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内分工下新贸易理论的局限和发展——基于钢铁贸易的实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理论论文,贸易论文,钢铁贸易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管理学大师彼特·德鲁克(Peter Drucker)曾指出,工商业正在发生着最伟大的变革,不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企业关系的出现,而是以“供应链伙伴关系”为基础的企业关系的加速增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模块化的加剧,基于产品内分工的供应链间协作生产将逐步取代单个企业独自生产,成为主流的生产方式。
通常,海关统计的某产品出口量是衡量一国该产品贸易量的可靠指标,但随着产品内分工的不断深入,大量产品不仅以最终产品的形式出口,还隐含在供应链中,以中间品的形式出口。例如,钢铁的出口统计,只考虑了钢铁产品贸易(钢筋、型钢、钢卷、钢管等),但却没有考虑汽车、船舶、机械与运输设备等含钢产品的贸易,即钢铁作为中间品的出口,因此,难以反映钢铁的真实出口量。
贸易理论的任务是解释贸易现象,并揭示贸易规律。面对新的基于产品内分工的全球供应链贸易,我们不禁思考,主流的新贸易理论能否解释这一现象,并揭示其规律。
在全球供应链贸易的背景下,本文针对中国钢材产量和出口量变动趋势不一致的现状,提出新贸易理论局限的假说,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方法,探索新贸易理论的局限性及其成因,并指出发展新贸易理论的途径在于,将产业内分工的假设深化为产品内分工,从而将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同时纳入出口产品的统计。这对于在新的背景下,发展新贸易理论、制定国际贸易政策、开展国际贸易统计具有一定的帮助。
二、贸易新现象对新贸易理论的挑战:基于中国钢铁贸易的事实
(一)贸易新现象:全球供应链贸易
全球供应链是供应链在全球化下的跨国延伸,其内涵与供应链一致,只是国际化程度更高,管理更加复杂。“全球供应链贸易”,这一概念尚未有明确的定义,笔者将“全球供应链”视为“国际贸易”的前置定语,尝试将其定义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个实施战略全球化的企业,依据产品内分工的原则,通过全球供应链的运转,实现商品或服务在具有独立关税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交换活动。
审视定义,其中的主语、谓语和宾语分别为“企业”、“实现”和“交换”,我们则从这三方面,比较全球供应链贸易与普通国际贸易的差异。
一是参与贸易的主体,即“企业”的内涵不同。虽然企业都以营利为目的,但从事全球供应链贸易的企业是被包含于供应链之中,为维系稳定的合作和持续的交易,企业会与上下游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而普通企业,由于较多是一次性的交易,供需双方完全独立,难以固定交易对手。
二是贸易利益的来源,即“实现”的方式不同。前者企业通过参与全球供应链,实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协同生产,分享供应链的利益,此时,贸易是生产的必然结果。而普通贸易,只需供求双方确认,贸易利益来源于一次性交易的增值。
三是参与贸易的客体,即“交换”的产品不同。全球供应链贸易包含原材料交易、中间品交易和最终产品的交易,且从节点企业的数量和交易次数上看,中间品在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更大,这正是本文研究的侧重点。而普通国际贸易,多是将最终产品销售至消费者的过程。
(二)一个例子:钢材的全球供应链贸易
由于全球供应链贸易属于一种较新的贸易形式,本文引入钢材全球供应链贸易的例子,一方面,用以说明全球供应链贸易的概念;另一方面,为后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提供依据。
1.参与贸易的主体
众所周知,钢材的生产企业一直积极寻求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构建和完善它们的供应链。以上海宝钢为例,在全球范围内选择其他的铁矿石、煤炭、运输和汽车、家电等的诸多优势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确保原燃料资源、运输能力以及钢材产品市场的长期稳定,如2011年收购宝钢金属汽车零部件板块。
2.贸易利益的来源
炼钢企业参与全球供应链贸易的流程大致如下:首先,矿山开掘企业把开采的铁矿石运往选矿厂;其次,选矿厂对铁矿石进一步加工,提供给炼钢企业;然后,炼钢企业根据工艺流程,生产各种钢材,为下游的造船厂提供中间产品;最后,最终产品船舶被销售至消费者,如图1所示。可见,基于全球供应链的国际贸易,是炼钢企业参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协同生产、获取供应链利益的必然途径。
