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合的研究_转基因作物论文

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合的研究_转基因作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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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Low Level Presence,LLP)是近年来随着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而出现的一个实际问题,也是当前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一个前沿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指进口国从来自出口国的产品中发现了本国尚未批准的某种转基因作物成分的微量混杂。由于这种混杂的转基因作物已经获得了出口国的批准,而进口国还在审批过程中,如果进口国在批准之前对其采取禁令容易引发两国的贸易摩擦,甚至造成贸易中断。

目前,转基因产品LLP集中出现在转基因作物生产大国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和中国等国家与地区之间,对进出口国的贸易和产业发展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出口国的影响尤为突出。美国作为转基因作物研发与产业化的领头羊,多年来一直在努力推行转基因作物“全球同步审批”的主张。但是,此举忽视了进口国国民对转基因技术及产品的担忧,往往有悖于进口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究其实质,是转基因作物研发者试图在全球推行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理念。

转基因产品LLP政策选择也是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不仅是转基因作物研发与生产大国,也是农产品贸易大国,在进口和出口两方面都将受到LLP问题的深刻影响。一方面,从2001年以来我国相继批准了转基因大豆和玉米等多个品种的进口,随着国外转基因大豆和玉米新品种的不断问世,由于LLP事件而引发的进口贸易摩擦逐年增加;另一方面,2009年我国自主研发的转基因Bt水稻和植酸酶玉米获得了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这意味着不久我国的大米、玉米和相关产品出口将会受到转基因成分LLP的影响。

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中,重点是考察转基因产品LLP产生的经济影响,主要研究方法包括事前研究和事后研究两个方面。事前研究主要对不同水平LLP阈值的贸易影响进行了模拟分析[1-2],事后研究则集中于出口产品引发的分离成本、进口产品溢价及贸易影响的实证调查等方面[3-5]。我们注意到,对转基因产品LLP问题成因及其解决策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国内学者也鲜有涉及。鉴于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是回顾转基因产品LLP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探索其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二是探明转基因产品LLP问题的成因,明确解决思路;三是剖析LLP问题对一国农产品进出口的直接影响,为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建议。

一、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问题的演变

转基因产品LLP是伴随着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及商业化种植而出现在食品供应链中,并随着贸易的发展,其形式变得日益复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制定食品标准的国际权威机构,2008年7月,CAC在《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价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附件3中对转基因产品LLP进行了界定,并推荐各国使用,这种非强制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进出口国在该问题上的政策空间。

(一)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的发展历程

根据转基因产品LLP问题的演变规律,其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1996-2002年,转基因产品LLP问题出现并受到关注。1996年美国在全世界率先商业化种植了“抗农达”转基因大豆。作为转基因作物的发源地,美国也是最早出现转基因产品LLP问题的国家。2000年,美国出口欧盟的食品中发现了尚未批准食用的StarLink玉米,据估计StarLink玉米是在田间试验过程中由于花粉漂移与常规玉米发生了杂交,并混杂到了食品供应链中。[6]为了加强转基因作物风险管理,2002年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发布了关于加强田间试验管理的提案①。在该提案中,LLP第一次被定义为“低水平混杂是指尚未通过所有安全评价程序的转基因生物或转基因产品在商品中的混杂”。该定义还特别强调,LLP不包括已批准转基因产品在有机或非转基因产品中的混杂。可见,转基因产品LLP最早的形式是指“尚未通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产品在商品中的混杂。

