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农业利用外资政策及其启示_巴西经济论文

发展中国家农业利用外资政策及其启示_巴西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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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有关政策

韩国

1960年,韩国政府为了克服经济困难,促进经济发展,公布了第一个《外资引进促进法》,开始引进外资,其中农业是这一时期产业投向的重点,但这时政策的重点是利用国外贷款,而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1966年,韩国政府公布了新的《外资引进法》,在注重国外借款的同时,开始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70年代又出台了一些新的鼓励措施,公布了鼓励外国投资的产业部门,到1978年,韩国废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的特殊优惠待遇,开始有选择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进入80年代以后,韩国开始实施贸易自由化,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对外商投资的某些限制,同时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1993年6月, 为了适应乌拉圭回合关贸总协定谈判以及“韩国经济国际化”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加速韩国产业结构调整,韩国政府发表了《开放外国人投资五年计划》,再一次放宽了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主要内容有:对当时尚限制外商投资的287 个行业实行逐步向外商开放市场的预告制度,即每年预告下一年向外商开放投资市场的名单,除了10个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行业外,其他产业将逐步向外商开放投资市场,决定某个产业何时开放要看该产业是否已具备同外资抗衡的竞争力。到1997年,禁止和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减少到92个,外国人投资自由化率提高到93.4%,到2000年将进一步提高到97.2%。其中与农业有关的投资开放日程表如下:1993年7月1日起开放养蜂业、养蚕业、狩猎娱乐及相关服务业、森林野生材料采集;1994年1月1日起开放马、羊饲养,园艺服务,林业及原木采伐服务业;1995年1月1日起开放水果生产;1996年1月1日起开放专业园艺生产培育,饮料、调味作物生产,其他种类畜禽养殖;1997年1月1日起开放蔬菜种植、奶牛场、养猪场、养蜂业。到1997年,在农业方面继续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有:粮食作物的种植、近海捕捞、海上渔场、内河捕捞。在管理体制上扩大地方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权限,对与地方投资有关的许可申请,逐渐委托给地方自治团体办理,以推动各地方引进外资,发展有地方特色的产业。

韩国外资中农业的比例一直不高,只有在官方借款方面比重稍高,大约在10—25%之间,而商业贷款和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很少,基本上都在1%以下,这与韩国政府的外向型经济政策密切相关, 因为工业一直是韩国经济发展的重点,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相对较弱。韩国农业利用外资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化肥、灌溉、渔业、农产品加工及农村地区开发等领域。在化肥方面,50—60年代,韩国为了解决化肥进口问题,实现肥料自给,利用美国、日本及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兴建了几个大型化肥厂,基本上实现了化肥自给;在灌溉方面,60—70年代,韩国政府利用大量的国外政府贷款(主要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兴修水利,开发灌溉工程;在渔业方面,50—60年代韩国渔业比较落后,为了大力发展水产和远洋捕鱼,韩国利用了美国、伊朗、前西德等国的商业贷款,购入远洋渔船和拖网渔船,资金数量一般不大,在几十万到几百万美元之间,最多的是1964年使用伊朗商业贷款,购入91只渔船,使得韩国渔业发展迅速,之后,韩国又积极吸引外资发展水产加工业,并开始大量出口,到80年代韩国鱼产量居世界第8位, 近年来韩国政府对远洋渔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远洋企业实行免税制,积极鼓励与外国渔业的合作,使得韩国的远洋船进一步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在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方面,主要是利用外资建立饲料加工厂和乳品加工厂,使得畜产品和加工业在农业中的比重增加;韩国农业利用外资最多的是70年代在农业地区综合开发上,第一个农村发展项目,耗资1.43亿美元,在农村多个部门有上百个子项目,包括小型灌溉、山地治理、造林、修建乡村道路和桥梁、农村供水和农村电气化,并提供技术指导,第二个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耗资2.32亿美元,其中世界银行投资9500万美元,主要内容是发展小型灌溉、洪水控制、供水和农村电话,项目完成较好,两个项目共有1100多万人口受益。80年代以后,韩国政府把发展农村乡镇企业置于国家开发战略的重要地位,制定了更为有力的措施,积极鼓励外商到农村地区投资建厂,发展农村工业。

