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治空间的“东北因素”——“收复东北”话语在国内外格局中的号召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号召力论文,重庆论文,在国内外论文,格局论文,话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1-0136-10
一、引言
20世纪前半期中国政治空间发生了多种变化,在这一过程中,被称为“满洲问题”的“东北因素”不仅在中日关系上,而且与世界政治发展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系。进言之,“东北因素”以空间地域为基础,同时又分别与地域政治、中国中央政治、东亚地域政治、全球世界政治均紧密相关,而东北地区社会本身也处于变化之中。
如论及“东北因素”在中国中央政治与全球范围的世界政治中所占的地位,那就应当从1941年、1942年直至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规定中去追寻。但是,“东北因素的国际制度化”直到开罗宣言才形成,而且这一过程充满了矛盾,为此有必要以当时的二律背驰现象来对这一新路径形成过程进行再分析。因此,本文将从地域政治的角度来分析“东北因素”是如何存在于中国中央政治、全球世界政治中的,以及它的政治性作用如何。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反攻半月刊》杂志发表的文章,展现至开罗宣言公布为止的1941、1942、1943年重庆政治空间中“收复东北”政治话语在促成国民意见统一中所起的作用。
中华民国收回东北主权之政治意图早在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4条上就有明确记载,1940年5月又通过改组东北四省地方政府与任命各省主席制定了一项新制度,中国国民党也于1942年3月组织召开了“东北四省党务高级干部会议”,“抗日人民团体”也于1942年5月统一于“东北四省抗敌协会”。
在这一系列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调整合并各“抗日人民团体”方面中国国民党高层领导间发生了诸多矛盾,陈立文在她撰写的《从东北党务发展来看接收》[1]第三章中已揭示了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源。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就这一方面,仍有必要进一步放开视野,从“人民团体”这个社会团体对其进行再分析。如,由受到中国共产党政治影响的“东北抗日救亡总会”出版的《反攻半月刊》杂志① 中有关“收复东北”的政治话语是作为何种媒体议题(media agenda)提出来的?它作为一种公众议题(public agenda)是如何被人们所接受的?在当时重庆的政治空间中,它又是如何作为一种政治议题(political agenda)而受到瞩目并逐步促成国民意见统一的?有关这些内容的再整理以及历史再现至今仍未有任何进展。
同时,这一发展过程又是在国内外诸多政治矛盾与危机中逐渐展开的。如从中观角度来看,对于中国政治,东北因素逐渐突出的过程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日本的“对华二十一条要求”为第一阶段;“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成为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之问题,同时又作为地方问题日趋复杂,这为第二阶段;东北又以卢沟桥事变前日本策划的“分离华北运动”和西安事变为契机逐渐与华北因素融入一起,同时作为民族问题成为中央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这为第三阶段。东北问题正是如此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本文主要讨论1942年前后一个颇为短暂时期的史实,但仅从此阶段来看,东北因素正如以往各阶段所示那样,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而仅被视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牺牲品”。比如1942年12月在加拿大召开的太平洋学会(IPR)第八届国际会议中,有人曾指出应将东北交给“某友邦(指苏联)”。对这一现实,中国媒体表明已经意识到东北当时正处于危险境地,[2]胡适也将该学会上的讨论传达给蒋介石,对此,蒋介石本人也于1943年1月29日写下了“战后能收复台湾、东三省与外蒙,则其他外来虚荣皆可不以为意也”之字句。东北有关人士王卓然也以《东北真正危机在那里》为题,援引蒋介石《“九·一八”十周年告全国国民书》(1941年9月18日),再次明确表示“这次抗战目的在拯救东北同胞、收复东北领土”。[3]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东北因素已经成为一个民族问题在政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如上视阈为出发点,在理清1941、1942、1943年有关东北因素的政治话语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1943年11月开罗宣言公布之际国内外的政治景观(political landscape)。