(2)2003-2008年,转基因产品LLP问题频繁发生,形式日益复杂。随着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加速发展,多个国家的贸易中相继出现了转基因产品混杂事件。综合来看,这一时期引发贸易摩擦的转基因产品LLP事件的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四种[7]5:一是混杂的转基因作物仅被批准用作饲料,尚未批准用于食品,例如Starlink玉米;二是混杂的转基因作物仅通过了出口国的食用安全评价,尚未通过环境评价;三是混杂的转基因作物已获得了出口国完全的批准,但还没有向进口国递交进口申请,或者进口国收到申请但尚未完成评价。例如,DAS 59122-7玉米在美国、日本及韩国都获得了批准,但是欧盟还没有批准。Roundup Ready大豆和Liberty Link大豆在美国获得批准,而在欧盟未获得批准;四是尚处于试验阶段(包括实验室阶段、封闭试验及生产性试验等3个阶段)的转基因材料泄露到了饲料或食品供应链中,而这种转基因作物尚未获得任何国家批准,如LL601水稻和Herculex玉米。根据OSTP对LLP的定义,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LLP问题。其中,类型4占近年来LLP事件的50%以上,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最为突出。

(3)2008年至今,转基因产品LLP问题取得了初步进展。鉴于LLP事件引发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对贸易的影响日益显著,WTO指定CAC负责解决转基因产品LLP的食用安全评价问题,环境安全评估则交由OECD工作组负责。[7]6由于LLP包含的形式较为复杂,进出口国争议较大,CAC谈判进展较为缓慢。

出口国认为,上述四种类型的转基因产品LLP属于无意混杂,客观上都难以完全避免,而且混杂量很小,造成安全隐患的概率很小,因此应当全部解决。例如,类型2的转基因产品已经通过了食用安全评价,混杂于食品加工原料中并不会引发食用安全问题;类型3的转基因产品已经获得了出口国的批准,进口国采用零阈值不合理。对此进口国并不认同,理由是:由于尚未依照本国法规完成审批,进口国必须依法对出现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的进口产品采取禁令。进出口国的利益交汇点在于,一些进口国对某类农产品的进口依存度较高,如果采取禁令,进口量的减少会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较大的影响。鉴于此,进口国才持有对部分农产品出现LLP时放松禁令的意向。

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问题,各国最后达成共识,鉴于第3类LLP中涉及转基因作物已完全通过出口国的安全评价,所以首先予以解决。基于这些共识,2008年7月CAC出台了《指南》的附件3,对转基因产品LLP做出了正式界定:对于一个给定的转基因作物,其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得到批准而在进口国尚未获得批准,但在进口国进口的农产品中出现了该种未批准转基因作物成分的微量混杂[8]。同时,CAC将相应的产品范围限定为“作为食品、饲料及加工原料而进口的粮食,不包括用于种植的种子”。

可以判断,如果CAC的定义被各国采用,LLP将会出现两种发展趋势。一是类型3以外的其他类型LLP将会陆续纳入CAC的议事日程。这是因为,即使各国制定了针对类型3的LLP政策,其他情况引发的LLP问题仍然会对贸易造成影响,并受到出口国的关注。例如,美国一直认为,类型2的转基因作物已经通过了预先的食用安全评价,尽管尚未通过环境评估,但用于加工原料或食用并不会引发食用安全问题。二为了避免对贸易的影响,出口国会加快对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审批速度,将其他类型LLP问题转化为类型3以便解决。

(二)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的含义

CAC的《指南》只是推荐各国使用,并不强制执行。然而,进口国一旦决定接受了该指南,它将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进口国必须加以执行。作者对CAC的LLP定义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对进口国而言,它包含有以下5个方面的政策含义。

(1)对于“给定的转基因作物”,生物技术的应用已经比较成熟,其安全性已经得到一个或多个国家的认可,而且混杂的程度很低,因此所涉及的食用安全风险只是潜在的。转基因产品LLP与食品安全并无关系,其实质是个政策问题,对消费者、国内产业与市场的关注相对更为突出。

(2)低水平混杂问题是在进出口贸易中产生的,从形式上看,进口国同至少一个以上的出口国之间存在着审批过程上的时间差。进出口国审批不同步的情况下,这一时间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对于出口国批准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进口国还需要根据本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完成安全评价,证明安全后方可批准进口,由此造成了与出口国审批进度上的一个时间差。第二,如果进口国认可CAC的《指南》,将根据附件3进行简化的“安全评估”,然后设定一个LLP阈值;与此同时,进口国仍然继续按照本国安全评估制度对该作物进行全面评估,完成后方可批准进口。从设定LLP阈值到完全批准,也存在一个时间差。

