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差距的政府因素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我国收入差距的政府因素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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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学术界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中国收入不平等产生的原因进行着探索;但是,绝大多数是从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差距变化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分析的,即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基本上归结为经济原因。这种分析属于经济学的一般性分析,缺乏从政治影响和政府干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的综合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本文试图在对中国近些年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的影响进行实证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此变迁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即重点回答这几个问题: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除了受到经济发展或经济制度变迁因素的影响外,政治影响以及政府干预对此是否会发生作用?发生何种作用?如何发生作用?如何寻找并重新界定收入分配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怎样重新规范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政府行为?

一、近些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后果与影响

判断一个社会收入差距程度如何,不仅要实证地分析差距大小(即基尼系数大小),还要分析该收入差距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和后果。某种意义上,观察这种后果和影响比单一地分析基尼系数大小的意义还重要。转型时期,中国收入差距已经对国家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公众心理等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抑制了有效需求和经济增长

根据对转型时期中国的基尼系数与消费倾向的相关性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基尼系数较高,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时,社会平均消费倾向较低,二者呈负相关关系。尤其是1990年以来受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下岗人员增多等因素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和收入预期明显下降。住房、医疗、教育等改革力度加大又导致居民支出预期明显增强,致使城乡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呈明显的下降趋势,1998年边际消费倾向仅有0.268。1990年代最后5年基尼系数变化最大,分配差距拉大快速,反映出基尼系数与边际消费倾向之间有极强的负相关关系。理论上,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会出现消费倾向下降和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将导致经济增长放慢。

(二)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导致城乡公共服务条件差异的扩大,从而严重影响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乡收入的差异决定了农村的公共卫生资源、通讯设施等落后,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并抑制了农村劳动生产效率和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居民在享有国家公共卫生资源方面的水平远远落后城市居民,只享有大约全国卫生资源的30%。农村在享有公共通迅服务方面也大大落后于城市,造成农村在获取知识、传播知识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知识差距进一步拉大,信息受阻和封闭更使农村难以迅速走上现代化道路。

(三)日益扩大的地区差距阻碍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影响和威胁

地区差距拉大以后,落后地区为防止出现“贸易条件恶化”(注:这里指在地区间贸易价格体制不合理的情况下,落后地区只能输出低价的初级产品、输入发达地区的高价格加工产品,导致交换的不等价。),防止“价格剪刀差”而产生大量利润流失,于是就重点发展价高利大的加工产品,结果形成各地区“自成体系”,重复建设和盲目引进,地区间难以形成“合理分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分工局面,反而造成“大而全,小而全”的结构雷同现象。尤其是“各地为政”以后,行政性障碍和地区封锁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制约产品和要素市场的跨地区流动,产品供求非均衡状况和资源配置难以得到改善,严重影响了经济高效率增长。应当承认,包含地区差距在内的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恶化的速度是比较快的。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整体不平等“是所有资料国家中恶化最快的”[1]。这种“伴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扩大的不平等使人们无法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贫富差距就会变得让人难以接受,政府的道义基础就会削弱,它的合法性就会遭到怀疑”;“如果只有少数地区、少数人口和少数阶层能从市场转型和经济增长中获利的话,人们对不平等的忍耐力就会降低,不满情绪迟早会爆发”,“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没有任何政府能在经济极端不平等的条件下维持政治稳定”。[2](pp.225-228)由此可见,地区差距拉大及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甚至引发地区冲突,并由此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四)地区差距的扩大已经引起了中国社会公众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强烈反应,正在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研究收入分配不平等不仅仅是简单的计算吉尼系数,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和判定人们对现实收入不平等所产生的社会态度与反应,并以此来分析判断这种不平等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应,特别是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何等性质、程度的影响。

从社会公众对于收入不平等的态度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分析:首先看社会公众对于不平等的接受程度。这里不仅涉及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也涉及历史文化和传统,因此这方面的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进行社会调查,直接考察社会公众对不平等的态度和反应;二是必须结合特定的经济条件,尤其是结合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以及历史传统和文化进行分析。

