有把悲剧的原因加在李益身上,而是归之于“身居太尉势倾朝”的卢太尉逼婚的胁迫。李益既有“已有盟言,不忍相负”的拒绝,也有因“三畏”而“从权机变,暂时应诺”的软弱。这样李益虽然“负约”,但绝对没有“负心”,悲剧的原因主要是卢太尉代表的社会邪恶势力,而不是李益个人。况且,汤显祖还增加了李益捎家书的举动,进一步说明其感情未变,这比其蓝本《霍小玉传》中的李益更美了。而后面的喜剧结局中,因为删去了报复的情节,霍小玉的形象也比原作更有光彩。皇帝的封官赐婚与大团圆结局,虽然落了窠臼,但也是为了凸现其“至情”的理想,况且卢太尉“势压朝纲”,他“设谋招赘”,“有不如意的,都许先斩后奏”,不借助皇帝,矛盾也无法解决。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了客观力量的强大,说明李益的软弱是可以理解的。霍小玉最终理解并原谅了他,道理也在于此。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李益没有责任,李益思想性格有软弱性和妥协性的弱点,这是李益形象中不美的成分,也是士人的通病。但这是性格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与道德败坏的“负心”有本质的不同。因此,霍小玉的死李益应该负次要责任,而不是以前论者所说的“霍小玉的悲惨结局,李益个人应负主要责任”(注:程毅中《唐代小说史》,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我们主要应透过李益形象寻找其身后促使他“负约”的深层社会原因,进而更深刻认识唐代婚恋观念、门第观念与婚姻制度的陈腐性、功利性与落后性,揭露其扭曲青年男女美好感情的罪恶本质,促使读者更好地认识真、善、美,批判假、恶、丑。
从唐代社会习俗和士人的普遍心态看,当时的婚恋观念和门第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门第观深深地影响着婚恋观。婚姻攀高门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这不仅为满足世人的虚荣心理,而且也和功名利禄的追求相辅相成。当时,陇西李氏、太原王氏、荥阳郑氏、范阳卢氏、清河崔氏这五姓是第一流高门世族,如果加上姓氏同而郡望异的博陵崔氏和赵郡李氏,则为五姓七族。他们虽经唐太宗借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的贬抑,仍“旧望不减”(注:《资治通鉴》卷二○○唐纪十六高宗显庆四年(659),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十四册,第6318页。),为维护其血统的高贵和纯洁,不与外族通婚而互相缔结婚姻。这更加重了他们在士人心目中的地位,士林皆以能与之攀亲而为莫大的荣耀。《旧唐书》卷九○《李怀远传》载:(李彭年)“天宝初,又为吏部侍郎,与右相李林甫善。慕山东著姓为婚姻,引就清列,以大其门。”(注:刘昫《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921页。)这就明确地说明了当时世人的此种心态。这还可从反面证明之。《旧唐书》卷八二《李义府传》曰:“关东魏、齐旧姓,虽皆沦替,犹相矜尚,自为婚姻。义府为子求婚不得,乃奏陇西李等七家,不得相与为婚。”(注:刘昫《旧唐书》,第2769页。)向高门世族求婚的行为说明其心理与世风的趋同性,而不达目的的奏请则是恼羞成怒的报复,并非婚姻观念发生了改变。《资治通鉴》也有与此相关的记载:“李义府为其子求婚不获,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劝上矫其弊。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婚姻。