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生态伦理观念评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观念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生态伦理学(又称环境伦理学或环境哲学)滥觞于法国学者施韦兹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1923年)和美国学者莱奥波尔德的《大地伦理学》(1933年)。施韦兹和莱奥波尔德提出了两条基本的生态伦理思想:其一,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应从人和社会领域扩展到生物或大地自然界,生物或大地自然界应当象人类一样拥有道德地位并享有道德权利;其二,个人或人类应当对生物或大地自然界负有道德义务或责任。施韦兹认为崇拜生命是伦理学的基础,尊重生命是伦理学的灵魂;维护、发展和完善生命是善;损害和毁坏生命是恶。因此,在尊重生命的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是人对所有生物负有责任。莱奥波尔德则更进一步,提倡大地伦理学,主张将伦理主体从人类扩大到大地或自然界,给其以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要求人类关心、尊重所有生命和自然界。由于他们的思想大大超出了当时人们的眼界,因此,当时并没有被社会所接受而只为少数人所知晓。在60年代末轰轰烈烈的环境保护运动中,才重新发现了这二位“先知”的新思想,并逐步兴起了关于生态伦理学的热烈讨论。尽管如此,他们的思想从一开始就为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确定了方向。
1975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发表了《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一文,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论证了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此后,他又通过发表一系列论文和专著,建构了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框架。其理论框架是:生态环境或大自然是一个整体,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事物都是大自然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自己的地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而都具有内在价值,因此,自然界中每一事物都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并享有道德权利。其实践框架是: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存在权利,关心、保护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
罗尔斯顿认为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新伦理学。他说:“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种的福利”,这是新伦理学与旧伦理学的鲜明区别。其实,罗尔斯顿的生态伦理学只是当前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即环境(或自然界)整体主义派。尽管西方生态伦理学者有着一些共同的基本观念,比如都承认自然界的某部分或自然界整体具有内在价值或价值,并且都以此为据推证自然界(或其中某些因素)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人类应当尊重它们的内在价值或生存(存在)权利等等,但由于他们各自理论出发点的不同,其理论体系又各具特点,分成了不同的流派。这些流派主要有①传统的泛人道主义派、②感知主义派、③生机主义派、④整体主义派。
传统的泛人道主义(又称传统的泛道德主义)试图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外延伸至子孙后代,甚至非人类的动物、植物,乃至对整个自然界都给予道德关怀和保护,当然这完全是从人的利益出发的。该流派的著名代表弗兰克纳认为,对当前环境问题,传统伦理学仍然适用,不需要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其实,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外延伸至自然界,本身就是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感知主义派认为,具有感觉或感知能力,能够感受苦乐,是形成道德的充要条件,因而具有感觉能力的动物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生机主义派认为,所有生物都有相似的生命机制,因而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应当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下述总结性结论:从总体而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念包括理论观念和实践观念两部分,其理论观念是自然界的价值观念和自然界的权利观念,其实践观念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观念。具体而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念有如下几点:①自然界或其某部分有某种共同特点;②这种特点决定了它们有其内在价值或价值;③这种内在价值或价值决定了它们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④为此,人类应当尊重、关怀、保护它们的存在(或生存)和发展。实质而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就是主张人类与自然界或其某部分之间存在着伦理关系,人类应当尊重、关怀、保护它们的存在(或生存)权利。
可见,西方生态伦理学虽然分成许多流派,各种流派的理论观点不尽一致,但是它们有上述共同的基本观念,这些共同的基本观念构成了贯通于各流派的共同的理论内核体系。我们所要分析研究的就是这种共同的基本观念或共同的理论内核体系。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些基本观念?它们有多大的合理性?理论上能不能站得住脚呢?笔者以为,这些基本观念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大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在高速度发展的同时,越来越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平衡的严重失调,破坏了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自然条件,从而反过来威胁到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出于对人类前途命运的长远考虑,人类开始关心自己的生存环境,意识到了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对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因而,从关注人类自身利益出发去关注自然界的存在、发展状况逐渐地成为全人类的共识。西方生态伦理学就是这种情势的集中反映,表现了人类对自身利益和自然界的密切关注,反映了人类和自然界之间那种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但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这种反映从总体上看是有重大缺陷,有失偏颇的,这就是对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作了错误的理解,将自然界对人类来说的一般的价值存在关系加以歪曲地解释并无端地上升为本来就不存在的伦理关系,从而得出了许多错误的结论。这些结论是:自然界有自己的“内在价值”;自然界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人类应当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存在权利。
