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张晓君,[缅甸]Thin Thin Oo

[摘 要] 伴随着外国投资者到缅甸的投资活动日渐频繁,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发生不可避免。缅甸现行投资法律及缅甸参与的有关国际投资协定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主要从国内机制和国际机制加以规定。但缅甸有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依旧存在着缺乏仲裁机构、规定过于原则、程序缺失、国际机制不完备等问题。因此,可以借鉴有关经验,完善国内投资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快缔结更多的双边投资协定,适时考虑加入ICSID公约。

[关键词] 外国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缅甸投资法;东盟国家;缅甸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吸引外国投资。在外国投资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已成为国际投资争端中最为主要的类型,也由于涉及主体和争端的复杂性,各国都在探索最佳的解决途径和建立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课题组研究的香菇酱主打香辣味,以迎合西南地区人们的口味,所以着重加入了花椒、辣椒面、小米辣、五香粉,以提高其香辣味;并且加入了花生和木耳,使得香菇酱味道更丰富、有层次。

缅甸是中国的重要邻国,也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目前,中国是缅甸第一大投资输入国① 截止2018年3月31日,在缅甸境内有235家中国大陆企业,投资总额达199.49亿美元,占缅甸吸引外资的26.24%;中国香港地区对缅甸投资总计78.11亿美元位列第四。数据来源于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See.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Foreign Investment of Permitted Enterprises as of(by Country).https://www.dica.gov.mm/sites/dica.gov.mm/files/document-files/fdi_country_6.pdf,2018-4-10. 。中国投资者为缅甸国内带来了大量工作岗位,提高了就业率,为缅甸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缅两国在投资领域的合作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本文通过对缅甸外国投资者与政府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研究,从缅甸国内立法和国际法治两个层面对缅甸现行外国投资者与政府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梳理,分析缅甸外国投资者与政府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以为中缅双方投资合作保持长期稳定提供机制保障。

一、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机制

缅甸的投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修订。2016年以前,缅甸投资法律对于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的规定并不一致,国内公民适用《缅甸公民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则适用《外国投资法》。《缅甸公民投资法》与《外国投资法》都经历了两次修改② 分别为:1994年《缅甸公民投资法》、2013年《缅甸公民投资法》与1988年《外国投资法》、2012年《外国投资法》。 。但投资法仍双轨并行,投资审批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繁复使得缅甸投资法律体系混乱。为了改变这一混乱的局面,创造更加方便稳定的投资法治环境以吸引外国投资、促进国内投资,2016年10月,缅甸总统签署并颁布了最新的《缅甸投资法》,该法于2017年3月30生效。至此,缅甸结束了国内投资法与外国投资法分别立法的模式,将《缅甸公民投资法》与《外国投资法》二者合一,对国内公民投资与外国投资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尽管最终《缅甸投资法》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与缅甸公民的投资待遇依旧存在差别,自由化程度并不高,但这是缅甸践行公平合理的投资规则走出的重要一步。

在新的缅甸投资法颁布之前,仅有2012年《缅甸外国投资法》中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将国家间、私人间以及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区分开来,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① 2012年《外国投资法》规定:“如对投资业务有任何争议:(a)争端方之间的争端应当友好解决;(b)如果该争端根据(a)项不能解决:(i)在有关协议中未提供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应遵照和执行联邦现行规定法律;(ii)在有关协定中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和执行该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 。在2016年以前,除了2012年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外,其他投资法律并没有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出规定;尽管2012年《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也只是将所有争端笼统结合,并没有明确提及仲裁或诉讼机制。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2016年颁布的《缅甸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

排气温度是柴油机的主要特征参数,能够有效表征缸内燃烧情况,对柴油机故障诊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缸内燃烧燃油量的增加必然会导致排气温度的上升。柴油机在某一工况稳定运转,各缸排气温度的差异能够体现各缸燃烧工况的差异。单缸喷油量的增加,燃油延迟喷射、燃烧不完善等引起的后燃,甚至排气阀提前开启等都会引起排气温度的异常上升;反之,会引起排气温度一定程度的下降。[10]

