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离开生产关系去讨论分配问题--关于分配问题的几点看法_公有制论文

我们不能离开生产关系去讨论分配问题--关于分配问题的几点看法_公有制论文

不能离开生产关系探讨分配问题——关于分配问题的一些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生产关系论文,看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一段时间,分配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这是很自然的。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多了,这些收入如何分配的问题,也就突出出来了。邓小平同志预见到了这一点。1993年,他就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问题。比如刚才讲的分配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注:《邓小平年谱》第1364页。)11年过去了,邓小平同志这一高瞻远瞩的意见,越来越为现实所证明。今天,解决分配问题的迫切性已为大多数人认识到了,所以,理论界广泛地讨论分配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对于分配问题,我们应该分两个层次来研究。一个层次是有关分配方式(这关系到分配关系的性质)的问题,也就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另一个是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政策,这是具体的操作性的问题。分配方式是由社会制度、所有制决定的,它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因而在全部分配问题中,它是带有根本性的,应该作为研究分配问题的基础;至于分配的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它是分配方式的具体实现形式,相对于分配方式来说,是从属性的。本文仅探讨一些理论问题,着重探讨有关分配方式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在讨论有关分配的具体问题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依据。在马克思有关分配问题的论述中,至少有两条应该成为我们讨论分配问题的基本出发点。第一,分配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人们的经济关系是不一样的,因而分配的性质和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一回事,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是另一回事;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是一回事,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如果硬要在不同的社会里、不同所有制之间寻找分配的共性,那么,除了一些最一般的规定外,恐怕会一无所获。分配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分配的性质和方式随着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的变迁而发生变化。马克思指出:“所谓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并且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98~999页。)因此,不能撇开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撇开具体的生产关系去抽象地探讨某种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一切生产关系的分配原则。我们研究分配问题,首先要研究社会经济关系,然后研究不同社会经济关系下分配的特殊的性质和方式。

第二,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分配方式都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不是随意地确定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客观地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页。)社会产品如何进行分配,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人们可以改变分配的具体做法,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却是事先由生产方式决定了的。要知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因此,不能撇开生产关系,尤其是不能撇开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如果这样去研究分配问题,那就只能停留在现象的描述和琐碎的操作性探讨,而不能了解分配问题的本质。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正是当前分配问题的研究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倾向。我们研究分配问题,不能停留在分配的表面现象上,而应该深入到决定分配关系的生产关系中去,从生产关系中,尤其是从所有制的关系中去把握分配问题。这是我们研究分配问题的基本方法论原则。离开生产方式、离开所有制去讨论分配问题,必然把讨论引入歧途。

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注:《列宁全集》,第24卷,第392页。)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方面使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人们不能不劳而获,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即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换句话说,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194页。),旧的分工依然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别还没有消失,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这就叫按劳分配。

可见,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首先是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只要这些条件存在,它就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当然,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会有区别。按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将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因而按劳分配是通过劳动券实现的。社会主义实践表明,社会主义还不能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因而按劳分配是通过价值形式实现的。但是,决定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经济条件却没有变化。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我们必须按照这个规律办事。在公有制范围内,消费品必须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允许差别悬殊,否则,就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内,必然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的存在,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有可能而且必然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劳动产品分配。这种必然性来自何处呢?这是因为任何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这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任何个人都不拥有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劳动产品分配的条件。也就是说,尽管生产资料是物质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却不可能成为参与劳动成果分配的要素。而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情况则不同。撇开个体经济不说,一切私有制经济的特点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这时,社会分成两极:一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另一极是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在这种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以不同方式奴役劳动者才能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才能进行生产。这种必须以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中介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间接结合方式,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使得他能够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迫使劳动者为他提供剩余产品。这样,参与劳动成果分配的,不仅有劳动力,而且有生产资料,换句话说,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分配。可见,私有制决定了劳动成果按要素进行分配的这种分配方式。

有人提出,按月领工资是按劳分配,年终领奖金是按要素分配。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私有制企业里,只能是按要素分配,不可能有按劳分配。按月领工资,还是年终领奖金,只是工资的发放形式和时间的差异,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按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的性质。在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里,这两种工资形式都是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们在性质上没有原则区别。同样,在公有制企业里,这两种工资形式都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两者在性质上也没有原则区别。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处于辅助地位,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私有制是按要素分配,这种所有制结构就决定了在分配领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

