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百年历程与思考_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论文

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百年历程与思考_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论文

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百年历程及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教育论文,中国论文,历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4)10-0063-07

      近年来,学界对高等教育甚至义务教育法制发展历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但鲜有对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历程进行深入系统研究,一般选取的时间跨度较短,缺乏职业教育立法变迁史的整体性研究与建设性反思。因此,探究中国职业教育立法变迁百年史的意义主要不是追忆过去,而是在于当下,特别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即将迎来修订的前夕,其理论和现实意义尤为特殊和重大。

      一、民国时期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开端与发展

      (一)民国初期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建立与发展(1912-1927年)

      民国初建,整个社会弥漫着“实业救国”、“教育强国”的思潮,教育被政府视为“立国之命脉,强国之枢机”[1],资产阶级革命派为消除教育制度的封建残留,与旧时代划清界限,重新厘定教育改革宗旨,开始着手对清末遗留下来的教育制度进行变革创新。1912-1913年民国政府颁布一系列教育法令、章程,史称“壬子·癸丑”学制,开启了对职业教育法制近现代化的探索。1912年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教育宗旨令》、《学校系统令》、《专门学校令》和《公私立专门学校章程》以及法政、工业、药学、商船、外国语、商业、农业等8项专门学校规程;1913年又颁布《实业学校令》和《实业学校章程》,构成了这一时期中国职业教育立法体系。该学制将实业学校分甲乙两种,并从高等教育阶段收缩,改变了以往实业教育分初、中、高等三个层次的规定,将清末高等实业学堂改为专门学校。还创设了女子职业学校制度,办学主体多样化,省、县、乡镇以及农、工、商会都可以开设实业学校;经费来源也多样化,性质上可分为官立、公立或私立。

      由于“壬子·癸丑”学制在实践中逐渐产生了诸多问题,进而引发多方批评。从1915年开始讨论酝酿的《学校系统改革案》,于1922年由北洋政府大总统徐世昌公布施行,史称“壬戌学制”或“1922年新学制”,它克服了此前学制单纯套用外国模式的缺点,注重结合当时具体国情,“对旧制的检讨和对外国模式的借鉴都是比较理性化的”[2]。“壬戌学制”明确了制定学制的七项标准,赋予职业学校办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职业教育在形式上采取综合制,将其主体部分归入中等教育范畴,把职业教育融入普通教育之中,建立两者沟通的桥梁;在称谓上以职业教育取代了实业教育,职业学校取代了实业学堂,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标志着职业教育制度的形成。但此次教育立法改革没有出台单独、专门的职业教育法律文件。

      (二)南京政府时期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调整与完善(1927-1949年)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顿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壬辰学制”,在学制上基本沿用了1922年的“壬戌学制”,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作了一些修订和变通,显现出职教与普教分离的意图和倾向,但该学制并未正式施行。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对《专门学校令》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重新界定了专科学校的性质和功能,还将专门学校名称改为“专科学校”,在培养目标上从“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转变为“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突出了专门学校人才培养的职业性、技术性特点,按专业将专科学校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类型,随着1935年《修正专科学校规程》的施行,逐步形成了独立的高等专科职业技术教育制度。

      20世纪30年代开始,民国政府十分注重以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立法迎来了新的高潮。1931年,国民政府出台了《确定教育目标与改革教育制度案》等文件,明确废止了综合中学制,职业教育又回复到“壬寅”学制以来自成旁系的状态;限制普通中学的设立,鼓励多办职业学校、补习学校,不收费学费,注重专门技能训练。1932年正式颁布的《职业学校法》,是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真正意义上职业教育法律。次年又出台《职业学校规程》等法规,确保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职业教育、职业补习教育、职业指导三种形式单独立法,确立了职业教育三者并列的格局,这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3]。至此,形成了以《职业学校法》为核心,以其他一系列的政令法规为补充的自成一体、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为了适应战时的需要和战后的重建,国民政府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的政令法规,对职业教育立法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民国职业教育立法日臻成熟。

      (三)民国时期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特点

      第一,职业教育立法宗旨从强调“救国”到关注“民生”。中国职业教育从诞生那天起跟“救亡图存”紧紧相连,清末洋务运动兴办的实业学堂就是追求“实业救国”。民国时期仍然内外交困,职业教育往往被赋予更多的政治功能和使命,以追求国家和民族利益至上。然而,教育救国的思想尽管比较盛行,但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在教育宗旨和职业教育立法目的上从最初“军国民教育”、“爱国、尚武”转向“谋个性发展”、“培养青年生活知识与生产技能”,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初步回归了职业教育的本质。

