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具有资本商品的属性。本文从理论上说明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的内涵、内在根据与现实意义,粗线条地勾画了实现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所要求的条件。
关键词:劳动力非商品论 劳动力商品论 劳动力资本商品化 劳动力所有权制度 劳动力交易产权制度 劳动力收益权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属性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学术界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劳动力公有下的非商品论与劳动力私有下的商品论,都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产权要求,更高层次地讲,都不能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劳动这一本质要求。为此,笔者本着自由讨论原则,试图在劳动力商品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资本商品的观点,并认为,这对于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属性这一理论难题,以及在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要害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的内涵与特征
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简单地说,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与智力)转化为资本商品,或者说应使劳动力具有资本商品的属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提劳动力资本商品化,包括如下几点要义:(1 )劳动者能够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充分实现劳动力产权要求,即不仅要实现劳动力使用权要求,而且应实现其所有权要求;(2 )劳动力价值要象货币价值、物质资本价值一样,都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源泉;(3)劳动力商品的让渡,不仅是作为商品来让渡, 实现其商品中的社会价值,而且应类似于借贷资本,是作为资本来让渡;(4 )一切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活动应视为投资活动,或视为资本积累;(5 )劳动力价值应在运动中增值。劳动者拥有劳动力象拥有其他物质资本一样,应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原始社会生产方式下,劳动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的主观条件(生活资料)通过宗族和氏族的集体中介归劳动者所有,生产力状况决定了劳动者若离开集体劳动则不能单独生产甚至生存。由于不存在商品经济,所以劳动者彼此非商品性地让渡劳动力以形成集体劳动力,共同征服、改造自然以求生存。这样劳动力产品化了。在古代奴隶和近代黑奴制度下,奴隶主不仅占有劳动的主客观条件,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在存在奴隶贸易市场的条件下,奴隶的劳动力连同人本身被强制商品化了。在地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因供给短缺且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由此被资本化了。劳动力基本上不存在劳动力市场而只能产品化,而且那时农业经营方式基本上是家庭经营方式,所以劳动力不是原始社会的集体所有下的产品化,而是个体所有下的产品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劳动条件和劳动力处于完全分离与对立之中。资本家占有生产力中决定性的因素——货币与工业化下的生产资料,同时,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所以,资本家视为带来剩余价值的是其占有的货币与生产资料,而不是劳动力。劳动者为了谋生,只能将其劳动力使用权在其形式上自由商品化,但不能资本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统一,劳动力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社会主义解放劳动的本质,又客观上要求在劳动力商品化基础上实现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体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与优越性。
由此可见,不同社会的生产方式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不同的劳动力产权形式,劳动力资本化是劳动力产权发展的高级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特殊要求。
二、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的内在根据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具有资本属性的特殊商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用来交换的商品,同样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而且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劳动力资源配置,因而它不仅是商品,而且是资本性的商品。
(1)马克思认为,诚然从社会历史角度来看, 资本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剥削制度。但是从社会生产一般来看,资本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劳动包括资本〔1〕, 从市场经济上讲或从价值论上讲,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且必须在运动中不断增殖本身的价值。撇开这一层认识,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同样包括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过去劳动的积累,它在使用过程中同样要带来剩余价值,并增殖自身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人本身的双重发展。(2)从劳动力让渡特征看, 劳动力商品颇似于作为资本商品的借贷资本,即让渡出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功能都要实现生产价值与增殖价值。在让渡过程中,商品所有者都是在放弃其一定时期的使用权时仍拥有所有权,而且都以契约形式进行让渡。所不同的是借贷资本所实现的价值增殖,必须在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之间进行分割。而劳动力商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劳动的主客观条件的分离,从而工人劳动力使用价值实现的价值增值,全归物质资本所有者,因而劳动力商品所有权不能象借贷资本所有权一样,有其权益实现形式——利息,它却是有名无实。(3)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社会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关系是劳动者整体与劳动者个人之间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统一关系。这从制度前提上消除了物质资本把劳动力商品当作异己的东西即当作“非资本”来交换的基础,如果劳动力仅作为商品来对待,必然导致劳动异化的结果,从而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相矛盾。所以,我们应该使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资本化。承认劳动力商品让渡不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让渡,而且也是劳动力价值的预付,即是企业可变资本的出资者。
2.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实现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