学术界,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等社会各界都对中国收入不平等表现出某种担忧。各种信息表明,社会公众包括普通老百姓对这种不平几乎带有强烈的不满情绪,绝大部分人认为政府应当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会引发社会动荡和危机;相当多的学者纷纷呼吁应当采取措施,缩小贫富差距。

总之,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我国经济增长特别是有效需求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对这种不平等的反应异常强烈。

(五)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日益严重也产生了社会贫困问题,贫困面的扩大必定会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冲击

在当前多种转型及各种矛盾丛生的背景下,贫困对社会发展、经济效率等都产生了严重冲击。贫困会扭曲人们心理结构,降低人们对改革的认同和支持,从而不利于市场化改革目标的实现,甚至成为深化改革的严重障碍。以城市贫困职工为主体构成的城市弱势群体的存在,在职工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许多有关企业改革的措施就难以落实,如企业用工制度、分配制度、住房改革等都很难推行。

城市弱势群体尽管在总量、规模上小于农村,在贫困程度等方面好于农民,但其不利影响的严重性远远超过乡村。原因就在于城市贫困居民分布相对较集中,文化水平与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传统福利体制的依赖,如高就业、高福利、高津贴等,使他们对失业、下岗、分配不公及收入、生活水平下降等更为敏感,承受能力更低、应对能力更差。现实普遍、广泛、高几率的贫富差距刺激,更易使他们心态失衡。

二、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政府干预不当

现代经济学,从一般意义上已经非常清晰地解释了收入分配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一般假设出发,基本上回答了在发达的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如何干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关系如何界定等一般性问题。

中国近些年收入分配既具有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增长中收入分配发生变化的一般性特点;也具自己的特点。

近些年中国收入分配变迁的基本动因,当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但是,我们认为,从政府干预角度以及政治权力意义上,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更能比较充分和合理地找到其变迁的基本动因。我们认为,现今我国的政府干预不同于标准经济学研究范式中的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变迁与政府过度干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其既不是完全意义上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也不是建立在政府与市场边界清晰的基础上,由市场与政府同时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结果;也不是有限干预的结果,而是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这种干预有四层含义:一是错位干预,从再分配领域进入到初次分配领域;二是直接干预以至强势干预甚至随意干预,表现在无论是缩小收入差距或者平均主义分配,还是体现效率优先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在政策选择上基本上由强势政府决定。三是权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直接参与受益分配,权力资本化趋势明显。四是政府缺乏有效的一整套干预再分配的政策体系和手段,致使收入不平等在初次分配扭曲的基础上,再分配进一步恶化。

转型期政府过度干预收入分配具有其特殊的依存条件、现实基础和运行路径,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上,有三大特殊因素曾对其产生过深刻影响,一是排斥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二是强制性的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三是扭曲的按劳分配机制。这三大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表现出十分鲜明的政府干预和行政命令的特点。

就收入分配而言,我们认为,目前的格局与上述提及的行政过度干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是由其内在运行机制和特殊路径所决定的。

(一)工业化进程中的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形成

强制性的以赶超为目标的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虽然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对中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却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在其进程中,依靠行政命令方式产生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直接影响了中国城乡收入分配的格局。

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工农业价格剪刀差,是将农业部门创造的部分国民收入转移到工业部门,以促进工业发展;其本质就是通过行政命令方式强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的结果就是将大量的农业资源转移到工业部门,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农业生产的低效,也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下降,粮食供给减少。1952-1978年,中国工业总产值平均年增长率为11.3%,农业只有3.2%;1978年以后,通过行政方式逐步调整和放开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业部门的收入;至此,从1980年代开始,工农业价格剪刀差有一定程度的缩小;但是1980年代中期以及1990年代初期,城市工业产品的几次通货膨胀又扩大了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所以,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工农业价格剪刀差对中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和形成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户籍管理制度与劳动力要素流动受阻

与工农业价格剪刀差政策相配套的另外一个影响中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性原因就是中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的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将人口强制性地分割为两个部分即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并且严格限制农民乡-城之间的流动以及整个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前述有关的理论分析指出,包括资本和劳动力等在内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资源有效配置,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按要素贡献参与收益分配;同时,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背景下,城市居民享有的种种特殊的补贴(肉食补贴、价格补贴等)、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生活保障、医疗、教育、生活方式等,农村居民却没有“资格”享受。户籍管理制度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城市与农村居民收益和福利待遇的巨大差距。