二、《苏日协定》与《共同宣言》在政治上的打击——东北的将来如何
在1941年的国际形势当中,直接给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东北因素”造成政治打击的是4月13日订立的《苏日协定》与《共同宣言》。《苏日协定》由日本外务大臣松冈洋右与驻苏特命全权大使建川美次与苏联人民委员会议长兼外务人民委员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订,同时发表了《共同宣言》。该协定第1条内容为“缔约国双方保证维持相互间之和平与友好邦交,互相尊重对方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共同宣言》中还明确规定“大日本帝国誓当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以及“苏联誓当尊重‘满洲帝国’之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4]这即表明日苏双方在政治上已相互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与“满洲帝国”之存在。当天蒋介石得知此消息后表示,“俄、日签订中立协定,内容有相互承认外蒙与伪满领土之完整之条文,此乃俄损人利己一贯之惯技,实其在国际信义上之最大损失,而匪仅加害于我而已也”。[5]对中华民国来说,“外蒙”与“伪满”都是不能承认的,苏日两国却私自签订了政治协定承认其领土完整,此事件实为关系到中华民国主权之大事。4月14日,外交部长王宠惠发表声明,“查东北四省及外蒙之为中华民国之一部,而为中华民国之领土,无待赘言,……决不能承认,……对于中国绝对无效”。②
就在4月15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于白宫会见了驻美大使胡适和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并表示“最近发生之任何事件皆不能改变美国直接援助被侵略国家之一般政策”。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苏日协定》反而使中美关系渐趋密切。[6]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在日美谈判正式开始阶段,《苏日协定》就作为影响日美苏中多边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4月24日,蒋介石通告各军政首长,分析俄、日中立协定内容如下。第一,“苏联对日计划之成功,对于敌寇实有害无利,且适足以增加其失败之要素,动摇德意日同盟之基础,……因而加深对日之疑忌”。此为站在中长远角度上所做的分析,预示了日本将来有陷入“孤立状态”的可能。第二,“英美澳荷之联防,日见密切而坚强,……日军在我东北驻军共为9个师团,……预计其可能抽调之最大数额不能超过6个师团以上,用于中国之战场”。第三,“就我国在外交上及敌对攻略上而论,苏日条约其最足遗憾者,当然为苏联与我敌国承认所谓‘外蒙共和国’与‘满洲国’领土完整不侵犯性之共同声明,此乃我国始料所不及”,对此,蒋介石在电文中写道,“战胜暴敌,则收回失土,恢复主权”,“表示我主权领土之绝对不能放弃”,“绝无妨害于我国抗战之全局”。第四,指出军事上有直接受到影响之可能,如日军从东北抽调6个师团用于中国之战场,其用途不外有三,一为重庆攻击,二为昆明攻击,以切断我“西南国际交通线”,三为西安攻击,以切断“西北国际交通线”。而就四年来经过之战役来看,只此“断不能解决中国战争”。第五,强调指出,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最后胜利之时机,确已趋于成熟”。[7]
显然,《苏日协定》与《共同声明》对中华民国政治的确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但在该协定之后,中华民国对当时局势的认识表现出它对苏联战略方针的理解,同时又从中长远角度着眼,明确表示,“我国抗战之国策认定只有在世界整个局势发展中,方能求得我最后之胜利”。
6月22日,德国向苏联宣战,世界政治局势进入了新一转折阶段。就在这动荡时期,1941年9月18日在重庆召开了“九·一八”十周年政治动员大会,此时,“收复东北”这一战略课题与对其的再定义再次作为政治议题被提了出来。蒋介石的《“九·一八”十周年告全国国民书》所起的作用也再次强调指出东北因素是关系到中华民国主权且处于决定位置之因素。对此,蒋介石亲笔写道:“至对于收复东北之决心,无论对内、对外,或曰对苏,此时皆应有所表示,而且亦正其时也”。[8]
