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索沃论文,独立论文,意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案件背景及特点
科索沃原为塞尔维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当地90%的居民是阿尔巴尼亚族(以下简称阿族)人。1999年科索沃战争结束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安理会)通过《第1244(1999)号决议》(以下简称《第1244号决议》)在科索沃建立了一个过渡行政机构——联合国驻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UNMIK),由其代管该地区的行政事务。自2005年底开始,联合国秘书长特使阿赫蒂萨里以及美国、欧盟和俄罗斯三方的代表组织塞尔维亚与科索沃双方的代表就科索沃未来的地位问题进行谈判,但均无结果。2007年11月17日,科索沃地区选举了科索沃议会;2008年2月17日,UNMIK下设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这一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纷纷做出反应。美国和许多其他西方国家立即承认科索沃独立。而塞尔维亚表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公然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俄罗斯、西班牙、罗马尼亚、越南等国于2008年2月18日先后发表声明,谴责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称此举违反了国际法。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应塞尔维亚的请求投票通过《第63/3号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①
2008年10月9日,联合国秘书长将联大的咨询请求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书记官随即向有权出庭的所有国家函告对咨询问题的意见。2008年10月17日,国际法院发布一道指令,确定2009年4月17日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限并且2009年7月17日为提交书面意见的国家和组织对其他书面意见提交书面评论的时限。此外,国际法院还邀请宣布独立者提交书面意见和书面评论。截至国际法院规定的时间,共有36个国家提交了书面意见、14个国家提交了书面评论。2009年12月1—11日,国际法院进行了口诉程序,科索沃与28个国家出庭陈述了各自的立场。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宣布咨询意见,认定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违反一般国际法、《第1244号决议》和《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以下简称《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因此不违反国际法(该案以下简称“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②“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是国际法院进入21世纪后受理的第2个咨询案件。与其他咨询案件相比,“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具有如下显著特点:(1)它是第一个涉及一个联合国会员国内部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建国的案件。(2)它是第一个在安理会决议基础上建立的特殊法律秩序之下的一个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的案件。《第1244号决议》是安理会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基础法律文件,根据该决议,联合国在科索沃建立了UNMIK和国际安全部队。2001年UNMIK通过《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并建立了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包括科索沃议会和科索沃政府。正是科索沃议会宣布了科索沃独立。(3)它直接关涉国际法的核心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因此各国对其相当重视。(4)它是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均参与国际法院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的第一个咨询案件。(5)它是联大第一次就没有列入其议程的问题向国际法院请求咨询意见的案件。在此之前的“以色列隔离墙案”③ 中,联大自1947年“巴以分治计划”以来,每年都将巴勒斯坦问题列入联大议程。然而,科索沃问题至少在近10年中属于安理会的排他性管辖事项。在第63届联大议程中,本来没有关于“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请求项目,它是应塞尔维亚的请求临时插入议程的。(6)它是第一个由联合国的一个政治机关——联大——提出问题且国际法院答复该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联合国的另一个政治机关——依《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行事的安理会——的决定作出解释的案件。实际上,为了答复联大的请求,国际法院必须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这一行为是否违反《第1244号决议》及其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作出决定。这与其他咨询案件不同。在1970年“纳米比亚案”④ 中,咨询意见的请求机关是安理会。在1961年“联合国某些费用案”⑤ 和1947年“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案”⑥ 中,国际法院的任务是对《联合国宪章》进行解释。国际法院在“联合国某些费用案”中虽然援引了一系列安理会决议,但其目的仅在于表明安理会和联大一再考虑、确认、同意和批准了秘书长的行动。国际法院在“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案”中甚至没有考虑任何安理会决议。
二、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剖析
对于“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由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两部分组成。前者涉及国际法院对咨询请求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及国际法院在享有管辖权时是否应该行使裁量权对咨询请求不作出答复,后者涉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
(一)管辖权与裁量权
