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系统转型过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过程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8年至今国家创新系统的转型是中国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时期中国创新系统比较平稳地从政府主导的强形式(“政府指令”型)向政府主导的弱形式(“政府导引”型)转化,“导引”具有“主导”和“引导”的双重含义。这种“政府导引”型的创新系统是一种过渡状态,发展的方向是建立“政府协调”型创新系统,并确立企业在整个创新系统中的主导地位。由于转型过程中的路径选择及其特征不但规定了国家创新系统目前的状况,而且还将制约今后国家创新系统的建设,因此分析中国创新系统的转型道路是非常必要的。
1 内含质变的渐进转型道路
做为中国改革总体格局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创新系统的转型具有中国改革道路的一般特点。从1978—1984年,“政府指令”创新系统的“再建”及其局域变革,到1985—1991年对“政府指令”创新系统外层运作带的变革,再到1992年之后对“政府指令”创新系统内核的改造,可以看出一条相对清晰的渐进变化的轨线。在这个“进化式”而非“创世纪式”的转型过程中,前一阶段的探索不断暴露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使人们形成对这些问题的共识,创造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动力和条件。后一阶段则在解决这些已被暴露出的问题的同时,再挖掘出更深刻的问题,使得对旧体系的改造逐渐从外层深入到内层。因此,有理由认为,中国创新系统的演变依循的是内含质变的渐进转型道路。
1.1
渐进的转型道路有利于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的相对稳定和有效衔接
1992年之后,国家创新系统的“目标模式”渐趋清晰,市场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得以明确。但市场制度是由一系列相关联的规则、惯例共同构筑的,在改革的过程中,这套规则和惯例的出现不是自然发生的,需要设计、需要培育。激进式的变革虽然可以废除旧的制度安排,但并不能必然地生长出新的规则和惯例,因而往往会造成“制度真空”而使创新系统丧失功能。
渐进式改革则赋予过程以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而在操作和控制的过程中,改革的出台时机、步骤设计、利弊权衡以及过程调控和成果的保持,都强烈地依赖于政府的作用。通过可控制的改革进程,制度变迁具有相对稳定性,政府也保持着必要的权威性;由此政府才有可能在自身转变职能的同时,执行调控改革进程并不断设计、培育新制度的职能。从国家创新系统的转型看,我们认为在多数情况下,政府是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的主要决策者,即是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因此,这一转型过程中,政府仍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主导作用。
1.2
渐进的转型道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转型过程中的阻力
从功能上看,国家创新系统的转型过程是构筑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以提高创新能力的过程,但从本质上看,它是一个利益关系调整过程。这种性质决定了转型的过程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并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冲突,恰当地克服这些阻力和冲突将降低转型的代价和成本。改革方式越激进,越会招致旧体系中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相对而言,渐进式的改革可以减少这些阻力。一方面,渐进式的改革通过分解改革过程,来降低转型过程中每一阶段的利益调整力度,并且分化既得利益的集团;另一方面,渐进式的改革,为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的部分实现提供了时间和条件,创新中形成的新机制的成长也可以为变革中的利益调整提供及时的补偿。
从上述两方面方式可以看出,渐进式转型的绩效对不同的改革对象往往是不同的。旧体制运行的完备程度越高,与旧体制相关联的共同利益群体越大,越具有组织性,渐进式改革的绩效越低,对改革进程进行分解的程序越复杂,渐进式改革“彻底”完成的时限越长。这也说明了何以在国家创新系统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属科研机构和国营大中型企业会是创新系统转型中的难点。由于这两个部分集中了大部分创新资源,对这两部分的改革同时也是重点。
1.3 渐进的转型道路中包含着质变
渐进式的转型并不意味着排斥质变。渐进式改革同样最终要改变人们的利益关系,只是改变的方式不同于激进而已。“渐进的方式”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步实现的,“逐步”实现的关键并不在于放慢利益关系调整的速度,因为放慢速度并不能降低转型的难度,而在于试图通过新体制成分的成长来为进一步利益关系的改变不断创造条件。所以,“渐变道路的本质特征是在旧体制还‘改不动’(阻力较大)的时候,首先在旧体制的旁边或缝隙中培育和发展起‘新体制部分’,然后随着整个经济体制结构的变化和各方面条件的变化,逐步深化对旧体制成分的改革”[1]。显然,渐进改革同样包含着质变, 只是整体质变是在不断的“部分质变”中实现的。
从转型过程看,以市场经济制度为基本制度安排的转型目标的确立和逐步实现,是渐变转型中“部分质变”的集中体现。但这不意味着部分质变只发生于1992年之后。事实上,转型的每一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包含着新体制的成分。转型的过程是“新体制部分”不断成长壮大的过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作用的不断扩大,民营科技企业的不断进步,技术市场的迅速拓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蓬勃发展都体现了这种趋向。渐进式转型中的“质变”导致了创新资源所有制形式的变化:一方面,公有制形式多样化;另一方面,出现了其它所有制形式,如私营科技企业产生与发展。这种变化使中国创新系统具有了一定的多样性,同时也导致了创新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其一,市场配置较之于计划配置逐渐成为主要方式;其二,在市场失效区,法律或制度调控较之于行政调控逐渐成为主要方式。
认识到渐进式转型过程中内含着质变的本质是非常重要的,它既可以明确每一步转型的目标,同时可以防止“系统复归”的危险。
2 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结合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2]。中国创新系统的转型包含着以下二种制度的变迁。