这一时期公开发表的蒋介石有关“九·一八”之再定义可以分析为如下两点。第一,再次表明应将“收复东北”作为抗战目的之一。这表现在他的“我们若非使东北同胞获得真正的自由,东北的失地完全收复,则我们神圣的抗战亦决不会停止”的政治话语之中。“收复东北”无疑是保证中国领土完整、行政独立的一大政治课题。第二,将“收复东北”的长远目标列入世界诸条件中,即表明达到此目标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关“收复东北”的长远目标,蒋介石早在1934年就论述过,应将东北四省列入“国民革命与世界形势”之中,同时强调了它的重要性,详细内容如下。“我在民国三年到东三省运动革命的时候,深切考察东北的形势之后,我在上总理(孙中山)报告书内曾经说明‘东三省不是国民革命的策源地,而是国民革命的最后目的地。因为东北问题乃是关系到整个国际局势之东亚整个的问题’,所以不是我们在革命发动之始所可解决的,而必须求之于国民革命目的达成之际,才能得到根本解决”。蒋介石早在1914年考察东北之际,就已认识到东北问题在“国际局势”与“国民革命目的达成”之条件下,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蒋介石对东北的认识是基于他最初在东北的这种亲身体验。蒋介石所述的这两大话语最终归纳为“要恢复我们东北的失地与拯救我们东北的同胞来洗雪‘九·一八’以来的仇恨和耻辱”。[9]
王世杰在1941年9月17日的日记中曾记述了与“东北因素”有关的蒋介石所做的政治性判断之背景。[10]其内容为,“明天为‘九·一八’之十周年纪念日。蒋先生主张扩大宣传,申述我抗战目的乃在于领土主权之绝对完整。一二年前,蒋先生在参政会秘密会议时消极国策,阴示抗战到底之意义为恢复七七事变前之状态。东北人士不免因是而疑惧。予当时力主不可公开作如此之表示。因此之故蒋先生当日谈话并无公开之记录。蒋先生示决定于明日宣言中声明在此领土主权不恢复,抗战决不中止。”
由此可以认为蒋介石已经放弃了1939年、1940年时的政治判断,即恢复至“七七事变前”之状态,至少我们从王世杰的理解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同时我们可以推测在围绕“满洲国问题”的“东北因素”方面,蒋介石与东北人士间的政治矛盾极为尖锐。尽管如此,1941年9月他明确表示应恢复到“九·一八”以前的状态。③
蒋介石所述的有关预测解决东北问题之基础——“收复东北”话语与“国际条件”话语的确反映了“东北因素”所具有的长期性特征,尤其是“国际条件”发展到何种程度,东北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同时,由于《苏日协定》与《共同声明》已公布,“东北因素”的长期存在也逐渐转为主旋律。
除了蒋介石的上述话语以外,重庆“旅渝东北同胞”团体在宣言中明示“今者胜利日渐接近,失地收复可期”,同时强调只有“恢复‘九·一八’以前之领土主权”才为“最后之胜利”。[11]
中国国民党系统的“东北问题研究社”发行的《东北月刊》专门编写了“‘九·一八’十周年纪念专号”,蒋介石特题词“誓复金瓯”,陈立夫撰写了题为《有西南必有东北》的文章论述“以西南之力收复东北”。“东北因素”在重庆国民党政治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大,并且逐渐上升到一定的政治地位。[12]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重新看到在1941年国际局势动荡时期“东北因素”不单纯为一个地方政治课题,而逐渐转为重庆中央的一个政治课题。它的转折点当为《苏日协定》与《共同声明》的公布,而且蒋介石也在《“九·一八”十周年告全国国民书》中明确地将“东北因素”定为中央政治课题。11月26日第二期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九·一八”十周年告全国国民书》拥护决议在全国政治舞台上保证了“东北因素”当处于重要地位。同日,蒋介石电令驻美大使胡适,“告美国政府,不得牺牲中国,以谋对日妥协”。就在同一天,美国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向日本代表野村吉三郎建议,要求其与美国进行日美谈判,[13]次日,日方认为此为最后通牒,决定于12月1日向英美荷宣战。众所周知,赫尔笔记中写道,日本所有的陆、海、空军及警察应当撤离中国与法国殖民地印度支那,只承认重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这表明赫尔当时已明示“满洲帝国”当包括在他所指的范围内。由此,可以看出1931年以来“东北因素”在国际上起着决定性的政治作用。
那么,1941年12月8日之后,“东北因素”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内、对外起到什么作用呢?
三、走向开罗会议之路——“收复东北”之国际条件