      第二,职业教育立法主体多元,行政立法突出。民国时期时局动荡,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先后有临时国会(参议院)、国会、政治会议、参政院和立法院等,不同程度地行使了国家教育立法权。根据史料,中国近代职业教育法制史上,真正属于“法律层次”的职业教育立法仅有一部,即1932年《中华民国职业教育法》,由立法院通过后报国民政府颁布施行。另外,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也曾起到过准立法机构的作用。然而,行政立法却十分活跃,数量庞大的职业教育政令法规都是由教育部制定颁布,教育部实际上成为职业教育立法最重要的机构。

      第三,职业教育立法程序民主化,社会参与程度高。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从首任教育总长蔡元培开始,就开创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局面,不仅将法规草案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还通过召开全国临时教育会议来商讨议决,这是在中国教育法制史上第一次采用现代合议制的民主方式创制的法律——“壬子·癸丑”学制。而酝酿七年之久的“壬戌学制”和1932年的《中华民国职业教育法》的制颁,民主立法精神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社会教育团体积极参与和推动,民主合议制成为教育立法的稳定形式,形成了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立法路径。

      第四,职业教育立法随时局波动,但数量颇丰。民国短短37年,制定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并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有活跃期亦有沉寂期,并在20世纪30年代后迎来了职业教育立法持续的高潮。在民国初期即1912-1927年期间,除颁布两个学制外,北京国民政府及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约23件。[4]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年间共出台职业教育立法25件[5],1997-1949年间共颁制33件[6]。宏观指导和微观规范相结合,全面完备、细致入微,这充分体现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立法的重视和自觉。

      第五,职业教育立法借鉴西方,注重吸收创新。职业教育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在西学东渐、实业救国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制度的影响和渗透。民国初年的“壬子·癸丑”学制延续清末继续效仿日本,到“壬戌学制”后主要借鉴美国经验,“辑美追欧,旧帮新造”成为潮流。民国中后期职业教育立法转向效仿欧美,但绝非“完全照抄”[7],从职教与普教的反复关系中可见一斑,注重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借鉴、吸收、摸索和创新,经历了中国化、本土化的洗礼和调适,形成了独特的职业教育法制模式。

      二、新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革新与重建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革”期间: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革新与停滞(1949-1976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需要大量建设人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领域,新政权对旧中国的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进行接管和改造。1950年教育部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个高职教育法规——《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同年教育部颁布了《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专科学院在学制中的地位。在“以俄为师”运动的驱使下,中国职业教育体系按照苏联模式进行了重构。1953年以后,中国的职业技术学校主要分为中专和技校两种,并且与高等教育分离,把职业教育主要定位于中等专业教育,专科学校被不断裁减和分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比较重视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49-1966年间政务院和各部门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约50部左右,初步形成了以中等技术教育立法为主体、以专科学校教育和工农业余(半工半农)教育立法为补充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但是随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法律虚无主义”的泛起,国家法制工作几近停滞,建国后制定的法律法规丧失了权威性和约束力,职业教育被指是“资产阶级制度和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的产物”而遭到批判和取缔,十年“文革”浩劫使得中国职业教育及其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和致命冲击,陷入停顿状态。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中等职业教育才得以逐步恢复,但职业教育法制几乎被摧残殆尽,已荡然无存。

      (二)“文革”结束至《职业教育法》颁布: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重生与恢复(1976-1996年)

      “文革”结束,中国教育事业迎来改革发展的春天。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深入,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法制建设逐步恢复。邓小平认为,教育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并强调要运用法律来保障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在邓小平教育教育法制思想的引领和指导下,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出台了一批政策法律。1979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恢复和规范技工学校办学。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提出要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突破了国家垄断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局面,同时国家开始创设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和短期职业大学。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成为中国职业教育新纪元开始的标志。《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1986年在全国第一次职业教育工作会上明确提出:“高等职业学校、一部分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应该划入高等职业教育。”从此,“高等职业教育”正式开始在官方文件中使用[8]。同年底国务院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明确将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归入普通高等学校的范畴。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以及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新的方向。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为制定《职业教育法》奠定了坚实基础。1996年新中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诞生,至此,新中国职业教育发展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

      (三)《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完善与跨越(1996-2014年)

      《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中央和地方对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表现出积极的姿态。1996年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部门规章。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1999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发布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为高职扩招提供了政策依据,出现多种形式办高职的繁荣局面。教育部分别于2000年、2001年出台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由于高职的扩招、中职的萎缩,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2005年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教育部于2004年、2006年相继发布了《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给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分别颁布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在《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引下,2014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全面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今后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及其他职业教育立法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自《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职业教育的地方立法已蔚然成风,各地积极推出发展职业教育利好政策,有力地推动了中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四)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特点

      第一,职业教育立法从侧重政治功能到回归社会功能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和迅速恢复发展经济,国家大力创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一切服从国家计划和调配,“国家规划、制度强制成了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动力,侧重政治功能的发挥”。[9]特别是在“文革”期间,“以阶级斗争为纲”,开始大量招收“工农兵学员”、创办“7·21大学”,政治教育和政治运动逐渐取代了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直到改革开放后,职业教育才逐步定位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以人为本的人的全面发展,回归到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

