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新监管体系的构想_证券论文

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新监管体系的构想_证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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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新体制的原则

1.促进证券市场的效率与秩序协调发展原则

证券市场监管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和秩序,以保证其对经济发展的功能。而要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经济功能,就必须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秩序。证券市场的效率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能形成均衡价格,且该均衡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价值;二是能够按照均衡价格迅速成交,手续简便。证券市场的秩序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证券市场的规则有序地行动。秩序与效率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应当把促进证券市场效率与秩序的协调发展作为建立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新机制的首要原则。

2.有效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原则

规范与监管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要防止人们利用信息优势从事各种欺诈活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因此,政府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建立各种有效的、公正的、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即在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和真实地公开有关证券发行的全部资料,如公司情况介绍、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情况等。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承销商、经纪人、交易所及其他有关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有虚假内容。同时,要控制内幕人士的交易和防止他们传播内幕消息,防止他们利用其特殊地位牟取暴利,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

3.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原则

由于存在市场缺陷,仅仅依靠自由的证券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需通过建立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证券市场运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然而,证券市场监管是有成本的,一是不合理的监管行为(监管不足或监管过度或监管权滥用)会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二是政府监管本身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两方面的成本就构成监管机制的运行成本。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当遵循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地设计证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的结构,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一支精通证券市场专业技术知识和具有高度敬业精神及职业道德的高级监管队伍,这是充分发挥和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功能和效率、降低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运行成本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新体制的模式选择

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集中管理型、市场管理型和中间型。目前,我国应建立哪一种监管体制呢?笔者认为,证券监管体制模式的设计应主要取决于一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与自由度以及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模式。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的现状,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新体制的设计,只能是在渐进中逐步接近市场管理模式。适应中国国情的证券监管体制,应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调控、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实行中央、地方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这种目标模式应具有以下特征:

1.集中但非集权型的市场监管体制

所谓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就是在市场体系内,证券市场的管理只能由一个主管部门进行,以克服多部门管理中的权力相互摩擦和责任相互推诿,克服地方割据市场的弊端,排除法律、法规、政策不统一,市场行为不规范等弊端。所谓非集权型的监管体制,是指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不参与证券市场具体经营活动的审批,给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以充分发展的空间。

2.政府与市场相对独立

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应当是证券市场重大政策的决策者、市场运作的监督者、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的协调者、市场纠纷的仲裁者和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制裁者,但不能直接代替行为者决策,市场应保持相对独立。政府管理机构应完全超脱于市场,并对具体业务不加干涉;一旦证券市场出现问题,则会马上采取措施以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权威。

3.充分发挥证券市场自律功能

应建立健全证券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双重自律机构,并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证券市场的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

4.综合运用法律与市场调节手段

法律监管是通过审核管理和信息公开手段,为公众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公司和证券信息,确保证券市场各行为主体依法办事,防止并制裁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所谓市场调节,是政府通过调整经济政策,如利用利率杠杆、税收杠杆及产业政策的导向等措施,实现影响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新体制的若干对策

1.改革现行多头管理体制,通过立法赋予证券委集中统一的管辖权

世界发达国家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组织体系进行了改革,总的方向是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我们应该吸收这些成功经验,改革现行多头管理体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要实现这一目标,应通过立法明确国务院证券委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将国务院各部委和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能逐步收归证券委,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逐步退出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以保证证券委集中独立地行使监管权。

2.建立一个“官民结合”的监管机构

证券市场监管权集中于证券委后,证券委作为管理证券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宜直接行使管理权,而应该委托其执行机构——证监会来负责。证券委主要从事后台管理,证监会具有直接的、集中的监管权。为了避免证监会监管权力的广泛性和监管行为的刚性给证券市场运行带来消极后果,证监会应吸纳市场自律组织机构的代表参与管理,使之由一个纯粹的官方行政机构变为一个“官民结合”的监管机构。具体可以这样来进行:证监会由证券委直接领导,证监会主席及主要负责人由证券委确定或委派,同时吸收证券商协会、投资者、证交所代表参与决策和管理。证监会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时既要代表政府的意志,又要反映市场的要求,使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与市场运行内在要求之间的矛盾得到协调。这样既可以减少政府监管行为的随意性和刚性,促进证券市场按规律运作,又可以培育和发挥市场机制的自律作用,为立法和政府的监管留有充分选择的余地。

3.逐步理顺证券委与中央各部委的关系

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目的在于克服现行体制下证券业立法、政策制订和执行过程中“政出多门”、“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政府在证券市场上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职责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证券监管体系对其他政府部门的绝对独立和封闭,它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证券委可以设立兼职代表席位,由中央各部委派人出席。兼职代表的职责是向证券委传递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并反馈意见,协调双方的关系,证券委在立法和制订政策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和吸纳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但具有终裁的独立地位和权威。

4.逐步理顺证监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与证监会之间的关系可以参照证券委与中央各部委之间的关系模式来构建,由证监会在各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所设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派代表参加。政府代表的职责在于沟通地方政府与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地方政府由负责管理变为参与管理,无权决定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事务,地方政府若有对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工作不满的地方,可以申请证监会出面协调。

5.正确处理证券委与证监会的关系

证券委应定性为代理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主要从事全局性的有关证券立法、宏观政策、计划的制订,其监管职能主要涉及证券业管理的外部框架,尽可能减少对证券业直接的、实质性的管理及干预。证券委的权力通过法律来派生,从理论上讲,它具有管理证券市场的全部权力,但实际上它只需保留终审、终裁、终管的权力,对大部分直接涉及证券市场管理的职权,可以依法转让给下属机构——证监会来行使,从而使证券委对证券市场的管理间接化。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要接受证券委的领导,但作为官民结合的监管机构,其行为并非绝对代表证券委的意志,而应该保持较大的独立性。它接受证券委的授权,在不与证券委颁布的法律、政策、指令等相冲突的前提下独立开展工作。由证监会吸收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从业者代表参与管理,因而,其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从业者的基础上的,是基于自律机制而发挥作用的。

6.进一步理顺证券主管机构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

世界上较成熟的证券管理体制都比较重视证券业的自律管理,自律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1)它是政府管理的必要补充。 政府远离市场,其监管不可能是全面的。在政府行为与法律规范之外,存在着大片“灰色”领域,这些领域内政府行为难以奏效,必须借助于从业者的自律管理。(2)自律管理有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政府行为具有刚性,政府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会破坏市场运行的内在秩序。发挥和完善自律管理,使政府远离市场,更有利于培育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功能。(3)自律机制是政府行为和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基础。 政府行为和法律规范的真正力量在于能否使管理对象产生自我约束的行为,能否转化为被管理者内在的利益约束和自觉的道德追求。因此,在新的监管体制中,应加强市场的自律管理功能。证券主管机构是最终的管理者,行使完全的监管职能,但它应把日常的业务管理交由自律组织承担。自律组织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主管机构,而要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的实施可以通过证券业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组织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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