经常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给工人发放工资也要考虑每个工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工人的劳动所得难道不是按劳分配?无疑,资本家给工人发放工资时,为了鼓励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也会采取某种激励机制,促使工人延长劳动时间、提高熟练程度、节约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等等,乍一看来,好像也是按劳分配。然而这仅仅是从形式上看问题。从理论上讲,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在分配领域只能是按要素分配,而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从分配关系的本质看,工人获得的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即使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工人的劳动所得也不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的。第一,工资的具体数额取决于对利润的贡献。资本主义通行的原则是,谁带来的利润多,他的工资就多,是按对利润的贡献论功行赏,而同实际耗费的劳动数量没有必然联系。第二,工资的具体数额取决于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劳动力是商品,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劳动力供过于求(这是经常出现的状态),工资就低于劳动力价值。这与按劳分配风马牛不相及。第三,工资的具体数额还取决于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劳动力价值的,有社会的、历史的因素,因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弹性的。在这个弹性范围内,工资的具体数额要由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斗争来决定。所以,在资本主义经济成份中,工人的劳动所得,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操作层面看,都不是按劳分配。理论上明确这一点,对实际工作是有指导意义的。

有人提出,必要产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剩余产品按劳分配,这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有人则反对这一说法,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会导致平均主义。(注:见《理论学刊》2004年第8期。)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对的。首先,他们都错误地理解了“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大家知道,劳动力价值在量上是工人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消费资料的价值,但这只是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然而劳动力价值是一个经济范畴,它是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反映,是对在物的关系掩盖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反映。劳动力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劳动力是商品,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和农奴人身是不自由的,存在着对奴隶主和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时劳动力是不可能成为商品的。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丧失了生产资料,但人身是自由的,他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力才成为商品,才具有价值,换句话说,才出现“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也就不可能成为商品了,(注:顺便说一下,经常有人以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为由,说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其实,劳动力能不能自由流动,只是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具体配置方式的问题,是通过计划来配置还是通过市场来配置的问题。而劳动力是不是商品,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即工人是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的问题,这关系到社会制度的本质。资源配置方式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因此,不能用劳动力能否自由流动来证明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因而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也就不存在了。既然劳动力不是商品,既然劳动力价值已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什么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问题了。

更重要的是,他们都是离开了所有制来抽象地议论分配问题,都是在寻找一种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的统一的“合理的”分配方式。这是徒劳的,因为不同所有制客观上有着不同的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企业里,生产资料是资本家的,而劳动力在工人把它出卖给资本家以后也是归资本家所有了,因此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生产过程中所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都归资本家所有。这些产品分为必要产品、剩余产品,必要产品在价值上就是劳动力价值,这是由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付给工人的;剩余产品在价值上就是剩余价值,这是由资本家全部无偿占有,工人是没有份的。资本主义企业哪里谈得上什么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工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包括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都归工人所有。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消失了,已不再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问题;在那里,全部产品在社会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分配的原则是按劳分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配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决不能混在一起。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才是公平的?这是讨论分配问题时人们经常提到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即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公平的标准是什么。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围绕着公平问题有过许多争论。争论的实质是:用历史唯心主义来解释“公平”,即从人的本性出发,寻找抽象的、永恒的公平;还是用历史唯物主义来解释“公平”,即从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出发,确定每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公平的标准。

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来解释和回答有关公平的问题。分配领域的“公平”这一范畴,是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反映。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才是公平的,取决于社会的生产方式。因此,不存在抽象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平,存在的只是具体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平标准。恩格斯在批判普鲁东主义者提出的抽象公平时明确指出,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一个人有一个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2页。)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各个社会都适用的统一的公平观,公平取决于社会经济关系。一件事情是不是公平,即对公平的价值判断,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是不一样的。我们应该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考察公平问题,确立是不是公平的判断标准。当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劳动有可能生产出剩余产品的时候,原始社会为奴隶社会所取代。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残酷地压迫和剥削奴隶。这种现象,从我们现在的观念来看,是极其不公平的,应该予以谴责。但是,放到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却是惟一公平的分配方式,奴隶主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在历史上曾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因而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比这更为公平的分配方式只是后人主观设想的东西,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当然,奴隶制的历史作用是短暂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逐渐成为生产力的桎梏,封建制取代奴隶制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建立在奴隶制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曾经是公平的分配方式就逐渐过时了,需要由另一种分配方式取而代之,公平的标准随之也就发生变化。

