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及其相关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及其相关论文,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阶段论文,措施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研究多囿于对各种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进行一定程度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这样或者是那样的经营组织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具有优势的结论。显然,这样的结论是不够的,本文试图从新的角度,即从经营组织形式演进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进行阶段划分,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规律,提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发展的阶段划分
从经营组织形式演进的角度,理论上可以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划分为初始、成长、成熟和完善四个阶段。
1、初始阶段(分散经营阶段)
在初始阶段,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单对多的映射关系,众多农户处于分散的无序竞争状态,并面临着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收入低下。农业产业经营组织结构和层次单一,还依赖于“双层经营体制”的集体层次,但是这种组织大多名存实亡。长期以来我国的大部分农村都处于这种状态(如下图)。
分散经营阶段(初始阶段)的基本状况示意图
虽然,这种组织模式是我国改革初期的伟大创举,对我国当时的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农户没有实力和动力进行技术创新,也没有条件进行市场信息的收集。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收益始终无法根本改变,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无法提高,而来自农产品的收入是农民收入的大部分(王学林、蒋永穆,2002)。
2、成长阶段(公司+农户)
此时农产是通过龙头企业和市场产生联系。虽然,龙头企业处于签约考虑会承担一部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农户的收益和第一阶段相比相对稳定,可能还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农户和企业同样是一种多对单的关系,农民在谈判和交易的过程中依然处于劣势地位。增加企业后,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层次得以丰富,产业链相对延长。因此,不论从产品丰富程度还是农产品加工程度都得到较大程度的改进(见下图)。
“公司+农户”(成长阶段)基本状况示意图
“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组织形式之一(羌奇平,1997),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并在早期对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丰富农产品品种等都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其充分发展为进一步组织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组织和资金条件。但是,这一阶段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户和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机会主义行为大量存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运行机制容易遭到破坏。因为农户处于弱势地位,结果往往是农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要真正解决农民问题,必须进一步探索新的组织形式。
3、成熟阶段(专业市场+公司+初级合作社+农户)
在这一阶段已经产生合作组织,图中“合作1”或者“合作2”表示不同的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和与其处于同一圈的农户产生联系。一般而言,这一阶段专业商品市场已经比较发达。企业和专业商品市场处于同一个圈中表示各个不同的企业都在专业市场中竞争。图中虚线表示合作组织的潜在选择(见下图)。
“专业市场+公司+初级合作组织+农户”阶段(成熟阶段)示意图
专业商品市场和合作组织的出现是农业产业化发展新阶段的两个重要标志。合作组织的出现使得农户的经济实力和谈判实力都大大增强;专业市场的出现,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也出现竞争对手,对于一个区域的农户来说,企业的增加有利于使价格达到一个均衡的位置。因此,合作组织和专业市场的出现使得农民(或合作组织)和企业在谈判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同时,由于合作组织的出现,企业面临的交易费用大大下降。其原因一是企业和农户的合约可以由企业与合作组织的合约替代,从而省去了和每一个农产签约的繁琐手续以及谈判费用;二是对生产和质量的监督费用的节约。而且,从系统角度看,由于专业市场的出现使得龙头企业竞争加强,因此产品创新和质量提高成为必然,而产品丰富和质量提高的结果又使得专业市场更加繁荣。因此,市场与龙头企业呈一种相互促长的态势——已经开始形成为自我完善的系统。
但是,成熟阶段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功能还不够完善。从地区竞争来看,在模式中基本可以实现均衡增长。但是,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进行协调(我们假设这些都是市场的组织,政府不应该进行行政的干预),在面对更大市场,比如面对长驱而入的国外产品,面对广阔的国际市场,缺乏统一的技术指标,缺乏统一的行动方向,同样会在与国外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这正是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应对的实际情况。
4、完善阶段(统一的农业合作组织阶段)
完善阶段与成熟阶段相比最典型的差异在于更高级的合作组织的出现。高级合作组织与下一级合作组织取得联系,并且与专业商品市场、龙头企业以及一般的商品市场也有关系。相对于成熟阶段,完善阶段的产业组织结构更加合理:从上级合作组织到初级合作组织,再到农户、到龙头企业,进而专业商品市场、一般商品市场,是一个更大范围的循环整体(见下图)。
统一合作组织阶段(完善阶段)示意图
在成熟阶段,各个地区的合作组织是分散的,各自为政替代农户进行市场活动。但是,上级合作组织的出现使这样的情况大大改善。在各级合作组织的帮助下,至少可以取得如下优势:
首先,由于高级合作组织拥有更广泛的信息来源,因此可以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从而对农业产业化的方向把握更加准确,减少发展的长期波动。
其次,高级合作社对低级合作社拥有一定权利,因此可以在其权利范围内进行协调,从而避免范围内过渡竞争、不良竞争发生。一个有效的全国范围合作组织理论上可以对产业发展布局进行指导和规范,从而保证整个产业的发展。
第三,全国的合作组织可以制定适当的技术指标,这些指标用以约束所有组织内的成员。在参加组织成员充分的情况下,这样的约束非常有效。而只有具有一个完善的标准(比如农药残留率)和可操作指标,才能真正地应对国外的竞争。同时,也只有更高级的合作组织才有能力与国际相关组织取得联系并且顺应时代的发展引进和设立相应技术指标。
第四,一个全国性合作组织可以基于其经济实力,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上进行大量的投入。这种投入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投资回报率较高,相对低级的合作组织或企业而言更具优势。
