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多发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5)05-0026-07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飞速发展,人财物流动的加剧,以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为代表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始终呈现高发态势。尽管此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性及影响力方面不及“命案”等大案强烈,但是居高不下的发案给社会治安稳定造成较大压力的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满意度等方面造成极大影响。在打击犯罪新机制要求“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的背景下,认清多发性侵财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找准侦查工作中的瓶颈,实现打击和防范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新突破,是当前侦查理论界及实务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从案件类别看,盗窃案件总量居高,电信诈骗案件发展迅猛 近年来侵财案件始终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以上,而在侵财案件中,盗窃案件发案比例最高,通常占80%以上。据统计,2012年,江苏全省立盗窃案件52.3万起,占侵财类案件的88.4%;2012年1至8月份,山西全省公安机关共立多发性侵财案件64084起,立盗窃案件51884起,占侵财类案件的81%①。 在盗窃案件中,入室盗窃犯罪突出。据统计,2013年1月至8月,河北全省公安机关共立入室盗窃案件33390起,占盗窃案件总量的28%;2013年1至9月,天津全市共立盗窃案件39991起,入室盗窃案件发案12163起,占全部盗窃案件的30.4%。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入室盗窃案件通常占全部盗窃案件30%左右。入室盗窃极易转化为抢劫、杀人等其他恶性刑事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的主要因素之一。 电信诈骗愈演愈烈,呈现“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高发态势。据公安部统计,2014年全国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比2013年的30余万起、100亿分别上升33%、7%[1]。 (二)从犯罪主体看,团伙性犯罪、地缘性犯罪、职业性犯罪问题突出,外来人员、累犯犯罪的比例较高 当前,侵财犯罪大多以团伙形式出现。据天津市公安局近年破获的侵财案件来看,团伙犯罪率高达83%以上。从团伙组织结构看,有的是临时纠集的“松散型”团伙,有的是组织严密的职业性团伙甚至犯罪集团。从团伙的地域特征看,以同乡、亲戚为纽带的地缘性团伙较为普遍。地缘性犯罪是近年来侵财犯罪呈现的突出特点之一,当来自于相对较贫困地区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侵财犯罪获取利益后,这种低成本且高收益的犯罪行为便会迅速在身边同样想“不劳而获”的老乡中形成极强的示范效应,随之在城市里出现一批又一批以亲缘、地缘或老乡关系为纽带的各种侵财犯罪团伙,由于“师出同门”,因此这些犯罪团伙在作案手段、方式等方面相对稳定,且带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侵财犯罪团伙职业化程度在不断增强,通常表现为作案目标有针对性,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比如在盗窃机动车犯罪中,已基本形成“盗窃、改号、套牌、销赃”的一条龙式犯罪模式。 从犯罪嫌疑人的来源地看,外来人员流窜作案增多。比如,2012年江苏全省抓获外来作案成员比重为52.3%,与10年前相比增加了18.2个百分点。苏州、无锡、常州外来作案成员比重超过70%,苏州最高,达87%。辽宁抓获外省犯罪嫌疑人在2007年至2011年的五年间从3191人增加到6021人,增长近一倍。 从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看,累犯较多。比如,辽宁凌源市涉嫌多发性侵财犯罪累犯占80%。 (三)从作案手段看,智能化程度高,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当前,随着电子商务、互联网络、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智能化犯罪日益突出,客观上提高了犯罪能力和作案的成功率。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进行专门学习后,能够很快掌握新型犯罪技术并获取相关犯罪工具。比如,在近年发案势头迅猛的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案件中,嫌疑人利用在互联网上学到的锁具开启技术和购买的开锁工具(如电子解码器)能够快速完成犯罪活动,成功率极高。 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比如,在住宿方面,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在没有登记的洗浴或小旅店住宿,有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在车内过夜,或驾车长途奔袭连夜返回,从而不在犯罪地留下任何有效信息。在交通工具使用方面,为了尽量隐匿行踪,犯罪嫌疑人会在作案车辆上备有多副假车牌,作案期间自驾车辆,每到一地撤换当地车牌,选择目标后快速作案、快速撤离:在经过视频监控点位时放遮阳板或带帽子、口罩等遮挡面部;作案、销赃、日常生活车牌均不一样。在通讯工具使用方面,作案时不携带手机,工作机与生活机严格区分,不发生接触,经常更换工作机和号码;有的在现场使用对讲机进行联络。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往往选择带头套、手套、鞋套作案。