(3)“微量混杂”的定义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定性说明了这种混杂是非主观的、无意的、难以乃至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它隐含着混杂物是微量的、可以限定的。混杂物含量很低,不能用肉眼观察,也难以物理或简单的化学方法辨认,只能通过专门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技术才能确定其含量。

(4)该定义提出了制定LLP阈值的规则。考虑到各国具体情况的差异,CAC的定义中并没有明确转基因作物微量混杂的具体限值,而把制定LLP阈值的主动权给予了各国。混杂物已经由出口国评价认定为安全,但进口国却还没有完成对这种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评估,从进口国的风险管理来看其仍然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这种转基因产品LLP阈值不能按照常规混杂阈值进行管理,只能交由进口国来制定,而不同国家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管理理念会影响到LLP阈值的选择。

(5)LLP具有过渡性特征。如果某进口国接受了上述定义并制定出相应的LLP阈值,隐含地意味着,该国具有批准该转基因产品的倾向,关键只是批准的时机选择。一般来说,接受LLP在一定意义下意味着进口国不反对(而非拒绝)出口国的商业化政策,以及其背后的安全性评价结果,意味着进口国将会进一步审视该产品的安全性和商业化。因此,LLP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过渡性特征。

由此可见,LLP是有利于转基因作物研发者和出口大国的一个政策方向。如果CAC的《指南》得到各国的认可,进口国将要设定LLP阈值并可能进一步考虑该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这无疑给予了转基因作物研发国一个市场准入方面的可能承诺。

二、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问题的成因

转基因产品LLP问题是由技术和政策两方面因素造成的,技术方面的因素解释了转基因成分混杂的原因,但该问题的关键在政策层面。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各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差异造成了审批的不同步[7]7,进而引致了转基因产品LLP问题。尽管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差异是形成LLP问题的直接原因,但这是表面的,管理制度差异背后有着更为深刻的关注,一个不用置疑的客观事实是,不同国家对各种转基因产品的贸易和管理有着各自的态度和特殊考虑。下面,我们从4个方面分析这一问题。

(一)粮食供应链系统的分离能力是有限的

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较长的自然生长和加工过程,微量混杂在粮食供应链的任何环节都可能出现。首先,育种阶段会出现杂交导致种子不纯。在育种环节,由于花粉漂移而杂交的概率很高,比如玉米属于异花授粉,很容易通过风媒等方式与其他品种杂交,即使采用分离措施,其纯度至多能达到99%[4]3。其次,在生产加工、装卸、储存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生产者非主观的意外混杂。为了降低成本,绝大部分用作食品、饲料或加工原料的粮食采用庞大的运输规模,其储运与生产加工系统都是共同使用的,要通过隔离、清扫等手段完全清除供应系统中的转基因成分残留存在着现实难度。因此,从技术层面上来看,供应链系统的分离能力是一个客观限制因素,完全避免转基因成分混杂是不可能的。

(二)各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各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审批程序和具体安全评价方法两方面。

审批程序的复杂程度决定着完成整个审批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目前全球已有33个国家建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各国审批时间差异,其审批程序可分为两类[7]7,一类以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审批流程较为顺畅,审批时间大致相同;另一类以欧盟为代表,审批过程较为复杂,并且最终结果具有不可预知性。根据有关资料,欧盟完成整个审查过程所需时间几乎是美国的两倍。此外,一些国家在审批程序上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要求。可见,审批流程的差异直接造成了进出口国转基因作物的不同步批准。

各国采用的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方法不一致。目前大部分国家依照国内安全管理法规来处理LLP事件,只有美国与菲律宾明确表示将以CAC《指南》规定的食品安全评价结论作为处理LLP事件的主要依据。

(三)进口国对转基因产品具有各自特定的关注和考虑

转基因产品越境转移是各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贸易中出现的转基因产品LLP问题备受进口国关注。政府在制定LLP政策时需要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而该问题的风险评估除了根据科学依据,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因素[9]。