1.管辖权。关于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意见咨询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参与国存在分歧。绝大多数参与国持肯定态度,只有少数参与国表示反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联大提出咨询请求是否越权;(2)联大请求咨询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问题。法国和阿尔巴尼亚等参与国反对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认为联大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权力是受《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限制的。该条款规定,当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联合国宪章》所授予之职务时,联大非经安理会请求,不得对该项争端或情势提出任何建议。由于科索沃问题一直是由安理会处理,因此,联大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有关问题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实际上已经超越了《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赋予它的权力范围,而且也不在《联合国宪章》第96条第l款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它们还认为,联大请求咨询的问题实际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宣布独立是一种政治行为,不应受国际法规范的调整;此问题应由国内宪法调整,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仅限于国际法问题。然而,国际法院否认了上述反对意见,认为《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虽然对联大在收到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后可以采取的行动范围进行了限制,但却没有对《联合国宪章》第96条第1款授予联大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权力进行限制;《联合国宪章》第12条对安理会与联大相关权力的划分是一回事,而这种划分是否应该导致国际法院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不行使管辖权则是另一回事。国际法院还指出,联大请求咨询的问题是《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因为它涉及的问题是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是以法律语言表达并提出的国际法问题,在性质上是适宜根据法律来回答的。并且,一个问题具有政治属性并不影响它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性质。无论其政治属性是什么,国际法院都不能拒绝对一个问题的法律方面作答。据此,国际法院的法官一致认为国际法院对联大的咨询请求具有管辖权。
2.裁量权。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其必须行使此项权利。一些参与国认为,国际法院应该行使其裁量权,但不应对联大提交的咨询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其主要理由是:(1)塞尔维亚是《第63/3号决议》的唯一提案国,该决议的目的不是为了联大的利益,而是为了个别国家的利益。(2)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不能产生实际效果,如联大并不能根据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采取行动。(3)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有可能引起不利的政治后果,如有可能加剧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分歧,延缓巴尔干地区的和平进程或使之复杂化。(4)有权提出咨询请求的应是安理会而非联大。国际法院逐一反驳了上述观点,指出不存在其应该拒绝对咨询请求作答的理由。其依据是:(1)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不是国家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形式,而是联大和安理会等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获得国际法院意见以辅助其工作的手段。咨询意见不是对国家提出的,而是对请求机关提出的。(2)是否需要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是由请求机关而非国际法院决定的。联大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咨询意见的用途,国际法院不能代替联大来决定咨询意见的用途。(3)国际法院不能以自己的观点来评判咨询意见是否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尤其是在不存在作出这种评判的基础时。(4)安理会处理科索沃问题以及据此行使《联合国宪章》第7章赋予的权力并不排除联大有权对科索沃问题的方方面面进行讨论,包括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或者在《联合国宪章》第12条所规定的范围内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出建议。
(二)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对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国际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一般国际法。对于一般国际法是否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各参与国的态度迥异。大多数参与国持否定态度,理由主要有二:(1)国际法既不禁止也不允许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单方面宣布独立是一个事实问题;(2)科索沃人民享有自决权或“救济性分离权”。其他参与国则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安理会的决议对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是持谴责态度的,如安理会1992年关于斯普斯卡共和国的《第787号(1992)决议》。国际法院在承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也强调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人民之间的关系(即国家内部关系)。