目前,缅甸外国投资者与政府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机制主要由2016年颁布、2017年生效的《缅甸投资法》规定。新的投资法合并了以前的《缅甸公民投资法》与《外国投资法》,适用于所有在缅甸投资的投资者,包括本国国民与外国投资者。而适用的对象则是《缅甸投资法》生效后,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联邦)现有或新增的投资,不适用与已经产生的投资争端或在《缅甸投资法》施行前就终止的投资;除了例外情况与安全豁免之外,政府的相关措施也适用2016年《缅甸投资法》② Section 4,5 of the Myanmar Investment Law,2016.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缅甸投资法》不仅适用于投资者与联邦之间的争端,也适用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在此仅讨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此外,缅甸管理外国投资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是2017年3月30日由规划和财政部颁布的《缅甸投资条例》以及缅甸投资委员会发布的公告③ 尽管称为“公告”,但缅甸学者及官员多将其看做是投资的法律渊源,并与《缅甸投资法》《投资条例》共同构成了缅甸投资法律体系。Simon Makinson,Chris Burkett,Joshua Htet.Myanmar's new investment regime.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Myanmars%20new%20investment%20regime%20April%202017.pdf,2019-06-14. 。《缅甸投资条例》并没有对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作进一步解释,只是重点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作出了规定。

(一)前置程序

《缅甸投资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要求建立申诉机制,在投资的相关问题尚未成为法律争端之前可解决问题、预防纠纷以及进行相关调查,防止争端发生④ Section 83 of the Myanmar Investment Law,2016. 。而在投资者与联邦或投资者之间的任何投资争端提交法院或仲裁庭之前,争端各方应妥善解决争端,为友好解决争端而努力。如果投资争端不能友好解决:其一,在有关协议中没有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应按照适用法律在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调解和解决。其二,在有关协议中规定,应按照争端解决机制予以遵守和解决。如上所述,缅甸投资委员会⑤ 《缅甸投资法》第6条规定,委员会的组成如下:(a)主席由总统提名,后由政府任命;(b)由政府任命的副主席;(c)政府从联邦部委、政府部门、政府组织的人员,或从民间的专家、学者中任命有威望的、正义的合适人选作为委员。(d)根据职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See:Section 6 of the Myanmar Investment Law,2016. 对解决投资争端起着重要作用,该委员会可以通过建立和管理申诉机制来查询和解决问题,以防止发生争端。

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法律不仅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也规定了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其规定争议应以友好方式解决。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友好方式解决,还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2017年《缅甸投资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和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必要程序,并指出了只有在寻求友好手段解决无效之后,才可以就争端提起诉讼或仲裁⑥ 《缅甸投资条例》第173条规定,根据《缅甸投资法》第83条,投资者不得就与投资有关的争议直接提起法院或仲裁程序,除非:(a)已根据第170条发出通知;和(b)根据本规则将采取步骤,或友好解决争端的任何通知。规则第173条(a)款中有关第170条款所规定的通知包括:投资者可向投资者援助委员会提交投诉或争议通知,投资者援助委员会认为:(a)政府部门或政府组织对其投资的决定不正确;(b)政府部门或政府组织错误地拒绝了许可证、执照、登记或批准的申请;要么(c)根据法律受益的任何权利,保护或批准都已受挫。规则第170条直接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程序。投资者援助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不符合标准的通知,并通知投资者该情况。Section 7 of the Myanmar Investment Rules,2017. 。总之,《缅甸投资法》和《缅甸投资条例》都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国家争端解决,首先应当寻求友好的解决方式,只有当争端不能和平解决时,才能够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二)诉讼

诉讼是解决争端重要的方式。根据《缅甸投资法》第84条规定,如果投资争议不能得到友好解决,应根据适用法律诉至法院或仲裁庭解决① The Myanmar Investment Rules,2017,“If investment disputes are not able to be settled amicably:(a)i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not stipulated in the relevant agreement,it shall be settled in the competent court or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accord with the applicable laws;(b)i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stipulated in the relevant agreement,it shall be complied with and carried out in accord with the mechanism.” 。尽管缅甸投资争端解决规定了仲裁方式,但缅甸的仲裁制度并不完善,使用仲裁方式处理争端也少有发生[3]。在缅甸与各国所签订的投资协定中,也将诉讼作为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② 例如缅甸与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如争议自协商解决之日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可以将争议提交缔约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由此可见,诉讼是缅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重要的解决方式。缅甸的法院体系包括缅甸法院制度、法院类型、法院管辖权和法官管辖权等内容。缅甸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独特的体系,源于普通法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结合民法法系的特点,最终形成了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独特结合。普通法的原则被植入了成文法的载体中,并由缅甸联邦的立法机构和地方法院颁布;而法律的效力源于法律的制定。因此,尽管缅甸属于普通法系,但是其国内法律可以说是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组合[4]