列宁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2〕。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 〕其核心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联的生产关系,尤其是物质利益关系。因此,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特别是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劳动力产权关系的改善,必须依靠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生产关系特别是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劳动力制度的改善来实现。
在原始社会生产方式下,劳动者通过公社集体形式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并彼此自觉地非商品性地让渡劳动力。这样劳动者在产权关系上形成了“自由人联合体”,但因生产力极为低下,人成了自然的奴隶,所以不能实现人的解放。在古代奴隶和近代黑奴制度下,劳动力产权完全归奴隶主占有与支配,并且劳动力连同其载体——奴隶,象奴隶主的牲畜,“强制地”商品化了,奴隶不仅无劳动力产权,而且其人格也为他人所蹂躏。奴隶成了“被缚的普罗米修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方面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同时在法律上破除了奴隶制度,肯定了劳动者占有其劳动力所有权,劳动者能够在形式上自主地把其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这相对于奴隶而言,是一个人性的解放。另一方面,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劳动力仅能商品化,不能资本化。由此决定劳动只能为雇佣劳动,不能成为自主联合劳动。尽管劳动力价值事实上是剩余价值源泉的可变资本,劳动者分工协作产生的集体生产力是一种“资本的生产力”,工人起资本动力的作用,但是“资本只有把劳动当作非资本,当作单纯的使用价值,才能使自己成为资本”〔4〕,才能使工人产生的资本生产力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才能产生物质资本的一元统治,才能使雇佣工人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因此,在资本主义下“工人只处于简单流通,简单交换的关系之中”〔5〕,劳动力商品的交换遵循简单商品的交换规律。工人只能以工资形式实现其劳动力使用权的权益要求,其劳动力所有权不能象借贷资本一样,可以资本化,具有权益实现形式。这样,客观上产生物统治人,劳动者成了劳动工具(机器)的附件的异化现象。由此,工人不可能获得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奠定了一个大前提。过去“劳动力公有论”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力也由资本主义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在此理论指导下,实践上否定劳动力商品化,劳动者不能自主自由地通过市场选择就业岗位,劳动力与劳动条件的结合只有服从国家意志,以计划为中介来实现。分配上的低等级刚性工资制,不仅只能实现劳动力使用权的权益要求,而且劳动力使用权也只能通过国家中介迂回地、抹杀了劳动能力“天然差别”地、平均化式地实现。其过程必然会产生对部分劳动力产权的实现,这样,产生了劳动者为行政权力所异化,进而导致计划经济下的低效率运行。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劳动力公有下非商品论逐渐为劳动力私有下商品论所取代。诚然,这种取代是理论上革命性的进步,而且在实践上还原了部分劳动力产权于劳动者个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劳动者。但是必须看到,不仅马克思在理论上充分地论证了劳动力非资本性商品化必然导致劳动者的雇佣劳动地位与劳动异化,而且资本主义的历史证明了在劳动力商品论下,资本的管理模式是非人性的棍棒强制管理或机器化的泰罗制管理,结果“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的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6〕。在我国部分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中,由于部分人过分强调劳动力商品论,同样重演了资本主义方式下的劳动异化,滋生了较为严重的劳资矛盾。因此,社会主义为了真正地实现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在市场经济下,我们应根据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商品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承认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独特的“资本商品”,即必须在劳动力商品论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劳动力资本商品化。
3.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实体性生产力要素在生产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运动变化的必然结果。
纵观全部经济史可以发现,经济系统中各生产要素,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与社会经济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其地位与作用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在相当长的历史中,由于劳动力素质不发达,而且低素质的劳动力在生产系统中接近充分供给。因此,先后出现土地或(物质)资本一元导向的经济时代。
在农业文明时期,人们认为农业是财富的真正源泉,只有投在农业上的资本才是生产资本。资本就是进行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中主要是土地,因此,土地成了农业文明时期起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要素,由此产生了其供给短缺而被资本化。工业文明初期,即资本主义兴起时期,资本代替土地而成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尽管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其奠基人威廉·配第提出了“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著名命题,其著名代表亚当·斯密初步提出了人力资本概念,认为“工人增进的熟练程度,可和便利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是社会上的固定资本。”〔7〕但是, 由于客观上金融资本与物质生产资料成了当时生产力中的决定因素,在主观上,由于生产资料为资本家所占有,所以,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必然在主导方面会认为资本就是生产资料与货币。这样,生产资料与货币很自然地资本化了。在现代工业文明时期或现代科技信息时代,由于物质资本供给日益充裕,不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而智力劳动或人力资本成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技术决定论”与人力资本论应运而生。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尽管在理论上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在实践上,实行了人民资本主义与劳动股权计划,但劳动力产权不可能彻底地实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应根据毛泽东同志的“群众观点的生产学说”,〔8 〕在劳动力商品化与人力资本概念基础上进行扬弃,拓宽人力资本外延到全部劳动力。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力都是体力和智力的融合(不过其比重有差别而已),都必须进行一定的投资才能形成,而且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生产在客观上要求全部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才能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的现实意义
劳动力资本商品化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在实践上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的一些带根本性问题的解决。