国际法院认为,18—20世纪初的国家实践表明,国际法并不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20世纪后半期在行使自决权范围外单方面宣布独立的事例也并没有导致产生一项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国际法规则;安理会那些谴责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的决议是安理会对这些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情势所作的决定,这些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或者非法使用了武力,或者违反了一般国际法规则或强行法规则;安理会并未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进行谴责。对于科索沃人民是否享有自决权或“救济性分离权”的问题,虽然参与国之间存在分歧,但国际法院认为这些问题不在其职责范畴之内,因为联大请求咨询的问题仅涉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而有关自决权的范围和“救济性分离权”的存在的争论涉及一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的权利,这个问题超出了联大请求咨询问题的范围;一般国际法并不包含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的规则,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违反一般国际法。
2.《第1244号决议》和《临时自治宪政框架》。那么,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是否违反《第1244号决议》和《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国际法院首先分析了宣布独立者是科索沃议会还是一个不同的实体的问题。参与国对此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参与国认为,《科索沃独立宣言》是在科索沃议会的一次会议上通过的,而科索沃议会作为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一个机构是在《临时自治宪政框架》的指导下行事的。其他参与国则认为,通过《科索沃独立宣言》并非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职责。国际法院认为,宣布独立者不是在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正常框架内行事的,其目的在于将科索沃变成“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其不是以过渡期法律秩序所建立的一个机构的身份在该法律秩序授权范围内行事以使《科索沃独立宣言》在该法律秩序内产生效果,而是意图在该法律秩序之外采取一项将产生重要意义和后果的措施。这一点被如下事实所证明:宣布独立者承诺履行UNMIK为科索沃设定的国际义务、自称是科索沃“人民的民选领导人”以及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没有发表反对意见。总之,宣布独立者不是《临时自治宪政框架》指导下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一个机构,而是在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框架之外以科索沃人民代表的身份共同行事的一群人。具体到《第1244号决议》,一些参与国认为它是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的。其理由是:(1)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企图终止联合国安理会在科索沃建立的国际存在的单方面行为,而这种终止只有安理会本身才有权决定。(2)科索沃的最终地位只能通过所有各方的同意(主要是塞尔维亚的同意)的方式或者安理会作出支持科索沃最终地位的新决议解决。其他参与国则持相反的看法,认为《第1244号决议》只涉及UNMIK的地位,不涉及科索沃的最终地位;如果该决议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那么它会使用清楚明了的语言作出这样的规定;在有关科索沃地位的谈判进程穷尽时,该决议不再是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一个障碍。国际法院赞同后者的意见。其理由是:(1)《第1244号决议》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科索沃临时制度而非确定科索沃的最终地位;与安理会1999年在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第125l号(1999)决议》中对一块领土的永久地位规定具体条件如单一主权、单一国际人格和单一公民身份以及独立和领土完整受保障的做法不同,⑦ 安理会在《第1244号决议》中并没有将科索沃问题的最终决定权留给自己,而是仍然对确认科索沃最终地位的条件保持沉默。(2)《第1244号决议》主要涉及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机构如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的义务和授权,而没有对宣布独立者规定具体义务或不作为的禁令,也没有提到科索沃阿族领导人或其他行为者。(3)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的意图也不能从《第1244号决议》的用语中推导出来。“政治解决”一词是在有关UNMIK的责任而非其他行为者责任的规定中提及的。最终国际法院认定宣布独立者不是科索沃议会,其不受《第1244号决议》和《临时自治宪政框架》的约束,其宣布独立不违反《第1244号决议》和《临时自治宪政框架》。
三、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特定问题和国际法仍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就积极方面而言,国际法院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的咨询意见再次确认了国际法院有权与安理会平行处理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同一个问题,尤其是在某一情势仍由安理会处理但由于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而不能就下一步行动作出决定时。更重要的是,国际法院并没有明确承认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符合国际法。毕竟“不违反”与“符合”这两个概念的法律意义是有本质区别的。“符合”意味着许可、授权或鼓励,即国际法明确允许或鼓励从事某种行为。“不违反”则只是意味着在国际法上不存在对某种行为的明文禁止性规则,国际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持中立立场。况且,这里“不违反”的只是“国际法”,国际法院没有说“不违反塞尔维亚国内法”。这就意味着,塞尔维亚仍然有权通过宪法手段恢复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的扩散效应是有限的。美国和德国称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没有为世界上其他地区或国家树立先例即表明了这一点。⑧ 然而,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远大于积极影响。之所以这样说,理由有四:
1.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面临“颠覆性”的破坏。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首次公开承认国际法并不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这很可能打开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缺口,凸显出国际法对分裂国家领土行为的无所作为。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准确地说应该是国际法不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宣布独立可以是在有关国家的同意之下进行,也可以是未经有关国家的同意单方面进行。而单方面宣布独立作为单边行为不可能是国际法漠不关心的一个事实问题。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公决案”⑨ 中就曾指出,从一个国家分离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院本身也是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宣布独立的非法性的。事实上,单方面宣布独立总是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交织在一起的。国际法院的这个咨询意见无疑是有害的、片面的,没有准确反映国际法的功能与系统性,其所援引的国家实践没有充分的说服力。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项确立已久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中,国家领土完整观念包含以下三个核心要素:(1)完整性,即国家对其全部领土享有行使所有国家职能的能力,这种能力只受有关国家的同意或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通过的有约束力的决议的限制;(2)不可侵犯性,即一国未经另一国的同意不得对该国领土行使国家管辖权;(3)保障国家领土不遭任何肢解。据此,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任何变化必须按照国际法进行,即通过利害关系国家的同意进行。可以说,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适用是全方位的,包括对外与对内两个面。在对外方面,一国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或支持分裂另一国主权和领土的活动。在对内方面,一国的宪法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宪法手段维护该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只有一国宪法政府同意的主权和领土变化才符合国际法保障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显然,国际法院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狭隘观念缺乏足够的国际法支持。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这说明其对行使自决权的限制不仅仅限于国际关系。加拿大最高法院也曾指出:“国际法的自决原则是在尊重现有国家领土完整的框架内发展起来的。”⑩ 因此,单方面宣布独立与在法律上是否有权这样做是密不可分的。事实上,无论是支持塞尔维亚还是支持科索沃的许多国家都是从自决或所谓“救济性分离”方面来论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法律性的。而国际法院将单方面宣布独立本身与采取此行为的权利渊源割裂开来,只对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进行回答,对宣布独立者是否具备宣布独立的权利问题却以之超出联大咨询请求的范围不予作答。这种做法无疑值得质疑。因为国际法院援引的“魁北克公决案”论据同样可以用于反证国际法院不应该作出如此咨询意见。诚如国际法院所言,“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与“魁北克公决案”不同,后者需要回答的问题是魁北克有关机构在国际法上是否有权单方面从加拿大分离,而非分离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但是,这两个案件也有相同点:它们都使用了“单方面”一词。单方面是相对双方行为而言的,自然涉及行为的权利问题。而且,加拿大最高法院在答复所提问题时并没有局限于所谓分离权,而是将它与分离行为本身结合起来。(11) 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要完整答复联大所提出的咨询问题,也应该考虑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权利渊源。
来自德国的国际法院西马法官对国际法院在咨询问题上采取的不必要限制和可能产生误导的立场表示了不安。他认为,国际法院没有令人满意地回答联大提出的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更全面地审查有关宣布独立和阴谋分离行为的禁止性和许可性国际法规则。“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的请求与“魁北克公决案”中的请求的区别并不能证明国际法院将“符合”解释为是否仅仅存在某项禁止性规则的论点。国际法院原本能够讨论自决和“救济性分离”的问题,然而其对咨询问题范围的限制性理解完全排除了对这些问题的考虑。要解决科索沃问题,自决或“救济性分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来自塞拉利昂的国际法院科罗马法官更是明确地指出,国际法院最终给出的咨询意见是错误的,该咨询意见只有抽象地从一般意义上评价时才有意义,而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一个在特定事实和背景下发生的具体的单方面宣布独立事件;国际法是支持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而单方面宣布独立涉及对一个现有国家的一部分领土主张权利;“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为国际法院提供了把加拿大最高法院所绘制的部分图景予以完整的机会,它也应该如同加拿大最高法院那样明确宣布适用于该案的国际法包括明令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规则和原则。