对于投资者而言,明确了解东道国的投资案件管辖权尤为重要。2010年10月28日,根据2008年《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颁布了《联邦司法法》。缅甸现行的司法制度便基于该法。缅甸的法院组成如下:(1)联邦最高法院、省高等法院、邦高等法院、民族自治区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镇区法院和其他法院组成的法院;(2)军事法庭;(3)联邦宪法法庭③ Section 293 of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 。根据诉讼请求的种类以及涉及的价值、当事方所在地或行为点,诉至不同层级的法院[5]

1.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是根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而成立的,是缅甸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位于缅甸新首都内比都。作为缅甸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是最终上诉法院,由联邦首席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所有案件中都是最终判决,并且无权对其提起上诉。 2010年《联邦司法法》第 11、12、13和 14条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对以下事项拥有初审管辖权:(1)由联邦缔结的双边条约引起的事项;(2)联邦政府与该省或邦政府之间的其他争议,但与宪法相关的事项除外;(3)各省之间、各邦之间、省与邦之间、联邦属地与省或邦之间的其他争议,但与宪法相关的事项除外;(4)海盗,在国际水域或空域的犯罪,违反国际法在地面或国际水域或空域的犯罪;(5)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应由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根据《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以下事项具有管辖权:(1)对最高法院的初审案件、省高等法院或邦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命令提出的上诉;(2)依法修改法院判决或裁定,确认死刑和死刑的上诉;(3)对移送至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有管辖权,并有权将案件移交给任何其他法院。在任何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终局的和决定性的,因此无权上诉。但是,对最高法院在行使其初审管辖权时作出的判决、法令或命令,有权上诉,并不丧失与《宪法》第19条(c)款相一致的上诉权。此外,联邦最高法院在初审、上诉或重审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命令的程序,除特别上诉法院或合议庭裁决的案件外,如果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出现影响到公共利益保障的问题,可以提请特别上诉法院或合议庭重新审理和判决此类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可以行使其管辖权,由一名法官或由联邦首席大法官规定的一名以上法官裁决。

电力网格的设置,不需要关心数据资源的出处。无论数据资源是来自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知识资源、信息资源、软件资源、通信资源、知识资源还是专家资源,只要信息真实可靠,未被不法分子入侵,未危机国家的信息安全和集体的利益,都可以进行电力网格的设置,收录进电力网格系统。

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如果缔约国在投资管理中违反其义务或投资待遇,投资者可以对国家提起请求,投资者成为法定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

2.省或邦高等法院的管辖权。2010年《联邦司法法》第38条规定了缅甸省或邦高等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初审判决;上诉案件;重申案件;其他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省或邦高等法院对民族自治区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命令以及依法重申的判决或命令具有管辖权。此外,省或邦高等法院对以下案件也具有管辖权:(1)对其在本省或国家管辖范围内由其自己的决定转交给它的案件作出裁决;(2)裁决将案件从任何法院移交给本区域或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法院。

《东盟全面投资协议》(简称ACIA)于2012年3月29日生效,旨在通过巩固和扩大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现有协议,创造一个自由开放的投资环境。ACIA继承了《东盟投资区域协定》(以下简称AIA)与《东盟投资担保协定》(简称AIG),在重申与发展AIA和AIG相关规定与原则的同时,ACIA更试图构建一个基于国际最优实践的制度体系,以此为现有的国际协定提供更全面、更明确的规定,提高东盟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ACIA第28条到第41条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规定,包括调解程序。

4.乡镇法院和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乡镇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任何法律规定的初审案件均有管辖权。依法设立的其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三)仲裁

如上所述,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此外,缅甸外国投资者和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也涉及到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仲裁程序解决外国投资者与缅甸政府间的投资争端。

由于缅甸是东盟成员国,且签订了东盟投资协议,因此东盟投资协议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适用于缅甸。