3.参与贸易的客体
钢材的国际贸易中,包含大量中间品吗?回顾图1,在铁矿山、铁矿厂、炼钢企业、造船厂和消费者的5个节点间,包含四个贸易环节,而其中三个环节属于中间品的贸易,分别为未经加工的铁矿石贸易、加工后的铁矿石贸易和钢材贸易;而只有船厂销售船舶至消费者的过程,属于最终产品的贸易。可见,钢材的出口中,不仅包含最终产品的出口,同样包含大量中间产品的出口。
综上所述,全球供应链贸易不同于普通的国际贸易,钢材贸易在参与主体、贸易利益和参与客体三方面,都符合全球供应链贸易的特征,属于全球供应链贸易。而新贸易理论能否解释钢材的全球供应链贸易,这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三)贸易新现象对新贸易理论的挑战
1.新贸易理论的悖论
钢铁产业是许多国家的支柱产业,备受重视,中国也不例外。自1996年粗钢生产超过1亿吨,中国自此进入世界产钢大国和钢铁贸易大国的行列。一方面,中国钢材①产量从1996年的9338万吨上升到2011年的88131万吨,增长超过8倍,生产规模快速扩张;另一方面,钢材出口量从1996年的422万吨上升到2011年的4888万吨,增长超过10倍(图2)。
图2显示,在钢铁工业飞速发展的16年间,虽然产量和出口量都大幅提升,但两者的变动趋势却不一致,尤其在近些年差异明显,如2009年,钢材产量提升,钢材出口量却大幅下降。
以克鲁格曼(Krugman)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学者认为,即使两国的初始条件完全相同,没有李嘉图(Ricardo)所说的外生比较优势,但如果存在规模经济,两国同样可以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分工,开展贸易。尤其强调,规模经济的来源是:产品出口扩大导致的产品产量的提升。显然,上述数据难以有效支持新贸易理论,生产规模的扩大并未引致国际贸易的同步扩大,甚至不升反降。
2.悖论的两种解释
这一悖论的存在,有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缘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本应出口的钢材,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背景下,被国内大量消费;二是基于规模经济的新贸易理论存在某种局限。
基于第一种解释,是否出口的减速源自国内巨大的需求呢?通常,衡量国内钢材需求的指标是表观消费量,但依据莫拉基尼(Molajoni,2012)的观点,表观消费量只考虑了钢铁产品贸易(钢筋、型钢、钢卷、钢管等),但却没有考虑汽车、轮船、机器、白色家电等含钢产品的贸易,即钢铁间接贸易,因此,表观消费量难以反映钢材的真实需求。
在此,选取工业化率和城市化率为衡量国内钢材消费量的替代指标(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国内钢材需求的两大主因),比较钢材产量增长率、工业化率增长率和城市化率增长率(图3)。
依图可知,在1981年至2011年中,中国工业化率和城市化率增长率增长平缓,且远低于钢材产量增长率,说明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远不足以消费国内生产的钢材。因此,第一种解释是不成立的。
本文讨论第二种解释的思路,尝试针对中国钢材产量和出口量变动趋势不一致的现状,揭示新贸易理论在全球供应链视角下的局限,并解释钢材产量与钢材出口量轨迹相悖离的原因。
三、新贸易理论局限性的成因:产品内分工
(一)产品内分工
1997年,安迪特(Arndt)首次提出产品内分工,但未对这个术语进行深入解释。依据卢峰(2004)的观点,产品内分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国际化演进过程或展开结构,其核心内涵是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工序或区段,通过空间分散化展开成跨区或跨国性的生产链条或体系,从而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参与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环节或区段的生产或供应活动。
以钢材的全球供应链贸易为例,其产品内分工表现为如下环节:首先,工人在巴西矿山开采铁矿石;然后,在巴西矿厂加工铁矿石;之后,在中国炼钢厂冶炼粗钢;最后,粗钢再被加工为各种钢材和钢材制品出口。
(二)产业间分工、产业内分工和产品内分工的区别
产业间分工是国际分工产生和发展的最初阶段,指各个国家按照要素结构或相对价格差异在不同产业间进行分工,通常形成以垂直分工为特征的国际分工格局。
产业内分工是基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和规模效应下,不同规格、不同款式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专业化分工,通常表现为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贸易。