在亚洲太平洋战争中,就联合国而言,“东北因素”在国际上处于什么地位呢?尤其美国是如何看待“东北因素”的呢?而蒋介石采取的行动又具有什么特征呢?
(一)蒋介石·居里会谈
1942年前半期,中美关系围绕向中国战区租用军用物资与派往中国军用飞机数量减少一事,中国战区参谋长史迪威与中国战区司令官蒋介石之间的政治矛盾日渐激化。对此,蒋介石通过外交部长宋子文直接向罗斯福询问他的本意,罗斯福便派他的私人特使居里(Lauchlin Currie)前往重庆,蒋介石与史迪威的政治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④ 1942年7月至8月,蒋介石在重庆先后与居里进行了14次会谈,其中在8月3日第八次会谈时,居里提及了有关“战后问题”,对此中方的记录内容如下。[14]
首先,居里说,“华盛顿一部分人之感想以为,中国东北应作为战后日、俄两国间之缓冲国,盖华盛顿之印象已有不将中国东北认为中国一部分者。赖德懋(Owen Lattimore)顾问今正竭力向美国各方说明,中国东北为中国不可分之一部”。居里在此告诉蒋介石,1942年前半期,在华盛顿有人议论说战后“中国东北应作为日、俄两国间之缓冲国”。对此,蒋介石即刻反驳道,“中国东北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绝无讨论之余地,此实为中国抗战之基本意义。盖我抗战若非为收复东北失地,早可结束矣”。同时又向居里强调指出,“中国东北为日、俄缓冲国”这一议论为“诚出乎意料之骇闻”,“倘此消息传入中国民间,抗战可受其影响而立即停止”。因为一年半以前(1941年2月)居里曾在重庆与蒋介石进行过会谈,那时,蒋介石已经向他表示过“收复东北之必要,因深知中国抗战之目的”,所以居里特意表示这仅为“美人曲解之处”。
在蒋介石看来,凡是“含极大危险性之错误观念”都应纠正,并且重申抗战之意义在于“一切皆以收复东北四省为目标”。蒋介石还指出,前不久得知的有关日方《和平方案》中的“保留东北”条件绝无商量,一切有关“中、日共管东北”条件,“我人断然拒绝”,还断言道,“盖东北与整个中国绝对不可分离,已为我人之决策,绝无变更之余地”。又向居里进言说,“请总统发表声明,明白重申东北为中国一部分之意义。倘此问题不能解决,则平等自由以及其他一切悦耳之名词,皆无意义可言”。蒋介石不得不承认当时中华民国的“东北因素”仍不被世界所共识。正因如此,蒋介石对居里强调说,英文表示的“满洲”、“满洲国”绝不是“普通名词”,应将其作为中国的东北来加以认识。对此,居里表明总统也“有受训之必要”。
蒋介石对“东北因素”之认识可总结为如下三点。第一,“我等已做一切牺牲抵抗日本侵略,惟一目的在收复东北”;第二,“我等之所以尚须继续抗战,因尚未收复东北”;第三,“东北四省就历史、法律、人种、事实各方面言,五百年来皆为中国不可分之一部”。
如上所述,“东北因素”在国际的认知程度就连美国也有人议论说中国东北应作为日、俄间的缓冲国。相对而言,重庆政治空间的蒋介石的政治立场正如他与居里的非正式会谈时所示的那样,已经相当明确,而且他在《“九·一八”十周年告全国国民书》中明确表示要无条件“收复东北”。蒋介石解决东北问题的计划中,当然无法接受东北为“缓冲国”之论,因为它有可能动摇国际条件之重要基础。
继蒋介石·居里会谈之后,1942年9月18日美国战时情报局发表了特别声明,通过再次引用1932年1月7日国务卿史汀生(Henry L.Stimson)的不承认满洲事变之不承认主义,表示“事实上之占领土地,不能产生所有权”,“凡属违反第三国权利之条约,一律无效”,“用非和平方式缔结之条约,一律无效”,再次明确表明美国“确认东三省为中国之领土”。蒋介石对此写道,“此乃余对居里所提问题之一也”。[15]
(二)“东北四省抗敌协会”
在此之前,1942年3月召开了国民党“东北四省党务高级干部会议”,5月又进行了将四个人民团体合并为“东北四省抗敌协会”的政治调整,这些都是为“收复东北”在国内政治条件方面所做的准备。9月18日发布的《东北抗敌协会宣言》因正值“九·一八”十一周年,所以强调指出“东北领土为我版图之一部,东北人民为我民族之一体”,同时还明示了东北在国际上的意义,“东北问题不仅为世界问题之嚆矢,更为世界安全之锁钥,东北之收复不仅为全人类增福之所系,实亦国际争议和平之永久保障”。[16]东北救亡总会出版的《反攻半月刊》杂志为纪念“九·一八”十一周年特发行了专刊,刊登了高崇民、王德溥、张申府、陈先舟、王化一、王卓然、陈纪滢等的文章。其中,王德溥以题为《改造“九·一八”的纪念意义》的文章阐述道,“九·一八”不单单是为了纪念“悲痛耻辱的日子”,将来为了使其成为迎接“消灭日寇”之“九·一八”,应将这一天变为“复兴中国与重建世界永久和平”之日。他的政治话语在当时逐渐得到广泛支持,同时又一个新的未来的政治课题“建设新东北”也被提了出来。[17]
在这样的政治文脉中,1942年9月15日中央党部秘书长吴铁城在“东北四省抗敌协会”上,9月17日立法院院长孙科也在“东北四省抗敌协会”主办的“‘九·一八’十一周年纪念会”上,分别发表了题为《东北与全国及全世界之关系》与《战后之东北》的重要演说。这样就与重庆中央就“东北因素”在政治上取得了一个共同的认识空间。⑤
