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斯空[1]2008年在《利他契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利他契约为研究对象(在我国学界多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探讨了利他契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利他契约与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关系,并在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在引言中,介绍了写作背景及选题意义,提出了文章所欲讨论的重点问题,并强调了利他契约制度的社会功能,以表明笔者写作的初衷。正文分为五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利他契约概述。该章主要包括了利他契约的概念、利他契约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利他契约与涉他契约、利他契约与相似制度的区别这四个部分。本章中的重点为后两个部分的研究。通过对契约涉他性本质的分析,文章阐述了利他契约是涉他契约的重要内容,而第三人负担契约并非涉他契约的一种,强调了利他契约特殊的效力。随后,将利他契约与相似制度进行了区分,以期更好地理解利他契约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利他契约的构成要件。主要讨论了利他契约的构成要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有效成立以及有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意思表示。在探讨构成要件的同时,本章也附带分析了利他契约的一些重要特征。第三章,利他契约的效力。该章主要从受益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角度探讨利他契约的法律效力,具体分析了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关于契约当事人的变更、撤销与解除权,因学界关于此问题争议较大,故将其单列为一节,以具体说明。第四章,利他契约与债的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分析了利他契约是否构成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或例外。本章为全文的重点,其中具有一些独到的见解。因为利他契约并非位于债法分则之中的特殊契约类型,故要探讨其是否构成相对性的突破也并非是无后顾之忧的,极有可能会动摇契约相对性在合同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首先,本章简单介绍了从罗马法到近代大陆法系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认识,说明了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并对主流学说关于相对性理论的认识进行了反思。其次,通过对债的本质的分析得出债权为一种特定人的给付,并由此而推导出债的相对性原则的本质要求为义务主体的特定化。最后,剖析了所谓对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或例外的实质是因固守不正确的契约理论而导致的价值冲突。利他契约因义务主体的特定而符合债的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并没有对其构成突破或成为例外。第五章,我国现行立法评析及立法建议。首先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进行分析,认为其不是对利他契约的一般规定。然后对我国特别法上对利他契约的规定作了介绍。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拟定了具体法条。在结语部分,认为我国应该制定利他契约的一般规则,并再次重申了利他契约符合债的相对性原则的要求。
吴文嫔[2]2000年在《利他契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历史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判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阐释了利他契约制度的历史沿革、深入分析了利他契约制度的基本内涵、总结归纳了利他契约的最新发展,由此对我国利他契约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除导言及结束语外,总分四章: 第一章:利他契约制度与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矛盾发展过程,即利他契约制度的历史发展历程。本章阐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刻划了契约相对性原则的衰微历程及利他契约制度的建立。 第二章:提出利他契约是契约当事人相约,使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的合同。指出利他契约的成立要件;分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之补偿关系,债权人与受益第三人间之对价关系;并介绍了信托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契约主要类型。 第三章:深入分析利他契约制度的根本问题——利他契约效力。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关于利他契约效力根源的学说;其次,阐释利他契约效力的基本内涵;再次,对利他契约对受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的效力从民法原理上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四章:首先总结利他契约的最新发展状况并指出利他契约的功能由主要保护私权转为更重视公共利益的实现。其次评析了我国有关利他契约的立法现状,并立足于前文对利他契约制度的研究,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利他契约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陈军[3]2005年在《利他契约中的第三人》文中提出20 世纪以来,生产力加速发展,经济的巨变促进了交易的发展,经济生活越来越复杂,具体表现为交易次数增加、种类繁多、手段多样、时间延长、空间开拓、风险加大、频率加快,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大幅度上升,以合同为纽带的市场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与19 世纪相对封闭与简单的自由经济基础上交易的封闭性与独立性不同,现代商业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已成为20 世纪以来契约法新的经济基础。恪守严格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已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不符合现代经济生活规律,这无疑将会对大量的合同纠纷束手无策,无法指导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其次,现代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为谋求利益最大化,竞争日趋加剧,正当竞争与不公平竞争并存,市场交易风险急骤上升,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经营者有一个准确的交易预期,各国陆续扩张合同的效力,以加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对第三人的保护。再次,作为传统契约法核心和基本原则的合同自由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现代社会中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以合同自由作为冲击正常秩序的挡箭牌,以合同自由作为强者欺诈和掠夺弱者的天然借口,以契约相对性理论来推卸自己的责任,这是20 世纪以来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的具体表现。因此,必须对合同自由有所限制,限制的方式、手段、途径有很多,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维护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建立某种制度使当事人与第三人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合同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动态平衡。因为契约本身的复杂性,所以本文只是试着就利他契约中的第三人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论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对现实和法理的宏观分析,明确提出我国必须承认利他契约制度。第二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和我国的比较研究指出,利他契约是各国合同法中十分重要的一种合同类型,受到各国的重视,并在其法典中关于利他契约及其中第三
汪琴, 胡廷松[4]2004年在《试论利他契约及《合同法》第64条之规定》文中提出在分析利他契约的效力和特点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合同法》第64条之规定,认为该条规定的是代为受领制度,而不是利他契约制度。
吴文嫔[5]2000年在《论利他契约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文中研究表明契约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而利他契约的出现突破了这一基本原则 ,使契约不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还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利他契约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两大法系有不同的法理解说。
吴文嫔[6]2001年在《论利他契约对契约当事人之效力》文中提出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唐义红[7]2008年在《论契约相对性原则之现代发展──以利他契约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契约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根本原则。随着利他契约的出现,契约权利和义务指向了第三人。于是人们认为契约相对性原则的根基已经动摇,契约相对性原则从此走向了衰落。但当前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我们的任务不是千方百计去剔除它,而是探究如何对相对性原则的内核予以修正,赋予它生机与活力。
吴文嫔[8]2000年在《利他契约概念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阐释了利他契约的概念、特征、主要类型,并就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对进一步的合同法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胡醇[9]2012年在《浅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以《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为讨论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并不能被解释为关于涉他契约的规定。应在《合同法》第3章"合同的效力"中添加利他契约和负担契约条款,并对第64条和第65条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吴煦[10]2009年在《提单之债的性质及其诉权的构造》文中指出在不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利他契约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该理论就不敷使用。借助罗马法中的准契约理论,既能对提单下的义务转让进行合理解释,也能解决在实务中诉权的确定之难。
参考文献:
[1]. 利他契约研究[D]. 杨斯空.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2]. 利他契约研究[D]. 吴文嫔. 华侨大学. 2000
[3]. 利他契约中的第三人[D]. 陈军.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4]. 试论利他契约及《合同法》第64条之规定[J]. 汪琴, 胡廷松.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
[5]. 论利他契约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J]. 吴文嫔.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0
[6]. 论利他契约对契约当事人之效力[J]. 吴文嫔.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7]. 论契约相对性原则之现代发展──以利他契约为中心[J]. 唐义红.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
[8]. 利他契约概念析[J]. 吴文嫔.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9]. 浅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以《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为讨论对象[J]. 胡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
[10]. 提单之债的性质及其诉权的构造[J]. 吴煦.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