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与农民增收的负相关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增收论文,化与论文,城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9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5)12—0111—04
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在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自1996年农民增收的幅度逐渐减小了。笔者认为,在制度措施不科学或不合理的情况下,城镇化与农民增收之间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
一、城镇化与农民增收负相关的理论分析
城镇化与农民增收之间之所以呈现负相关,是由我国在城乡发展中不合理的制度、措施造成的。主要体现在:
(一)“二元结构”造成城乡不对等发展
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在特有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户籍制度,致使我国社会经济呈现出典型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二元结构”人为地阻碍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以及农民收入的增加。
首先,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能按经济规律合理配置。目前,农业人口和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约束下不可能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土地不断减少,农业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效用只能递减到零以下,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因此降低;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水平和家庭经营条件下农业生产的负效益,导致资金进入不了农业领域,甚至还从农村净流出[1]。
其次,现行户籍制度抑制农民进城就业。现有的户籍制度往往是与相关的福利保障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拥有城镇户口,意味着其择业领域可以拓展到地方政府对农民进城的限制性行业之内,在择业过程中不会因户口问题受到相关歧视。诸如此类的与户籍制度有关的福利保障制度,不仅提高了农民变市民的门槛,加大了农民进城就业的成本和风险,也为城镇政府对农民的就业和其他歧视提供了政策依据[2]。
再次,“回波效应”拉大城乡差距。根据缪尔达尔的观点,在二元结构中,落后地区的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受到发达地区高收入、高收益的吸引而流向发达地区,导致落后地区因要素短缺而加剧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这就是“回波效应”。在目前的“二元结构”中,对于城镇而言,农村是落后元。这样的空间位置,决定了不论是现在,还是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影响农村的主要是回波效应,农村与城市、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收入差距,还将继续扩大[3]。
(二)国家政策向城镇倾斜却忽视农村
首先,农民的生产领域受到政策限制。国家在政策上对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劳动力流动等的限制,使得农民只能局限在比较收益较低的农业当中谋生,很难进入城镇务工。即使在农业领域,也由于不规范的税费征收形成巨大的市场进入成本,把农民挡在了市场大门之外[4]。
其次,农民与市民分配关系不平等。一方面,农民承担了比城镇居民多得多的税费负担,理应得到更多的回报,如公共产品的供给等;另一方面,农民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在再分配当中应该得到特殊的关照。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政府给予城镇居民的分配量要远远大于农民,二者在分配上极不平等。农民进城了,其作为农民的负担却依然不减,他们便处在一种不公的境地:该得到的没有得到,不该拿走的却被拿走了不少[5]。
再次,农民的消费成本明显高于市民。一是在公共产品的消费领域,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一套政策是城市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由国家来提供,另一套政策是农村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主要靠农民自身解决,国家仅给予适当补助[6]。这样,农民能够享受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远不及市民,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较城市严重缺失,好多在城市由政府提供市民免费享受的公共产品到了农村却变成私人产品,由农民自己埋单,如架桥、修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在私人产品的消费领域,市民也能享受到不少免费或政府补贴的消费,而农民则没有。
(三)土地产权制度难以保护农民权益
首先,土地产权界定模糊,土地交易缺乏应有的规范。城镇化需要大量占用农村土地,地方政府可以轻易地利用土地产权不清晰而征占土地。另外,村集体作为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其交易行为易受行政力量约束,在交易过程中,也容易进行灰色交易,从而使村集体资产迅速流失。同时,村集体在出让土地过程中,不是将土地作为资本看待,而仅仅把它看做普通商品一次性交易,失去了土地这种生产要素长期为农民提供收益的可能。
其次,土地产权登记制度滞后致使土地产权界定更为模糊。至今,村集体土地产权证书还没有发放到村集体,从而使对土地产权的界定、保护缺少应有的法律依据。于是地方政府借城镇化之机低价征用土地,继而高价卖出。据调查,地方政府对既耗其财又碍其利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基本上没有完善的要求[7]。
(四)地方政府借城镇化之机进行资本原始积累
财政体制改革完成后,地方政府在现代化的目标导向下,按照中央政府进行原始积累的制度经验,追求城镇化。地方政府在推行城镇化的过程中,用最低价格征用土地,以最高价格卖出土地,最大限度地获取土地资本的增殖收益,以此来实现地方政府的资本原始积累。一些地方政府公开提出要把土地作为政府的第二财源,通过土地批租筹集建设资金,甚至提出“以地生财,以地兴镇”的口号,通过大量攫取土地增殖收益完成资本原始积累。据调查,有些县级地方财政收入的20%~30%来自于土地出让收益,有些乡镇政府预算外收入的80%来源于土地出让收益[8]。这就使农民赖以生存的、农村最稀缺的要素——土地大量流入城镇,而使农村最过剩的要素——劳动力大量滞留农村,人地矛盾更加紧张。
二、城镇化与农民增收负相关的现实分析
(一)高成本的城镇化与农民增收
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从农村向城镇迁移,要支付较高的迁移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首先是制度约束成本。由于目前中国仍采取一种城乡隔离的制度,进城农民要进入城镇尤其是进入大城市就业和生活,受到多方限制,如在大城市安家落户,要支付数量可观的城市增容费。其次是就业成本。进城农民寻找工作,必须支付有关的信息成本,如通过劳务介绍机构,要交纳不少中介费。第三是生活成本。进城农民离开原来的住所和熟悉的环境,与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城镇居民相比,要付出更高的生活代价。如高额的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第四是机会成本。农民进城后,各种形式的农民负担照交不误,但却无法享受上缴费用后应该得到的社会福利。第五是风险成本。由于农民的弱势地位,他们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和组织保障,因而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成本,如农民工工资被长时间拖欠等。
(二)“圈地式”的城镇化与农民增收