……然族望为时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终不与异姓为婚。”(注:《资治通鉴》卷二○○唐纪十六高宗显庆四年(659),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十四册,第6318页。)不得不动用皇权来干预,说明这种风气的严重程度,而圣旨禁止不住,更说明世风民俗难以扭转的强大力量。《隋唐嘉话》载:“薛中书元超谓所亲曰:‘吾不才,富贵过分,然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注:刘餗《隋唐嘉话》卷中,程毅中点校,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8页。)三恨中一、三两条是仕宦问题,第二条就是婚姻问题。这具体而形象地说明了在士人的人生历程中,仕宦和婚姻的密切关系:以仕宦始,以仕宦终,婚姻只是其中的插曲,还是以仕宦第一。换个角度说,若是婚姻攀上高门,又能成为仕宦的阶梯,因而为了达到仕宦的终极目的,士人们在婚姻上就往往不择手段。家长和本人皆如此。《大唐新语》载:“李知白为侍中,子弟才总角而婚名族。”(注:刘肃《大唐新语》卷一一,许德楠、李鼎霞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72页。)《唐国史补》载:“伊慎每求甲族以嫁子,李长荣则求时名以嫁子,皆自署为判官。”(注:李肇《唐国史补》,见《丛书集成新编》,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91页。)这里的“甲族”,意为头等世族,正与《霍小玉传》中的“卢亦甲族”用语与含义相同,可见李益母亲为儿子攀上高门世族婚姻的做法,并非个人问题,与上在李知白、伊慎等家长的心态是一致的,是世风惯性使然,因而李益的顺从也是可以理解的。沈既济《枕中记》中的男主人公卢生也是“娶清河崔氏女”后,“明年,举进士,登第”。婚娶高门与仕宦前途紧密相连。《玉泉子》所记邓敞的婚宦关系更加赤裸裸:邓敞本来“已婚李氏”,但“以孤寒不中第”。这时,有气力且富于财”的牛僧孺之子向邓敞提出交换条件,如果娶他妹妹,就可帮助他中第。邓敞“顾己寒贱,必不能致腾踔,私利其言,许之”。从牛氏的角度可见,当时高门有操纵科举的能力,并将之运用到婚姻之中。从邓敞的角度看,当时某些士人为了中第,往往不择手段,不顾品格,其表现远不如《霍小玉传》中的李益。
比较起来看,唐人小说婚恋题材中的男人形象的品格高下与善恶美丑可分成由上而下多个层次。最高层次是为爱情而牺牲生命者,如进士欧阳詹(黄璞《欧阳詹》),因为悼念痴情而殒命的歌妓,“一恸而卒”,以身殉情。其次是为爱情而舍弃功名者,如秀才裴航(裴铏《裴航》),就为追求爱情而舍弃了功名。其次是痴情不改者,如诗人韩翊(许尧佐《柳氏传》),就是爱情遭遇挫折而痴情不改。这些男人形象是品格高尚的突出代表,是男人中的佼佼者,体现出一种阳刚之美与真情之美,其审美层次可以和霍小玉等女性形象媲美。最低层次是为了自私的目的而始乱终杀者,如《严武》中的严武,为自己逃命而以琵琶弦缢死随他私奔的邻居女子。文中邻居女子的悲惨结局,严武个人就应负主要责任。冯梦龙在他编纂的《情史类略》中,将《霍小玉传》改名为《李益》与《严武》同收入卷一六《情报类》,就是混淆了二者的本质区别。李益虽上不能和前述高层次相比,但也不能打入最低层次。不仅如此,李益还高于始爱而后变心的负心者,还高于始乱终弃而又文过饰非、“善补过者”的张生(元稹《莺莺传》),更高于为科举登第而不顾“已婚李氏”的事实又娶牛氏的邓敞(《玉泉子》)。有比较方有鉴别,这样划分层次进行比较,方能准确对人物进行价值定位。相比之下,李益形象在封建社会中具有普泛性和典型性。
在这种社会习俗和婚姻观念的制约下,属于“倡家”、“贱民”身份的霍小玉的爱情命运就可想而知了。她与社会时代的冲突必然格外激烈,难免成为一位心比天高却命比纸薄的女性典型,堪为唐代众多妓女爱情悲剧的代表。在唐代社会中,妓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数量相当多,在首都长安和全国各大城市均有她们的身影。唐末翰林学士孙棨所著《北里志》中,详细记载了她们与士人的交往情况:
诸妓皆居平康里,举子、新及第进士、三司幕府但未通朝籍未直馆殿者,咸可就诣。如不吝所费,则下车水陆备矣。(《北里志序》)
五代人王仁裕在《开元天宝遗事》中也记载了这方面的资料:
长安有平康坊,妓女所居之地。京师侠少萃集于此,兼每年新进士以红笺名纸游谒其中,时人谓此坊为风流薮泽。
可见唐代的开放性文化为妓女和士人的交往提供了便利条件。妓女的才貌双全令士人心动,士人的风流倜傥与社会地位,也得妓女青睐,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爱情是水到渠成的事。这也自然成为唐代文学的主要题材之一,仅就唐人小说而言,数量也相当多。虽然也有带有理想化色彩的喜剧结局者,如《李娃传》,但是绝大多数是悲剧。虽然造成悲剧的原因各有不同,但均与其妓女身份与当时社会规范的冲突不无关系。按照唐代的社会规范,妓女的地位很低,按当时的婚姻标准,为官宦人家作妾尚不够格,若作正妻绝无可能。孙棨在《北里志·王团儿》中所记亲身经历的与妓女宜之的交往(注:见《说郛三种》第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616—3618页。),可作本篇的一个旁证。妓女宜之才貌双全,她以诗探孙棨之心——“只问仙郎有意无?”孙棨答诗中“泥中莲子虽无染,移入家园未得无”之句,明确表示尽管对方是出污泥而不染的莲子,也不能娶回家中。这说明谈爱情尚可,要婚姻则不可。这也是婚与恋二者矛盾的一个层面。从宜之“览之因泣,不复言,自是情意顿薄”的表现,可见出其悲凉心态。这种悲剧命运是社会强加给她的,她和霍小玉一样也渴望过正常的婚姻生活,但被现实无情地粉碎了。孙棨的拒绝对她的打击之大可想而知。在孙棨的衬托下,更可见李益答应婚姻的非同一般与“负约”的可理解性。在这点上霍小玉是十分清醒的,思维层次要明显高于宜之,她“妾本倡家,自知非匹”之言,理智地认识到婚姻理想的不可能实现,只好退而求其次,只要爱情,不要婚姻。虽然不完美,但她没有放弃,这已经是他人难以做到的了,故显得难能可贵。这是双向互动的过程,社会规范影响着霍小玉的心态,而她在顺应社会规范的同时又超越了它。李益的内心也有矛盾,其矛盾的根源也是婚恋理想与社会规范的冲突。从主观愿望出发,他本想按照感情的驱使,与霍小玉由恋爱而结婚,因此他发誓,他定约,他想坚持一生,但当他一回到母亲身边,老太太所代表的社会规范与习俗势力就沉重地压上来,他就如孙悟空被压在五行山下,难以抗争,无法抗衡,只好违心地选择了符合社会规范的婚姻,造成了终生的悲剧。这种心灵内部的矛盾,以及感情和行为的矛盾,恰恰说明了社会规范的强大无比,作品的最后批判重心应该是社会规范,而非李益本人。因为如果主要是李益本人的“负心”道德问题,那和社会规范的关系就不大了,作品的批判力度和社会价值就小得多。试想,现在唐代的一系列社会规范早已不复存在,而负心的人却仍然层出不穷,这就清楚地说明,负心主要是个人道德问题,应该进行道德批判。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从人类发展史的高度精辟论述了这一问题,这可以启发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霍小玉传》的社会文化意蕴。他说: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婚姻问题的最后决定权怎能属于爱情呢?……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注: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74、75页。)
