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启动钢铁进口第201条(一)_wto论文

美国启动钢铁进口第201条(一)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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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4位美国参议员致信布什总统,要求他启动《美国贸易法》“201条款”保护美国钢铁工业免于灭亡。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启动“201条款”,对美国的钢铁行业予以保护,对进口到美国的钢材、长板等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8%到30%的关税。

3月22日,中国代表团就美方的“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方在华盛顿进行磋商,指出美方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要求美国政府将中国输美钢铁产品按WTO发展中国家规定对待;并声明保留根据WTO协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美国的“201条款”为何物?布什总统为何可以引用该条款保护美国钢铁行业?为什么称美国政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WTO的有关协议都作了哪些规定?

从美国的“201条款”到WTO的“保障措施协定”

美国所谓的“201条款”又称“逃避条款”或“免除条款”,属于保障措施的一种,在GATT中作为第19条,WTO中作为《保障措施协议》的一部分而存在。所谓“保障”是指一国政府在认为某种产品的进口“损害”了本国经济或本国竞争产业时,采取限制进口,包括提高关税、数量限制、要求出口国“自愿”限制等措施保护本国产业的行为。“免除条款”作为保障措施的一部分,是国际贸易体系中最重要的保障机制,在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或国内法中都有相关内容。

现代国际贸易法,包括GATT及WTO中的保障措施均源于美国1934年的互惠贸易协定项目法案。该法案是贸易自由化最初的倡导者,包含了最早的保障政策雏形,至今仍是美国贸易政策的基石。

1943年美国与墨西哥在《美国互惠贸易协定》中首次规定了如今所谓的“免除条款”。1947年与其他21个国家谈判GATT条款及成立“国际贸易组织”时,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其总统行政命令中要求谈判代表在每一项因美国互惠贸易协定项目的授权而达成的贸易协定中列入“免除条款”。1951年,美国国会将“免除条款”列入《贸易协定延长法》,成为美国成文法的一部分,在历年的美国贸易法延长或修改案中得到不断的修改,保留至今。在历次修改中,美国“免除条款”的内容变化成了美国国会中自由贸易与保守主义观点的晴雨表。

此次“201条款”启动的经济及政治背景

自1998年以来,美国已有31家钢铁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或破产,导致数以万计的美国钢铁工人失业。美国钢铁工业把这一切归咎于进口钢材的大量涌入,因此一再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措施。布什去年1月执政后,将钢铁工业面临的问题提到了事关“国家安全问题”的高度,并于去年6月指示国际贸易委员会对钢材进口进行全面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去年10月公布调查结果,称美国钢铁工业受到了廉价进口钢材的损害,并于12月份建议布什对进口钢材征收20至40%的关税以及对某些产品实行进口配额。

布什政府在美国钢材进口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采取这一措施。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1年美国进口钢材2740万吨,比2000年下降7.1%。美国分析家们认为,美国钢铁工业的问题主要在内部,一是新兴的高效率小型钢厂因生产成本远低于大型钢厂而不断蚕食大型钢厂的市场地盘;二是老钢铁公司背负支付退休工人退休金的沉重包袱。

尽管作为一个夕阳产业,就业人数不断下降,钢铁产业在美国一直举足轻重。正因为它日落西山,才导致美国政府的全力保护。这种保护慢慢从贸易范围演绎成“政治事件”。保护钢铁业渐渐成了历届美国政府稳定民心、拉取选票的传统政治手段。

今年11月5日美国国会将进行中期选举,其中众议院的435个席位、参议院的三分之一席位都要重选。共和党和民主党都想在选举中争夺国会控制权。美国西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等州钢铁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选票,对今年中期选举中的6个众议院席位起决定作用,而这6个席位很可能决定执政的共和党能否保住其多数地位。因此,布什出于执政党政治利益的考虑启动“201条款”。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规定,即便各国向WTO提出诉讼申请,需先立案、磋商,磋商不成将进入仲裁程序。之后由WTO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一过程将不超过1年。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申诉。从立案到申诉结束作出最终裁决的整个过程将有15个月。这15个月,为美国钢铁产业赢得缓冲的时间,尤其为布什政府赢得时间。

美国“201条款”

“2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的一部分,和反倾销措施有相同之处,是美国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一旦美国企业、某一行业工会或协会认为,由于产品进口造成该行业破产增多、失业率大幅升高,就可以要求启动“201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由6位委员组成,负责对申请作出决定。如果调查确认“严重损害”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提出建议,要求对进口产品采取配额、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若委员会否定申述,则总统无权援引补救条款。是否执行这些措施的决定权掌握在美国总统手中。

“201条款”在现代国际贸易协定出现前即已存在。其理论基础为经济学的“经济调整”理由与政治学的“实用主义”理由。

经济调整的理由认为,进口,尤其是近期增加的进口,虽然长期来说增加进口国的总体福利,却会给进口国的竞争产业造成损害。国内竞争产业不得不提高竞争力或转移到其他产品的生产以调整进口产品带来的压力。这种调整往往是短暂的和暂时的,因此,在短期内免除进口竞争的压力,有助于国内竞争产业采取必要的调整。

“免除条款”的存在同时也是政治的需要。“贸易保护主义”的力量往往是十分强大的。在涉及进口方面,有重要利益的一方是外国企业,其在国内的政治力量比“贸易保护主义”的力量弱,尤其对进口国决策程序几乎没有影响。贸易自由主义的支持者意识到若完全坚持自由贸易的原则就有可能导致减少贸易壁垒的政策完全被抛弃。因此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允许暂时的和有限的进口壁垒,不仅可以减轻调整的负担,还可以减少阻碍进口的巨大压力。

因此,为了维持政治上对自由贸易的支持,同时给予国内竞争产业一个经济调整时期,贸易协定中包括“免除条款”,允许缔约国暂时提高贸易壁垒,使国内面临严重竞争挑战的产业得到调整。

这样约束贸易的措施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不符。但WTO的建立者认识到,如果不为成员方提供这样一个“逃避”的空间去应付经济和政治压力,对自由贸易和WTO的反对与抗拒就会逐渐形成,最终,导致国际贸易体系陷入危机。“201条款”正是为美国提供了这样一个逃避压力的空间。

美国“201条款”的主要角色是申述方、进口方、外国制造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总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决定美国产业是否已受到进口产品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通常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在60天内完成调查。若调查结果是肯定的,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要求总统给予救济。但最终决定权在于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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