首先,上世纪末全国掀起了城镇建设热潮,各地在城镇建设的过程中相互攀比,比规模、比场面,追求城镇的小而全,搞小城镇大建设。其次,地方政府借城镇化之机进行资本原始积累,通过大量攫取土地增殖收益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于是,全国兴起了一股“圈地运动”风,导致农用耕地的急剧减少,资源浪费严重。在进行“圈地运动”的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然而,农民出卖耕地并未给其带来可观的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控制着一级土地市场,先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交城市建设使用。征地收入的分配,农民只得5%~10%,村级经济集体得25%~30%,60%~70%为政府各级部门所得[8]。实际上, 土地的资产收益率是很高的,但大都为地方政府所据有。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不仅低,还常常被乡镇政府乃至干部个人截留。同时,很多地方政府缺乏对失地农民妥善安置,以致在无任何保障情况下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实际上变成不折不扣的失业者,他们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因此,耕地被征用后,原居住地农民的收入与过去相比有所下降。国家统计局2003年在全国对2942户失地农民进行的调查显示,耕地被征占后收入下降的约占46%[9]。
(三)人口的城镇化与农民增收
首先,高素质农民转入城镇,造成农民整体素质下降。在城镇化过程中,必然有一部分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成为城镇人口。在这些率先跳出“农门”的农村人口中,大多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而掌握了一定农业科学技术的人员或是接受了一定教育的人员,属于农民中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人群。这对农民整体素质影响显然是非常巨大的。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本身就不高,如果再从中转移出去一部分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人群,那么农民的整体素质就更低了,这无疑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
其次,农民迁入城镇,造成大量农村财富流失。随着户籍制度、城镇住房和劳动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在某些地区和某些特定时期的突破,一些农民逐渐脱离农村,举家迁移到城镇工作和生活。这些农民一般是农村中率先致富的典型,已经积攒了一定数量的资金。这些农民进入城镇后,会从农村带走大量的财富资源,如有形的货币资金和家庭生活设施、无形的生产财富的能力等,形成农村资金的非农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内部繁殖的城镇化与农民增收
长期以来,中国城镇化采取了城镇内部繁殖策略,城乡之间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从而造成了城乡差别,主要体现为城乡人均收入的差别。
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城乡人均收入的差别越来越大。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市场化促进社会生产价格的形成,各种流动性生产要素内部的收益率在某一个较大地域范围内比较接近,人均收入不应有巨大差别。由于我国推行内部繁殖的城镇化,大多数城镇经济中心地位的形成得益于行政力量,并不符合经济区位优势和交易成本最低法则。借助于强大的行政力量,城镇越来越富强;而农村地区由于没能得到国家政策的平等对待,被无奈地禁锢在制度樊篱中,以致逐步衰退。目前,城乡差距还有日趋扩大的苗头,城乡之间在经济分配上的对立越来越尖锐。像教育、交通、医疗、社会保障、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地区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标志,这其中很多都具有公共物品性质,需要国家财政投资。在城镇当然主要由国家财政统一负责,而农村则主要依靠农民负担。城乡差别的拉大,使农村地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相对恶劣,农民增收难上加难。
三、推动合理的城镇化、实现农民增收的对策
从宏观上看,城镇化仍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鉴于城镇化与农民增收之间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因此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对策,少走弯路。
(一)解放思想,澄清认识,树立正确的城镇化发展观
首先要清除片面宣传城镇化的正面或负面效应的观念,要充分权衡城镇化对农民增收的利弊,树立正确的城镇化发展观;其次要清除为城镇化而城镇化的观念,不能以为把农民转入城市,建一些企业,修一些马路,盖一些房子,就是城镇化[10]。我们要从促进农民增收的视角发展城镇化,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追求片面的城镇化。
(二)全面协调,着眼长远,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城镇化和农业生产的协同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囿于城镇庞大的失业人口压力和农村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我国应致力寻求城镇化与农业发展协调演进的可行模式。在强调城镇化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城镇化在占用耕地、抽取农业部门的人力和物力资本、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等方面存在着制约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并且不可忽视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城镇化有可能加剧城镇业已存在的严重的失业问题以及人口城镇化带来的农村大量生产要素的流失问题。
(三)立足现实,深化改革,完善相应的制度和体制
首先,从宏观上彻底摈弃传统的城乡隔离政策和城市倾斜政策,确立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城乡平等发展的制度及政策体系。重点建立城乡开放、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尤其是城乡开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全面拆除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种种政策性篱笆,消除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和功能性分割,消除城市的职业保护壁垒,以消除各种制度成本,使农民在竞争城镇职业时与城镇居民具有等同的权利和机会。其次,改善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自由流动,对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第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保障资金来源,当前应重点制定落实无地农民和进城农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第四,城镇土地制度必须体现农民作为农村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一方面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限稳定化、长期化,并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实现方式和运行机制,使土地成为农民的真正财富,引导其作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效率配置,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征用程序。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和城镇地域的不断扩大,势必有更多的农用承包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从当前看,农村耕地在向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增殖收益,主要应返还给农业和农民。因此,必须把强制性的行政征用改为交易性的市场购买,让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的市场交易主体,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对农民承包地的不合理征用。
[收稿日期]2005—10—28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社科联2005年度研究课题《农民增收:相关问题研究》(批准号:200505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