首先,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态度需要关注。作为转基因产品的主要消费者,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态度决定其市场前景。对于LLP问题,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尚没有得到进口国的认可,很可能引发食品安全危机。即使科学研究已表明了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只要公众的忧虑还存在,进口国政府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就有必要体现出公众对这种风险的心理承受限度。其次,经济影响是进口国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进口国采用的LLP政策必然对贸易、本国市场和国内相关产业产生影响,有必要事先对经济影响进行综合评估。第三,LLP政策的选择具有一定政治敏感性,政府在审批时需要考虑对国家产业安全的长期影响,顾及知识产权、粮食自给率等特定问题。综上,一个进口国在转基因产品LLP问题上很可能会采取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

(四)目前对转基因产品LLP还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转基因产品LLP是个新问题,如何对其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国际上尚没有提出很好的策略。尽管CAC提出制定LLP阈值来管理其风险,并赋予各国设定LLP阈值的主动权,然而如何制定该阈值,还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和共识。在LLP阈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进口国也会采用较为保守的零阈值政策。

在短期内采用零阈值相当于贸易禁令。尽管零阈值将健康及环境风险降到了最低,然而实际生产中零阈值的精度根本无法实现,由此导致了部分国家之间贸易摩擦和贸易中断。此外,零阈值与转基因产品LLP的风险水平不相适应。零阈值意味着可检测出0.01%的含量,这个混杂率不会造成食品安全、动物健康或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况且LLP情况下混杂的转基因产品至少经过了一个国家的安全评估,因此就LLP的风险水平来说,进口国采用零阈值政策是非常严苛的,可视为LLP问题的一个极端关注。

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各国才采用了零阈值,进而使各方提出了对LLP问题的关注。换句话说,如果各国能够根据LLP的风险水平制定出合适的阈值,或者寻找到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时,LLP问题就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对进出口的直接影响

转基因产品LLP会对一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影响,进而波及国内相关产业及利益主体。这种经济影响是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弄清该影响的作用途径及主要方面对于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从影响途径来看,LLP阈值起到了重要的杠杆作用,阈值变化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成本,以及进口国的市场价格、国内生产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一)对出口方的影响

为了避免LLP问题对出口造成影响,一国出口企业需要根据进口国的法规要求,建立身份维护制度(IPS)②或者采取一些分离措施来避免进口国未批准转基因成分在其出口产品中的混杂。这些分离措施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使得出口产品价格上涨,出口量下降。然而,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转基因成分的混杂,出口产品仍面临较高的风险,一旦遇到进口国拒绝,不但出口企业面临损失,还关联到国内的农业生产者。

(1)额外的分离成本造成出口产品价格上涨,出口品分离成本的大小与进口国的LLP阈值反向变化。进口国LLP阈值越严格,出口企业的分离成本越高。以美国出口到欧盟和日本的玉米为例,日本阈值为5%,分离成本为2.9美元/吨;欧盟阈值为0.9%,分离成本达到8.3美元/吨。③额外的分离成本使得出口产品价格呈现不同程度的上升,2007年,美国出口经过“身份维护”的玉米比对应的“未身份维护”玉米价格高出6%;[7]14同年,美国出口欧盟的非转基因大豆溢价为60~80美元/吨,价格上涨了25%。[1]10当价格涨幅过高时,出口产品的数量下降,进口国也可能重新选择贸易伙伴,使得原有贸易格局发生变化。