产品内分工与上述两种分工的区别在于:第一,产品内分工研究的是中间产品的交换或中间环节的分工;第二,产品内分工中,生产过程不再由一个企业独立完成,而是由众多企业依托供应链协作生产。
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模块化的不断深入,基于产品内分工的供应链间协作生产将逐步取代单个企业独自生产,成为主流的生产方式。而全球供应链贸易,是这一生产方式的外在表现(表1)。
(三)局限性的成因
新贸易理论通过强调报酬规模递增和不完全竞争,有力地解释了工业化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确立了理论的主流地位。然而,在理论界尚有质疑这一观点的声音,主要可归纳为两类观点:第一,贸易动因的局限。如:杨小凯和张永生(2001)认为交易成本是贸易动因,梅里兹(Melitz,2003)提到企业的异质性,董志勇(2006)认为经济规模、消费者偏好、地理位置等多因素都会影响贸易。第二,理论假设的局限。如:龚宇富(1998)指出该理论带有“世界主义”的色彩,彭徽(2012)认为依据新贸易理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容易招致报复。本文遵循第二类观点,揭示新贸易理论在全球供应链背景下,其假设前提的局限。
为研究新贸易理论的需要,依据海关的统计方法,可将贸易的产品分为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最终贸易品是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产品,如钢材和船舶;中间贸易品是不纳入海关统计,但通过组装或加工程序,以原生或转换形态构成最终贸易品的特定组成部分,如船舶和机械设备生产中所使用的钢材。
新贸易理论的局限在于,以产业内分工而不是产品内分工为理论前提。当最终贸易品的数量不足以反映真实的出口量时,生产规模与以最终贸易品衡量的出口数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就会脱离实际,变得毫无意义,两者的轨迹自然难以趋同。
如图2中,海关在统计钢材出口时,仅将表现为最终贸易品的钢材纳入统计,而包含于船舶和机械设备中的钢材,即中间贸易品形态的钢材,却未纳入统计。显然,在一国大量出口船舶和机械设备时,海关统计的钢材出口量,不足以反映真实的钢材出口情况,而中国恰恰符合这一特征。
四、新贸易理论的发展:理论思路和实证
(一)发展新贸易理论的思路
新贸易理论认为,规模经济是国际贸易的动因,而规模经济的来源是:产品出口扩大导致的产品产量的提升。
在全球供应链视角下,发展新贸易理论的途径在于,将产业内分工的假设深化为产品内分工。此时,新贸易理论所衡量的出口产品,其“产品”的概念应当广义化,即应同时涵盖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两种形态。如钢材的出口统计,应将表现为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的钢材都包括。
此时,新贸易理论应重新表述为:规模经济是国际贸易的动因,而规模经济的来源是:包括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形态的全部产品,其出口扩大导致的产品产量的提升。
(二)实证检验
1.检验的假设、方法和数据
本部分,以钢材贸易为例,基于全球供应链视角下,检验新贸易理论的发展。依据新贸易理论,规模经济是国际贸易的动因,即生产数量是解释变量,出口数量是被解释变量。待检验命题是:钢材生产规模不能解释最终贸易品形态的钢材出口值,但可以解释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形态的钢材出口总值。为检验上述命题,本文采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预期命题检验结果为真。
本文数据皆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其中,最终贸易品形态的钢材出口值查《年鉴》可得。由于难以将所有包含钢材的最终贸易品一一列出,更难以分别计算其中的钢材含量,因此,统计中间贸易品形态的钢材出口值难度较大。然而,在“历年出口货物分类金额”项下,有“机械与运输设备”出口的统计,而机械与运输设备恰是使用钢材为中间品最多的商品,本文按照钢材在机械与运输设备中使用比重的不同,分别假设为20%、40%和60%②,估计钢材的中间贸易品数量。若三种使用比重下,命题检验结果都为真,显然,命题的可信度将获得提高。
鉴于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数据样本区间为1980年至2011年的年度数据,时间序列跨度达到32年,共128组数据。本文用X代表钢材的生产值,用代表钢材的出口值、分别用代表钢材出口值加上20%、40%和60%的机械与运输设备出口值的总值。5组数据轨迹见图4,数据分析使用Eviews6.0软件。
2.平稳性检验
两变量的格兰杰因果检验需要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一是两变量均平稳;二是两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满足两个中的一个即可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若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则格兰杰因果检验结论是无效的。
