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家庭规模再推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再推论文,规模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8)04-0036-06
宋代“户多口少”问题自南宋人李心传发现之后,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史书流传下来的宋代80余则全国性户口统计数据,平均每户最多时2.5口,最少时仅1.4口①,明显低于汉唐明清时期户均人口数。这引起了人们对宋代统计资料、户口统计系统、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和成丁数、口数与户数等具体问题的热烈讨论,但至今仍然未有定论。吴松弟先生《中国人口通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一书,是目前宋代户口问题研究中最具份量的成果。是书对20世纪相关研究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细致的研究,得出宋代平均家庭规模约为5.4口。②而2000年以来又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程民生根据宋人文集中墓志铭与人物传记有关人口的材料进行了统计,提出宋代每个家庭约有子女5人,一个三代同堂的标准家庭约9人,加上一定数量的小家庭和鳏寡孤独,社会平均家庭人口约7人。其中,北方户均人口稍多,约9人;南方户均人口稍少,约6人。史料中宋代户均2口或2个成丁左右的统计记载,不是实际情况,确切地说不是一个同居同财的血缘家庭真实情况。③王曾瑜依据25例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救灾时人口统计史料,指出宋代家庭人口平均数要比以往高一些,有7口左右。④邢铁提出了“宋型家庭”结构,是以中间壮年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下育子女的直系血缘关系组建的“三代五口”之家。⑤上述观点,各持有据,但分歧很大。在以直接户口数据和简便的口、户相除方法不能解决分歧时,根据旁证材料加以推算,不失为一种办法。笔者根据《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二至一五中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与各路“草、镇市”保丁数,对照《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一》引《中书备对》⑥所存的全国与各路户数与丁数,推算出熙宁末年全国与各路多丁户、单丁户的比例,进而解密宋代的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是否可行,企盼同仁指正。
一、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是两丁户中一丁的总数,而不是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
宋代编排保甲、清查户口,是当时五大户口调查统计制度之一。⑦吴松弟先生对此已作专门探讨,但他认为保甲簿登记的是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⑧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上旬,由司农寺制定并颁行的《畿县保甲条例》明确规定:
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材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仍选主户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丁为保丁;单丁、老幼、疾患、女户等,不以多少,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上装者,亦令附保,内材勇为众所伏,及物产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长)。……⑨
由此,保甲法清查户口的对象是所有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而充当保丁者则主要是两丁户中的一丁,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也只能是两丁户中的一丁。这一点还可以从反对派的奏议中得到印证。司马光在《乞罢保甲状》中说:“今籍乡村人民,二丁取一(丁),以为保甲。”⑩在推行中,开封府界、河北、河东、陕西、京东、京西等五路一度“独选主户有二丁者入正保”(11),将客户排除在“正保”之外。但至少说明保丁是与多丁户有关。正是保甲法针对的是“两丁之家”(12)即多丁户,而不是单丁户,所以有的多丁户为了躲避保丁役,而“逐出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而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烙其肌肤以自至于残废而求免者”。(13)在宋代,残疾人既可免差役、征役,又不被作为“兼丁”来看待。若一家有一成年健康的男丁和成年残疾男丁的话,则此户是可以不服役的。如“管城县民魏定诉两目失明,惟有弟存一丁,祖母年八十一,存选在集校场阅教,乞依条放免。”魏存依法令可以不服差役,失明的魏定之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故魏存虽已领取了各种费用,朝廷也不能强留,只得听其自便。(14)这个事例说明的恰是“二丁取一丁、以为保甲”的保甲法编排原则。
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是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或是两丁户中一丁的总数,从具体数字可以得到很好说明。《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二记载有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保丁数:
熙宁九年,府界诸路帐管义勇、保甲并民兵七百一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原注曰:不教阅保甲,用九年刺状,余并系十年数。义勇、教阅保甲弓箭手等,隶兵部。)义勇二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七人(15),民兵、保甲六百九十三万四百九十一人。(原注曰:教阅五十六万八百二十七人,不教阅乡村六百二十万三千三百七十四人,草、镇市二十三万五百二十八人,城寨内察奸细一十万二千六百六十二人,团洞六千一百二人。)
《文献通考》简略记曰:
其系籍义勇、保甲及民兵(原注曰:熙宁九年之数。)合七百一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16)
《宋史》也有类似文字记曰:
时系籍义勇、保甲及民兵七百一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云。(原注曰:熙宁九年之数。)(17)
据上所记,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保丁数(含义勇人数)为7182028人,而这时全国户数为14852684,口为33303889,丁为17846873。(18)保丁人数仅为总丁数的三分之一强。显然,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是两丁户中一丁的总数,而不是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
二、宋代全国的单丁数与多丁数
如上分析,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是多丁(两丁以上)户中一丁的总数,那末只要知道全国丁数,则全国的单丁数与多丁数是多少,就很容易计算出来。在史书流传下来的80余则全国性户口统计数据资料中,《中书备对》是现存唯一保存有宋代全国户数、口数和丁数等人口资料的重要文献。(19)《中书备对》现已失传,但有关户口这一珍贵史料仍然残存于《文献通考》中,兹录之如下: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户,主客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二千六百八十四。主一千一十万九千五百四十二,(原注曰:内四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二户,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观、山泾、山团、傜、典佃、乔佃、船居、黎户,不分主客、女户,今并附入主户数。)客四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原注曰:内一万五百二十二户,元供交界浮居散户、蕃部无名目户,今并附入客户数。)口,主客三千三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八十九,主二千三百四十二万六千九百九十四,(原注曰:内六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口,元供弓箭手、山傜、童行、僧道、蜒船居、黎户,今入主口数。)客九百八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五。(原注曰:内一万一百二十八口,元供浮居散户,今入客户数。)丁,主客一千七百八十四万六千八百七十三,主一千二百二十八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原注曰:内二十九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口,不分主客。)客五百五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户口数据的系年,学术界认识是有分歧的:一是马端临的“元丰”说(20),二是徐东升的熙宁十年(1077年)说(21),三是陶文牛元丰二年(1078年)说(22)。笔者认为,徐东升的熙宁十年(1077年)说是比较可靠的。即使三者都对,但由于相差年份很近,对我们的研究影响是不大的。
据前所引,熙宁九年(1076年)保丁数(含义勇人数)为7182028人,其中三丁户出一丁(23)的义勇数为247537人,两丁户出一丁的保甲、民兵数为6930491人(24),当时全国(实际是河北、河东、陕西三路)三丁总人数为义勇数为247537人的三倍,即742611人;当时全国两丁总人数为保甲、民兵数为6930491人的两倍,即13860982人。熙宁十年(1077年)人丁数为17846873人,除去非单丁人数14603593丁,则当时单丁数为3243280人。单丁数占全国总丁数的18.17%,而非单丁数则占81.83%。这种推算是否合理,有待下文进一步考证。
三、宋代全国与各路的单丁户与多丁户
若称一户只有一丁称之为单丁户,有两丁以上户成称多丁户,则熙宁九年(1077年)单丁数为3243280人,当时单丁户应为3243280户,占全国总户数14852684户的21.84%;多丁户应为总户数(14852684户)减去单丁户(3243280户),即11609404户,约占78.16%。这表明在宋神宗熙宁末年,多丁户是占多数大,约为总户数的四分之三,而单丁户仅占四分之一左右。这是一种算法。
另外一种算法是:既然保甲是两丁户出一丁(或3丁户出一丁为义勇),那么一个保丁就代表一户多丁户,整个保丁人数就是多丁(两丁以上)户总数。这样,宋神宗熙宁末年多丁(两丁以上)户为7182028户,而单丁户则是总户数14852684户减去多丁(两丁以上)7182028户,即7670656户,占总户数51.64%,多丁户占48.36%。这种算法,虽与前一种结果有较大差别,但可以看出宋代多丁户约占总户数一半,宋代家庭结构还不能说是以单丁户为主的社会。
这两种算法从逻辑上看是没问题的,但结果不一样的原因是很多的。其一是保丁数系年与户丁数系年的不完全统一。其二是《文献通考》所载丁、户数对比为1.20,与宋代实际社会相差太大。在当时没有节育和严格限制析户分烟(25)的条件下,大多数家庭一家只有一丁是不可能的。其三是宋代户口统计方法的问题。在熙宁五年(1072年)保甲法出台以前,宋代户口统计主要任务是查财产、别户等、摊赋税,很少去清查丁数的。更何况宋代实行募兵制,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为了征兵而查成丁。所以,传世的宋代户口数据中很少有成丁数,《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一》所保存的有成丁数的户口数据,正是在保甲法实施以后的统计,也是现存唯一有宋代全国户数、口数和成丁数等人口资料的重要文献。(26)应该说,这次统计结果是不准确的,尤其是对成丁数的统计,在以前没有出生年月和年龄登记的前提下,凭地方官肉眼直观判断,是很成问题的。这有可能造成成丁数据偏少。其四是保甲法实施后的问题。“保甲一定,则诡名、漏附皆可根括”,(27)保甲法对此前诡名隐户的清查是有一定的作用。这引起多丁户家庭的恐慌,有些多丁户“逐出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而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烙其肌肤以自至于残废而求免者”。(28)为逃避充当保丁而自残,这是比较极端的现象。有的多丁户被迫而析户,变成单丁户。这有可能造成户数增多。同时,有些地方官为了推行保甲,邀功请赏,将单丁户视作多丁户而出保丁,或者虚报保丁数,从而造成某些地方(如京西路)多丁户偏多的现象。其五计算方法的问题。两种计算方法是:
第一种,多丁户=总户数-单丁户数,而单丁户数=单丁数,单丁数=全国总丁数-多丁数,多丁数=保丁数×2+义勇数×3。后者简化为:多丁户=总户数-[全国总丁数-(保丁数×2+义勇数×3)]。
第二种,多丁户=保丁数。
这两种计算方法有加减和倍乘之别的,尤其是前者经过多步骤计算,既有加减关系,又有倍乘关系,多个数据存在多个误差,而倍乘关系又放大误差,因此是影响计算结果的。
全国情况如此,地方各路情况怎样呢?令人高兴的是,《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一》与《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二至一五又分别保存了全国各路的户数、丁数和保甲人数。根据这些记载,特制成下表:
按,由于开封府界、梓州路与夔州路等3路只有主户的数据,因此无法统一计算,相应的数据只好阙如。从上表统计看,各路多丁数与多丁户的比重差别很大。按第一种算法,京西路、淮南东路、江南西路、荆湖北路竟然没有单丁数和单丁户,这些路份的相应数据无法计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表明第一算法是不可用的,已计算的结果是不符合历史真实的。所以,我们只好采取第二种算法和结果。
按照第二种算法和统计结果,不难发现,各路的多丁户比重差别较大,京西路高达71.74%,而最低的广南西路只有28.91%。整体而言,在北方路份中,只有京西路多丁户比重在全国平均数以上,而河北路、陕西、河东、京东路均在全国平均数以下,京东路是比较接近全国平均数的。在南方路份中,淮南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与福建路等,多丁户比重在全国平均数以上,两浙路与成都府路接近全国平均数,利州路、广南东路与广南西路多丁户比重在全国平均数以下。
这种差别是可以大致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在当时,北方是保甲法推行的重点,开封府界、河北、河东、陕西、京东、京西等路一度“独选主户有二丁者入正保”(31),而开封府界、河北、河东、陕西等路的保甲丁要参与定期“教阅”(32)即军事训练,对广大百姓而言是一种十分沉重的负担。前面所说的“自残”和“析户”以逃避充当保丁的现象,应当是这些路。多丁户析为单丁户,使户数增多而保丁数相应减少,多丁户比重自然很低。而南方编排的保甲,除了与北方一样相互监视和“捕盗”外,没有“教阅”的苦差事,“自残”和“析户”的现象应当少一些,多丁户比重自然较高。在南方诸路份中,利州路、广南东路与广南西路三路,由于经济落后,家庭规模小,多丁户少,多丁户比重很低。
四、宋代全国与各路的家庭规模再估计
根据上文分析,至少在宋神宗时期,多丁户与单丁户比重大体相当。单丁户家庭,应该是前面邢铁所说的“宋型家庭”,是以中间壮年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下育子女的直系血缘关系组建的“三代五口”之家。(33)其人口规模为5口。而约占全国一半的多丁户家庭,是中间壮年兄弟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下育子女的直系和旁系血缘关系并存的复合型“三代”之家,这样家庭的人口规模当在7~9口之间,至少在7口以上。这种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是与宋代法律规定“父母在”禁止成年兄弟“别籍异财”(34)社会情况是大体相符的。
各路的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基本概况是,北方各路的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在保甲法施行前后有明显变化,之前多丁户应与单丁户相差无几,“三代五口”与“三代七口”之家各半;之后,多丁户少于单丁户,“三代五口”之家占多数。而南方各路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受保甲法影响不大,多丁户与单丁户、“三代五口”与“三代七口”之家各半。
总之,根据《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二至一五中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与各路“草、镇市”保丁数,对照《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一》引《中书备对》所载的户数、丁数,我们发现:与其一定要说宋代家庭人口规模是5口或7口,倒不如说宋代家庭人口规模是5口和7口之家并存,各占一半更合实际情况。
[收稿日期]2008-07-21
注释:
①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②吴松弟:《中国人口通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6、71~114、162页。
③程民生:《宋代家庭人口数量初探》,载《浙江学刊》,2000年第2期。
④王曾瑜:《宋代农户平均家庭口数的估计》,载《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230页。
⑤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页。
⑥(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一》,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以下同,略),第114~117页。
⑦吴松弟:《中国人口通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4~162页。