      第二,职业教育立法从效仿苏联模式转向立足本土、吸收西方先进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上下、各个领域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效仿苏联的运动,把旧中国的职业教育改造为前苏联模式,主要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结构单一,立法主要集中在中等职业教育上,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专科学校则命运多舛。在中苏交恶之后,开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教育立法发展模式,开展了工农业余教育立法,创立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渐融入世界,职业教育立法博采众长,积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第三,采取集中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模式。由于职业教育的事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横跨多个法律部门,由此职业教育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出集中与分散的特征。1996年《职业教育法》的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依据。所以,职业教育立法往往分散或散见于各种劳动立法和教育立法以及其他立法之中;而集中立法,除了《职业教育法》之外,还有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各种法规规章,从而形成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然而,长期以来中国职业教育政策居多,立法不足,走上了一条以政策指导立法的发展道路。

      第四,职业教育立法主体多元、地方立法活跃。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逐渐形成了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的模式,确立了两级、多元的立法体制。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立法权。由于职业教育牵涉面广,因此除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外,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针对职业教育的部门规章。有立法权地方人大和政府有权制定关于职业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财税分权后,地方政府之间竞争加剧,由于职业教育是与经济联系最紧密的教育形式,因此,地方职业教育立法日益活跃。

      第五,职业教育立法的阶段性界线明显,波浪式渐进发展。由于受到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新中国职业教育立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起起落落,立法出现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百年历程的成败启示

      (一)职业教育法制建设需要有一个稳定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

      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变革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法律观念革新问题”[10]。中国职业教育是在悲壮的“救亡图存”的民族危机中诞生,其政治色彩远大于经济色彩。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政局动荡、内忧外患、战火纷飞,对中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文革”时期,整个社会处于崩溃的边缘,职业教育及其法制遭受毁灭性的打击。职业教育的兴起源于工业革命和机器化大生产的变革,存在于工业化社会和市场经济之中,但在小农经济仍占统治地位、经济萧条的旧中国以及计划经济时期的新中国,缺乏职业教育发展的强劲动力和经济需求。“学而优则仕”、“重道轻艺”根深蒂固地流淌于国民的血液中,致使职业教育丧失了吸引力和实效,严重制约了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及其法制建设的进程,不管是在民国时期还是在新中国都是难以治愈的顽疾。因此,搭建多元互通的“立交桥”,建立与普通教育并行独立的学制,突破学历的“天花板”,延伸高等职业教育至本科、研究生层次,以满足国人的升学、学历的传统需求,才是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制胜法宝”。

      (二)职业教育立法借鉴移植要符合中国国情,需本土化的制度建构

      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绝不是在废墟上一蹴而就、凭空出现的,而是在“器物”到“制度”的变革中,伴随着西方职业教育法制的引介和移植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的实业教育实际上是外来文明冲击的产物,而非中国社会内生的教育结果。”[11]从清末到民初主要借鉴日本、立足本国,到了民国中期开始转向效仿美国,将独立为旁系的职业教育融合于普通教育成为综合制,但不久遭遇“水土不服”、“食洋不化”,又回复到与普通教育并行独立的地位,并开创了职业指导、职业补习教育立法等。新中国成立后,“以俄为师”,照搬苏联模式,虽有成功的一面,但体制僵化,统得过死,导致在学制上缺乏多样性和完整性;在专业设置上,划分过细、过窄,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等。改革开放后,立足本土再次向西方学习,特别是德、英、澳、美、日等职业教育立法,博采众长,兼容并包。这意味着,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并不是“要拒绝一切外来事物,而只是希望通过对引进事物的甄别挑选进行一番斟酌平衡,不再去偏爱任何一种外国文化”[12]。对于西方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既不能光引入移植,也不能仅停留于简单地模仿外表,必须遵循本国实际,立足本土,才能让外来法律制度在本土生长、开花、结果。

      (三)职业教育立法需要注重本国经验的传承,防止人为割裂历史脉络

      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经历过数次的制度构建,外力推动和内部发力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在吸收、改造、创新,形成了本土化、中国化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转化为具有一定民族特色的法律。因为“最具有民族性和本土化特质的法律,也最具有全球性和国际化”[13]。民国初年在批判地继承了清末实业教育立法基础上,清除封建毒瘤,开创中国近代职业教育立法,经过多次“否定之否定”后,逐渐趋于完善成熟。然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当时国内外形势影响,采取“一边倒”策略,单纯地移植苏联模式,认为只有社会主义苏联的经验才是先进的,既拒绝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有益经验,也全盘否定旧中国原有的立法经验和历史沉淀,不加分析地完全废除旧法制,造成矫枉过正,人为割裂历史脉络的境地。民国37年的职业教育立法“精华”和“糟粕”统统被扫进历史的垃圾桶,导致中国职业教育立法出现断裂。如何让民国职业教育立法经验发挥其应有价值和意义进入我们这个时代的视野,以维系历史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挖掘和弘扬它的“精髓”和积极成分,这是值得认真反思的问题。特别是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大变革和大转型的时期,职业教育立法研究应该积极回应和参与社会现实的价值诉求进行立法创新和变革。