在销赃方面,寄递渠道成为重要销赃途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后,会第一时间将盗抢赃物通过顺丰、圆通等快递公司邮寄至外省市。 (四)从作案方式看,跨区域流窜、系列犯罪特征明显 随着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体系日趋发达,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往往会选择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的跨区域或跨省市动态化的作案方式。犯罪嫌疑人在所到之处,会在选择的时段和区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或一类犯罪,连续作案,因此侵财犯罪系列化特征日渐突出。据统计,北京2011年破获系列侵财案件35832起,占侵财案件破案总量62.3%。 二、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受主客观、内外部多种因素限制,多发性侵财犯罪成为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打击的难点案件之一。在侦办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程度问题 由于侵财犯罪的数量较大,加上多年来的习惯认识,基层刑侦部门重大案、轻小案的意识一时还难以完全扭转,无论是公安机关的领导还是基层民警还没有认识到“破小案”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处理打击的重点仍倾向于领导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上,而忽略了群众关注的一些小案。破小案的积极性不高,责任无法落实到位。这就导致此类案件越积越多,形成积案,给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二)规模化打击问题 “打团伙、打系列、打规模”是有效遏制侵财犯罪高发势头,牢牢掌握打击震慑主动权的根本途径和重要手段。基层公安机关在思想和行动中没有实现打击侵财犯罪从个案侦破向系列化、规模化打击的转变,侦查经营意识不强,注重对个案以及本辖区案件的分析和侦破,缺乏对跨区域系列案件进行系统的情报分析研判,不能掌握对系列案件侦查的主动权。 (三)传统侦查手段弱化问题 随着技侦、网侦、视频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大大提高了侦查效能,但侦查员也逐渐养成了依赖技侦、网侦、视频侦查手段的习惯思维,无形中弱化了走访排摸、刑嫌调控、特情物建、阵地控制等传统手段,而在实际工作中,尤其在不具备技术侦查的条件下,这些传统手段在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中依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协作配合问题 1.警种间的协作。当前,虽然各地公安机关针对重大系列侵财犯罪建立了刑侦、技侦、网侦的合成作战机制,但是由于技术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刑侦部门案件串并之前的立线侦查阶段由于无立案手续,因此无法使用技侦、网侦等技术侦查手段;同时,由于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律适用标准较高,对普通侵财案件来说,技侦、网侦部门往往以涉案价值不够、非重大案件等理由限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2.地区间的协作。随着流窜性、团伙性案件以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多,地区间的协作配合愈加显得重要。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安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低,查询外地案件、人员轨迹等信息受到很大限制,许多情况下,办案地民警仍需远距离出差进行调查取证。 3.行业间的协作。由于犯罪手段不断向现代化、科技化方向发展,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常常需要银行、电信部门以及腾讯、淘宝、支付宝等公司企业的支持来获取相关数据信息。但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与银行、电信部门以及电子商务、网络支付企业公司的合作并不顺畅,尚未建立起完善、高效的协作机制。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在上述部门办理相关查询、调取数据工作时,耗费时间长、获取信息难,容易错失战机,影响办案效率。 (五)基础信息支撑问题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对侵财犯罪现场勘查工作较为薄弱,尤其对盗窃电动车、扒窃、诈骗等“小案”现场,现场勘查范围小、操作简单,工作粗糙,指纹、足迹、DNA等痕迹物证的提取率较低,应当调取的视频不调取,现场访问走过场、不细致。此外,在基础信息化建设方面,由于信息采集质量差、数量不足、更新缓慢,并且信息之间缺乏深度整合关联,因此在缺乏基础信息支撑的情况下,审讯深挖、并案侦查及侦查经营方面工作都会显得“步履维艰”。 (六)信息深度应用问题 信息深度应用问题主要体现在“不会应用”和“不能应用”两个方面。 所谓“不会应用”主要是指很多基层民警缺乏信息化侦查意识和基本技能,信息化的应用还停留在基本的信息查询和简单的案件信息录入层面,网上研判、比对、串并、信息碰撞等技战法的运用能力较差,未能真正发挥信息化作战的实际效能。所谓“不能应用”主要是指一方面,当前基层办案单位查询权限较低,基层民警无法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到相应的作战平台;另一方面,由于不同警种、不同地区、不同系统间的数据格式、传输协议不统一,或人为设定“信息屏障”,导致信息无法共享和关联。此外,分析研判与实战应用相脱节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情报部门串并的案件和研判的信息没有专人负责经营,往往成为垃圾信息,信息导侦的作用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七)深挖取证问题 多发性侵财犯罪多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大多犯罪嫌疑人有相关犯罪前科,反审讯能力较强。