印度

印度是农业大国,全国9亿人口中70%居住在农村。90年代以前,印度中央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一直起着统治作用,在这种模式下,印度经济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快,当时虽有外资但数量不大,绝大部分属于外国经济援助,其中农业是重点之一。当时印度利用外资的原则是:在利用外资的同时,经济发展要以自力更生为主,外资流量可以保持,但必须逐步消除对外援的依赖。农业方面利用外资的目标很明确,主要服从全国农业发展战略,优先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加强水利灌溉工程建设和化肥农业机械生产。 1991年6月印度拉奥政府执政后,进行全面经济改革,对外国投资体制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较大程度的调整,投资领域进一步放宽,除了具有战略和军事意义的部门外,政府将开放所有的制造业部门,取消垄断,鼓励竞争;取消了大多数行业进口的许可限制;使卢比贬值;大幅度降低关税,使得海关最高税率下降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所得税的免税额进一步由2.2万卢比增加到2.8万卢比,以更多地吸引投资者;大幅度提高外资的持股率,政府确定为优先发展的34种行业,外资的持股率从原来的40%提高到51%,并取消了过去附加的有关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规定等。拉奥政府的经济改革政策仍把发展农业放在优先的地位。1993年印度颁布了农业发展十点计划,其核心内容是强调通过生物工艺学的应用和向农民转让科技知识来提高农作物的单位产量和产品质量,改善印度农业生产率与生产规模不符的问题,提高印度农产品竞争力并扩大出口。该计划被称为印度农业的二次革命。拉奥政府的新的外资政策受到了热烈欢迎,在此之后的一年里外商投资大幅度增加,投资额达6.9亿美元, 是前一年的15倍,此后又进一步增加,大量外资的引入,为印度经济增添了新的动力。1997年上台的联合政府大体上持续了这些改革。总的来看,印度在农业利用外资方面依靠世界银行的援助,积极争取优惠贷款,同时十分注意外资来源的多样化,以有效避免因过分依赖于一两个国家而受制于人的情况;在引进方式上,印度认为利用外资不仅仅是增加投资的一种手段,还是引进发展经济急需的先进技术的一种媒介,因而把引进技术作为农业利用外资的重点;在农业外资的管理上,印度实行严格的外债管理制度,采用集中统一的做法,把全部外资项目列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

泰国

泰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把农业作为实现工业化的基础,利用本国的农业、水产、畜牧等资源,走“农产品资源加工立国”的道路。早在60年代,泰国政府便提出“要以农业的发展来支持和推动工业化的进程,通过扩大农产品的出口为发展工业提供充裕的资金”。因而,政府除了向农业大量投资和提供低息贷款外,还注意抓农业的多种经营和出口产品结构的多元化。在利用外资方面,采取了以吸引直接投资和股票投资为主,向国外举债为辅的政策。1962年泰国颁布了《工业投资促进法》, 将农业及与农业有关的工业列为突出位置,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1977年泰国投资局又公布了《投资奖励法案》,将以农作物或自然资源为原料的产业、幼稚产业及传统工艺产业等作为国家鼓励投资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与农业有关的部门包括:为出口和制造工业提供原料的大规模种植园,包括香蕉、油棕、椰子等,此外还有渔业、鱼产品加工、畜牧等部门。80年代泰国提出的吸收外资的5 个优先部门中,农业就占了3个, 其中以天然资源为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居第二位。90年代,农业仍是泰国利用外资优先发展的6个部门之一, 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优惠政策。泰国在农业利用外资政策上,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一些项目采取了限制措施,如,凡产品以内销为主的项目,泰国人必须拥有51%以上的股份;对于投资于农业、畜牧业、水产业、矿物勘探及开采、服务业的项目,泰国人必须拥有60%以上的股份。从长远来看,泰国政府重点还是鼓励开发引进新的节省劳动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加强有关教育和培训的同时,提高农业部门工人的劳动保护、工资和社会福利待遇。