(三)腐败、权力寻租等不正当收入与转型时期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

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磨擦”及“制度真空”,也使各种不正当收入来源成为影响收入分配的一个主要因素。“制度磨擦”是指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计划体制尚未打破,而市场体制尚未形成的双重体制并存条件下产生的磨擦及漏洞;“制度真空”是指在体制转型过程中适应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法律和制度条件尚未形成。在上述两种条件都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同时,各种不合理不正当的收入来源如灰色收入、隐性收入、侵蚀所有者的合法资产甚至白色收入等等,非常普遍。这种不合理的收入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转型期收入分配的恶化。目前,比较引人关注的,就是腐败和权力资本化趋势在进一步恶化中国收入分配的格局。腐败以及权力资本化的实质就是政治权力参与收入分配,这不仅干扰和影响了国民收入法人初次分配,而且制约和干扰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四)政府税收权力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弱化

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干预主要表现为通过税收调节以及转移支付,进行收入分配再调节,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这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非常清楚,即政府的作用仅限于二次分配范畴,而不涉及初次的按要素贡献参与的分配。各生产要素的收入大小在初次分配的意义上,主要由市场决定;政府再分配的目的主要是为维护社会公正。

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政府与收入分配关系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两个最棘手问题是,一方面,收入分配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市场与政府的分配功能错位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政府税收体系以及转移支付功能仍然不够完善,特别是作为体现中央政府权力的税收能力以及转移政府能力严重弱化,制约了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再调节作用。根据王绍光对中国税收水平进行的国际比较分析表明,最突出的是,中国总的财政收入水平极其低,仅占GDP的11.4%,这个数字比OECD国家的比例低了20-25个百分点,比发展中国家的比例低6-8个百分点(见下表)。特别是中国所得税收入太低,而这一点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了整体税收的低水平。由于政府的税收资源如此低,就决定了政府没有多少能力来进行再分配。

中国税收水平和结构的国际比较(1995-97年)(占GDP的比重)(注:这里的收入包括非税收收入。)

┌──────────┬─────┬─────┬──────┬─────┐

││ 所得税 │ 贸易税 │ 消费税│ 税收水平│

├──────────┼─────┼─────┼──────┼─────┤

│中国(1994-98) │2.0

│0.6

│8.1 │11.4 │

├──────────┼─────┼─────┼──────┼─────┤

│OECD国家│14.2 │0.3

│11.1│37.9 │

├──────────┼─────┼─────┼──────┼─────┤

│美国│15.4 │0.3

│6.7 │32.6 │

├──────────┼─────┼─────┼──────┼─────┤

│太平洋地区 │16.3 │0.6

│7.8 │31.6 │

├──────────┼─────┼─────┼──────┼─────┤

│欧洲│13.7 │0.3

│12.1│39.4 │

├──────────┼─────┼─────┼──────┼─────┤

│发展中国家 │5.2

│3.5

│7.0 │18.2 │

├──────────┼─────┼─────┼──────┼─────┤

│非洲│6.9

│5.1

│6.5 │19.8 │

├──────────┼─────┼─────┼──────┼─────┤

│亚洲│6.2

│2.7

│7.0 │17.4 │

├──────────┼─────┼─────┼──────┼─────┤

│中东│5.0

│4.3

│6.0 │18.1 │

├──────────┼─────┼─────┼──────┼─────┤

│西半球 │3.7

│2.6

│8.0 │18.0 │

└──────────┴─────┴─────┴──────┴─────┘

数据来源:作者的数据库,Vito Tanzi & Howell H.Zee,“新兴市场的税收政策:发展中国家”,National Tax Journal,Vol.LIII,No.2(2000)。

此外,王绍光的研究还认为,中国政府可供支配的资源不多,不能完全承担福利支出和转移支付项目制度化的费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教育和医疗卫生这两种支出占GDP的比重都在明显的下降,GDP中用于再分配的这部分不断的下降,使得低收入群体二次分配收入的减少要超过高收入群体。对于收入分配方面公共支出的效果,有人认为这种变化可能恶化了而不是缓解了不平等。