目前,缅甸签订了12个双边投资协定① 缅甸已签订的12个双边投资协定包含: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14)、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14)、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签订的投资鼓励协议(2013)、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贸易和投资的框架协定(2013)、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关于自由化、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2013)、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13)、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8)、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8)、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8)、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政府间协议(2003)、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1)、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8)。 。除与美国、印度尼西亚的双边投资协定外,缅甸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均提及争端解决条款。在规定了争端解决条款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除菲律宾与缅甸的双边投资协定外,其他协定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几乎相同。缅甸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如谈判、磋商或友好方式。当谈判、磋商或友好方式无法解决争端时,就采取进一步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方式,即诉讼、仲裁或者是调解程序。对于进一步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缅甸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有不同的规定:有些是强制适用诉讼方式,有些能够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对于调解程序,在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有特别提出,如《印度与缅甸双边投资协定》和《以色列与缅甸双边投资协定》。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仲裁是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仲裁包括了机构仲裁和特设仲裁庭,其中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和UNCITRAL仲裁规则最为重要。当然,除了ICSID和UNCITRAL仲裁规则之外,缅甸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也有适用其他仲裁机构和其他仲裁规则的规定,如《越南与缅甸双边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就不适用ICSID。一些双边投资协定还对仲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科威特与缅甸双边投资协定》《以色列与缅甸双边投资协定》以及《日本与缅甸双边投资协定》都明确提出了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根据新《仲裁法》对适用范围的规定,无论仲裁协议是否在缅甸国内签署,任何国内仲裁或外国仲裁均可适用《仲裁法》;如果其他现行法律不限制采用仲裁机制解决争端,则其他争议也可以适用《仲裁法》。由于2016年《缅甸投资法》并没有包含任何限制适用《仲裁法》的条款,加之2016年《缅甸投资法》本身已经规定了若无法通过友好方式解决投资争端,则可以采用诉讼或仲裁程序来解决投资争端,由此可知,可以适用2016年《仲裁法》解决投资争端。

五是加快实施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启动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按照3年基本建成、5年基本完善的目标,建立重要取水户、重要水功能区和主要省界断面三大监控体系,基本形成国家、流域和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

为了开展锁合随动式限幅机构地面系统级验证试验,根据该限幅机构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组成,研制了限幅机构试验件,如图9所示。

《仲裁法》的宗旨是公平有效地解决国内和国际商事争端,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并鼓励通过仲裁解决争端。如上所言,《仲裁法》吸纳了UNCITRAL示范法大量条款,这意味着缅甸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受示范法影响较大。当然,示范法需要经过变通,更好地适应缅甸国情。

你没有输,阿花。即使景花厂倒了,你也没有输!我们凭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在市场上打拼,用自己的青春热血换来生活,不问输赢,只要问心无愧,就不叫输!何况景花厂并没有倒,八十名员工对我们还抱着信心,我们就不能叫输!

缅甸2016年《仲裁法》与UNCITRAL示范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差异。缅甸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是两种相互独立的仲裁形式。关于国际仲裁,与UNCITRAL示范法类似,《仲裁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被定义为国际仲裁:(1)至少一方的营业地在缅甸境外;(2)仲裁地点与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不同;(3)与商业关系或争议联系最紧密的地方与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不同;(4)双方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物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而任何不属于国际仲裁的情况,都是国内仲裁,由缅甸法律来规定。

法律适用方面,国际仲裁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法律来决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仲裁庭应决定所适用的法律。另外,若经当事双方同意且授权,法庭也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来进行仲裁。

与国际仲裁不同的是,缅甸国内仲裁还会受到来自法院的干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法院不得干涉仲裁解决争端。《仲裁法》力求平衡缅甸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规定法院只能介入与《仲裁法》规定的事项① 缅甸《仲裁法》规定了法院可以支持和监督仲裁程序的情况,例如临时保全争议财产、紧急采取证据、进入特定场所取证、调查、撤销裁决等。 有关的仲裁程序。尽管法院有权通过临时措施介入仲裁,但是也有很多限制。

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缅甸一度采取反对的态度,因而也使得缅甸作出的裁决在其他国家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7]。缅甸已经于2013年7月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2016年新《仲裁法》承认了其效力。《仲裁法》规定了在其他《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裁决在缅甸承认与执行的事宜。而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法》与《纽约公约》有相似的规定,涉及程序问题、可仲裁性问题以及公共政策问题。

当然,《仲裁法》也规定了国内仲裁的执行问题。可以基于类似UNCITRAL示范法第34条的理由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也可以提出上诉。但是《仲裁法》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缅甸国际仲裁是否也适用该规定,是二者通用还是仅仅适用于国内仲裁。可见,缅甸执行或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程序尚不明确[8],亟待完善。