(2)出口企业面临较高的出口风险,国内相关生产者利益也受损。尽管出口企业采取了分离措施,在进口国零阈值要求下,出口产品在接受进口国检测时仍面临着较高的“被拒绝”风险④。一旦因转基因产品混杂而遭到拒绝,出口国的国际声誉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不仅给出口商带来较大损失,而且会殃及国内相关生产者。迄今影响最大的LLP事件为2000年美国食品供应链中出现的尚未批准食用的Starlink玉米,该事件使得美国出口玉米价格下降了6.8%,并持续了近1年时间。其中,仅日本进口量的减少使得美国玉米价格下降了4%,种植玉米的美国农民因此而损失了48~78百万美元。[6]2006年美国出现的LL601大米事件,对美国大米的检测和监控蜂拥而至,出口大米退回、订单取消相继发生,随后美国与欧盟、墨西哥、日本、台湾及其他市场的大米贸易中断,2天内大米价格下降了10%。2006-2007年间,美国大米出口量下降了16%,种植水稻的农民、加工商和贸易商等都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一些农民还起诉了LL601大米的研发者,要求赔偿损失。[10]

(二)对进口方的影响

面对进口农产品中存在的转基因产品LLP,进口国首先需要设定LLP阈值,而LLP阈值将对进口直接产生影响。进口国采取的LLP阈值越严格,进口产品被拒绝的概率就越高,进口量受LLP问题的影响也越大。由于低水平混杂针对用作食品、食品加工原料或饲料的大宗粮食,进口国直接使用进口原料的饲料行业、食品加工业都会受到影响,并波及下游关联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受影响的程度与贸易依存度紧密相关,贸易依存度越高则受到的影响越大。

(1)饲料进口量降低,国内价格上涨。面对严格的LLP阈值,饲料进口最容易因检测“不合格”而受影响。欧盟自实施零阈值政策以来,玉米、大豆等饲料进口量逐年递减。1999年欧盟从美国进口大约600万吨的玉米麸料和玉米酒糟,2008年这些玉米饲料进口量降至几乎为零。⑤随着饲料进口量的急剧下降,欧盟内部饲料价格显著上涨。2010年欧盟停止从美国、巴西、阿根廷等进口玉米,导致玉米价格上涨了25%,而欧盟停止从这三个国家进口大豆则导致大豆价格上涨了210%。⑥

(2)畜牧业及肉食品生产将受到影响。饲料进口量的减少首先影响了国内畜牧业,进而波及下游的肉食品生产及贸易,影响程度的大小与进口国对饲料的贸易依存度相关。根据欧洲饲料生产联合会的研究,饲料价格的上涨使得欧盟畜牧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欧盟主要从北美进口大豆和玉米等饲料,而且贸易依存度较高,饲料价格上涨使得欧盟畜牧业生产成本上升,造成了肉食品产量急剧下降。2008年,欧盟的猪肉及家禽产品总产量下降了34%,出口量下降了50%。[5]

(3)国内粮食产品供求面临价格上涨的压力。除了用于饲料,大豆、玉米等作物也直接食用或者作为食品的加工原料,比如生产豆油或者卵磷脂。一般来说,进口国对这种作为食用的粮食中转基因成分LLP阈值要求会更严格,因此这些产品需要经过身份维护等方式认证才允许其进口,而这些认证措施引发的额外成本提高了产品价格,使得国内食品价格上涨。如果一国对于这类产品的进口依存度较高,国内相应食品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4)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不确定。对消费者来说,将会得到不确定的福利结果。一方面,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要求起到了保护国内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需求的作用,消费者利益得到维护,消费者福利增进;另一方面,国内产品价格升高,消费者剩余下降。综合这两个方面,相关政策是否增进了进口国的消费者福利存在着不确定性。

四、结论与建议

转基因LLP是目前农产品贸易中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设定低水平阈值对于转基因作物出口大国的好处是明显的,而对进口国的影响则较为复杂。

(1)对于LLP政策选择,进口国政府需要采取审慎的态度。进口国采取零阈值管理相当于禁令,表示其完全反对该转基因作物在本国的商业化;一旦进口国采用《食品中重组DNA植物材料低水平混杂的食用安全评估指南》,就意味着进口国政府有批准该转基因产品的倾向,或者加快商业化进程的倾向,进口国的管理政策向出口国靠拢。“非同步”表现出的不是政策方向的差异,而是政策时机的差异。因此,进口国在决定是否制定LLP政策时,需要针对具体的农产品对其经济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即使制定了LLP政策,在适用类型、产品范围及方法等方面也都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严格限定。