正值“九·一八”十一周年之际,吴铁城强调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从德国手中收回了“亚·洛二州(Alsace-Lorraine)”,“东北”也应如此,应从日本的占领中收回来,同时还指出“九·一八”事变发生时,世界上有许多人士不明了东方形势。但很明显东北关系到世界的安危,从它与当今的“太平洋战争”的关系就完全能证明这一点。吴铁城阐述了“东北因素”从当初的“局部问题”发展成十年后1941年的“世界大战”的历史过程,明确表明“东北因素”不仅为国内条件,与国际条件也有着内在的联系。
与此相对,孙科于1942年9月发表了以收复东北后“建设新东北”为主题的新的政治话语,论述了“怎样才能收复东北”,“东北的善后问题”,“新东北的建设”等问题,内容大致如下。1941年12月8日后“中日直接议和”与“友邦居间调解”等都不可能实现,中国只有在保持与联合国对日作战的关系之中抗战到底,才能“收复东北”,而且是“无条件收复”东北,这是我们的目的;有关收复东北后新的政治经济机构再建项目,他表示应放弃东北地方思想的“某人某派之割据”(指张学良的东北军系统),争取实现政治中央化;将“满洲国”十年来的“奴化教育”改为“祖国化”;为提高人民的地方自治能力建立“地方自治制度”;实施铁路等统一接收管理;所有的“矿工业”均为“国有国营”;实现银行与币制统一,以法币取而代之;保护“敌人公私财产”的完整并对其接收;关于“敌人移民”一项,除希望入我国籍者外均需撤退,不许其成为“少数民族”;对“归化我国籍敌之侨民”在一定期间内让其熟悉我国语言文字,逐渐成为“中国国民”;“东北的对外贸易为国营”等等。
孙科最后把如上的诸多政策概括为新东北建设制度设计的四原则,内容为:第一,“实施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原则;第二,“推行集体合作大农场制”;第三,“由国家大量投资发展新兴工矿业……以加强东北之工业化”;第四,“由国家奖助内地贫苦人民,大量向东北移植,使于三十年内东北人口,可以增加至七千万乃至一万万”,以此确保东北的安全。同时他还强调指出这四原则是“收复东北与复兴中国”的基础。
与“满洲国十周年”几乎同一时期,孙科提出了如此东北失土收复后的建设项目,它的政治意义应当看作是对内的一次再确认,即确认“抗战目的”应放在恢复“九·一八”以前主权的共同认识。这一点与一年前“九·一八”十周年时蒋介石明确表示的收复东北失土之政治基准相同,并得到了重庆政治社会的普遍认同。
“东北因素”也在预示抗战胜利的基础上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又提出了需要对“战后的东北”构筑一个新的蓝图。
国内政治方面又是以什么为根据来论述“战后的东北”的呢?是如何展望“战后的东北”的呢?曾担任张学良智囊的王卓然以题为《胜利在望与东北省府》的文章断言指出,1942年12月以前的世界局势当为,“我们可以说盟国的胜利,已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把握了”。同时,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问题,“我们流亡十一年的东北人”将如何“返回东北故园,东北四省府,……执行全面政务”呢?由此指出需要进一步加强1940年5月于重庆重组的东北四省地方政府机构之职能。王卓然表示应如国民参政会黑龙江参政员马曼清所提的那样,为了尽量靠近东北应将“东北四省政府迁到洛阳”。详细内容为以下三点:第一,“东北四省府的重心,不必要置在重庆,应放在战区”。首先“招致东北青年,加以特种训练,使出入敌人后方,作这件事,在重庆的确不如在洛阳”。同时,又建议道,“联络伪军,使之相机反正,这更非在前方不可”。而且强调指出,“东北四省政府成立至今无著成绩的大原因,第一即是省政府驻在地点不相宜”。第二,“东北四省府要设置联合办事处”,从而使“意志集中,力量集中”。第三,“四省府于东北民众间的联系不够”,为此有必要汲取“东北流亡民众”之“民意”。王卓然提出的这些问题可以总括为三点,即“省府重心移设前方,加强工作”与“集中力量,彻底配合”、“采纳民意,团结一致”三点。[18]上述事实说明了当时有关人士正在试图围绕“东北因素”具体制度之制定,从国内政治的视角来对其再定义。
(三)太平洋学会第八届国际会议
就在同一时期,1942年12月4日至14日,太平洋学会第八届国际会议在加拿大蒙屈白朗(Mont Tremblant)召开。此次学会上,有这样的发言:“有一位友邦人士主张建设战后和平,要把我东北领土让给某友邦”。[19]显然,这一主张与1942年7月蒋介石与居里会谈时居里提出的美国有人议论说东北当为日、俄间缓冲国一事有关,得到此消息的东北人士表示“东北流亡人尤为悲愤”,“于是东北四省抗敌协会于12月中在中苏文化食堂召开了一个座谈会”。所有与会者一致认为“在此种谬说中埋藏着东北的未来危机,不可以不彻底扫除”。蒋介石也表示“最近又复宣示世界,不但东北要收复,即台湾亦须收复,朝鲜亦须独立,……余敢信百分之百的中国人莫不拥护我们领袖之主张”。这表明“东北因素”的国际条件存有某些不稳定因素。正因如此,王卓然等“东北流亡人士”对国际诸多条件极为敏感,但王卓然的“东北真正危机在那里”之判断却是基于不受国际诸多条件左右的国内诸多力量的重建。[20]
