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族国家中的族际政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政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回顾历史,人们发现,国家内部不同民族或部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解决失当,往往会使矛盾和冲突扩展到国际层面,引发地区性的冲突和战争。即使是两次世界大战这种世界性的冲突和战争,同样是国际战争与国内民族关系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如何理解现代世界的这种历史现象,国际层面的民族矛盾与国内层面的民族关系之间有什么结构性的联系?如何正确处理民族之间的关系,避免剧烈的民族冲突,创造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政治手段与和平方式增进族际的沟通和理解,实现多元社会的正常运行和长治久安?本文从现代世界的组织结构、民族的活动场阈、建构民族性的效果以及建构过程的悖论和误区等角度,分析了现代民族国家以及民族结构对人们心理、观念的培育和对人们行为的制约,并且从现代国家内部民族成分的非均质性的角度论述了族际政治理论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现代民族的历史场阈及其联系
在现代世界,人们理解民族问题时的最大困惑,一是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二是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与民族的关系。(注:西语中的“nation”(汉语译为民族)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特定的地域上生活并根据自己的意愿结成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人民,这个意义上的nation可以汉译为“国民”;二是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或人口集团,即汉语中的“族”,亦即西语中的people或ethnic group。这两种含义相互混淆与纠缠,以及它们都具有的族裔和文化内涵,使人很容易把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与构成现代国家的全体国民(nation)混为一谈,从而更增加了理解现代民族问题的难度。国内已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对民族概念的使用进行限定和区别,将西语中的nation译为“国族”或“国民”,而用“民族”一词专指与西语中的peoples相对应的族裔文化共同体,而将西语中的ethnic group译作“族群”,即多民族社会中具有自己种族文化特征的人口集团。这种观点在国内学术界并不鲜见,如许宝强、罗永生编译的《解殖与民族主义》一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中,就把nation翻译成“国族”,把nationalism翻译成“国族主义”,以强调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第一层含义即“国族”的意义上使用民族一词的。)人们往往习惯于从国家的角度讨论当代世界各种行为以及制约国家间关系的国际体系,讨论国家的主权和平等,仿佛国家是一个均质化的民族集团,而很少考虑民族构成上存在的差异;在处理国家内部事务时,也常常把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个人与国家的二元模式,很少考虑历史上的族裔文化共同体如何进入现代“民族”行列,不同族裔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法律地位。这种有意无意的忽视,使传统政治学理论缺乏对国内层面族际关系的研究,无法应对国家内部族裔文化多样化的事实,缺乏正确处理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政治机制,甚至导致民族冲突、种族屠杀、种族清洗这类人道主义的历史悲剧。
现代意义的民族(nation)并不是由单质性人口集团组成的,而是源自现代世界体系的政治建构。如果采用历史形态学的方法,截取不同历史阶段的人类共同体形态加以比较,我们将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间点上,人类社会组织不仅具有不同的形式,而且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征。在现代世界体系下,历史上形成的所有的人口集团(people,ethnic group)都被组织到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框架之中,围绕着这种组合形成了相应的集体心理和政治文化,以及现代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民族国家在对具有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区和人民进行内部绥靖的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中央权力机构,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将其地域上所有的人都纳入其司法、行政统辖之下,使之结成了与以往的族裔文化集团不同的利害相系、命运与共的政治共同体,成为世界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单元。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曾经作为人类共同体基本要素的某些特征,如共同祖先的血缘纽带,失去了其意义,而领土和人民主权这些新的要素,则进入了政治权力结构,成为国家主权的基本要素。