该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多对犯罪行为矢口否认或只承认现案,由于“侦审合一”刑侦体制改革后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缺乏专业的预审人员及相关的审讯技巧,在相关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审讯深挖工作显得非常困难。 此外,收集证据难也是成为打击处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多发性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流窜性强、区域跨度大、作案时间短,可供勘查的现场有限,能够提取的证据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不少案件破获后,虽然犯罪嫌疑人交待了多起案件,但是由于受害人没有报案或案发时间过长,现场已经不复存在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核实。 (八)特殊人员打击处理问题 目前,在大量的侵财犯罪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孕妇、携带未满周岁的幼儿)、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艾滋病、肺结核、肝炎等特殊病患人员逐年增多。由于达不到法定的处理条件,或是基层看守所没有条件羁押,致使打击查处工作相当困难,这也致使相当一部分人员有恃无恐,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病患,反复多次作案。 (九)警力配置问题 侵财案件看起来虽小,但从受案到立案,从摸底排查、调查访问、调取监控、调取通讯信息到锁定嫌疑人,从抓捕到审讯深挖,收集证据、补充材料、完善案卷、各种案件信息系统录入等整个过程一点也不“小”,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当前,从现有的公安内部工作职能分工情况来看,派出所承担了大多数侵财案件的侦查任务。但是由于人少事多。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并且派出所侦查力量薄弱,掌握视频侦查、情报分析研判等信息破案手段水平不高,造成一部分可以破获的案件没有及时破获,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侵财案件的打击效能。此外,由于刑事技术人员配置率低,无法做到侵财案件现场每案必勘,专业打击侵财犯罪队伍警力有限,因此现有的警力配置客观上难以负担面广量大侵财案件的侦办任务。 三、多发性侵财犯罪打击及预防机制 打击和预防多发性侵财犯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一项“民生工程”,又是一项“民心工程”,多破一起“小案”,就会多赢取一份“民心”,因此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多发性侵财犯罪打击及预防工作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达成共识,将打击和预防多发性侵财犯罪置于重要位置。在当前警力配置不能在短期内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应重点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基础信息化、信息深度应用等方面建立打击、预防多发性侵财犯罪新机制。 (一)打击方面 1.建立健全基础信息采集机制。真实、全面、细致的基础信息是对多发性侵财案件进行串并案以及规模化打击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基础信息采集机制,是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的重要保障。除了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等信息的采集外,要重点对以下信息进行全面采集。一是物品信息方面,通过现场勘查、对被害人询问等方式,进一步规范被侵害手机、便携式电脑、银行卡、电子消费卡等可控物品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为开展技术侦查工作提供准确依据。二是视频信息方面,在接报案件后,应及时采集、保全案发现场及周边的视频信息,特别是社会类视频监控信息。三是通讯信息方面,应及时对现场的通讯环境进行实地勘测,记录现场及周边基站信号覆盖情况,以便为进一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提供条件。四是人员、车辆信息方面,全面采集案发地周边有侵财类前科人员信息以及案发前后一周内曾在案发地附近的网吧、浴室等非正规留宿场所活动过的可疑人员,案发地出没的可疑车辆。 2.建立规模化侦查打击机制。对于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不能“就案论案”,对单一案件的处理和对个别犯罪嫌疑人的打击远远不能满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目的和要求。建立规模化侦查打击机制是对此类犯罪进行深度打击和提高重判率的必由之路,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拓展侦查模式。基层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DBQ平台开展对重点人员、前科人员、职业犯罪地域高危人员的主动研判,发现人案关联线索,做到精确打击,实现以“从案到人”为主向“从人到案”、“从物到案”等多种侦查模式的转变。二是丰富串并案手段。要实现规模化打击的前提就是要将数量大、分散广、跨度大的零散案件串并起来进行集中侦查,案件串并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规模化打击的效果。对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串并除了要以通过现场勘查所获取的各种痕迹物证为依托外,还要将做案手段串并、高危信息串并、涉案物品串并、视频信息串并、通讯信息串并等信息化串并案手段纳入到串并案工作中来,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高效的针对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串并案体系。