从逻辑上来看,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念体系中理论出发点是不正确的,前提与结论、结论与结论之间也是缺乏过渡性的。首先,从前提看,其理论出发点自然界或其某部分有其“内在价值”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除传统的泛人道主义派外,其余几派都承认自然界或其某部分除了作为人的工具性价值以外还有其“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什么?各派回答各不相同。整体主义派认为事物的“内在价值”是各种事物在自然界整体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感知主义派认为只要有感觉能力就有“内在价值”,生机主义派则把生命现象看作是事物的“内在价值”。“独特地位与作用”也好,“感觉能力”也好,“生命现象”也好,难道它们就是所谓的“内在价值”吗?否!价值是一种关系,只存在于一事物与某种人类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之间,不存在所谓的没有需要的“内在”价值。所谓“独特地位与作用”,所谓“感觉能力”,所谓“生命现象”自身并不构成价值,因为没有需要它们的对象性主体的存在。那么,除此以外,“内在价值”是何所指呢?我们说,它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想而已。其次,即使自然界具有着自身的“内在价值”或价值,也不能由此过渡到自然界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的观点,因为二者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一事物有价值,我们应当珍惜、爱护并合理的使用它,但不是从道义上尊重与保护它,如果说有尊重,那也只是对花费在这上面的别人的劳动的尊重。事实上,对于有价值事物本身,我们是从来不尊重它的,除非它代表了我们人类的某种感情。从理论上看,事物的有价值与对事物的道义上的尊重是正相反对的关系:有价值正是为了使用,珍惜、爱护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充分使用,而使用本身不但没有任何尊重、保护的含义,相反正是对事物的消灭。其三,因此,我们无法推出人类应当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存在权利的观点。自然界没有“内在价值”。因而也就无所谓对它的尊重,即使有“内在价值”,也不会产生对它的尊重。自然界没有意识,没有什么权利欲念,不需要也不会有什么“生存”权利,即使有,也是靠人类的施舍,它们自己不会去主动自觉地占有。其实,自然界的每种事物包括整个自然界的存在状况如何对于自然界本身来说都是无所谓的,因而自然界不会赋予自己或某种特殊事物什么(生存或存在)权利,只是人类这种能够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自我赋予自己什么权利。
从理论上看,人类和自然界之间不存在产生伦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伦理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就是:①不同主体的存在;②不同主体间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伦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伦理主体具有自觉地、能动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和资格。而自然界只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客体,本身没有意识和意志,不具备自觉主动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因而不能充当伦理关系的主体。另一方面,人类与自然界之间也不可能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为自然界不能自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何况供给人类资源并不是自然界的义务,相反,人类从自然界索取财富正是牺牲了自然界的“生存权利”。人类的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是靠牺牲自然的存在“权利”来实现的,这一铁的事实说明,自然界在人类面前是无任何“权利”可言的,有的只是所谓的“义务”;自然界和人类之间的关系正是反伦理学的。
从事实上看,自然界和人类之间根本不曾存在过伦理关系,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有。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实际关系是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在这种基本的关系之上是绝不可能引申出伦理关系的。人类对自然界的任何利用,都必然地和无情地牺牲着所谓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生存权利”或“存在权利”,哪里还谈得上对自然界的道德尊重与道德关怀呢?过去,我们曾无情地掠夺、破坏过自然界,并因此遭到过自然界的无情惩罚,现在我们害怕了,为了避免这种惩罚对自然界的掠夺变得有节制了,这说明我们对自然界有情了吗?没有,这只说明我们人类对自己的未来有情而已。只要人类和自然界之间的这种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不改变(这是不会改变的!),人类就不会对自然界产生道德关怀的心理,即使有,也仅限于因一时冲动而带来的对自然界的假惺惺的甜言蜜语,决不会去付诸道德行动。因为人类十分清楚,如果哪一天人类真要较起真来,同自然界讲什么伦理道德,并十分真诚地尊重自然界的存在权利,那么,不用说人类的美好生活立刻毁于一旦,恐怕人类的末日就要到了。
这样看来,西方生态伦理的基本观念从总体上来说就站不住脚了。主张生态环境或自然界有其内在价值的观点,主张生态环境或自然界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的观点,主张人类应当尊重包括动植物在内的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存在权利的观点,主张生态伦理本质上是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观点,是没有任何逻辑根据、理论根据和事实根据的。
既然如此,那么,到底存在不存在生态伦理呢?如果存在生态伦理,那它到底指的是什么呢?我们说,生态伦理是存在着的,当然它不是指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伦理关系,从本质上看它是指由伦理关系的客体——生态环境引起并由其中介着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伦理关系涵盖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社会伦理关系的客体不同,社会伦理生活就形成了各有自身特点的不同领域。这样,同样是协调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伦理关系,由于涉及客体性质不同,在不同的领域中就表现出许多具体的特点,形成了自己独具特点的伦理内容。为了深入具体地研究社会伦理关系,我们有必要将某个特定领域的伦理关系从整个社会伦理生活中分离出来加以单独具体的分析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社会伦理生活,于是就与社会生活诸领域相一致产生了许多反映不同领域的伦理学,如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科技伦理、婚姻伦理等等,生态伦理不过是这众多的“领域”伦理学中的一个小分支而已。当然,依客体不同分为不同领域,并不就是以客体与人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事实上,这种所谓的伦理关系并不存在),而是由这种特定客体所引起的特定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正如经济伦理学研究的不是人与商品的“伦理关系”、婚姻伦理学研究的不是人与婚姻之间的“伦理关系”一样,为什么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就一定是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呢?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客体,本身已是“人化”的自然,是社会关系的凝结物,因而它中介着人们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生态伦理本质上就是这种社会关系,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只不过是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本身并不就是这种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着生态伦理关系,是因为人类为了自身长远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最深刻的基础则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的相互依存、制约关系。一方面,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经常的和必要的条件,其存在状况如何,直接制约、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特别是社会关系状况如何又反过来影响和制约着自然界的存在状况。这种交互作用关系说明,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协调各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步调一致地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界,改善自然界的存在状况,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以便为人类社会保持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因此,生态伦理协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或自然界之间的矛盾。因而,生态伦理并不是象西方生态伦理学所认为的那样人类要对生态环境或自然界讲人道主义,即使如此,也是一种拟人化的人道主义。
这样看来,生态伦理的基本观念应当是这样的:①生态环境或自然界与人类之间有着一种交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②由上述关系所决定,人类为自己长远的存在、发展利益计,必须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保护生态平衡,与自然界形成一种和谐的同步发展关系;③为达此上述目的,人类必须协调社会各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协调一致地有节制的开发、利用自然,此便是生态伦理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