二、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机制

在实践中,投资领域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与其他类型相比较,更为复杂和突出,是投资争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首先是适用东道国法律,其次是适用有关条约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国际机制的条约规定,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条约对投资争端解决的规定,包括了国家间争端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争端解决条款两类。

对比式(1)与式(7)可知,修正后的比例谐振控制器相比于理想的比例谐振控制器多增加了一个参数ωc用于调整控制器基波频率附近的增益和带宽,由式(7)可以看出系统性能由Kp、KR以及ωc共同决定。选修正后的比例谐振控制器参数为:ωc=5,Kp=1,KR=100,该参数下的控制器Bode图如图3~图5所示。图中可以看出,在基波频率处系统增益为40 dB,完全可以实现对输入电流指令的无静差跟踪。同时具有很好的稳态裕度和暂态性能[10]。

(一)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生产性质:直接生产终端产品的企业占比不足一半,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是为终端产品制造厂商提供原材料或配件产品,另外,还有近五分之一的企业只是参与终端产品的组装。

2016年缅甸《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适用这部法律的范围:“(a)除(b)款另有规定外,不论仲裁协议是否在本国签订,若仲裁地点在国内即可适用本法;(b)若仲裁地点在本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或者仲裁地点未被指定或决定,则应适用本法第10、11、30、31 条和第 10 章;(c)若根据本国其他现行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仲裁程序解决争端,依上述法律相关规定,本法不得损害上述法律规定的权益。”

(二)《东盟全面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2016年,缅甸颁布了新的《仲裁法》。新《仲裁法》的结构主要借鉴了1996年印度《仲裁与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UNCITRAL)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示范法。缅甸2016年《仲裁法》的绝大多数规定实质是由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条款翻译而来[6]

3.民族自治区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的管辖权。根据2010年《联邦司法法》第53、54和55条,民族自治区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根据其他法律享有初审管辖权。对乡镇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命令以及重申后的判决、裁定等依法享有上诉管辖权。此外,民族自治区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还具有以下案件的管辖权:(1)对自治区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的自主决定向其移交的案件作出裁决。(2)对从任何法院移交给自治区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法院的案件作出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这些法院还享有了民事案件的初审、上诉、重审管辖权。作为初审法院,享有审理和认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严重性的权力。

根据ACIA的规定,争端各方在提交仲裁之前应首先采用友好解决的方式尝试解决争端,如协商或谈判。为了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投资争端,争端的投资者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磋商程序开始前,向争端成员国一方提供有关投资争端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信息② Article 32 of the 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 。

ACIA第32条规定了争端的投资者一方有权提起适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ACIA第33条规定,当投资者提出申请之后,可以从六种争端解决机制中选择意欲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第1款规定了这六种争端解决机制:(1)向有管辖权的争端国家一方国内法院或者行政法庭提起诉讼请求;(2)适用ICSID公约,采用ICSID仲裁程序解决① 对于菲律宾而言,要适用ICSID公约提交ICSID仲裁,争端双方必须就投资争端解决达成书面协定。 ;(3)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采用ICSID仲裁程序解决;(4)依据 UNCITRAL 规则提请仲裁;(5)向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或其他东盟区域中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6)若争端双方达成一致同意,不论向任一仲裁机构提请解决,根据上述规定适用任何仲裁规则,都应当排除其他规则适用的可能。

此外,ACIA对提请争端解决的申请、适用范围以及申请的限制都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仲裁程序的运行、仲裁员资格与选任、仲裁费用也有详细的规定。ACIA还提到了仲裁管辖的敌对以及争端的可裁决性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玉米芯残渣由国内某厂提供,主要化学组分为:聚葡萄糖59.84%,聚木糖3.28%,酸不溶木素19.01%,酸溶木素1.45%,乙醇抽出物12.60%,灰分1.69%。纤维素酶液,酶活为94.56 FPU/mL,由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总之,ACIA中规定了四种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谈判、调解、诉讼与仲裁,投资者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争端解决的方式的权利。