可见,在农业产业化的完善阶段,基本上可以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短期和长期目标。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达到这一阶段的农业产业并不多。
二、我国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所处阶段
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大都还处于成长阶段,或者是从成长阶段向成熟阶段演变(见下表)。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情况对照表
资料来源: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中国农村经济,2002.5.P5
从表中我们发现:
首先,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居于首位的一直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也即是我们所说的“公司+农户”。在五年中,虽有波动,其比例也一直最高,保持在40%以上。
2000年各类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达3072亿元,销售收入达5900亿元,利税总额达到709亿元。
其次,近几年合作组织发展很快。其数量从3384个剧增到22000个,增长比例达到550%,其占所有形式的比例也从28.62%增长到33%,增长速度很快。
再次,专业市场带动型从发展看,保持在12%左右。
最后,其它类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略有增长。
通过比较我们认为:第一,“专业市场+农户”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较为初始形态,客观上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外部环境,因此,在发展中必然保持一定的比例。第二,“公司+农户”目前还是我国主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第三,合作组织和其它形式在逐步发展之中。概而言之,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大多处于“公司+农户”阶段,也就是成长阶段,并在逐步向成熟阶段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处于发展到成熟阶段的结论为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创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可以按照成熟阶段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改造我们现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成长、成熟阶段发展的特征,我们认为现阶段发展的基本内容是:稳定发展龙头企业、鼓励发展合作组织、注重培养专业市场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1、稳定发展龙头企业:培育数量多、质量高、竞争力强的企业龙头
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发展较好,现阶段发展的关键在于做多做大,增强龙头企业的实力,培养核心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龙头组织建设,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多种经济成分发展龙头组织。不论哪种所有制形式的组织,只要能带动农户发展专业生产,就应给予肯定。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鼓励竞争,竞争为它们的进一步发展积累力量,也可以丰富了完善专业农产品市场。
第二,鼓励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围绕本地的优势产业和产品,通过农企、企业联合,建设大型的农产品加工或销售企业集团,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经营,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规模效应。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充分掌握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道路。
第三,在确定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地位的前提下,给予其适当的政策优惠。包括组织成立、税收、市场准入等各个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初期很多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在注册资本、税收上给予优惠有利于刺激投资积极性,从而鼓励更多的资金进入。
第四,注意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要增强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有效地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外部扩张。而能否有效运用企业内部管理战略与企业外部扩张战略最根本的问题是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素质:有不少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手段仍然沿袭传统的模式,尽管一些企业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旧的管理理念与方式的惯性力仍然存在。可见,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龙头企业管理层的素质,是当务之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克服农业是落后的观点,农业企业的发展同样需要现代的管理人才,需要高水平的产品开发和销售队伍,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持久发展的必然要求。
2、鼓励建立、丰富和发展合作组织
从英国“罗虚戴尔”合作社以来,西方合作社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史,由“罗虚戴尔”原则演变而来的6条合作社原则是:自由加入、民主管理、资本利息限制、盈利分配基准、合作组织教育和合作组织间联合。在我国的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应该从这些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为了促进合作组织的发展,我国在建立合作组织时可以适当降低入社标准,以吸引更多的人员入社,合作组织也并不一定就要有直接业务往来者。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合作社资金占用量越来越大,仅仅依靠社员股金已不能适应需要了,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允许一部分与合作社稍有关系,或者居住在同一地点的,或者同一区域的,又愿意利用合作服务的人参加合作社是可以的。这也是国外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新特征(杨欢亮,1997)。
其次,合作组织要主动积极寻求联合,这也符合合作社原则。关键是我国的农民劣势地位明显,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加强合作组织的力量可以尽快解决农民的地位问题。而且高级合作组织的出现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市场发展动态,并且积极主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需求发展,这在前面已经有所论述。