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国家的领土从来都没有固定的边界,政治结构的基础是领土附庸关系,土地和臣民的归属是根据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确定的。政治权力与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宗教神权和家族世袭。土地仅仅是财富和势力的象征,它作为领主的财产在不同领主之间任意转移,或为嫁妆,或为抵押,或为战争赔偿。曾经属于同一种族文化共同体的人民,往往由于政治权力更替、版图变化而分散聚合,或是消融在历史进程中,变得杳无踪迹;或是被包容整合到新的共同体中,失去其独立的存在。即便是处于同一政治统治下的人民之间,也可能缺乏共同的经济生活和文化联系,不具备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命运以及荣辱与共、利害相依的情感联系。只有当土地进入了政治权力结构,成为国家主权的基本要素时,只有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拥有对这片土地的权力的时候,领土与生活于其上的人民才不可分割,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才具备了拥有共同历史和共同命运的前提,他们之间的交往和利益关系从此才密不可分。而这一切正是在现代世界体系下实现的。现代世界体系将民族-国家的政治结构凌驾于人民共同体之上,赋予领土之上的人民以特定的外延和共同的命运,使之结成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在统一的司法、行政体系下共同生活和行为。而现代政治学中通行的人民主权原则又有效地制止了土地、领土以君主和统治者的利益、意愿任意分割和转移,特定领土上的人口集团的分化和不同领土上的人口集团的聚合因而变得格外困难。正因为如此,现代国家内部的各族裔文化集团之间,才在特定的领土空间形成了难以割断的密切联系,形成为现代民族。这种意义上的民族已经包含了“历史时间”的变化,与古代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不再属于同一历史范畴。诚如沃勒斯坦所言,“外于或先于这个作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政治上层建筑的多国系统而存在的政治实体,不必是也不曾是‘国族’”。(注:〔美〕沃勒斯坦著、黄燕堃译:《族群身份的构建——种族主义、国族主义、族裔身份》。转引自许宝强、罗永生编译:《解殖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17页。)脱离了民族存在和民族之间的交往行为发生于其中的历史体系,无视这种历史结构的制约和支配力量,孤立地讨论民族的原生性和现代性、民族的行为和基本特征,以及何种因素对界定民族概念更为重要,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二、民族性建构:内涵、效果及深远影响
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是民族确立自己的疆域和活动空间即领土的过程,同时也是共同体成员形成一种联系形式的过程,是共同体成员确立一种可见性外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种排斥性的政治认同以区别于其他共同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民族的各个部分之间,根据现代世界通行的领土、人民主权以及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原则,确立了彼此的政治联系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地位和权利,建构起相对稳固的制度法律机制和政治文化内涵。
美国学者安德森把现代民族看做是一个想像的共同体。但是想像并不是凭空的,政治地域构成了想像的具体空间,构成了建构共同体和民族性的现实基础。现代国家的国民是通过领土聚合在一起的,民族的整合也是在领土范围内进行的。一个国家在逻辑上只能有一个民族(nation,国民意义上的“民族”),但是国民却是由一个以上的具有不同种族和文化的人口集团组成的。国家疆域的确定性和疆域内人口的非均质性,使整合过程成为必要。建构民族性的过程,正是对不同的人口集团进行整合的过程,是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种族联系的人口中创造出统一性和凝聚力的过程。近代欧洲历史上英国都铎王朝对天主教徒的迫害,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驱逐胡格诺教徒的行为,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中央政府对地区离心力量的镇压,都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内容。即使在传统上被认为是由古老帝国转化而来的现代民族国家,也同样经历了这种建构过程,虽然经历的时间、采取的形式和达到的程度有所不同。孙中山从“驱逐鞑虏”向“五族共和”的思想转变,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的建构成分。正是通过这些行为,民族国家各个部分之间才形成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文化生活。早在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就指出,国家及其政策对统一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现代美国社会人类学家格罗斯也指出,欧洲文化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统一,即单一的文化,往往是国家强加的。(注:参见〔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第194页。)