2.1 中国创新系统转型中的诱致性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既涉及正式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也涉及非正式制度安排中规则的修改。前者需要得到其行为受到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因而需要通过说服或谈判来获取这群(个)人的一致性意见;后者则可以纯粹由个人完成,不必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来实现。前者如部分研究机构率先试行“有偿合同制”,后者如个别科学技术人员的“业余兼职”等。这类诱致性变迁往往是在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约束条件有所放松时的自发行为,是变革过程中源于群众的新生事物。从国家创新系统的转型看,这类诱致性变迁也是经常出现的,它是群众的智慧、集体的智慧,既体现出部分社会成员对制度变迁需求的信息,同时也以尝试性的方式提示着一种制度供给的思路。诱致性变迁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方面:
(1)致利性。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目的在于捕捉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相关群体或个人才具有推进制度变迁的动力;
(2)自发性。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相关群体或个人对制度不均衡的一种自发性反应,自发性反应的诱因在于外部利润的存在。因此,通常情况下,原有制度安排中无法保证的非既得利益者更易于成为这种诱致性变迁的推动者;
(3)渐进性。诱致性变迁是源于局部的自发行为, 因而缺乏强制性力量的约束。一方面为了达到集团内意见的一致性,往往需要反复的交流和博弈。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来自上层权力或意志的支持,需要克服来自社会价值观、道德信念以及其它原有制度安排的压力。因此这类制度变迁一般是渐进的。
2.2 中国创新系统转型中的强制性变迁
需要指出的是,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的扩散难度很大。因为在原有“政府指令”创新系统中,政府计划配置创新资源,组织和规划创新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要改变创新运作机制,以新的方式调整资源,即使已有创新制度可借鉴,但制度扩散仍然会碰到与制度产生同样大甚至更大的阻力,需要几乎同等甚至更大的成本。因此,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广泛扩散通常需要转化为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完成。前述“有偿合同制”以及“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等制度变迁的规模化及其扩散无一不是凭借政府的权力优势实现的。当然,在这个实现的过程中,同样也渗及到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社会博弈,从而也赋予了推广后的制度变迁以新的内涵。具体表现如1983年政府肯定了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方向,并在全国推行;1988年国家科委提出了“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然对立。尽管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影响的因素要复杂得多,要受到决策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国家生存危机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但从制度变迁的动机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仍然是为了在变化了的内部和外部、主观和客观条件下,捕捉新的获利机会。从这种意义上讲,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诱因仍然在于“新增收益”的存在。正如拉坦和速水所假定的:“如果创新的预期收益的增长对政治企业家来说超过了进行创新而动用的必需的资源的边际成本,那么制度创新就会有供给”[3]。 中国创新系统转型的预期收益整体体现为:
(1)最大限度地提高技术创新、知识创新的能力,解放生产力, 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2)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可以说,1978 年至今的国家创新系统建设中的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总体上是围绕这一目标展开的。
从政府通过政治和经济手段或法律形式推行的制度安排看,其中不但包含体现行政禁令的强制性内容,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对科研机构的各种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应积极支持,不得阻挠”[4]。而且包含诸多以引导、 鼓励为内容的制度安排,如1987年《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中强调:“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在企业或集团内保持相对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技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其工资资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进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5]等。上述诸规定表明, 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利益诱导的作用;相反,只有借用这种利益诱导,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制性制度安排推行的阻力。
2.3
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结合是中国创新系统转型的重要特征