2.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威性和作用可能受到减损。《第1244号决议》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通过的,它虽然建立了在科索沃过渡期内取代塞尔维亚法律秩序的特别法律制度,但并没有取缔塞尔维亚对科索沃的主权。《第1244号决议》序言第10段明确指出,要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南联盟)即现在塞尔维亚(12) 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它的两个附件也规定必须考虑南联盟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且规定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一项一般原则。国际法院偏重科索沃临时法律制度而抛开塞尔维亚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解释方法是有缺陷的。其实,在解释《第1244号决议》时,国际法院也认为,安理会的决议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区别需要它在解释时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安理会理事国代表在通过安理会决议时所作的声明、有关同一事项的其他安理会决议以及与这些决议有关的联合国和国家的随后实践。同时,国际法院也承认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可以提供指南。这意味着,解释《第1244号决议》需要兼顾条约解释方法和安理会决议解释方法。而按照条约解释方法,对《第1244号决议》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决议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作善意解释,上下文包括序言和附件在内。也就是说,维护塞尔维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解释《第1244号决议》不可逾越的。来自斯洛伐克的国际法院副院长通卡法官在其声明中指出,《第1244号决议》并没有取缔塞尔维亚对所涉领土的主权;《第1244号决议》的序言作为该决议的组成部分,是确定该决议通过的背景和通过时安理会意图的核心,因此,在解释该决议时必须考虑到序言。即使是在科索沃临时法律制度下,《第1244号决议》也不应被解释为不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该决议明确规定科索沃过渡期的任务是实现科索沃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以及推进旨在决定其未来地位的政治进程。换言之,单方面宣布独立不是过渡期的一个选项。这为“最后解决之前”、“达成政治解决……之前”等用语所加强。这些用语还表明,科索沃最终地位是相关各方、主要是塞尔维亚与科索沃谈判决定的,而非一方单方面决定的。英国、法国和德国都曾在安理会上反对任何一方对科索沃最终地位采取单方面行动。并且,安理会仍负有处理科索沃问题的全部责任,国际法院本身也承认《第1244号决议》仍然有效。安理会没有作出决定或保持沉默并不表示它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的同意或默认。通卡法官指出,安理会保留了其在决定科索沃最终地位上的作用,科索沃最终地位的决定应该得到安理会的支持。“最后解决”意味着,当事方的争端只能通过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者有权机构所作的决定来解决。一方违反另一方意志图谋解决争端所采取的单边行动明显不符合这一解决问题的观念。
国际法院对单方面宣布独立者身份的解释也从反面说明《第1244号决议》是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国际法院解释说该决议对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机构具有约束力,这似乎暗指该决议对单方面宣布独立者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安理会决议给非国家行为者设立义务并非不常见,2001年《第1373号(2001)决议》和2004年《第1540号(2004)决议》就曾给非国家行为者设立了义务。国际法院关于宣布独立者不是科索沃议会的结论反过来理解就是:如果宣布独立者是科索沃议会,那么就受《第1244号决议》约束,即不得宣布独立。而国际法院获得结论的推理过程无异于文字游戏,说什么《科索沃独立宣言》的阿尔巴尼亚文(以下简称阿文)原始文本没有“科索沃议会”一词;该宣言使用的是第一人称“我们,我们人民的民选领导人……”而科索沃议会使用的是第三人称单数;通过《科索沃独立宣言》不是采用科索沃议会通过的立法程序;尤其是所有签署宣言的人还包括不是科索沃议会成员的科索沃总统。国际法院的这些论据很牵强,因为《科索沃独立宣言》是在科索沃议会的一次特别会议上通过的;该宣言不是法律,当然无需经过立法程序;科索沃总统不是科索沃议会的成员无关紧要,它本身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一个机构。联大请求的咨询问题本来提到的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而非科索沃议会。科索沃议会和科索沃总统都是UNMIK下设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两个机构。因此,单方面宣布独立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行为。通卡法官、科罗马法官以及来自墨西哥的国际法院阿莫尔法官批评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缺乏合理基础,认为单方面宣布独立实际上是科索沃议会的行为。来自摩洛哥的国际法院本努纳法官进一步指出,联合国建立的科索沃临时法律制度对生活在科索沃的所有人都有约束力,宣布独立者是否被视为科索沃议会的成员并不重要,他们根本无权通过违反《第1244号决议》和《临时自治宪政框架》的《科索沃独立宣言》。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之所以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保持沉默,不是因为他认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符合国际法,而是因为他所负责的安理会没有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作出决定。来自俄罗斯的国际法院斯科特尼科夫法官也认为,《第1244号决议》给科索沃阿族领导人确立了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按照国际法院的逻辑,安理会政治解决国家内部冲突的决议所建立的特殊法律制度无疑将成为分离运动的保护伞。这将严重损害联合国会员国对《联合国宪章》的承诺和对安理会的信任,潜在地加大联合国会员国对安理会的抗拒,以至于降低安理会的威信以及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3.国际法院的威信与作用可能受到损害。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的方式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发挥作用,以使国际法得到实施、争端得到和平解决或促成其和平解决、联合国其他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分裂了国际社会,漠视了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力。联大提交咨询请求本来是希望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能够弥合或缩小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歧见,为联大采取后续行动提供指南,为科索沃问题利害当事方解决争端创造积极条件。然而事与愿违,世界各国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同样存在分歧。