(三)东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议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缅甸是东盟成员,亦有义务遵守东盟所签署的条约。东盟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协定中,若有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则缅甸也适用。这些区域协定有:(1)《东盟国家与大韩民国间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投资规定;(2)《东盟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关系协定》下的投资规定;(3)《东盟国家与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1章投资章节;(4)《东盟国家与日本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第7章投资章节;(5)《东盟国家与印度共和国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投资协议下的投资规定。因此,缅甸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缅甸投资法》、ACIA以及缅甸应遵守的区域或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投资争端解决规定的机制构成。为了避免上述规定之间发生冲突,《缅甸投资法》第91条特别指出:“如果本法任何条款之规定与缅甸联邦共和国所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相关规定冲突,应遵守国际条约与国际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三、健全和完善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

缅甸非常重视投资领域的发展。新的《缅甸投资法》《仲裁法》的颁布,《公司法》的制定以及加入《纽约公约》都是缅甸在投资法治改革与发展方面作出的努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对缅甸吸引外资和发展公民投资进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1]。然而,尽管缅甸已经构建起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也参加了国际机制,引进了先进的制度;但是不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缅甸国内投资者,都认为缅甸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不够完善。为了实现更好地保障投资的目的,通过对缅甸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对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以下思考。

(一)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国内机制的问题与解决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国内机制包括了友好解决方式、仲裁以及诉讼。《缅甸投资法》规定了投资者提请诉讼或仲裁前的必要前置程序,即友好解决机制。在友好解决机制中,MIC和IAC对解决争端至关重要。而对于诉讼和仲裁机制,争端当事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更想要采用的方式。

尽管如此,缅甸的争端解决机制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国内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包括:(1)投资规则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不足;(2)仲裁法中对仲裁员资格规定的问题;(3)缅甸仲裁机构的缺乏。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现代技术给体育带来了巨大变革,不仅改变了体育锻炼的形式,而且大力地推动了体育产业的发展。现代体育的社会背景是浮华的资本社会,人类因对荣誉与财富的追求,丢失了内心本性的追求与伦理道德的标杆。竞技体育追求的是“更高、更快、更强”,最初目的是让运动员不断突破个人的极限,挖掘人类最自然的力量,将人类恢复到最“强蛮”的状态,以抵御其他人和自然、天气的伤害。保障幸福与安然生存的前提条件是,公平公正地进行每一次肉体间的较量,公正和平、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既是对人类思想道德的规约,也是对人类自我欲望的约束。

1.完善投资规则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性规定。应根据《投资法》第27条设立一个投资者援助委员会,协助根据法律第25条、第82条和第83条建立和管理申诉和争端解决机制② Rule 165(f)of the Myanmar Investment Rules 2017. 。建立和管理申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对缅甸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很有必要,但是《投资法》生效至今,尚未构建起申诉机制,这不利于有效解决投资争端。因此,缅甸应尽快建立申诉机制,根据《投资法》赋予其职能,推动缅甸投资争端友好解决。此外,对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亟待建立一个更加完备、有效、可行的解决机制程序。这样的程序应当包括争端解决的时限规定,如在两个星期内接受争议,在一个月内就争议各方进行谈判。如果争端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可以依据《缅甸投资法》选择其他解决方式。要确保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有效性,为缅甸解决投资争端提供有效的方式,还应当明确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有效的解决机制要求委员会必须无拖延地履行职责,且应被赋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临时裁决以保障投资不遭到损害,保障投资权益。

2.明确《仲裁法》中对仲裁员资格的规定。尽管缅甸政府通过改革《仲裁法》和加入《纽约公约》以鼓励投资者适用仲裁制度解决投资争端。然而缅甸《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临时仲裁,对缅甸国内而言这样的制度运行是有障碍的(尽管大多数的商业合同都规定了《仲裁法》的适用),没有对仲裁员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尽管缅甸《仲裁法》第五章仲裁庭的组成中规定了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员回避的事由、回避程序、终止任命和更换仲裁员等制度,但是,并没有对仲裁员的资格作出规定,仅在第13条第(e)款提到“首席法官或其指定的个人或机构在任命仲裁员时,应依据当事方之间的协议或其他因素考量仲裁员任命的资格,以确保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因此,缅甸国内普遍认为《仲裁法》第13条第(e)款赋予了首席法官或其指定的个人或机构进行仲裁员资格审查的权力。然而,对于首席法官或其指定的个人或机构进行仲裁员资格审查仅适用于一种情形,即当事方不同意指定仲裁员,请求首席法官任命仲裁员,由首席法官决定仲裁员的任命。此外,在关于仲裁员任命的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在上述情况下首席法官所任命的仲裁员的资格问题,仅以“适当考虑仲裁员所应当具有的任何资格”作为唯一的规定条款,而“任何资格”一词非常宽泛,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就难以确定这样的资格。