3.格兰杰因果检验
四对变量格兰杰检验的结果如表3(见下页)所示。
依据表3检验结果,可知:第一,钢材的产值不是钢材出口值的格兰杰原因;第二,钢材的产值分别是钢材出口值加上20%、40%和60%的机械与运输设备值的出口总值的格兰杰原因,且取40%的钢材使用系数时,解释力最强。因此,假设命题得证,即生产规模与最终贸易品形态的钢材出口值之间无因果关系,但生产规模与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形态的钢材出口总值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在全球供应链视角下,将中间贸易品纳入统计范畴时,新贸易理论依然成立。
4.协整检验
依据上述结果,我们不禁想问:钢材产值可以解释包含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形态的钢材出口总值,那么两者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吗?新贸易理论对此的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检验结果表明,虽然钢材产值是供应链出口总值的格兰杰原因,但两者不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说明:除了产值,还有其他影响供应链出口总值的因素,这也符合杨小凯和张永生(2001)、梅里兹(Melitz,2003)和董志勇(2006)的观点,即除了规模经济,还有其他因素会对贸易产生影响。
五、研究结论和未来研究方向
(一)新贸易理论的发展
在全球供应链的背景下,基于产品内分工的供应链间协作生产已取代单个企业独自生产,成为主流的生产方式。新贸易理论的局限性恰恰在于,以产业内分工而不是产品内分工为理论前提,以致于最终贸易品的数量难以反映真实的出口数量。
为此,发展新贸易理论的途径在于,将产业内分工的假设深化为产品内分工。那么,新贸易理论所衡量的出口产品,其“产品”的概念应当广义化,即应同时涵盖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两种形态。
并且,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并未否定新贸易理论,而恰恰相反,指出在全球供应链背景下,若能拓宽“贸易产品”的统计范畴,新贸易理论依然成立。
(二)全球供应链视角下的贸易政策
随着产品内分工的深入,中间贸易品的比重将逐步上升,对中间贸易品的管理政策应引起重视,我们可以从两个视角来审视:
第一,自由贸易政策。在全球供应链时代,产品内贸易比重不断提升,为促进贸易发展,不仅应通过减免关税等政策,降低最终贸易环节的交易成本,还应着力提升供应链各个节点的中间品贸易的交易效率,这与杨小凯和张永生(2001)的思路不谋而合。
第二,保护贸易政策。在全球供应链背景下,贸易保护的效果将受到两方面的削弱:一是出口国可以通过出口最终贸易品,绕过对中间贸易品的保护,如日韩通过汽车出口,带动钢材的出口,中国钢铁协会已经开始关注这一情况;二是进口国对最终产品的贸易保护,会殃及中间贸易品,如“购岛闹剧”下的抵制日货行为,或多或少地伤害着日货供应链中的民族企业。
(三)贸易量和贸易指数的计算
目前,衡量一个开放国的国内需求量为国内产量加上净进口量,但在全球供应链的背景下,国内消费量有相当一部分被国内制造业制造成出口产品,从而这部分国内需求以中间贸易品的形式离开该国,不应纳入该国的真实需求中。换句话说,国内真实需求的计算方法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真实需求=传统真实需求+净中间贸易品进口量=国内产量+净进口量+净中间贸易品进口量。
另外,贸易指数的计算也有类似的问题。以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为例,它通过该产业在该国出口中所占的份额与世界贸易中该产业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份额之比来表示,但其“出口份额”中,未能包含中间贸易品的数量。好比一个汽车和船舶的出口大国,仅用钢材贸易量计算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不足以反映其钢材的国际竞争力。
(四)研究的不足
中间品贸易量的衡量十分困难,本文只是粗略地把“机械与运输设备”的出口,替代为钢材中间贸易品,并估计了三种机械与运输设备的含钢系数。为进一步揭示产品内分工下的全球供应链贸易及其影响,精确计算中间品贸易量应是首要任务,可以考虑以下途径:对最终贸易品和中间贸易品的生产厂商进行调研、对销售市场开展调研或是采用投入产出分析法。这一工作,有待于在今后的研究中深入。
另外,本文以中国钢材贸易为实证对象,为检验本文结论的合理性,应进行更多的实证检验。
注释:
①钢铁统计多用粗钢、钢材和生铁三类产品,本文选取钢材为研究对象。
②尚不能准确算出钢材的使用比重,这也是今后的一个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