(2)进口国对转基因产品的特殊关注和LLP风险管理策略的缺失是造成转基因产品LLP问题的根本原因。根据SPS的国际发展趋势,在转基因产品LLP风险评估中,由于消费者偏好导致的进口国对转基因产品的特殊要求将变得合理并逐渐被接受。⑦因此,短期内解决农产品贸易中的转基因产品低水平混杂问题,进口国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CAC的LLP定义,制定相应的非零LLP阈值;二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磋商以及区域合作、国际互认等方式,局部国家之间针对LLP建立更实用的风险管理措施。

(3)转基因产品LLP阈值设定应采取案例分析的原则。在LLP阈值设定时,进口国需要对其经济、社会及政治等影响做出综合评估,具体包括该产品引发的成本收益、公众的关注程度以及主要贸易伙伴批准进度等因素。另外,还需要确保LLP阈值对进出口贸易不会产生过大的影响,一定要保证贸易顺利进行。因此,不同的产品所适宜的LLP阈值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

(4)转基因产品LLP问题对进出口两方面的影响都非常显著,涉及多个产业和利益主体。对出口方来说,在出口产品整个生产供应链中所涉及的种植农户、生产加工及出口企业等利益主体都要承担分离成分及出口高风险引发的损失;对进口方而言,随着农产品进口量的减少,进口国的畜牧业、肉食品等下游产业的生产及出口贸易会受到影响。转基因产品LLP政策制定需要兼顾两方面的经济影响结果。

(5)我国在转基因产品LLP政策选择中宜采取审慎的态度,目前暂不考虑采用CAC的LLP定义。我国的LLP政策应当与国内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步调一致,择机确定批准时间;对于进口中出现的转基因成分低水平混杂问题,可通过与贸易伙伴的相互磋商加以解决;可以在接受CAC的《指南》约束之前先行研究转基因成分混杂的阈值问题。

(6)对于LLP问题,我国短期内应当关注进口,重点产品是大豆、玉米和水稻;长期应该保持适当谨慎、综合的态度,同时关注对进口和出口的综合影响。作为进口国,应积极开展转基因产品LLP问题的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到我国国内市场和消费者实际情况,综合评价对经济、社会及贸易的影响;作为出口国,应及早向进口国申请国内已批准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贸易,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对话机制,与进口国就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安全评价及检测等方面达成合作和互认,规避出口贸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注释:

①该提议提出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研发者根据风险级别实施田间试验风险管理;二是将转基因产品的食用安全评估提前到田间试验之前。

②身份维护制度(Identity Preservation System,IPS)是一种贸易管理体系,它是为了确保原料在供应链中移动时其来源和特性得到维护。作为实现农产品差异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身份维护在粮食和油料作物的分级中早有应用,早期的分级标准包括品种、谷物的大小、颜色、种子的纯度等,通常肉眼可以识别,所以进行身份维护相对容易。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食品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的关注日益加强,被维护的农产品的特性也由可通过肉眼辨认,变为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化学方法检测等,身份维护制度逐渐演进为更为复杂的形式,例如原产地认证、有机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等。详见文献[4]。

③资料来源:Julian A.Low Level Presence of Products of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y in Commodity Shipments:Towards an Alignment of APEC member economy policies.APEC农业生物技术高层政策对话会,日本,2010年5月。

④出口风险的大小与进口国的LLP阈值、采取的检测方法及批准时间等密切相关,详见文献[1]。

⑤资料来源:Dennis S.Canadian LLP Case Study in Industry Perspective.Presented Seminar on Low Level Presence.GMO低水平混杂研讨会,北京,2011年8月10日。

⑥资料来源:Charlotte Hebebrand.Potential Impacts of Regulatory Asynchronicity and LLP:Moving from the Abstract to the Concrete.国际食品与农业贸易政策委员会(IPC)研讨会,加拿大,2011年10月26—28日。

⑦SPS贸易壁垒判定中需要考虑进口国经济社会等因素,详细论述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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