4.3 腹腔镜手术 近年来腹腔镜手术广泛用于妇科手术,腹腔镜手术有潜在的复发风险,如囊肿破裂,肿瘤细胞播散和切口部位转移,而标本袋的使用降低了术中肿瘤破裂及切口部位种植转移的风险。杨菁等[22]研究发现,腹腔镜手术与传统开腹手术有相似的疗效及安全性,但腹腔镜手术术中出血少、术后并发症少、住院时间短、恢复快,可减少盆腔粘连,更利于之后受孕。腹腔镜与开腹手术相比,囊肿破裂和不完全分期的发生率更高(33.9% vs. 12.4%)[23]。 因此,应该由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妇科肿瘤专家对BOTs进行腹腔镜手术,以减少腹腔内肿瘤破裂和分期不全的风险,从而降低复发率。

相对而言,中国《仲裁法》则明确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问题① 中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对此,缅甸《仲裁法》可以借鉴中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仲裁员的资格增加“仲裁员应具有执业资格”“仲裁员应具有相关法律或商事经验”等要求。除了第一项中“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在缅甸存在困难,其他的要求对于缅甸的法律工作者并不难达到。

然而,有学者认为这些要求都是多余的,因为在实践中当事方委托非律师进行国际仲裁的情况鲜有发生。但实际上,若将这些要求在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则将赋予其强制性效力,有助于在实践中统一规范仲裁员的选任条件。因此,所有仲裁员的资格都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目前在缅甸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案例尚不多见,但随着外商对缅甸投资的增加,推进其适用的范围和频率将逐渐增多。对于当事方而言,担任仲裁员的资格及其专业程度与独立性和公正性,都会对争端的解决产生重大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在法律中明确界定仲裁员的适格条件,规定仲裁员的资格,不仅有利于争端的有效解决,而且能够及时任命仲裁员,提高仲裁效率。由于缅甸缺乏常设仲裁机构,无法通过机构审验仲裁员的资格,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规定与限制。总之,通过在法律中规定仲裁员的资格,不仅有利于当事方投资争端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能够促进缅甸仲裁制度的完善。

3.增设仲裁机构。一般而言,仲裁制度包括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类型,各有特点,各具优劣。当事人能够基于其自身意愿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适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缅甸仲裁制度中没有设置仲裁机构,可能引发许多问题,如仲裁员的任命、仲裁程序申请与启动、法律的适用、席位的确定以及其他专家的协助等。仲裁机构的设置,除了可以解决上述仲裁员资格审验的问题,也可以从管理和程序上完善缅甸仲裁制度。

在中国,仲裁制度主要是机构仲裁,在特定区域也出现了临时仲裁② 中国于2017年3月在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布了首部临时仲裁规则。 。机构仲裁在中国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一项关于中国仲裁制度的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受访者称在中国愿意选择仲裁庭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中国仲裁机构在争端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2]。中国兼具投资东道国与投资母国的身份,经济体量位于全球前列,在经贸投资活动频繁的同时也能够实现争端的有效解决,仲裁机构功不可没。因此,为了完善缅甸仲裁制度,方便当事人利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缅甸可以考虑规定机构仲裁,设立仲裁机构。当然,在仲裁机构的设立中,应参考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重点考虑仲裁机构责任、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机构的适当程序、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衔接、仲裁员名单和仲裁机构收费等问题。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度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行业调研中,获得中国PCCP企业十强第一名。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对全国近40家PCCP重点生产企业开展了201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研,在收回反馈信息的24家企业中产生了2013年度中国PCCP企业十强榜单,从产能、产量、管径≥2200mm占比、销售收入和产量全国占比等几个方面进行调研与统计分析,青龙管业以500km的产能和9.63亿元的销售收入荣居两个单项评比的首位,获得五项综合评比的第一名。

(二)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国际机制的问题与解决

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国际机制主要规定于多边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区域协议的相关规定。随着缅甸不断参与到国际投资规则中去,外国投资者会对其国内的投资法治环境产生信赖,并会考虑将其作为投资目的地。因此可以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增强缅甸外资吸引力、促进投资的一种激励机制。