科索沃和那些支持与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赞赏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美国甚至还鼓励所有尚未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对科索沃给予承认。(13) 塞尔维亚则对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表示坚决反对,其议会召集紧急会议,要求政府采取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动,并发誓绝不承认科索沃独立。支持塞尔维亚的国家则表示尊重塞尔维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会改变对科索沃的立场。“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是国际法院为躲避政治暗礁采取避重就轻的实用主义态度的结果,其与国际法院肩负的国际法捍卫者身份不相符合,这就使得国际法院的权威性和存在的价值大大降低。通过考察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以及各参与国提交的书面意见和书面评论不难发现,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无视主张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家的观点,采纳了支持科索沃独立的国家尤其美国和欧盟国家的观点;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使得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安理会决议的理解变得更加复杂,无助于利害当事方解决争端和联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斯科特尼科夫法官指出,国际法院对《第1244号决议》的解释不具有权威性。本努纳法官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能否指导联大的工作提出了质疑。这种状况不能不使人联想到“西南非洲的国际地位案”,(14) 由于该案的判决倾向于西方国家的意见因而加剧了20世纪60—70年代国际法院的信任危机。“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再次引发国际法院信任危机的可能性虽然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但加重了各国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感则是无疑的。
4.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创立一个科索沃式的危险先例。目前科索沃已获得69个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推动更多国家给予承认,且科索沃政府业已致函121个国家请求承认,一个科索沃国家极有可能就此成立。独立的科索沃国家很有可能成为世界上其他分离运动效仿的榜样。阿塞拜疆的纳卡地区暗示可能要求国际法院对纳卡冲突采取同样的立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斯普斯卡共和国表示它能够在未来的某个时候合法地宣布独立,阿布哈滋和南奥塞梯欢呼国际法院的意见。(15)虽然美国等国否认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具有先例性,但分离主义分子只要有需要和意愿,就可以援引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和科索沃模式来绑架人民意志并与政府激烈开战,然后在联合国或区域组织特别制度的安排下采取某种方式,使用某种语言,单方面宣布独立。正如有学者所说,包括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36个国家参与了国际法院的咨询程序,这证明把“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称为“独一无二的案例”“纯粹是一派胡言”。(16) 因此,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可能重新激发分离运动的独立愿望,引发新的动乱,这对民族问题尖锐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反对国际法院实体结论的斯科特尼科夫和科罗马两位法官警告,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可能产生火上浇油的后果,成为全世界分离主义团体或实体的指南和手册。甚至同意国际法院实体结论的来自索马里的国际法院优素福法官也预见到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他说,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可能被已经宣布独立或准备宣布独立的所有分离主义团体或实体误解为单方面宣布独立在国际法上是合法的。如果在国际法上这种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具有合法性,那么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将变得毫无意义,国际关系中将充满无休止的冲突和混乱。
四、余论
“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咨询程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参与国际法院的咨询程序,我国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参加了口诉程序。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阐述了三点原则立场:(1)《第1244号决议》是处理科索沃问题的权威基础;(2)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根本原则;(3)人民自决原则有特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同于所谓的分离权。我国的口头陈述重申了这些原则立场,并从4个方面对这些问题的相反解释进行了驳斥。与大多数参与国不同,我国没有对联大提出的咨询问题明确表态,只是期望所有各方在尊重塞尔维亚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在《第1244号决议》的框架内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法,(17) 并在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反应中重申了这一立场。(18) 我国参加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咨询程序是一个历史性开端,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视与贡献,其意义不言而喻。然而,不足也是明显的。与英、美等参与国的书面意见相比,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显得较简单,只有7页篇幅(美国90页、英国130页)并且未涉及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看法,也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意见似乎没有给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留下影响痕迹。虽然来自我国的国际法院法官史久镛参加了口诉程序,但由于其随后辞职没有参与国际法院的讨论和投票,更缺乏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个人意见。这对于一个事关我国国家利益的案件而言不能不说有些遗憾。