民族建构的外延取决于司法、行政在其中得以实施的政治地域。但是,光有政治地域的统一性是远远不够的,仅仅通过政治手段组成的国家不能发挥社会黏合剂的作用,不能在它的公民中间建立起一种自觉的联系。这种联系必须有一定的情感和意志的基础。而“历史”,或者毋宁说人们关于祖先的记忆以及“对祖先的崇拜”,正提供了这种功能。建构民族性和民族国家内部的文化整合,就是以此为基础的。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捏造”历史、“发明”传统的现象,在增进人民之间的内聚力、形成共同文化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捏造”的历史、“编造”的神话和“发明”的传统,的确起到了增进社会凝聚力的作用。但是,它同时也引起了人们认识上的混乱,使人们误以为现代民族就是从历史上那个种族文化共同体成长而来的,民族建立了国家,而不是国家建构了现代民族,从而混淆了现代民族与历史文化共同体之间的区别,忽略了现代民族的政治含义,同时也掩盖了民族建构的历史事实,以及建构过程所包含的一系列历史运动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建构民族性还包含了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内容,这就是社会和政治的民主化。它不仅包括反对神权、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反对君权神授的王朝继承制度和君主绝对权力的政治世俗化内容,还包括对传统观念体系的挑战,在观念和实践上调整了个人与法律、政治与社会的关系,特定领土上生活的人民再也不是国王和封建领主的臣民,而是居住在一个共同的地区、在其共同的政府里拥有发言权并意识到其共同的遗产和共同的利益的“民族”的一员。
如果说从法国革命开始的社会民主化给民族增添了社会凝聚力的话,那么,欧洲殖民扩张和工业化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变化和社会政治、文化与观念的变革,都对现代民族的概念和内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9世纪,欧洲工业化进程带来的剧烈社会动荡和分化达到一个高峰,与此同时海外殖民扩张也达到一个关键阶段。欧洲国家需要调动民众的力量,积极参与世界性的市场竞争,投身于海外殖民扩张,打败竞争对手,建立自己的霸权和势力范围。这就需要缓和剧烈的社会矛盾,将一部分利润分给民众,使其将自身的经济利益与民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而欧洲国家的海外殖民主义扩张带来的丰厚利润恰恰为缓和其国内的社会冲突、转移民众愤懑、调动殖民扩张的热情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现实契机。通过发行国债、向工人提供保障等经济手段,缓解了贫富悬殊的社会差异,促进了国家内部的社会整合,建构了对认同政策的政治支持。与此同时,欧洲社会和政治领域里的一系列变革如宪章运动、宪政改革和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运动,也启动了社会和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为民族增添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力量。正是现代民族概念中所包含的这种平等意识和共享意识,以及现代国家给予其国民的实际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共同创造出民众的归属感和认同意识,给了民族一种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使民族成员能够像捍卫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家园一样,捍卫民族的独立与自由,争取民族的强盛和最大利益。现代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大力量之源泉就蕴藏于此。
三、个人、群体和国家:整合的必要性和整合过程的悖论与误区
一般来说,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种族集团或语言文化集团可能被整个地并入到一个民族国家的范围,也可能被分隔到不同的民族国家疆域,这种事例在历史上比比皆是。国家边界和传统的族裔文化集团即历史民族的活动范围不一致,是现代世界体系中的常态。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现代非洲国家的政治地图。非洲国家的疆域基本上是根据当年由殖民主义者划定的势力范围确定的,国家疆域内生活着的人口显然不属于同一个在时间长河中自然形成的传统部落社会,因国家疆界强行分割而产生的同一部族跨界而居和不同部族同属于一个国家的现象,比其他地方更加突出、更为复杂,不同部落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及自然和社会资源分配上的纠纷也更加经常化。民族国家内部种族人口的这种多样性存在不仅是国内族际关系的现实,也是族际关系与国际关系交织纠缠的渊薮。建构民族性过程就是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由于多元族裔集团和各族裔集团在群体认同、利益感悟上的差异,由于各民族集团之间围绕着资源和权利分配而产生的张力,以及这种认同和感悟意识的根深蒂固,建构民族性的过程不仅面临极大的困难,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而且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不平衡、不彻底,而且也远远没有完结。