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它自己的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公平标准。随着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而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产生了资本主义的公平。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集中在资本家手里,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但人身是自由的,因而劳动力成为他惟一可以出售的商品;资本家在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然后驱使工人进行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力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地攫为已有。毫无疑问,资本家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仍是人剥削人的一种形式,但它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在现实生活中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工人获得劳动力价值、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这种分配方式是最为公平的。

按照历史的辩证法,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永恒的,它有着自己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加深、经济联系的密切化使得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这一矛盾客观地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公平观退出了历史舞台,代之而兴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公平观。

上面讲过,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方式消灭了人剥削人现象,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前提条件。相对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来说,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是,按劳分配仍然存在某种不平等现象,因为每一个人的智力和体力是有差别的,因而同一时间能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不一样;又因为每一个人需要赡养的家庭人口是有差别的,因而付出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得到的实际生活水平却是不一样的。这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所必然产生的现象。尽管如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最公平的分配方式。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不能按生产资料占有情况进行分配,另一方面不够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又决定了还不能按人们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是惟一公平的分配方式。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内,私有制的存在决定了按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这种经济成分的范围内按要素分配是公平的,因为除此之外,这种经济成分不可能有其他分配方式。总起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是惟一公平的。我们应该用这种公平观来观察和评价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当然,这种公平观是历史的,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我们的公平观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

谈到分配,人们必然提出剥削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没有剥削,如何对待剥削?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应该用马克思主义来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剥削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但剥削不是永恒的。在原始社会,由于极其原始的生产力和原始公社的所有制,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出现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当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剥削现象将被永远地彻底地消灭,人们将只能从历史书和博物馆里了解到人类社会曾经存在过人剥削人这种荒诞不经的现象。可见,剥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上出现的一种暂时的(虽然为时好几千年)现象。

剥削是在生产力的发展使得有可能产生剩余产品但又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条件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出现的一种经济关系。剥削与私有制是分不开的。剥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产品这样的经济行为。剥削是在下述社会环境下产生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分离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这两种生产要素,只能采取间接结合的方式才能进行生产,换句话说,只有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中介,由生产资料所有者以不同方式役使劳动者,两者才能结合起来。在这种间接结合方式下,生产资料不仅仅是生产要素,它还转化成为吸收他人劳动的手段,因而不再是劳动者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劳动者了。这种经济关系就是剥削关系。如果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剥削就不可能出现。例如,在小农经济中,农民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一身而二任,这是不可能产生剥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之所以能够消灭剥削,是因为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更高层次上直接结合在一起,因而排除了个人利用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私有制经济,而在私有制经济中,主要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必然利用他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是一种剥削关系。只要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无须讳言。不管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范围内,剥削关系总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关键在于如何对待这种剥削关系。

社会主义是要消灭剥削的,这一点我们不必隐讳。邓小平是把消灭剥削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来的。但是,这一目标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全消灭剥削的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必须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关系的原理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制定对待剥削的政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国民经济还有积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剥削还是“有功”的,因而我们对这种剥削关系就应该采取保护的政策。

对于剥削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必须把剥削本身与剥削的作用区分开来。客观上存在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种剥削关系,我们就应该承认有剥削;客观上这种剥削形式还有积极作用,我们就应该充分肯定这种作用。既不要因为有积极作用就否定它是剥削,也不要因为是剥削就企图立即消灭它。

当前研究分配离不开两极分化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存在两极分化,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不存在两极分化;有人则列举材料说存在两极分化,而且相当严重;有人认为我国有可能出现两极分化,但工作做好了可以避免。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两极分化这一概念的内涵。

两极分化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时提出来的论断。一般来讲,人们在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时,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马克思最早科学地分析了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第23章中深刻地阐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他指出:“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来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8、259页。)

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极分化是资本与劳动对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因而它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马克思指出:“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7页。)