1943年1月6日《大公报》社评中有一篇题为《读美国白皮书——并论东北四省与中国之不可分》一文,指出联合国部分成员中出现了“战后东北四省不可回归中国”的政治主张,并报道说其中存有如下三点错误的“政治话语”。
第一,为保持“远东的均衡”,东北四省应为国际共管之话语,社评说,如果真如此,那么中国至今为“收复失土”而奋斗之理由,及东北四省为中国领土之完整一部分都将被否定。
第二,“把我东北划归苏联,而以越南并入中国作为交换条件”之言说,评论说,这同样不成立,也不可能有“划归苏联之说”,在“相信苏联人就根本未合作之想”的同时,还说不可能采取这种错误的行动。
第三,“战后把东北的宗主权交还中国,而将经济权益让给日本”之话语,评论说,更甚者说“将来‘满洲’的重要邻邦是中国”。在中国看来,“收复失土”是不能附条件的,如加上经济权益这一条件,“关东军必很快的又复猖獗”。
《大公报》强调说,如此政治话语如确实存在于部分联合国成员中,就说明“东北因素”所具之国内国际意义并没有得到理解,第一,“东北四省不收复,就是中国抗战目的还未达到”,第二,在国际上“大战的根源既在中国的东北,则中国的东北问题就必须达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第二天,即1月7日《大公报》社评又以题为《中国必须收复台湾——台湾是中国的老沦陷区》的文章提出了“台湾问题”,论述了其与东北问题的关联。
美国三大杂志《幸福(Fortune)》、《生活(Life)》、《时代(Time)》共同主办“太平洋关系备忘录”时,提议将“战后台湾划归国际共同管理”之下,《大公报》表示应当拒绝,其理由如下:
该备忘录提出在设定战后太平洋防御地带时,应将台湾列入此中,划归“国际共同管理”之下,但是我们的大前提为台湾是中国的老沦陷区。
因此,第一,台湾本来是清朝200多年以来由“无主先占权(国际公约的先占主义)”属“福建布政使”管辖,当然是“福建省的一部分”。
第二,根据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马关条约》,日本占领了台湾,台湾“应当回归中国”。其理由为,1941年12月9日对日宣战时,《马关条约》已经失效,即“宣战以后,台湾主权已无条约的束缚”,台湾已是中国的老沦陷区。台湾与东北四省及“七七”以后的沦陷区性质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中国抗战目的不仅在于恢复‘九·一八’以前的原状”,清算关系还可追溯到“甲午战争”。“收复失土”当然包括台湾。
第三,根据太平洋宪章第二条,台湾是“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以“帝国主义方式”被“割占”的,所以台湾应当归还中国。
以上《大公报》的内容明确提出了中方在抗战目的上所表现的政治立场,由此也指出了当时中国在政治上的三大选择,即“甲午以前”、“‘九·一八’以前”、“七七以前”。
单从《大公报》的报道来看,国际条件的“东北因素”是如何得以认识这一点并未与中方达成共识。
1942年8月3日蒋介石·居里会谈中曾提到过,华盛顿传来“东北缓冲国家论”的消息,同年中国报道过12月4日至14日在加拿大蒙屈白朗召开的太平洋学会第八届国际会议上,英国代表团提出把东北“要么让给苏联,要么使其变为国际共管”。正是如此,1942年12月30日费正清(Fairbank,John King)给居里的报告中认为这是“最近发生的爆炸性事件”。[21]
由于篇幅有限,有关太平洋学会第八届国际会议的详细内容请看注释。⑥ 由这一系列的报道,我们可以看出,当时联合国对“满洲的将来”这一政治课题还未下定论。
中方报纸1943年4月对太平洋学会第八届国际会议的情况做了一些报道。
比如,4月7日《大公报》报道说,中国代表团以施肇基为代表,夏管麟、周鲠生、方显庭、李干、徐淑希等参加,其中徐淑希为重庆所派。
此次大会约有150人参加,除中国以外,还有美国、英国、苏联、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0多个国家。不同于以往的是政府方面多位人士也前来出席,他们是以“个人名义”参会,并不“代表政府”。由大会参加者,国民政府外交部顾问兼西亚司司长徐淑希整理的中方代表们的总结中有如下内容,1943年1月11日即将实现的中国与美英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废除”得到了大会的赞同,而香港、澳门、九龙、广州湾租借权,滇越铁道问题却未能得以解决。同时,作为战后问题,坚决提倡组织和平机构。在对日关系方面,大多数代表都对“打败日本,令其解除武装”、在政治上禁止“军阀”介入、禁止政府鼓吹侵略、“东北和台湾归还中国”、“朝鲜独立”、“战争罪犯的处罚”、“军费与造成损害的赔偿”等项目表示赞成。
其中就“东北和台湾归还”一项,1月6日《大公报》已经报道说中国与英国代表团之间有很大分歧,但并未“公开”这一事实。
第二天,4月8日《中央日报》中央社华盛顿6日电,“太平洋学会报告书”(《太平洋战争与和平,War and Peace in the Pacific》)就已发表,对日本要“武装完全解除”,同时还有“收复满洲失土”及中方提出的“收复台湾失土”等内容。⑦