这深刻而透彻的剖析,指出了婚姻的实质及它与爱情的矛盾,并且几乎涵盖了人类有关婚姻与爱情的所有共性和深层问题,李益与霍小玉的婚恋矛盾,唐代社会乃至整个古代社会的婚姻问题,莫不如此。这就更可见出本篇小说思想内涵的深刻性与典型性。
这里还有对“主题”概念的理解问题,笔者认为,“主题”内涵容量有限,但应该包括三个层面:即作者的主观命意,作品的客观效果和读者的阐释批评。卞孝萱先生认为:“《霍小玉传》是一篇攻击政敌的传奇……蒋防不直接批评李益道德败坏,而借传奇中形形色色的人物之口发表议论,这种手法也是很狡猾的。”“从种种迹象看出:《霍小玉传》是蒋防适应元稹、李绅的政治需要和迎合元稹、李绅的文艺爱好而作。”(注:见《唐人小说与政治》,鹭江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305页。)这实际上就是在探讨蒋防创作《霍小玉传》的主观命意,应属于主题内涵的第一个层面。卞孝萱先生在阐明自己研究思路与重点时明确指出:“我研究唐传奇的重点,在于探求作者之寓意,说白了,就是什么动机驱使他非写这篇传奇不可。这就是我的研究成果与众不同之处。”(注:见《唐传奇新探·后记》,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这种“知人论世”与“以意逆志”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给人以启发。但蒋防作为一位出色的小说家,他在创作过程中又遵循着人物性格逻辑与情理规律的制约,而非图解自己的主观动机,这又使人物形象鲜活起来,作品的文化意蕴也随之丰厚深化了。这也就使作品的客观效果大于其主观命意。从这个角度说,若曰“负心说”是蒋防的主观命意,那么,笔者提出的“负约逃避”的观点,起码是合于作品的客观效果的。比较而言,作品文本所呈现着的客观蕴涵,应该大于作者的主观命意,而且更为重要。因为作者主观上想要表达的东西形诸文字时,未必与作者的初衷相吻合,何况还有读者阐释批评的权利与个性差异呢?作者不然,读者未必不然吗!显然,这些各层面的复杂内涵又是主题概念所难以完全容纳的,所以笔者曾主张以“文化意蕴”取代“主题”概念(注:参见拙著《三国演义源流研究》(修订版)中编第二章第一节,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249页。)。这样,研究者的自由度与客观性会加强,各种观点也可相容并存。
这种作者主观命意和作品客观效果的矛盾,也导致文本的矛盾与不和谐之处。从李益形象看,卷首说他“博求名妓”,他初见霍小玉时自言“鄙夫重色”,这皆是作者在主观命意上贬他。卞孝萱先生就认为:“‘重色’与‘负心’,是蒋防所精心刻画的李益的两个过失。”(注:见《唐人小说与政治》,第303页。)汤显祖在《紫钗记》中的精心改动颇耐人寻味:他改“博求名妓”为“博求名阀”(第八出);改“鄙夫重色”为“鄙夫重貌”(第六出)。虽只一字之差,褒贬倾向却判然有别。从主观命意的角度说,汤显祖意在美化李益,以与“至情”的霍小玉相配。《霍小玉传》中其他男子形象对李益的反衬,如“豪侠之伦,皆怒生之薄行”的群体描写与黄衫豪士的侠义之举,意在通过弘扬豪士的侠义精神,批判李益的软弱性和妥协性等弱点,弥补士人的人格缺陷。再如文人韦夏卿对李益“终能弃置,实是忍人”的指责,这是在借他们之口传达作者贬斥李益的倾向。而这些描写与前面刻画李益真情的情节就形成了矛盾。这些人仅是从李益回避不见的表面现象来推测其内心,而不了解其中的隐情和李益的真实感情。卷末描写李益对妻子卢氏的“声如豺虎”、“备诸毒虐”,简直可以说是丑化李益了,与描写其美的部分矛盾就更大了。从霍小玉形象看,结尾处其报复的一系列情节与其死后魂灵出现所言“愧君相送,尚有余情”等描写,也存在着矛盾之处,这种矛盾显然影响了霍小玉形象的审美效果。
从当代文化的角度观照,李益和霍小玉这两个典型形象具有独特的超时空的文化价值与审美价值,至今依然给人以颇多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