(五)反映政府意愿的“双倾斜发展战略”与收入分配格局变化

转型时期,中国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策的指导下,实行了两大倾斜式发展战略:一是1984年以后农村改革向城市改革倾斜,二是内地发展向沿海优先发展倾斜。前一个战略主要目的在于,第一,在借鉴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城市工业改革;第二,在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城市工业化进程。后一个战略主要目的也有两个,第一,按梯度开发,优先发展沿海地区,同时内地做好开发准备;第二,是沿海地区借助区位和市场优势首先实行对外开放,以引进外资和国外的技术经验。应该说这两大战略对全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积极意义,尤其是从整体上提高了经济增长效率,加快了经济发展的速度。

但是这两大倾斜式发展战略对收入分配产生了较大影响。首先,城市倾斜和工业化战略的推进加大了城乡二元分配关系原先的差距。城市经济在工业化推动下发展快于农村,城市居民受教育水平和机会高于农村,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城市居民市场竞争力就高于农村居民,这样城市居民获得收入就比农村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商品市场和技术、资本等要素市场也总是首先在城市或城市周边地区发展起来,而农村在这一点上就不如城市,从而市场发育就比较迟缓,再加上转型时期的制度障碍从体制上仍然促使城乡二元结构系统的分离,城乡统一市场的构建还不具备条件,这就造成城乡差距更加明显。

其次,沿海优先发展战略的倾斜对东西部地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沿海优先发展中有许多优惠政策如财政税收优惠(在对外开放中吸引了大量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使沿海地区在“天时,地利,人和”的良好政策环境中首先快速发展起来并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吸纳效应。而内地却因为种种原因在同一时期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并在东部地区“吸纳效应”的作用下,在一定意义上还为东部地区承担了经济增长的要素供给任务,大量的生产要素在市场导向下迅速流到了沿海,包括人、财、物等等。这种流动由于东西部地区商品与要素的市场价格体制的不合理而并未使西部地区明显获益,与东部相反,西部发展走上了一个恶性循环的轨道,致使地区差异日益明显,目前东、西部不平衡发展造成的收入方差(平均分差距为5)已经超过城乡不平衡发展造成的收入方差(平均分差距为3)。[3](p.133)

(六)转型时期,政府缺乏有效的一整套干预再分配的政策体系和手段,致使收入不平等在初次分配扭曲的基础上,在再分配上进一步恶化。

政府缺乏一整套收入分配调节政策,首先,表现在缺乏对垄断部门和行业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造成传统体制中延续下来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强势集团,凭借其曾经拥有的有利地位,甚至依托政府保护,利用不平等的价格、垄断地位和政府背景,垄断市场,获得垄断利润;其次,政府缺乏对违法非法收入的严厉打击和取缔,或者打击力度不够大,致使收入分配差距因为各种非法违法收入而不断恶化;第三,在贫富分化严重的背景下,政府又缺乏完善的对弱势群体的强制性社会保障,使得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往往不能得到正常保障。整个收入不平等状况在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能力不强的情况下进一步恶化。

三、结论与政策含义

自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理论产生以来,政府干预经济的理念确实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如何干预经济却历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目标和定位,从一开始就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换的基本逻辑应当是政府退位和归位,也就是说政府应当退出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不属于自己控制和干预的领域,进入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那些应当而且必须由政府进入的领域,特别是社会发展领域;政府退出的一个重要角色转变就是政府应当从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直接的无限干预者转变为一个分权体制下的间接干预者和有限干预者,从而真正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和不清的问题。

上述种种分析表明,由于目前的收入分配发展格局与政府干预乃至过度干预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因此,解决上述收入分配领域中的种种问题,其中的关键就是要求对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和选择;特别是要针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功能界定模糊以及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的功能错位等问题进行重新调整。为此,需要政府必须做出退位和归位的重新选择,选择的基本方向就是重新界定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政府与市场边界关系,基本思路就是按照有进有推,以退为进,进退有序的原则,逐步退出初次分配领域,进入二次分配领域,规范行政权力行为,完善转移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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