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强中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产地论文,中国论文,试论论文,名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地理标志”专设一节,其中突出强调了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问题。它不仅使原产地名称权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得到巩固,而且也为各国保护该项权利确定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世界许多国家对原产地名称或单独立法或纳入商标法体系予以保护。中国对原产地名称保护尚无明确规定,致使该类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建立健全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是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课题之一。
2 原产地名称的涵义
原产地是指产品的产出地,是反映产品特点的重要因素。原产地名称是指由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构成,用于标志原产于该地区并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确定的具有特定质量和特点的产品。如“金华火腿”、“绍兴黄酒”等。
原产地名称是基于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它应当属于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原产地名称是一项集体权利。其使用主体必须是产地范围内遵守使用条件的生产者。一方面,产地外的企业和个人,不论其产品的质量和特点是否与该原产地名称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与产地内生产者相同的原料和技术,都不应使用该原产地名称。另一方面,产地内的生产者对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也并不是无条件的,一旦不能按规定的条件生产,也将丧失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原产地名称作为一项文化和历史遗产,产地内劳动者可世代享用,它是一种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
3 原产地名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法律与原产地名称有关的主要有禁止伪造产地和质量认证标志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条文分散,未能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得原产地名称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1 原产地名称被作为普通商标注册造成原产地名称的垄断
使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都是在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等共性,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定区别。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区别有四点:一是标示商品质量的程度不同。商标有标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间接的,它取决于生产者的信誉。而原产地名称一经形成就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和特点;二是权利性质不同。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性的专有权,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独占性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并依法制裁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原产地名称是一项专有性的集体权利,它不能为某一生产者作为商标注册为其专有专用;三是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他人所有。原产地名称则不能转让和许可产地外企业和个人使用;四是保护期限不同。商标专用权保护期限为10年(期满可次续展)。而原产地名称则无时效限制。
中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以来,虽然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商标,但却不能制止使用县级以下地名作商标。致使许多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的某一企业甚至产地外的某一企业以普通商品商标的形式注册,使原属于产地集体所有的原产地名称被商标注册人垄断,成为个体权利。原产地名称的垄断使用,使产地内原使用者丧失了使用权。他们为了能够继续使用原产地名称,纷纷仿冒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后者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商标注册人权利的侵犯,但是按照国际惯例这显然与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规定相悖。另一方面,由于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外的企业注册,以及注册人许可产地外企业使用,不仅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而且使原产地名称的本质特性丧失怠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将原产地名称以商标形式注册的已有30多个,影响比较大的有:“茅台酒”、“汾酒”、“青岛啤酒”、“金华火腿”等,其中“茅台酒”、“汾酒”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等部门为避免影响出口的名酒在国际市场的销路而予以特别注册的。
3.2 原产地名称被滥用
原产地名称被滥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某些原产地名称已经演变为同类商品通用名称或代名词。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是此类商品的代名词。它一般由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便消费者辨认商品。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同类商品的称谓和标记不能为某一个企业和个人所专有。它与原产地名称的主要区别在于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不受地域范围限制,任何地域的生产经营者都可以使用。某些原产地名称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演变成商品通用名称,但是当原产地名称成为交易上的通用名称时,其专用性便丧失,非产地内的生产者对该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不再受到限制。但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情况下原产地名称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应该加以限制,否则就会造成原产地名称的滥用。例如,中外驰名的“龙井茶”原产于杭州龙井村,可现在许多产茶地区,对形状扁平的绿茶都冠以龙井茶,“龙井茶”已由原产地名称演变为该类茶叶的代名词,致使市场上真假龙井难辩。
(2)假冒原产地名称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原产地名称产地外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竟毫无顾忌地在同类产品上冒用该原产地名称或使用与该原产地近似的名称。例如“绍兴酒”本是绍兴产的黄酒,然而如今绍兴黄酒的“外延”已扩大到绍兴市周边地区;“五常大米”原产于五常市安家乡,现在整个五常市,乃至绥化地区生产的大米均自称为五常大米。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致使许多久负盛名的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一落千丈。
3.3 产品质量下降,使原产地名称退化为货源标记
货源标记是指为表示商品是由特定的国家、地区、场所生产、制造及加工而使用的文字或标记。使用货源标记的目的只是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是当地制造的,如“中国制造”、“上海制造”等。任何商品都可以使用货源标记,任何地理名称也均可作为出产于该地区商品的货源标记。而原产地名称不仅将产品的地理来源告诉消费者,更重要的是用以表明产品的特殊优良品质,将产品的质量与特定地域相联系,是一种质量证明标志。因此,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不仅应该符合其地域条件,更重要的是要符合传统的质量要求。但中国许多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者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而忽视了原产地名称所要求的质量和特性,导致许多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毫无特色而言,使原产地名称退化为货源标记。
4 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建议
4.1 严格界定原产地名称的涵义
对原产地名称的涵义应该严格加以界定,不仅要区别现行商标法中的商标,而且应当与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货源标记区分开来。可以通过给予申请注册的原产地名称以特定的字体或图形使其在外观上与普通商标一样具有显著性特征,并能与普通商标相区别。如使用标记符号Y或T。
4.2 建立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
由于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基本属性相同,可参照美、英等国的做法,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范畴,允许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与普通商标不同,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申请人应该是产地内能对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实行合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或政府机构,并且有能力证明有关的产品。产地内的生产企业以及产地外的企业、团体都不具有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注册条件应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主要看该原产地名称是否在相应的地域内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商品是否具有特定的质量和特点,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商品信誉。注册申请手续和程序可适用一般商标的程序。
4.3 加强原产地名称使用管理和保护
原产地名称获准注册后,与普通注册商标一样受法律保护,并由注册人管理。产地内凡是符合确定质量标准的生产者,在履行注册人规定的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少量的管理费也只能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注册人应当依照使用管理规则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使用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使用权。一旦生产者不能按照规定的标准生产或者给原产地名称的信誉带来损害,注册人可以终止与该生产者间的许可使用关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此外,注册人以及使用人均负有保护该原产地名称的义务。如果原产地名称遭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二者都可以及时请求行政或者司法保护。
收稿日期:2000-02-22;修订日期:20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