建构民族性可以增进社会的内聚力,但是却无法达到社会均质化的程度。社会均质化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只能被视为一种理想,而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但是对建构民族性过程及其整合效果的迷信,却妨碍了人们对民族国家内部少数民族现象的理解、认识和处理。西方的个人主义政治哲学正是这种迷信的逻辑产物。这种政治哲学在用市民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来阻止政府和统治者对个人应有权利的侵犯的同时,也把保护种族文化群体在政治共同体中应有的生存发展及各种平等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内容排除出政治学的研究领域。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他首先是作为一定的人们共同体的一员而存在于社会中的。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共同体的语境和文化氛围,给他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打上了难以磨灭的烙印(群体特征)。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特性,决定了他不可能获得自由主义所追求或所炫耀的个人自由。个人主义政治哲学所主张的个人权利,只是部分地满足了他存在与生存的条件,而另外的一部分内容,即延续他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会共同体独特的生活方式、传承该共同体的独特文化,以及维护该共同体在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中分享的政治权利等,则需要通过他所属的群体的权利来实现。群体文化、群体差异、群体归属和群体利益是一种社会存在,它不能够也不应该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被轻易抹去。诚如理查德·詹金斯(Richard Jenkins)所说,集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意义的,这种意义表现为个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的后果以及他们作为具体个人待人处世的行为方式;集体在任何时候都是实在的,这种实在性表现为成员之间明晰可辨的互动模式,实在的制度习俗,个人的言行特征,建筑物以及各种器皿和工艺品的独特风格。(注:参见Richard Jenkins,"Different Societies,Different Cultures?What are Human Collectivities?"in Sinisa Malesevic and Mark Haugaard(eds.),Making Sense of Collectivity:Ethnicity,Nationalism and Globalization,London,Pluto Press,2002,p.19。)忽视群体存在、忽视传统力量、将主体民族的文化霸权当做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意识形态、以个人权利取代群体权利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在现实世界中从来没有奏效,也不可能奏效。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纳粹德国及其卫星国发生的制度化种族屠杀、种族清洗行为,以及冷战后带有族裔特征的民族主义浪潮的复兴,为这种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有效性画上了一个休止符。人们在对纳粹大屠杀以及后来世界不同地区一再发生的种族屠杀和种族清洗行为的深入研究中,看到了在这些历史悲剧背后隐藏的内在一致性以及这种人为悲剧的本质及其结构性根源。无论是在纳粹德国制度化的种族屠杀中遭到杀戮的犹太人、吉普赛人,还是在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死于非命的图西族人和胡图族人,或是在波黑战争中惨遭荼毒的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等等,都不是因为他们的个人行为触犯了法律或违背了社会公德,而是因为他们的出身、他们的血缘、他们的文化,即他们属于作为群体而存在的另一民族或部族。而这种制度化的、大规模的种族屠杀的观念动力,恰恰来自国民均质化的理想,以及建立在均质化理想上的民族外延,来自由此产生的群体认同和以这种群体认同为基础的排斥性社会心理!
四、族际政治:处理民族问题的必由之路
作为交往的主体,历史上任何形式的人类共同体都必须有内在的社会凝聚力来维系。民族国家内部的团结、稳定所必需的前提是,有同气相求的民族感情、能够彼此沟通的共同语言、能够代表所有民族成员意见的政府。缺少能够很好表达人民意志的共同语言,就无法沟通人民之间的情感,无从知悉人民的意志,无从将这种共同意愿转化为人民共同制定、共同遵循的法律制度,使之成为全体人民共同接受的行为规则和价值观念,因而也就谈不上代表人民共同意志的政府和政治统治,谈不上由多元社会组成的政治共同体的正常运行和长治久安。按照这个逻辑,将不同的历史文化集团囊括到同一领土上的现代民族国家,对其疆域内存在的差异集团以及建立在差异基础上的多重认同进行整合,从而实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nation)的理想,建构一种具有社会凝聚功能的民族性,是无可非议的。问题的关键是:整合的尺度从何而来?通过什么手段和途径进行民族整合?整合将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整合是否可以消除差异和多样性?是否可以将主体民族的价值观作为整合的标准?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民族这个结构体的问题,是把它理解为由血缘亲属关系维系的种族共同体,还是由地域上所有人自愿结成的政治共同体?凝聚的纽带是血缘关系还是地域联系和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目标、尺度上的分歧和手段及程度上的差异会带来非常不同的整合效果,任何种族优越和文化霸权的观念都将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失误,导致剧烈的族际冲突、族际战争,甚至制度化的种族清洗和屠杀。