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区别,主要在于政府具有强制性权力,因而可以迫使部分社会成员在非自发并且非自愿的情况下接受某种新制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制度安排往往不可能完全满足一致性同意原则,事实上,这也正是需要政府的强制性变迁的理由。如果说较小的单位集团内部达成意见一致尚属可能,那么在全社会范围内取得(具体)意见一致往往是不现实的,一则需要付出用于交流、沟通和说服、组织的高昂费用,这一过程将是旷日持久甚至难以完成的过程;二则制度变迁通常涉及到利益冲突,以利益关系调整为内涵,在此过程中,不同个人之间、不同集团之间、个人与集团之间、集团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总是存在的,试图完全消解这些矛盾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依靠一致同意来自发地实行制度创新是无法做到的。做为改革的必要手段,政府的强制性变迁是必需的,离开这种强制性变迁,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甚至很小的变革行动也难以施行。
从1978年至今国家创新系统转型的过程看,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结合是一个重要特征,这种结合既维护了转型渐变的稳定性,又保证转型发展进程所必要的速度。同时,这种结合也可以巩固改革过程中既有成果,在探索中弥合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既有利于因势利导引入新机制,同时又有利于纠正国家创新行为对于国家目标的偏移。
在这种结合中,到目前为止,政府的强制性变迁仍然是主要的方面。即使是一些诱致性制度变迁,最终也必须依靠政府行为来实现创新效益最大化,或者避免局域与局域之间的磨擦。政府强制性变迁做为转型的主要手段,并不意味着依然保留创新系统中的“政府指令”。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内容看:
(1 )逐渐摆脱计划体制并转向以市场机制作为基本制度安排是一个基本的走向;
(2)体现新机制的制度安排, 借助经济或法律手段调配创新资源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变迁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是一个显见的趋势。
与上述走向和趋势相对应,诱致性变迁的产生具有了更加宽松的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环境,在创新系统转型过程中,其作用不断增强,它的扩散也开始更多地依赖市场运作。这说明中国创新系统正在从计划集成逐渐转向市场集成,政府主导的范围和力度正逐渐弱化。
3 局域试点先于整体推进
与国家创新系统转型的渐进道路相联系,这个转型的过程基本上采用了局域试点先于整体推进的策略。即转型中的制度创新大多是从较小范围内的试验开始,在取得成果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加以局部推广,进而扩大其实行范围,或进行整体推进。
这种特点在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中都有体现。就前者而言,集团或个人的自发实践本身给出了试点的范例,为此后政府整体推进新的制度安排提供了经验材料;就后者而言,政府则需要自行进行实验,以获得或形成关于特定制度安排绩效的实践检验。前者如“有偿合同制”的推行,后者如科研单位试行承包责任制,北京市试办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在全国若干城市试行科技、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
3.1 局域试点先于整体推进的必要性
局域试点的必要性在于:国家创新系统转型过程本身也是一个试错和改错的过程,需要通过不断的试错和改错来缩小选择的空间,消除实施之前思想上的随意性或对变革预期的主观性,以避免失误。由于试错和改错需要付出成本,而这个过程又或多或少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经过“试验”的整体推进不但带有盲目性,而且具有风险性,而“局域试验”是减少风险和盲目的最好策略。这种“局域试验”之所以能对全局有意义,是由于转型前中国创新系统是以“政府指令”的全面计划为特征的,不同地区或部门在转型前的初始条件具有共性;而在转型后要实现的目标上,不同地区或部门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取向,这样尽管不同地区或部门在创新资源的分布及创新能力大小上各有差异,但变革始态与终态的共性却决定了局域试点对于全局调整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试验推广式变革的主要优点是:
(1)以局部的、 试验性的方式进行改革可以把试错的成本分散化,避免过大的失误。
(2)局域试验可以提供哪些变革措施能够获得最大收益的信号, 试验后的推广使得变革可以沿着取得收效的方向推进,从而具有了自我加强的特征。这一点突出地体现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上,目前我国52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58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是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民营科技企业约占80%左右;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民营科技企业约占80-90%。试验区的骨干科技企业多数是民营科技企业。
(3)局域试验为市场的建设和发育创造了条件, 为每一部分新增的经济成分赢得了相应形成市场环境的时间。从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看,科技、经济体制通过局域试验向纵深发展的时期,往往就是民营科技企业取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既是深化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前奏,又是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创造物。
3.2 局域试点先于整体推进的局限性
试验推广式转型的局限性,源于“试验”的局部性、“局域试验”之间非协同以及“局域试验”与“整体推进”之间的时滞。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 )局部试验需要借助于行政的手段将已经改革的部分与未改革的部分人为地隔裂开来。因而有可能造成新的分离。如拨款制度改革以及与此相伴的项目管理制度本来是“为了加强对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但专款专用的项目经费却肢解了研究所的自主权,致使研究所内部成为分散的承包者或课题组的“独联式”[6]。
(2)改革进程在不同部门和地区间的不一致, 造成区域创新水平发展不平衡或部门创新能力发展的不协调。从各种统计资料直接判断改革力度对创新能力发展水平的影响比较困难,但可以依据相关调查间接分析改革对创新能力综合影响的力度。为了采集、掌握企业技术创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国家统计局曾与沿海地区A 省和内陆地区B省,面向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表明不同地区或部门技术创新的企业绩效存在明显差异[7]。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改革的整体状况和创新系统转型的水平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局部试验”先行往往会造成宏观政策环境改革的相对滞后。创新主体总是在一定创新空间中活动的,创新空间状况的改变需要通过综合配套的改革才能完全实现。“局部试验”先行通常会造成不同改革措施之间缺乏时间、空间或内容上的协同。比如在国家创新系统转型过程中,人员的流动是提高创新绩效的重要因子。因为人是知识和技术的载体,人的流动往往意味着知识和技术更迅速、更有效的扩散和更广泛的分配。但住房制度改革的滞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迟缓,都成为人才等创新资源流动的严重阻碍。