      (四)职业教育法制需更新观念,政府主导、各方协调

      中国近代职业教育的产生与爱国救亡密切相连,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并由国家法律和政策不断强化。“从政治思想角度看,近代实业教育思潮就是救国思潮。”[14]无论是清末还是民国始终都认定职业教育足以强国富民,足以挽救民族危亡、化解政治危机。职业教育的政治功能长期被狂热地放大,职业教育难以承受之重,而本来应有的经济、社会功能被扭曲和忽视,以至于跟培育人才、发展经济的本义渐行渐远,最终口惠而实不至,令人大失所望。新中国成立初期,职业教育被强加了“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政治功能,致使职业教育及其法制建设遭遇严重挫折或大起大落,直到改革开放后才从政治工具性价值回到多元化的价值诉求。职业教育的经济、社会功能在逐渐回归,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人人的教育,体现以人为本、促进人全面发展的人本理念。特别是终身教育思想的兴起,赋予职业教育更深刻的社会内涵。另外,中国历来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教合一”的传统由来已久,政府在立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百年历程中充分展现了政府“大包大揽”、“力挽狂澜”的角色。中国职业教育立法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模式,与行业、企业、社团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自下而上方式形成良性的双向互动。

      (五)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立法,避免以政策代替法律

      教育立法历来是教育变革的重要推手,职业教育的变革离不开职业教育立法的支撑。作为职业教育前身的实业教育是中国近代最早兴起的教育形式,在1904年清末癸卯学制的24个文件中,专门的实业教育法律文件占7个[15],数量最多,掀起实业教育的巨大变革。民国时期,政府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立法,特别重视配套立法,数量可观,成熟完备,虽政策文件不少但不足以削弱或取代法律的地位。然而,从新中国成立至《职业教育法》颁布近半个世纪以来,主要依靠发布政策文件来规范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发展,尽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制颁了一些职业教育法规、规章,但总体上职业教育立法体系仍缺漏诸多,极不完善。《职业教育法》颁布后,局面仍然得不到好转和改观。国务院、教育部等关于职业教育的大量政策不断出台,代替法律成为真正指导地方立法及政府部门工作规范性的重要依据。反观当前职业教育立法,国务院至今未出台与《职业教育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教育部等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数量也极为有限。在职业教育立法结构上,一直以来都是中职立法多、高职立法少;学历教育立法多、非学历教育立法少。由于职业教育的高移化以及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必须改进和完善职业教育立法,促进其立法体例的结构平衡和协调。

      纵观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百年历程和变迁,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既有对西方职业教育理念的引入和制度的移植,也有学习借鉴中进行吸收、本土化、中国化的过程,在文化冲突和调适中实现制度的创新与重构。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经历了百年积淀和传承后,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基本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为重要内容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16]然而,新世纪以来,中国职业教育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在中等、高等教育中早已占据“半壁江山”。一时辉煌的背后总会伴随着灰色或阴暗的一面,国家在逐年扩招的情况下,职业院校的招生却每况愈下,生源流失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这是否是职业教育丧失竞争力、走向衰退的一个信号?为什么政府、学校都热衷发展的职业教育,在现实中却出现异常的反差?令人困惑和焦虑。因此,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成为突破重围、走出困境的关键,也是中国职业教育立法面临的艰巨任务和神圣使命。

      中国职业教育本来是舶来品,是向西方学习的成果,在有着古老传统和历史积淀的土地上发展起来的。日本学者福泽谕吉曾说:“汲取欧洲文明,必须先其难者而后其易者,首先变革人心,然后改革政令,最后达到有形的物质。”[17]如何通过职业教育立法来“变革人心”?让老百姓心甘情愿地选择职业教育,这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以为,在立法上“变革人心”,首先需要制度的强力推进,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上下、左右贯通的学制立交桥,可以通向本科、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让职业教育不再成为“次等教育”、落榜生的选择。其次,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落实和扩大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让职业教育充满活力。源于计划经济模式的中国职业教育“成为政府的职业教育,而不是社会的职业教育,其发展缺乏牢固的社会之根”[18]。职业教育立法应保障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使职业院校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办学实体,增进行业、企业的参与和合作,办出特色、彰显个性。最后,尽快修订出台《职业教育法》,需要真正贯彻实施、政府严格执法,提升职业教育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立法成为引领和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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