如上所述,“东北因素”在国际会议上虽然出现了一些争议,但以“收复东北”为最终目标的战略1942年在国际上得到了尤其是美国的认可。而蒋介石的立场正如他1943年1月29日所写的那样,“此时我国只求于实际无损,战后能收复台湾、东三省与外蒙,则其他外来虚荣皆可不以为意也”。蒋介石在此所说的台湾、东三省、外蒙的收复论,我们可以通过宋美龄驻美期间于2月28日与罗斯福总统的会谈内容来加以确认。其会谈内容为“关于战后问题,琉球群岛、满洲及台湾将来应归还中国,香港主权应属中国,但可划定为自由港,朝鲜独立可由中美共同担保。罗斯福总统并表示,战后将在中国投资供给机器,助我建设”。[22]
就在同一时期,3月29日外交部部长宋子文在华盛顿会见美国国务次长伟尔斯(Welles,Sumner),宋子文问及英美如何考虑“满洲将来地位”之时,伟尔斯表示“英美两国均认为中国应重新确立对满洲的主权”,并解释说,中国政府是否承认苏联合法的商业权益,是中苏问的问题,美国对该问题不接受苏联的任何意见,同时伟尔斯明言“台湾应回归中国”。[23]
此时,“东北因素”的国际制度化的新路径已经开辟,战后东亚政治空间政治路径的依赖性也由此展开。
(四)《中美新约》《中英新约》与东北因素
1943年1月1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分别与美国、英国签订了《中美新约》《中英新约》,从此废除了100年前的不平等条约而缔结了新的平等条约。对此,蒋介石表示,这一政治成果才是“中华民族”百年来的愿望,真正实现了“中华民国平等自由”、“国民革命成功”,同时强调指出,这也是联合国“战争的目的所在”。[24]作为联合国一员的中华民国,由于与英美缔结了“平等条约”,也就奠定了新的政治基础。换言之,中华民国的国际地位在亚洲太平洋战争中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显然,这些国际条件将保证“收复东北”话语在重庆政治空间得到新的政治平台。
蒋介石以与美英缔结的《中美新约》《中英新约》为基础,1943年3月公开发表了陶希圣起草的《中国之命运》,明确表明包括东北在内,台湾、澎湖、内外蒙、新疆、西藏皆为“中国国家的领土”。此后,东北籍有名的政治家莫德惠于“九·一八”十二周年之际,发表了题为《东北与中国之命运的展望》的文章,内容如下:“关于东北四省的收复与建设问题,我们可以在《中国之命运》中,获得有力的保证和无疑的信心”,“准备建设东北的必要”之事应在“接管机构与接收人员”方面做好准备,并提出了“建设东北的重点”应为“重工业”与“国防军区”的建设。[25]王卓然也重申了他在国民参政会上一贯主张的四点内容。第一,“马上将东北划为一个战区,设司令长官负责进行军事政治经济等全面攻势”;第二,“四省府合署办公”,1940年东北四省政府仍分别设在重庆,“辽吉两政府设于南山”,“热河省府则设于弹子石”,应立即改善这种情况;第三,“为配合军事政治之反攻,成立一四省联合民意机构(东北四省联合参议会)”;第四,“应加强援助朝鲜独立政府及其光复军”。
如此,有关收复东北后的具体制度设计案为1943年中期后一大政治议题。陈先舟指出,作为“军队中的政治工作”,需要以前关内东北军的配合,“以往在关内的东北军,多半都流散于长江黄河的两岸,……但他们眷恋祖国的心思和复土还乡的热忱,是不亚于国人的”,应将东北军集中到“华北战场”,“散居平津一带的东北同胞,予以招抚”,进而从政治上加大对关外同胞的影响力度。与王卓然相同,陈先舟也要求使“东北战区”的创设与“争取伪军反正和瓦解敌伪政权”具体化。同时,就政治机构他也强调指出,“东北各省政府和各省党部,应该联合起来,组织联合机构,移设于黄河沿岸”。除此之外,他还表明应该考虑做以下工作,“工作干部的训练”、“行政人员的准备”、“技术人才之培养”。他还重点提出,尤其是在“经济堡垒的建设”方面,由于‘九·一八’后,流亡关内的东北同乡,多半是些文武官吏,非金融界或实业界人士”,这可以说是“将来收复东北,建设时期中的一大缺点”,为此,“最好将东北原有的‘边业银行’恢复起来”,这样便能弥补这一缺点。[26]
与此同时,1943年9月25日,舆论权威《大公报》发表社评,论述“战后国都宜在北方”,指出“假如胜利有折扣,东北收复还有问题”。对此,王卓然等于1943年9月的参政会上再次引用蒋介石1941年“‘九·一八’十周年纪念”的发言,“要恢复我们东北的失地,拯救我们东北的同胞”来加以反驳,同时批判说,“我们的最后胜利万不许有折扣”。[27]《大公报》的确论述了作为战后问题应该将“国都”迁至“北平”,但是,《大公报》将其与“假使我们的胜利是完全无缺的,收复了东北四省,恢复了朝鲜独立,我们应该建都北平”相对照,论述说,“假如胜利有折扣,东北收复还有问题,我们应该建都西安”。在此,该报纸提出了“胜利”有“完全无缺”与“有折扣”两种可能性之政治话语。
而事实上,类似的话语在重庆政治空间已成为批判的对象,“蒋主席从前昭示‘抗战的目的在收回东北’,以及宋子文外长最近在伦敦、华盛顿所讲的收复东北、台湾的国策”已经成为公认的政治平台。[28]