在前文的梳理和分析中可以发现,对于已经与缅甸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和东盟区域协定的国家的投资者而言,缅甸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有助于实现其权益的保障。但是,这样的保障仍有待加强。目前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国际机制还存在着缅甸缔结双边投资协定的不足以及缅甸尚未加入ICSID公约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措施有以下几点:

1.加快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投资体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与多边投资条约不同,双边投资协定是针对单个双边关系的情况而制定,仅对两个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尽管如此,由于双边投资协定涉及缔约方少,更容易达成协议,是目前国际投资条约中最主要的形式。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有着共同的结构。一些国家推出了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例如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印度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等[13]。双边投资协定往往都规定有争端解决条款,允许一国投资者向另一缔约国提交“投资争端”仲裁。可见,双边投资协定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尤为重要。

缅甸目前只签订了12个双边投资协定,其中已经生效且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双边投资协定只有6个① 已经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有:缅甸与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缅甸与印度双边投资协定、缅甸与日本双边投资协定、缅甸与老挝双边投资协定、缅甸与菲律宾双边投资协定、缅甸与泰国双边投资协定。数据整理自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截至2018年4月20日。UNCTAD.Internationl Investment Agreements Navigator:Myanmar,http://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IIA/CountryBits/144,2018-4-20. 。为此,建议缅甸加快与各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步伐,规定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投资协定保护网络。对于那些尚未与缅甸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或者不是东盟区域协定缔约方的国家的投资者而言,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国际机制只能依靠缅甸国内法或外交保护。目前,启动外交保护并非易事,要利用外交保护来实现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的解决仍存在极大的困难与障碍。实践中,争端当事方也不愿意完全依靠外交手段来实现争端的解决。因此,在完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国际机制方面,需要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缅甸加快与各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考量与哪些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更有利于吸引外国投资,促进其国内发展。其次,缔结双边投资协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吸引外国投资,更重要的是保护外国投资,这也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内容。此外,双边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要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进行明确规定,设置完备而具体的争端解决制度,以期在缅甸能够实现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有效解决。

婴戏图,以表现童真为主要目的,描绘儿童游戏的画作。可分为以描绘儿童自己玩耍之情景的“婴戏”和以描绘成人逗引儿童嬉戏之场景的“戏婴”两大类。婴戏图,始于唐,盛于宋,既是对儿童日常生活的记载,也承载了人类对未来生活的祈福之意,更表达了作者的精神追求。

2.适时加入ICSID公约。ICSID公约所规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最有效的机制,成员国涉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缅甸尚未加入其中。ICSID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缅甸可以考虑适时加入。ICSID公约所规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最为重要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对东道国违反投资协议及投资不当管理提起仲裁,且任何成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ICSID裁决。由于ICSID裁决具备的执行力,外国投资者更加倾向适用ICSID解决争端。缅甸加入ICSID公约不仅有利于与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的外国投资者,而且能为其他投资者提供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最佳途径。

本文也试图对中国企业在缅甸投资可能存在的投资争端风险进行提示。目前,中国企业在缅甸的投资不少是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大,周期长,大都涉及到与缅甸政府的合约或管制较多领域,易引发投资争端。因此,应加强风险防控意识,注重合规性和保护机制,研究和利用缅甸外国投资者与政府争端的国内和国际机制。注重合同的可操作性,订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条款,同时考虑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当争端发生时,确保权益依法依约获得救济。此外,中国企业应增强预防管控投资风险的能力,降低投资争端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中国企业应注重与缅甸政府管制权相关的环境保护与劳工权益保护等社会化问题。目前,缅甸在加快环境保护立法,民众环保意识增强,外国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在赴缅甸投资时,应了解和遵守当地环境标准和监管的规定。在雇佣当地劳工时,更多考虑解决当地就业问题,同时保障劳工权益[14]。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赴缅甸投资时应加强风险的预估、评价和预警,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预警制度[15],及时有效地化解和防控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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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郑国富.民盟执政缅甸外资发展的新特征、新趋势及中国的应对策略[J].学术探索,2017(6).

[作者简介] 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重庆 401120;Thin Thin Oo,缅甸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法律咨询部检察官,缅甸 内比都15011

[中图分类号] D99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19)05-0097-09

[基金项目] 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检测预警体系研究”(19JZD052)

[责任编辑: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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