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发表的咨询意见与其说是“建设性的”不如说是“破坏性的”。就涉及的争端而言,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强化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的正当性和不可逆转的建国进程,弱化了塞尔维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努力。就普遍意义而言,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人为地扩大了国际法的分散性,造成国际法的不稳定,损害了国际法的根本功能与价值;动摇了联合国会员国对联合国的信任基础,损害了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威信及其维持和平机制的目的与效用;向现有的和潜在的分离运动发出了致命的错误信号,可能加剧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紧张局势,引发新的动乱。因此,国际社会应该采取行动,尽力避免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我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支持塞尔维亚向联大提交关于塞尔维亚与科索沃双方进行新谈判的议案,推动联大通过一个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单方面独立、尊重安理会决议的决议。
注释:
① See 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on whether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Kosovo is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A/RES/63/3,8 October 2008.
② See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 (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 Advisory Opinion- Advisory Opinion of 22 July 2010,I.C.J.Reports 2010.
③ Se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Advisory Opinion of 9 July 2004,I.C.J.Reports 2004.
④ See Legal Consequences for States of the Continued Presence of South Africa in Namibia (South West Africa) notwithstanding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76 (1970),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 1971.
⑤ See Certain Expen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17,paragraph 2,of the Charter),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 1962.
⑥ See Conditions of Admission of a State to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4 of the Charter),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 1948.
⑦ See S/RES/1251 (1999),29 June 1999.
⑧(13) See Philip H.Gord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Kosovo'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uly 23,2010,http://WWW.state.gov/p/eur/rls/rm/2010/145104.htm,2010-08-09.
⑨⑩(11) See Reference Resecession of Quebec,[199812S.C.R.217(1998).
(12) 2003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改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2006年,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后,塞尔维亚共和国继承了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这个国家。
(14) South West Africa (Ethiopia v.South Africa),Proceedings joined with South West Africa (Liberia v.South Africa) on 20 May 1961,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46/9261.pdf,2010-09-27.
(15) Se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Kosovo'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tional_Court_of_Justice_advisory_opinion_on_Kosovo's_declaration_of_independence,2010-07-08.
(16) See ICJ Advisory Opinion on Kosovo Independence,28 July 2010,http://WWW.vita.it/news/view/105870,2010-07-08.
(17) See Public Sitting on the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by the Provisional Institutions of Self-Government of Kosovo,7 December 2009,CR 2009/29,pp.28-37.
(18) 参见《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国际法院发表科索沃案咨询意见答记者问》,http://www.mfa.gov.cn/chn/gxh/tyb/fyrbt/t719091.htm,201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