⑧详见吴松弟:《中国人口通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9~52页。
⑨《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并据(宋)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记事校之,中华书局2004年点校本(以下同,略),第5297页。
⑩(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三《兵考五》,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以下同,略),第1336页。
(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七,熙宁八年八月壬子条,第6553页。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己酉条,第5795页。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一,元丰八年十一月丙午条,第8642页。又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三《兵考五》,第1337页。(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四,王岩叟《上哲宗论保甲之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以下同,略),第1364页。
(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正月丙辰条,第7543页。
(15)“义勇二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七人”,又见(元)脱脱等:《宋史》卷一九一《兵五》,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以下同,略),第4740页。
(16)(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三《兵五》,第1335页。
(17)《宋史》卷一九二《兵六》,第4771页。
(18)(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一》,第114页。
(19)陶文牛:《〈中书备对〉户口资料解析》,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18~21页。
(20)(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一》,第114页。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36),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1~148页,据《文献通考》定为“元丰初年”。
(21)徐东升:《毕仲衍〈中书备对〉户口年代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2004年第2期,第102~107页。
(22)陶文牛:《〈中书备对〉户口资料解析》,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18~21页。
(23)据《宋史》卷一九一《兵五》(第4740、4733页)记,义勇是由“主户三丁以上充,不拘户等”,“三丁选一,六丁选二,九丁选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
(24)所谓的“民兵”,对照原引文的注文,主要是指按保甲方式编排的“城寨内察奸细一十万二千六百六十二人,团洞六千一百二人”。实际上也是保丁,所占人数很少,对结算结果影响不大。
(25)(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以下同,略,第192页)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开宝二年八月丁亥条(第231页)记:“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处死。
(26)陶文牛:《〈中书备对〉户口资料解析》,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18~21页。
(2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丁丑条,第5990页。
(2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一,元丰八年十一月丙午条,第8642页。又(元)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三《兵考五》,第1137页。(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四,王岩叟《上哲宗论保甲之害》,第1364页。
(29)义勇总数与河北东路、河北西路、永兴军路、秦凤等路和河东路等5路义勇数,又见《宋史》卷一九一《兵五》,第4740页。
(30)广南东路驻泊都监杨从先言:“本路枪手万四千,今排保甲,若两丁取一,得丁二十五万八千,若三丁取一,得丁十三万四千。自少计之,犹十倍于枪手。愿委路分都监二员,分提举教阅”。由此看,广南东路的多丁户也是很多的,但由于无对应年份的户数,无法计算比重。兹录之以做参考。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八日壬申条,第5988页。
(3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七,熙宁八年八月壬子条,第6553页。
(32)详见《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二至一五。参与“教阅”的开封府界、河北、河东、陕西等路保丁累计为570825人,占保这几路保丁累计数947793的60%。当时保甲法规定保丁“教阅”的地区就是上述几路。
(33)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页。
(3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开宝二年八月丁亥条(第231页)记:“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