如此,时局已进入1943年11月下旬的开罗会谈。参与开罗宣言原案制定过程的中方代表的主张,尤其是11月23日晚7时半蒋介石与宋美龄在赴罗斯福邀请晚宴上,与罗斯福进行的题为“广泛商谈与远东大局有关之政治问题”的讨论,以及对领土问题的意见有如下记录:“谈领土问题,日攫取中国之土地,如东北四省与台湾、澎湖群岛应该归还中国,惟琉球可由国际机构委托中、美共管”。11月26日,王宠惠秘书长在与美英代表商讨《会议公报》时,英国代表贾德干外次官指出,应将“东北、台湾与澎湖列岛,当然应归还中国”一文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对此,美国代表驻苏大使哈里曼表示赞成王宠惠的意见,当照原案,无需修改。有关此项内容我们可以从开罗宣言中找到,“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29]
四、结语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起草并于1936年5月5日公布的宪法草案被称为“五五宪草”,该草案起草过程中的一个争论焦点即国民国家的政治界限在宪法上应做如何规定。在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委员长孙科的领导下,任命了39名委员,并任命张知本与吴经熊为副委员长,张知本等为“初稿主稿人”。1933年6月8日,吴经熊以个人名义发表了草案,后来,又在“吴氏初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1934年3月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发表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
在审议的过程中,宪法草案中的领土问题经过了多次修改。“吴氏初稿”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应以其固有的疆域为准”,而1934年3月的《草案初稿》第4条列举了30个地区作为中华民国的领土,其第2项又补充声明,“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决议不得更改”。在审议当中,主张“应将领土名称列举出来”者指出,如列举出领土,(一)人民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本国领土范围,(二)可以防止干涉。主张“应概括性地表示领土”者认为,(一)列举领土的方式导致范围过于固定,如出现领土变化不得不修改宪法,(二)如采用概括的方式,不仅可以收复东北四省,而且还可以收复以前的失地。最终,列举领土的方式被采用,同时指出“列举领土意图之所在为不承认东北四省被占领”。[30]
在同一时期,《黑白半月刊》杂志上刊登了汪诸君撰写的有关《草案初稿》领土规定的系统性、历史性分析,认为,第一,“宪法须为时代之产物,方今我国领土八分之一满布敌骑,事实上已非我有,欲求失地之收复,终需使人人对此诸缺之国土有明显深刻的印象”。第二,“宪法上之神圣如须维持,宪法之完整不容破坏,则必先谋所失各省如何收复而后可。《宪法初稿》采取列举规定根本意义即在于此”。他强调指出,通过宪法明确规定“谋领土之完整、主权之无缺”之责任在于“国民”的政治意义与重要性。[31]由此事实,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国民党中宪法制定推进派将“东北问题”作为一个政治争论点提出来了。之后,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4条以列举的方式将“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四省列举在内。
有关这一课题,继1937年7月7日以后,1940年3月30日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议并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案》第4条中列举式被继续采用,在中华民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中,“东北因素”也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而在亚洲太平洋战争结局日趋明显之时,孙科于1945年4月5日中华法学会第三届年会上做了讲话,表示没有必要在宪法上继续采用领土列举式,并陈述了更改之理由:“前年(1943年)年底开罗会议已决定:对敌人自甲午以来从中国夺取的领土,须全部归还中国,因此我们收复失地已得到新的保证。这次战争胜利以后,中国当可收复东北,因此认为改用概括式较为适宜”。[32]因此,1946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当以其固有疆域为准,未经法律批准不得更改”。这样,自1931年以来赋予中华民国宪法制定史规定意义的“东北因素”到此也就结束了它的政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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