1.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提高人力资本投资,改善劳动力质量的产权保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讲话中,从战略高度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重视科技与教育,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我国是劳动力剩余型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数量丰富,但质量与现代生产力发展不相匹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力没有资本化而降低了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延缓了教育与科技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是作为产品性要素,无偿调拨给各用人单位。由于否定劳动力是商品,所以不考虑等价交换,也不会监督人力资本使用权主体的经济行为,从而不能实现人力资本的增殖,这必然降低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与人力资本投资积极性。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方面虽然劳动力商品观念增强,人力资本投资由原先以国家投资为主转化为以家庭、个人投资为主,但由于旧体制下的劳动人事户籍制度没有破除,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相应制度又尚未建立,所以人力资本发生使用权转移时,供求双方产权不能明晰,不能贯彻等价交换原则,保护人力资本投资主体收益权,这必然降低人力资本投资积极性。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完全实现劳动力商品化的人力资本等价交换,实现其商品价值,但资本主义历史证明了劳动力商品化下,造成了劳动力浪费与对劳动者的掠夺性使用。同时,既然人们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不能使其结果资本商品化,实现增殖,则必然促使人们投资行为转向能够实现价值增殖的物质资本投资。这在客观上必然降低人力资本投资。
因此,如果能够在劳动力商品化基础上,实现劳动力资本商品化,则可以突破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局限。一是能够以工资形式实现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从而实现劳动力等价交换;二是作为资本也要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贯彻按资分配原则,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要求。这样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可以保值而且可以增殖,再考虑社会心理上的收益,则可以大大提高家庭、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加快教育发展,并促进教育与经济的结合,实现科技兴国之战略。
2.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搞活国有企业的劳动力产权革命。
从理论与历史角度看,在劳动力非商品的公有产权制度下,产生了国有企业职工闲暇极大化行为,从而出现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以劳动力私有下的商品论为指导的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其结果说明一方面有利于打破统配统包制下的“铁饭碗”,创造劳动力流动的条件,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向选择,从而激发了劳动积极性,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商品化与雇佣劳动有一定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在劳动剩余约束条件下更是如此。因此,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不少企业中,滋生了代表物质产权的企业代理(我们可称之为模拟资本家)与代表劳动力产权的职工两个不同的利益团体之间的摩擦甚至碰撞。据全国总工会1990年对7572份调查问卷分析,合同工人较普遍产生“二等工人”和“干活挣钱”的被雇佣思想,缺乏劳动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这是目前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一个根本原因。因此,改革的进一步要求必然是扬弃劳动力商品化,推行资本商品化。这首先可以使物质资料所有权主体、经营权主体与劳动力产权主体三者融为一体,结成命运共同体,改变职工吃企业,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从而可以挖掘企业活力源泉。其次,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把企业利润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劳动力所有权收益上,能有效地把握职工与企业利益直接挂钩,刺激劳动有效供给,推动企业效益提高,在此基础上,扩大、稳定国有资产的产权收益,实现民富国强。再次,可以协调物质资本投入与劳动力资本商品的利益矛盾,从而降低企业管理的难度,加强企业凝聚力,发挥企业“团队精神”,从而增强企业活力。最后,利益与风险并存。劳动力资本商品化必然可以强化劳动者的财产风险约束机制。总之,劳动力资本商品化在企业建立有效利益机制,使劳动者具有劳动者与投资者双重身份,可以搞活国有企业,推动它有效运转与发展。
3.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合理机制安排。
现代企业制度学派与新经济史学派一方面强调知识、技术对现代生产力与经济增长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不同意知识、技术是生产力发展所致,而是取决于制度安排合理性与否。他们看来,生产力所以能够发展,经济所以能够增长,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排他性产权的设置。道格拉斯·C ·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宣称:“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9〕而要保护经济组织的效率, 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定产权,以便形成一种激励,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因此,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尽管这种观点失之偏颇,且是为完善私有制服务的,但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大启示: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仅要认为科技、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之源,实行科技兴国的发展战略,而且更应在产权上保护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尤其是高质劳动力)的积极性,即必须实行劳动力资本商品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尽管我们多次重申要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济增长之路,但在实践上却总是走上大量投入资金热衷于铺新摊子的粗放型增长之路。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我们在观念上没有意识到劳动力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力,是一种资本生产力。同时,长期以来进行人力投资缺乏产权界定与保护,人力投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这就必然降低人力投资积极性,导致劳动力质量较低,缺乏现代化生产所必须的技术与管理。尽管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实行了大量引进外资技术、优先物质资本投资的政策,但由于人力资本滞后而大大降低了物质资本的效率,部分生产能力放空闲置,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因此我们不仅要认为劳动力是资本,而且应把它视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源头活水,同时要在产权上保证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的实现。
4.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说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中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消灭剥削,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中的目的与归宿。