菲律宾

菲律宾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鼓励外国投资,主要分为地区鼓励和行业鼓励,其中农业是行业鼓励的重点之一。据估计,1989年以来,由于政府积极鼓励对农村的投资,结果有70%以上的投资转向农村。1991年《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投资于“负效应名单”以外的任何项目,1992年菲律宾政府又颁布了优先投资计划,其目的是通过给予优惠政策对投资与优先发展行业的外国投资给予鼓励。其中和菲律宾粮食计划有关的农业、林业、矿业、服务业,包括适合的食品加工业被列为投资优先领域,这些领域的企业称为先锋企业, 在先锋企业外商可以100%地拥有企业。农业方面具体包括:培育良种,植物种植技术,牛、猪、家禽优选技术,农产品、牲畜、家禽初级加工技术;渔业和林业方面包括:100吨以上的捕鱼船的建造、淡水和海水养殖技术、 家具和建筑材料加工,以及与农牧业有关的食物油类加工、灌溉技术设备等。另外还有许多优惠措施,如新建的先锋企业免交6年收入税, 非先锋企业免交4年收入税,对农业生产投资等的进口程序简化, 如果达到政府规定的下列三个条件之一,还可延长一年免税期,即使用当地原料、符合投资署征订的资本设备和雇工条例,注册后的前三年每年外汇收入在50万美元以上;对于农业生产者,在其注册后或营业后的10年内,繁殖种畜和遗传物质的进口免征各种赋税;使用本国繁殖种畜和遗传物质的农业生产者在注册后或营业后10年内可享受税收信贷,另外,在菲律宾不发达地区的外资企业除享有和投资先锋领域的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对于某些领域,菲律宾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其中包括水稻和玉米生产。