局域试点先于整体推进是渐进式转型道路的必然特征。它使转型过程成为一个具有一定受控性的过程,但这种受控性只有在国家对创新资源的约束力得到充分保证的条件下,在创新系统的不同部分在体制上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才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实现。随着创新系统转型的不断深入,创新资源的所有制形式趋于多元化时,创新体制的多样性会逐渐增加,创新系统各部分的特殊性将逐渐凸现出来,局域试点对整体的“示范作用”也将降低。
4 转型需要理论的引导
由于中国创新系统的转型不是在长期的社会进化中“自然”发生的,而是一种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加速”实现的过程;因而在这个过程中,诱致性的变迁虽然总是存在的,但强制性的变迁却是主要手段。而在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中,改革方案的确定、时机的选择、过程的控制不可避免地均带有“人为设计”的意味,由此也决定了为“人为设计”提供合理性依据的“理论”在转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4.1 转型过程中理论引导的两面性
理论的引导在转型过程中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社会变迁过程中规律性内涵的揭示可以避免转型实践中的失误、风险,同时也可以减少制度变迁中的社会分歧和社会成本。如拉坦等所指出的:“制度创新的供给受到达成社会一致(或平息反对意见)成本的巨大影响。制度变迁要花费多少成本才为社会所接受取决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例如民族主义可以使某些制度安排比起别的制度安排更容易被接受。社会科学(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计划和社会服务)知识的进步可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这与自然科学的进步可以降低技术变化的成本,多少有些相似。教育,包括有助于人们理解他们的共同利益的一般教育和技术教育,也能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8]。
诺思也强调了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他认为意识形态既被看作是一种规范制度,又被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它不但支配、解释人们的信念,而且提供关于变革走向、手段选择的合理性,同时给予各种集团以活力,使它们能采取与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相反的行为。
然而另一方面,人类的有限理性却决定了“理论引导”的可错性。由于意识形态刚性,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人们往往会在制度变迁中受到错误的理论的支持。如在本世纪50年代初期,许多国家采用苏联式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就与战后强调全面的政府计划有关。再如,在1949-1977年间中国创新系统建设中的失误,很大一部分也是由于意识形态观念上的偏差和混乱。比如,关于知识分子阶级地位的错误理解、关于技术是不是商品以及科学技术是不是意识形态问题的认识偏差等等。正是由于“理论引导”并不必然地降低转型的成本和风险,理论必须在变革的实践中接受检验并且被实践所改造。因此中国创新系统的转型过程自然也表现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断调适和反馈,在这个过程中,理论对转型实践的引导以及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和纠正是交织在一起的。
4.2 中国创新系统转型中影响深刻的理论问题
在转型过程中影响深刻的理论涉及到对于三个问题的探索:
(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科学技术系统发展的规律是什么?
(3)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政治相互作用的内在机制是什么?
在1978年至今创新系统的转型过程中,对上述每一个问题的理解都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也是同转型的包含质变的渐进过程相一致的。比如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经历了如下由外及内的演进: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科学技术社会功能的认识也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进化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与此相关联,关于科技与经济、政治之间关系及其作用机制的认识,关于高科技产业化及其功能的理解等都不同程度得到了深化,诸如此类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及其储备对于创新系统的转型无疑是有帮助的。
这一事实反过来也提示人们:社会科学知识发展中的局限性往往会限制人们设计制度变迁以及准确认知制度的能力,并由此增加改革过程中的盲目性。今后国家创新系统建设过程中“理论引导”的作用,应当不断的增强。尽管在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发达国家或其它新兴工业化国家关于市场体制建设中的制度安排具有可借鉴性,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规定以及国情的特殊性,都将使新型创新系统的建立成为一个全新的创造过程,一些具有可移植性的制度安排也只有在与意识形态、价值信念、伦理规范等非正式约束具有相容性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随着国家创新系统面临问题复杂化和综合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理论的概括、提炼并作出合理预期的要求将不断提高,也就是说,理论的探索和引导的必要性将不断增加,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也将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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