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公民论文,当代论文,意识论文,中国社会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3-0151-05
公民意识对现代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条件。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意识的重要性日益显示出来,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和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使公民意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了确保公民意识教育在理论上的科学性,在实践中的正确性,必须对公民意识与公民意识教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公民意识的科学内涵
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界定和理解,决定着理论模式的不同和思维趋势及其结果的差异,对公民意识的理解也是如此,因此,对公民意识的界定和理解必须科学化。在过去很长时期里,人们对公民意识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我国公民意识就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就是社会主义思想,就是人民意识,就是国民意识等。这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严格说来都是不恰当的。
公民意识具有历史性,它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古代和中世纪专制条件下没有公民意识,即便在古希腊古罗马民主政治条件下,也谈不上有真正的公民意识。法国启蒙学者是公民意识的开拓者,但对其理论界定各不相同。卢梭把“公意”或“公民意志”作为公民意识;现代西方许多学者将“公民社会”理论称为公民意识。当代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和维伯将公民意识看作是反映公民生活的“公民文化”,并把这种文化理解为公民的一种心理倾向和心理活动模式。
在我国,理论界对公民意识也有多种不同阐述。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所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即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观、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包含了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对公正合理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意识有两种含义,一是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二是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有的学者认为,有一定国家国籍的人,就是该国公民,公民意识是指作为公民的人对于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的自觉意识;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国家事务参与意识和政治权力的诉求意识,是当家作主的意识,是民主法制意识,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意识,是社会责任意识、主人翁的意识等等。
以上关于公民意识的各种定义,都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都存在一定不足之处,概括起来有以下缺陷:一是都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强调了公民意识的作用,阐述了公民意识应当是什么?而没有说明公民意识是什么?二是存在逻辑缺陷,按照逻辑学的要求,任何一个正命题如果成立,其反命题也应当成立,从这些论述来看,我们无法确认其反命题是否成立。三是没有体现公民意识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四是有将法律意识等同于公民意识的倾向。五是将公民意识等同于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意识。我们认为不能将某一种具体意识归结为一般意义的公民意识,必须从哲学上概括公民意识的共同属性,使其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根据这一要求,我们认为,公民意识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思想上层建筑,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逻辑上相一致的公民思想和观点,是体现爱国主义与公民自身发展要求相统一的理论体系,其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思想是其核心内容。基于公民意识的这一界定,我国公民意识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具有社会主义性的特点。其主要任务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其它部分。其次,具有先进性的特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顺应历史潮流是公民意识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其三,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多元文化的存在,使我国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极为广泛,其形式也极为多样。其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特点。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严格保护,公民必须充分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中国当代公民意识的社会功能
在我国现代社会条件下,公民意识是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公民意识的高低和发展成熟状况,决定一个国家内在凝聚力的强弱,对国家发展速度可以起到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公民意识是现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健全、完善和发展,公民意识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得到充分体现。
(一)公民意识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
公民是组成国家的基本社会细胞,合格公民应当具有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体现为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思想基础。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义务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责任意识等,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如果说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国家的硬件设施,从外部保证公民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构成国家,那么公民意识则是国家的软件设施,从内部通过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保证国家的整体性。公民意识能够使公民以主人公姿态参与国家事务,进行社会交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容纳共同条件下的他人和社会团体,把自己的个人利益与他人及国家利益联系起来,积极自觉地去从事建设国家和保卫国家的各项事务。公民意识能够使公民对国家产生心理认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变为个体的实际行动。公民意识是集中概括起来的国家意识,国家的强弱事关公民利益,公民意识也事关国家发展,公民意识强则国家强。否则,公民意识缺失,就会使国家内部缺乏凝聚力,就没有公民对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性的认可;公民就不能以主体的身份、平等地、自觉地参与国家事务,甚至把国家兴衰成败也看作是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事情。
在当代中国,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相适应的,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它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当代公民意识与社会主义思想、爱国主义思想等社会意识形态的其它内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实践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发挥对国家的作用。公民意识的状况直接体现着公民对国家的态度,关系着国家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为公民所接受,成为公民认可的公民意识,才能转化为公民的实际行动,起到推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作用。同时,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时代特质,决定了它不仅有别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而且能够抵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确保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二)公民意识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历史命运
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它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国家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而且需要公民意识建设;不仅需要国家对民众个人权利与义务的认可,而且需要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可与心理认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公民意识,人民只有具备了相应的公民意识,才能自觉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过去主要从加强制度和法律方面来促进民主政治建设,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制度和法律过于宽泛,包括制度和法律所规定的人们生活中的一切内容,对民主政治建设而言,还远远不够,因为任何法律和制度都不能强制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事务。为此,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这说明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越来越重视,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的认识,日益深化,日益具体,可操作性日益增强。公民意识既反映了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的精神动力。按照十七大的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不仅是推动我国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的过程,而且是发挥人民群众的实践主体作用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过程。
公民意识之所以如此重要,这是由公民意识的本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公民意识是相对于臣民意识而言的,前者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后者是专制人治的产物;前者要求个体具有自觉性和创新性,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后者要求个体是循规蹈矩的顺民,是国家权力指向的客体。公民意识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公民意识在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意识,强调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彻底否定封建等级观念。我国历史上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人们缺乏平等意识,而不平等的等级观念则根深蒂固,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且进一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二是公民意识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彻底否定了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封建特权思想。如果公民只有义务意识,没有权利意识,那么民主政治建设是不可想象的。三是公民意识是主人公意识,彻底否定了封建的臣民意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并且只有确立人民的主人公地位,有了公民意识,人民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四是公民意识是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统一。公民必须具有参与意识,自觉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同时,公民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国家事务负责。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从而就没有社会主义。
(三)公民意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