印度尼西亚

印尼农业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70年代中期以来,印尼奉行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引进外资,颁布了《外国投资法》,积极鼓励外国投资者对印尼农业进行投资,并明确规定了对某些农业基础部门的外国私人投资加以指导。这些措施包括:第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人口稠密地区投资生产肥料、农药、农用机具包括喷洒设备、机耕设备、抽水设备和柴油机以及包装材料和加工厂;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人口稀疏地区投资开发与食品和农用工业相结合的稻米和玉米种植园的新农业,对工业,如肥料厂、农药厂、农具厂、加工厂和交通设备的建设提供方便。第二,在畜牧业生产方面,允许外国投资者在遍布全国的大规模畜类授精规划和N.C.D 疫苗生产规划以及养牛业、肉类生产、奶类生产和蛋类生产上进行长期投资;限定外国投资者在那些创始期短的设备现代化、更换和维修,皮革加工,肉类生产,奶类加工,生产兽药和牲畜保健治疗设备,牛饲料生产以及供应外国市场的销售机构方面进行短期投资。第三,在林业生产方面,投资活动包括林业生产和森林产品加工,包括伐木业、木材加工业,特别是胶合板、硬质纤维板、纸浆、人造丝、预制材料、建立和经营锯木厂、白藤加工和木材防腐厂;为林业部门提供方便或服务的机构,包括研究、森林调查、森林计划、印尼雇员的教育和“升级”、销售、管理和统计、重新造林。第四,鼓励投资于内陆渔业方面,包括鱼类保藏和加工单位。在上述项目中,外国投资者即可以与印尼企业合资,也可以独资进行生产。目前印尼政府正在实施第六个五年计划,预计需要3150亿美元的庞大资金。为更多地吸引外国投资,政府又多次放宽了投资限制,允许外商100%拥有股权;将外商经营许可年限由30年延长至80年, 到期如需要还可再延长80年;取消原规定一般基本投资额最少100 万美元以及独资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的限制;取消原规定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期限届满时内外资比例为51:49的限制,外资最高可永久持有95%的股权。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丰富,是世界上重要的热带农作物生产国和出口国。80年代中期以后,受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经济出现困难,政府采取了一些刺激外资和私人资本增长的措施,1986年制定了投资促进法令,对外商投资可获得奖励的部门和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共计21大类上千个品种,其中与农业有关的行业有4大类。 第一类农业生产具体包括茶叶、水果、蔬菜、稻米及玉蜀黍、草药及香料、油精作物、动物饲料作物、花卉等农作物的栽种,耕种材料的生产,养蚕业,家畜饲养(不包括养鸭和养猪),水产养殖,近海捕鱼;第二类综合生产包括茶叶的种植和加工,药草及香料的种植及加工,动物饲料作物的种植和加工;第三类农业加工包括可可产品、椰干及原椰油以外之椰子产品、水果、蔬菜、块茎或块根作物、谷类产品、脂粉类产品、油精、家畜及家畜产品、水产、农业废料及副产品、水产用饲料。第四类林业与产品林包括木、竹及藤之栽种,藤制品和竹制品。1992年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进一步制定了《工业发展指南》,对外商在马来西亚的投资及各种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中有很大的篇幅制定了适用于农业部门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享有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可以享受5 年的所得税和投资税负抵减,其抵减率为60%,这些部门包括土地开垦和整理,种植农作物,兴建灌溉系统及排水系统,提供在马境内供作物耕种、禽畜饲养、水产养殖、内陆或深海捕鱼及其他农业或畜牧业使用之厂房及机械设备,辟建道路,兴建或购买种植农作物、饲养禽畜、养殖水产、内陆捕鱼及其他农业或畜牧业使用之建筑及对土地或其他建筑物作结构性改良等;还有各种税收上的抵减,如农产品外销抵减,农业生产活动中某些资本支出上的抵减,工业建筑之抵减,再投资之抵减等;另外还有一些金融上的优惠及对研究发展的奖励措施等。

巴西

巴西幅员辽阔,但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东南部沿海地区。巴西是拉美国家中最早开始大力引进外国投资的国家之一,1962年就颁布了第一个外国投资法,以后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令,对外资法进行修改。外国投资者认为,巴西的外资法是拉美国家中最为完备的法规,其基本特点是对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除邮政、通讯、保险、新闻、民航、运输、公益事业、购置农村土地和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外,任何生产和商业领域都允许外资进入。外国投资企业按照巴西企业的标准缴纳税收。70年代以前,巴西经济发展偏重于工业,对农业相对忽视,70年代以后,巴西政府改变了经济发展战略,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优先地位,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农业,其中一项就是采取对外开放政策,大力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政府允许并鼓励外国企业到巴西垦荒,荒地售价合理,对开发贫困地区获得的利润减免税收,同时巴西巨大的国内市场也对外国投资者有极大的吸引力,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巴西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另外还利用了各种商业贷款和国外政府及国际组织的贷款。巴西根据本国的资源优势利用外资开发落后地区农业的主要项目和措施有:第一,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有组织地进行移民,开发亚马孙河流域,但由于没有注意环保问题,成效不大,后来巴西政府决定在马瑙斯建立自由贸易区,提供各种优惠措施,使该地区逐渐形成了商业、工业和农牧业共同发展的局面,并且带动和促进了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第二,与日本政府签署协议共同开发稀树草原,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目前估计有30万日本人在巴西经营农业,它们在各地开设大型农牧公司,生产的大豆、鸡蛋、肉鸡、蔬菜、蚕丝等农产品的产量占巴西农产品产量的一半以上;引进了一些国外的农业和畜牧业产品并试种成功;还种植了速成树木,发展纸浆生产,增加出口。第三,给予外资企业许多优惠措施,鼓励开发新的农业基地,如对外资企业减免税,外资企业有资格享受添置灌溉设备、建立永久性放牧场、防止土壤侵蚀、种植林木、购买种籽、化肥、农药、机械设备以及修建仓库建设等方面的补助金;另外,在收获作物时的支出上政府也给予补助。巴西农业利用外资的资金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这些开发区遍及巴西各地,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并取得了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说,引进国外资本和技术,通过开放促进发展,是巴西发展农业经济的一项非常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昔日荒无人烟的中西部地区如今已成为巴西主要的农业产区之一。