在现代世界许多国家中,认同问题上的公民地域模式和种族文化模式往往纠缠在一起,民族整合过程也往往是在主体民族文化霸权下进行的,其间充满了征服、压迫和歧视,留下了民族冲突和民族矛盾的无尽诱因,也提供了非主体民族改变不公正的现实秩序、争取民族平等的各种民族主义运动的动力源泉。现代政治理论中的自然法、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理论,赋予了被压迫民族反抗强权、改变不公正社会秩序的合法性。但是,民族复仇和分离主义不是他们惟一的出路,也不应该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且不说现代国际体系、国际法以及民族国家之间结成的区域性合作组织如以反对跨界人口集团的泛民族主义运动和跨国分离运动为宗旨的上海合作组织,限制并牵制了国家领土的变更,使分布在不同国家的语言人口集团的各部分要实现和平的分离或统一变得格外困难,就是经过流血冲突在两败俱伤的情况下实现了分离,弱小民族国家也很难实现改善政治地位、促进经济利益、实现文化抱负的初衷。相反,这种分离行为必然会落入狭隘民族主义的窠臼,留下无休无止的后遗症如土地归属、边界划分、居民交换、难民人口等等,制造新的不公正,破坏和平发展的周边环境,埋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隐患。不仅如此,在全球性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的现代世界,政治疆域和领土的无限制分离,也会竖立起各种人为的政治经济屏障,不利于弱小民族的生存,最终违背人民期盼和平安定、繁荣发展的美好意愿。
在国家和民族的活动彼此制约、彼此联系的当代世界,要想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公正、不合理状况,同时又要避免战争和剧烈的社会动荡给世界带来人为灾难,就需要一个观念的转变,需要一种超越狭隘民族主义的视角和思路,在一个更高水平上、更大范围内重建认同,创造族际关系的协调机制,实现民族之间的和解与宽容。一个健全的社会、成熟的民族、理性的公民,应该尽量避免社会在剧烈的冲突和对抗中分崩离析,学会正确的记忆和忘却,学会在差别和统一之间争取平衡,寻找民族和解的可行途径,结束冤冤相报、世代为仇的族际关系,在现有政治共同体的框架之下解决民族问题,通过自治等形式满足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诉求,实现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资源利益分配,在社会的所有集团和成员之间建立信任并形成一种共处与合作关系。
结束种族隔离制度之后的南非,提供了一个种族和解的良好范例。在曼德拉执政时期,南非成立了一个由大主教图图领导的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委员会创造了一种“超越过去的分歧,认真倾听所有当事人复杂的动机及其判断事物的角度”,对1960-1994年期间人权遭到践踏的真相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它不是单纯地纠缠于某一事件的过程和细节、追究某些个人的罪责,而是通过“把事实和事实的含义置之于人类关系的背景之中,既置之于公民关系之中,又置之于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之间”的方法,使黑人、白人同时对这一时期内发生的大规模践踏人权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深刻反思,从思想上认识到种族制度和种族压迫对人类尊严和权利的践踏、对人类道德的损害、给人类带来的真实痛苦,从而激发他们把重建“公正的基础”、“重建受害者的尊严”、重建社会信任作为自觉的行动。(注:参见〔美〕沃勒斯坦著、王建娥译:《书写历史》,载《史学前沿》(第1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34~43页。)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种超越种族偏见和历史旧怨的更高视角,南非才能够在那样一个种族差异极其明显的非均质社会中,在不同种族和文化集团之间目标和行为经常发生对立与冲突的情况下,结束了种族隔离的长期历史和冤冤相报的种族仇怨,真正实现了民族和解,走上了和平发展的希望之路。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由多元社会组成的政治共同体要想避免冲突、和平发展,都需要这样一些基本前提:“1.承认并尊重不同行为规范、文化及目标的权利;2.有一套为人们普遍接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3.对游戏规则和适当程序的普遍承认;4.多元化行为规范的合法性。”(注:〔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第229页。)族际政治存在的意义和追求的目标,就是在消除种族主义和文化霸权、实现族际关系真正平等的观念前提下,创造增进族际沟通和理解的各种机制,通过自治、共享等政治手段,保证文化价值差异存在的政治空间,满足不同民族的合理要求和良好愿望,正确处理民族间的利益纠纷,避免族际剧烈冲突,通过政治民主化增进多民族国家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20世纪,一些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已经创造出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如中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结合,西班牙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结束种族隔离制后的南非实行的一系列消除种族隔阂、化解种族宿怨、实现种族和解的制度建构和政策实践等等。凡此种种,不仅提供了族际政治的良好范例,丰富了族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而且证明:在一个种族文化多样性的世界,探讨现代民族国家中的族际政治,理应和个人权利理论一样,成为现代政治学讨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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