社会生产力是由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三个实体性要素组成的有机综合体。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过程中,从哲学角度说明了人是劳动的主体,劳动对象是劳动的客体,劳动资料是联结主体和客体的媒介,并且指出劳动对象的自然资源是劳动者“活动的器官”,“延长的自然肢体”,劳动资料是劳动主体的延伸,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因此,社会生产是人对自然的调控过程”。〔10〕但在近代生产力与资本主义关系下,表现为物的生产资料却高于劳动力,成为控制、奴役劳动者的“资本”,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经济活动中主体和客体关系的一种扭曲,它压抑了社会生产力的应有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辩证否定,理应理顺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主义只有使社会生产建立在人对自然的控制,使劳动力成为“奴役”生产资料的“资本”的基础上,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关系下的劳动异化,从而在解放劳动者基础上,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再说,科学技术是现代生产力的推动器与加速器,它使现代生产力出现指数式增长。而科学技术主要体现在现代劳动力上,我们已论述过,劳动力资本商品化可以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加速科技发展及向生产力的转化。因此,劳动力资本商品化必然有助于推动现代生产力的发展。
不仅如此,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消灭剥削与两极分化的保证。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两极分化产生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使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分离。土地为地主所有且与农民的分离,产生了地租形式的剥削制度以及地主与农民之间的两极分化。物质资本为资本家所有且与工人的分离,产生了剩余价值形式的剥削制度以及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两极分化。在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中,由于物质资本与非资本性的商品性劳动力的分离,同样产生了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剥削现象。不仅如此,在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租赁制以及承包制的部分国有企业中,也出现了代表物质产权的代理与劳动者的分离,由此也产生了过大的收入悬殊问题。由此可见,要消灭剥削与两极分化,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资本商品化,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不仅在生产一般上而且在社会关系上紧密融合为一体,这样,社会主义才能真正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四、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的实践要求
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涉及到深层次经济体制的改革,所以它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只从理论上粗浅条地勾画。
1.构建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所要求的劳动力产权制度。包括:(1 )劳动力所有权制度,不仅要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劳动力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而且应为之提供物质产权基础与利益保障。(2 )劳动力交易产权制度。用法律规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产权关系,不仅要求承认劳动者是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而且是劳动力资本的投资者。(3 )劳动力收益权制度。不仅应在工资上实现劳动力作为商品属性的要求,即实现劳动力使用权要求,而且应在利润上实现劳动力作为资本属性的要求,实现劳动力所有权要求。
2.重建收益分配机制,这是实现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的关键与核心。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先于并决定生产成果的分配,它决定了分配的方式和分配的机制。马克思明确指出过,收益虽是劳动创造的,但在收益分配结构中却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收入分配包含了资本、劳动力、土地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所以既然要按生产要素的投入来分配企业效益,则我们实行的分配原则不能根据马克思设想在生产要素公共所有基础上,按照劳动时间来分配,因为这不能实现各生产要素在产权上的要求与区别,也不能体现劳动力产权的合理差别。如果不能按劳动时间来分配,那么应按什么来分配呢?我们认为可以按广义资本即能够带来劳动价值的成本价值来分配。因为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都可以资本化。按广义资本分配,可以具体化为按资本股权分配。这种分配可以使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这种分配要求我们选择的剩余收益分配方式,应既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下的一切剩余收益上交国家,也不是一切剩余收益归劳动者,而是选择那种既顾及财产所有者的产权收益要求,又顾及劳动力产权收益要求,将剩余收益通过各种形式的持股计划在二者之间进行分配。为此,我们应以市场化按劳分配取代行政性按劳分配。在流通领域或在劳动力市场上,根据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确定为基础工资,作为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的权益体现;实现劳动力商品性的内在要求,即实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且国家应根据马克思所论述的劳动力价值的三部分内容规定一个具体工资下限,这一部分打入生产成本。在生产领域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企业税后留利水平以及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系数,进行剩余分配,从而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要求,并体现劳动力的资本属性。
3.创造劳动力资本商品化的良好外部社会环境。一是破除传统的不利于劳动力资本商品化实现的低工资、高福利制、户籍粮油制等制度,大力发展沟通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中介组织及信息团体,明晰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由点到面,由面到体,发展劳动力市场。二是建立劳动力资本商品量化的评估机构,为劳动力资本商品提供定量依据。三是高度重视劳动力资本商品化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劳资关系问题,根据劳动力产权要求,用法律规范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进出,竞争、交易和仲裁规则以及利益分配中出现的种种纠纷问题。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7页;第3卷,第73页。
〔2〕《列宁选集》第3卷,第39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48页、第249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5页。
〔7〕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出版社,第258页。
〔8〕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25页。
〔9〕道格拉斯·诺思、 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译本),华厦出版社,第103页。
〔10〕《资本论》第1卷,第202—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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