劳动和资本的两极对立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财富与贫困的两极对立则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形式。因此,只有从分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入手,即只有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才能把握两极分化的实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一方面,资本追逐的是价值的增殖,价值是无差别的,价值的增殖没有任何界限,所以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就有榨取剩余价值的无限的冲动,他不断地把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这就造成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资本家手里,只要有可能,这一过程会是无尽头的。另一方面,随着资本的积累,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相对地、有时甚至绝对地减少,由此形成相对过剩人口即产业后备军。大量产业后备军的存在,又使得资本家有可能压低工人的工资,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从而使无产阶级贫困化,造成贫困在劳动者一极积累起来。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而资本的积累又加强了对工人的剥削,从而造成财富与贫困两极分化越来越加剧。

可以说,两极分化是以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只要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只有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才有可能消除两极分化这种社会现象。邓小平同志把消除两极分化列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其理论根据也就在这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然存在着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毫无疑问,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较,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这些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受到社会主义“普照之光”的影响,其经营的外部环境、经济运行的具体条件显然不同,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决定其性质的内部经济关系,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在这些经济成分中,生产资料仍归资本家私人所有,他们雇用工人进行劳动,并无偿地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经济关系仍然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仍然在起作用(尽管其作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作用的形式也有很大变化),因而在这些经济成分的范围内,两极分化现象是难以避免的。这一点,毋庸讳言。

有人担心,承认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两极分化,会不会影响改革开放的形象?的确,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我认为,这一论断,第一,是就社会整体而言的;第二,是就发展趋势而言的。如果我们的改革导致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以致成为主流现象,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方向,这种改革当然是失败的。这一论断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我们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仅允许、而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就应该承认由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所决定的两极分化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邓小平同志的论断只是告诫我们,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注意不要使两极分化现象普遍化。江泽民指出,我们“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有丝毫动摇。”(注:江泽民《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99年8月12日。)只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在此条件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那么在分配领域就可以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原则,两极分化就可以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地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剥削(指资本主义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呢?

第一,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理解和对待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既然剥削和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那么评价剥削和两极分化,实质上就是评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作用。从道义上讲,共产党人是要谴责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但马克思、恩格斯却对处于上升阶段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作用客观地进行了赞扬,称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时,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只是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他们才提出“私有制的丧钟响了”,要求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对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也应采取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因而我们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是允许存在的。我们对待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政策,不能从道德观念、思想感情出发,而应该立足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一价值判断。

第二,应该采取措施,缓和剥削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剥削和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内难以避免,但是必须看到,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如果听任其发展是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不稳定的。因此,我们在允许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同时,应该采取措施,一方面把剥削和两极分化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另一方面限制剥削和两极分化带来的消极影响,缓和社会矛盾。除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行贿等违法行为外,还需要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的累进所得税、扩大社会保障等办法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应该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彻底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这一目的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目前允许剥削和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在再分配领域采取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也不是共产党所追求的公平的标志。我们是利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积极作用,发展生产力,为将来消灭资本主义、最终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创造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后应该说明一点,即要把理论与政策、宣传区分开来。我们对干部、党员和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是把社会发展规律的知识传授给他们,使他们掌握认识社会现象的立场、观点、方法,正确地理解我国社会的现状和前进方向,懂得目前党的政策的理论依据。在剥削和两极分化问题上,理论教育的任务是讲清楚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基本原理,使他们了解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的来龙去脉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政策和宣传则有所不同。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当前实际制订出来的,宣传工作应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因而政策和宣传在不同时期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在当前条件下,为了大力吸引外资和国内民间投资,调动外商和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宣传工作也应侧重于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正面作用上,无需渲染剥削和两极分化问题。但是,这不等于理论教育中回避剥削和两极分化问题。理论是稳定的,因为它反映的是一般规律;政策是灵活的,因为它是一般规律在当前具体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宣传是有重点的,因为它要服务于完成当前任务的需要。然而我们既要看到它们的区别,还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不要由于政策的调整、宣传的需要而否定一般规律,否定理论。在剥削和两极分化问题上,更应该注意这一点。

标签:;  ;  ;  ;  ;  ;  ;  ;  ;  ;  ;  ;  ;  ;  ;  ;  ;  

我们不能离开生产关系去讨论分配问题--关于分配问题的几点看法_公有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