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定工资基数的定性定量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量分析论文,基数论文,工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封定工资基数问题的由来
封定工资基数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使旧制度向新制度平稳过渡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为此,原劳动部于1994年3月下发了《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 ]123号),该文件规定:“为了便于新老办法对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及其他工资形式的标准工资应该封死,封死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地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在制定本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确定了不同的封定工资基数的时间和方法。例如,黑龙江省下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5]74号)规定:“本方案实施后,冻结职工原档案工资。本方案实施后增加的职工档案工资额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为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1996年8月黑龙江省劳动厅又下发了《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执行〈调整我省企业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过程中如何计发离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劳函[1996]20号),又对冻结职工档案工资问题做了具体解释:“对方案实施后企业职工由于调整工资结构和执行新的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额,在其办理离退休、退职待遇时,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按冻结职工档案工资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计发离退休、退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因此,黑龙江省实施国发[1997]26号文件时一般都将老办法(国发[1978]108号)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5年。
对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近10年左右的实践证明,封定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办法工资基数的做法,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影响较大。特别是对于至今国发[1997]26号计发办法仍然没有覆盖国发[1978]104号计发办法地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影响更大。以黑龙江省为例,该省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间一般为1996年,因此各市地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档案工资一般都封定在1996年前。由于该省一些市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较慢,到2004年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用国发[1997]26号文件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能覆盖用老办法核定的标准。因此对这部分职工来说,即使是在2004年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标准也要按已经封定的1995年档案工资用老办法进行核定。这种做法对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影响可以通过下面的分析来说明。
1995年黑龙江省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45元,按当时全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平均75%的养老金替代率计算,1995年黑龙江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平均为:
4145元/年×75%
=3109元/年
=259元/月
2003年黑龙江省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038元,按2003年全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57%的养老金替代率计算,2003年黑龙江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平均应该为:
11038元/年×57%
=6291元/年
=524年/月
这样,如果黑龙江省某市地国发[1997]26号文件办法不能覆盖老办法,2004年退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实际降低幅度为:
524元/月-259元/月
=265元/月
假如2003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仍按75%计算,2004年退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实际降低幅度更大:
11038元/年×75%÷12-259元/月
=690元/月-259元/月
=431元/月
从全国情况看,1995年全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75%,2003年为57%,下降的根本原因在于补充养老保险(现称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实质性的缺失。
所以我们说,在包括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内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没有建立健全的条件下,硬性封定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工资基数,在客观上就等于降低了用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当然,对于由于封定原办法档案工资而给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带来的损失,如果能及时地通过其他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所产生的养老金补充上去,就能够使他们的总体养老金水平不降低,但现实中我们并没有做到。
实施新办法是否要封定原办法工资
目前全国都在贯彻实施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那么,在实施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时是否要封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工资基数?下面我们通过对两种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的分析来予以说明。
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养老金(只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项组成)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目标替代率反映了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替代在职人员工资的程度。
用P表示月基本养老金,用W表示月社会平均工资,假设个人月缴费工资等于月社会平均工资,同时假设社会平均工资不变化,忽略利息和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影响,缴费年限按全国平均数35年计算,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为11%,试点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为8%。那么各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目标替代情况如下:
1、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目标替代率
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后,基础养老金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个人账户规模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
按照这种办法,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为:
P=W×20%+W×11%×12×35/120
=W×20%+W×38.5%
=W×58.5%
因此,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的目标替代率就是:P/W=58.5%
2、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目标替代率
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后,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与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发比例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 /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规模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60周岁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55周岁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70,50周岁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95,假定参保人员的平均个人缴费工资指数为1。
如果参保人员60周岁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
P=W×35%+W×8%×12×35/139
=W×35%+W×24.2%
=W×59.2%
则目标替代率为P/W=59.2%
同理可以计算出55周岁、50周岁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目标替代率分别为54.8%、52.2%。
从目标替代率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参保人员60周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59.2%,高于原办法目标替代率58.5%,因此不必封定档案,新办法也会高于原力法,不存在新办法覆盖不了原办法的问题;如果是55周岁和50周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目标替代率分别是54.8%和52.2%,都低于原办法目标替代率58.5%,因此封不封定档案工资新办法都不能覆盖原办法。过渡期结束后,要想使50周岁、55周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这一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平稳衔接,需要另行制定过渡办法。下图可以形象地说明上述观点:
从上图可以看出,如果60周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曲线,一直高于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曲线。但在过渡期内,国发[2005]38号文件并没有按照标准的基本养老金曲线(虚线部分)运行,而是按低于标准曲线部分的实线运行,其主要原因就是在过渡期内新办法高于原办法要进行封顶控制。过渡期结束后,60周岁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实际的基本养老金曲线(实线部分),有一个上升的拐点,其原因就是不再执行封顶控制的规定。
从上图还可以看出,如果50周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曲线,一直低于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曲线。但在过渡期内,国发[2005]38号文件并没有按照标准的基本养老金曲线(虚线部分)运行,而是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曲线(实线部分)运行,其主要原因就是在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低于原办法予以补齐的办法。过渡期结束后,50周岁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实际的基本养老金曲线(实线部分),有一个下降的拐点,其原因就是不再执行过渡期内新办法低于原办法予以补齐的政策。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执行国发[1997]26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时,将国发[1978]104号办法过渡档案工资进行封定的做法,是一种权宜之计。但从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向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过渡,并不是两种制度的更替,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一种“量”的区别。若封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办法工资基数,只能降低用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那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而对新办法的平稳过渡并没有多大好处。因此笔者认为在实行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办法过渡期内两种办法对比时,不必封定原办法的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