对我国的启示

研究发展中国家农业利用外资政策的发展,对我国农业利用外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我国农业利用外资首先要加强立法建设。

大多数利用外资较好的发展中国家都有比较详细的外国投资法,其中对可以鼓励或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或产品都有比较详尽的说明,还制定了严格的外债管理和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另外还有许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配套法规,如税法、海关法等。这样,使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投资软环境有比较明确的了解并对投资充满信心。

2.今后我国农业应多方面利用各种渠道的国外资金,其中以官方借款为主。

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农业发展现状、农业投资的特点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趋势及特点来看,今后发展中国家农业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仍将是官方融资。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实现外资来源的多元化,尽可能多地从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增加从各发达国家和资金比较富裕的发展中国家的借款,以摆脱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控制其经济命脉的局面,在农业引资上更应如此,因为农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基础。

今后我国在农业利用外资过程中,应积极鼓励各方面的资金来源,但主要还是以利率低、偿还期长的优惠贷款为基本构架,商业贷款主要用于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部门,以免造成严重的债务负担,在此基础上积极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以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

3.在农业利用外资的宏观管理上,应强化集中管理,减少多头对外。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采用集中统一的外债管理办法,所有的外国机构,不管是多边还是双边,不管是贷款还是援助,都必须和有关的外债主管部门一家打交道;需用外资的项目,均统一安排筹资;而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借债务、借贷成本、渠道进行统一调配。集中管理可以优化债务结构、使用款单位减轻还款负担和减少风险。主管部门对不同利率、不同币种、不同使用年限的贷款混合使用,统一调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抵消风险,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同时减少多头对外产生的扯皮和重复引进。

4.农业利用外资应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一致,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

发展中国家积极利用外资发展国家经济政策鼓励的部门,如韩国渔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资的贡献。泰国、马来西亚积极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农业,利用本国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发展热带农作物的种植和加工,扩大出口创汇,开发与农业有关的观光旅游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如马来西亚规定外商投资出口农业,给予税收上的抵减等。热带农作物的出口为泰马两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积累,创汇农业已成为两国重要的经济产业。另外,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许多国家农业利用外资重点鼓励的部门,并大多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

5.今后我国农业利用外资应将重点放在农村的综合开发和农业新技术的引进上,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许多发展中国家把农业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农村的综合开发和农业技术引进上,这样不仅发展了农业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还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从总体上改善了农村落后的局面。

6.我国农业利用外资对于不同的地区应采取不同的政策,今后重点地区应逐渐转向农业不发达的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

70年代,巴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开发亚马逊河流域、利用日本直接投资开发稀树草原等措施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改变了这些地区落后的局面。而我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与巴西的这些落后地区有很多共同之处,在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上,给予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一定的倾斜,积极鼓励外国资本投资于这些地区的农业上,以逐步缩小东西部农业方面的差距。利用外资来发展落后地区农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7.根据农业经济的特点,在农业利用外资政策上,采取鼓励和限制相结合的做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国民的衣食之本,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政府应在宏观上加以指导,对外商投资应给予限制;产品以内销为主的项目也要加以限制,可以规定外国投资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也可以对其投资年限作出不同的规定。

总之,我国农业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总体原则应是:在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农业的同时,强调要以自力更生为主;在积极扶植本国农业的基础上逐步开放相关领域,主要是已有竞争力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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