社会稳定是政治、经济、文化有序发展与良性运行的一种状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其中公民意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公民意识对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民意识可以使公民形成以社会稳定为目标的共同理想。稳定、安宁、和谐的社会生活是人们共同向往的社会生活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在这一过程中,公民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凝聚民心、形成共识,积极创造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并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抵制危害社会稳定的现象。二是公民意识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使人们能够通过共同努力实现社会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公民意识是以观念形态表现出来的国家利益。国家的发展需要稳定,邓小平说: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人民需要发展,发展成果为人民所共享。在这里,公民意识与国家利益、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是完全一致的,正确发挥公民意识的积极作用,能够积极有效地达到社会稳定的目标。三是公民意识可以消解、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公民意识框架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是平等的,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矛盾、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并且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矛盾是次要的、非根本性的,可以通过对公民意识的广泛认同,进而对共同利益的广泛认同,达到消解与缓和矛盾的目的,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公民意识可以增强公民的监督责任心,从而及时发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并予以及时纠正,重新恢复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需要人们共同维护,但是,在公民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公民认识不到自己的责任和作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能够提高公民的责任心,使公民自觉地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监督随时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有序运行。五是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意识,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政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对社会政治稳定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正确的政治意识,可以通过公民对国家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等政治现象的认可,自觉拥护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国家政治生活有序运行,在推动社会发展中实现社会稳定。
三、时代的责任与使命: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公民意识并不是公民零散的个人意识,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公民意识,是理论化、系统化的社会意识形式。只有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才能使公民形成科学的、对社会及公自身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公民意识。
(一)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完成社会成员的社会角色转变,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公民意识教育,使公民能够胜任其社会职责,积极行使其自身权利,确立公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的主体地位,提高公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在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治传统,儒家思想要求人们做一个好臣民,所以,人们只有臣民意识,而没有公民意识。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人们所具有的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在社会主义时期被强化和泛化了的敌我意识、人民意识,而公民意识被淡化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意识的缺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越来越证明人民意识不能代替公民意识,迫切需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完成社会成员由自然人向社会公民角色转变。人民只有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公民地位,确立了公民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的主体地位和主人公地位,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自觉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历史重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社会和谐。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需要达到公民行为上的自觉和价值上的认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二)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内容
公民意识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公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过程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内容应把握三个维度: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教育的统一、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教育的统一、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教育的统一。
公民的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教育的统一。权利意识在公民意识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教育就是要公民树立权利认知意识、权利维护意识、权利实现意识、权利要求意识,捍卫宪法、法律和政策的尊严,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义务意识与权利意识密不可分。义务意识教育的目的在于使每一个社会公民明确认识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的义务,树立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观念。明确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以不影响、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在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和行为对社会和国家所产生的影响,自觉地、理性地参与政治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教育的统一。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推进和实现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通过法律意识教育,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使各政治主体都能够知法、守法、用法,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最高准则,使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法律意识离不开道德意识的支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维持离不开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道德意识教育既包括对社会公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公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也包括对全体公民进行诚实守信、相互协助、扶贫济弱等比较具体的、层面较低的日常道德观念教育。社会主义建设,不仅需要对人们进行法律意识教育,而且需要进行道德意识教育,确保二者的辩证统一。
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教育的统一。公民主体意识教育,就是培育公民自主、自立、自强、自尊、自信的心理意识,克服惟命是从的依附意识,剔除落后的臣民意识、草民、顺民意识,并使公民获得与此相关的知识。通过公民主体意识教育,使公民形成主体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自觉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促进人的平等性和独立性。但强调公民主体意识,不能忽视公民的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社会规范预期目标的职责,以及对不履行这种职责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等。公民责任意识教育,是确立公民对自身责任的理性自律观念,公民有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公民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教育是统一的,公民要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其主体性和独立性。
(三)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方法与途径
公民意识教育是全民教育,不是特指对某一部分公民进行教育,这就决定了公民意识教育的方法与途径不同于一般的知识性教育。仅仅掌握了公民意识知识,并不能够达到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公民意识教育是要公民在获得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形成公民意识理念,转化为公民自觉行动的思想动力。
首先,发挥政治思想教育在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政治思想教育历来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思想优势,是进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的主渠道,我们要继续坚持并且使其发挥新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充分利用政治思想教育这一重要途径,使其成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渠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对全体公民进行相关教育。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转化为公民的自觉心理认同,形成公民意识,通过社会实践把自然人培养成公民,以社会主义公民的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
其次,在社会实践中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必须在社会实践中实现。在社会实践中,依据公民自身的具体需要进行相关公民意识教育,通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公民意识教育。要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渐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自觉性。通过社会实践不断强化公民意识,使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其三,公民意识教育是一种方法论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公民意识真正发挥其社会功能。这就必须避免教条主义、形式主义,要将公民所掌握的公民意识知识在内化为公民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的基础上,转化为公民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方法。公民意识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面,必须体现在公民的行动上,实现公民意识观念与公民行为方法的统一。
最后,实现社会教育与公民自我教育相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公民自我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必须实现社会教育与公民自我教育的有机结合。社会要为公民意识教育,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各种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团体,实施公民意识教育的具体内容。同时,每一个公民,实现自我教育至关重要。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政治民主的实践中实现自我教育,生成和积淀公民意识,是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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