第三,合作组织的运行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之所以强调这点,是因为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基于组织和发展农户的目的,而农户入社是自愿原则,因此只有广泛的民主管理的基础才能更好吸引农户参加,而更多农户参加又促进合作组织的壮大;壮大的合作组织可以做出更多对农户有利的行为,这又再次吸引更多的农户入社,如此反复循环,成为一个良性的过程。
当然,合作组织的经营性质定位,合作法的出台对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要依靠政府的力量。
3、努力建设和完善专业农产品市场
专业市场的出现和繁荣也是从成长到成熟的关键环节之一。专业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与农业主导产业的培育、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等方面都紧密联系。
(1)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建立商品基地
选择农业主导产业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内容。在一些理论研究者看来,这是政府的行为目标之一。但是,我们认为合适的主导产业选择事实上是企业、合作组织和农产的共同决策目标。它们应该按照“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突出本地特色、符合市场需求、形成生产规模”的原则,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合理选择和发展主导产业。由于各地资源优势不同,发展水平不一,经营环境各异,发展主导产业也应因地制宜,以形成各具特色和优势的主导产业和产品。这样做客观上可以达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产品结构的目的,还可以有效避免农业产业地区趋同的问题,防止特定产品生产能力过剩,有利于开发展特色农业、开发特色农产品,创出名优特新产品,确立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2)培育流通型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建设
市场需求和市场条件是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大力发展市场体系,为企业和农户有效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应下功夫培育市场流通组织,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流通型大型企业集团等各类流通组织是促进专业农产品市场发展的外在力量。建立和完善农村的资金、劳务、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通过生产要素的流通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产业化经营真正进入市场调控,按市场规律组合资源。
4、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农民的收入问题是进行农场产业化经营制度创新的初始动力之一,也是最迫切的问题之一。笔者曾经说明:从现实的选择看,农民的收入提高更多要依靠于自身的突破和发展(王学林、蒋永穆,2002)。因此,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现阶段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户的利益分享机制发育不健全,影响了农产利益的实现1,进行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创新必然要求对利益分享机制进行完善。
从国外经验看,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必须对其参与者有参与约束。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整体目标与参与组织各自目标的最佳结合,取决于组织制度的保证和规范的实际运用。现阶段,在建立与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时必须把握以下两点:
(1)制定相对完备的、平等互利的产销合约(经济合约)
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首先来源于合作合同的规定。完备事前合约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在农户(合作组织)和企业之间不可能签订完备合约。不过,尽可能对合约进行完备还是保证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签订平等互利的产销合约在两方面对产业化主体关系提出要求:
首先,农户必须具有和企业平等谈判的实力。单个农户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虽然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由于合作组织本身实力有限,对农户的保障也有限。根据对农业产业化阶段的划分,在完善阶段的农户利益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保证,因此,有效的手段是尽快培育专业市场,加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利用市场的手段保证农户的利益。当然在这以前,不断加大对合作组织培育是现实的选择。
其次,企业也应该树立长远利益观。企业对农户在缔约上的优势意识事实上是一种短期行为,从长期看,农户和企业是利益一致的合作关系。农户利益的保证为龙头的长久存在提供基本条件。企业要树立长期合作的意识,把农户看作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真正为农户利益考虑。
(2)契约要明确规定签约各方的运行规则、违约罚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和农户交易合约的公平签订只是理顺利益分配机制的一个方面,对合约的有效执行是保证合约长久存在的条件。事后监督是保证合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机会主义动机驱使,公司与农户都容易产生败德行为。依据新制度学派的观点,应该通过签订“新古典合约”(三头合约)来实现有效的监督,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应变事宜,由可信任的第三方面进行仲裁。第三方可以是中介组织,也可以是政府司法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现实中由于败德行为从短期看是理性选择,进行行政监督又需要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政府的公证和司法执行都难以有效施行。而其它社会组织由于与企业和农户没有直接经济关系,也不适合作为调解人。因此,在“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中引入合作组织成为现阶段的选择,前面已经说到,合作组织在产业化经营形式中充当了中介组织的角色,它可以利用道德约束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农户行为,同时也可以组织农户与公司谈判,削弱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
但是合作组织由于自身的缺陷(实力较小、稳定性较差等)也不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我们对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的划分,要较好避免这个问题的出现,需要进一步控制企业的谈判优势,具体的方法就是通过发展专业市场,培育更多的竞争性企业,增大农户和合作组织的选择面,从而加强其与企业的谈判地位。
当然,为了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顺利发展,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科技进步、紧跟时代进行立法、正确定位政府的职能等也都是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