三是加强侦查经营。对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侦查初期,侦查部门往往只能掌握整个犯罪团伙或网络的部分嫌疑人或部分案件的信息,为了达到“打团伙、摧网络,挖余罪”的侦查目的,对此类犯罪必须重视侦查经营。在侦查经营的过程中既要注重技术侦查、网络侦查、视频侦查、情报分析等现代侦查方法的应用,又要注重特情、跟踪等传统侦查方法的应用。四要落实整体移诉工作。在充分开展侦查经营,全面掌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将全部团伙成员和全部案件统一移送到主办地,有效提高打击处理的力度和效益。 3.建立健全合成作战和协作办案机制。对于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仅仅依靠刑侦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合成作战以及外部的协作办案。在内部合成作战方面,治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对侵财犯罪可能涉足的行业、场所、销赃渠道开展有效的查控工作;情报部门要全面挖掘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查清组织关系,形成准确的情报研判产品;技侦、网侦部门要加强对嫌疑人通讯信息、互联网信息的全面分析和控制;刑事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指纹、DNA等痕迹物证信息的实时比对、分析;刑侦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各类信息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整体串并和侦查经营,最终实现对此类犯罪的精确、深度打击。 在外部协作方面,地方公安机关应在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支持、协调下,加强与银行、电信、物流、电商等部门、企业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及联络员制度,以便能够及时获取案件侦查所需要的基础信息。 4.建立侦审联合、深挖犯罪工作机制。针对多发性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多有前科、反侦查意识较强的情况,必须加强审讯及深挖犯罪工作。对于北京、天津、深圳等有专门预审部门的公安机关,应将重特大系列及带有明显跨区域性、团伙性、高危群体性特点的侵财案件,由刑侦部门和预审部门进行联合督办,通过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互通、线索反馈等工作模式,加强案件审查深挖和线索查证打击,最大化提高打击处理效果和震慑效应。对于没有专门预审部门的公安机关,应通过选调审讯专家,组织会诊的方式,第一时间对所有团伙成员同步开展审讯,确保审讯质量。此外,看守所应进一步提高对病患等特殊人员的收押能力,尽量做到“应收尽收”,刑侦部门应积极会同看守所管教民警开展深挖工作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内审外查挤清余罪。 5.完善应用视频技术打击侵财犯罪机制。视频侦查技术已经成为继公安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保卫技术之后的第四大支柱技术。由于在侵财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以各种方式暴露在社会各个角落的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野”之内,因此视频技术在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比如,2012年2月,武汉市公安局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支视频侦查专业队伍——武汉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并确定了其“视频侦查,便衣打击”的核心职能,探索建立依托城市视频监控“天网”、结合街面便衣力量、重拳打击街头违法犯罪“天地结合”的视频侦查工作模式[2]。武汉市公安局自2012年视频侦查支队组建以来,抓获处理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达1214人,同比上升77%;通过视频侦查手段查处街头抢劫、抢夺、诈骗等犯罪团伙71个,同比上升196%;破获街头刑事案件861起,同比上升172%。而与此相对应,全市街头一年警情降幅达到了最大,仅抢劫、抢夺、街头接触性诈骗就分别下降了26.4%、16.2%、14.2%。比如令很多城市头疼的多发难破的飞车抢夺案,武汉的破案率达到70%以上[3]。 (二)预防方面 1.加强大数据的应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丰富的多维度数据应用使得公安传统的业务思路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大数据对犯罪规律的分析以及犯罪趋势预测的功能优势逐渐得到体现。比如,南通市公安局对过去10年以来违法犯罪人员入住旅馆的规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该分析汇聚到10年的旅馆数据约5亿余条,10年内本地在押的人员数据约65万条,得到10年间在押的人员曾经入住旅馆数据约72.1万条②。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到以下分析结果:涉嫌盗窃类在押人员,在凌晨1时、2时左右和7时左右,明显呈现出两个入住“波峰”;在该重点入住时段内,年龄主要集中在19岁至23岁;重点时段入住旅馆的档次主要集中在中低档及低档旅馆。基于以上的分析结果,在对盗窃犯罪预防方面,当地公安机关可以进一步完善旅馆治安检查、巡逻盘查的勤务时段和勤务方式并加强对相应时段的基础信息采集力度和质量。 2.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多发性侵财犯罪,光靠打击来实现“控发案”是不够的,必须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能力。在宣教内容上,应主要围绕预警宣传、战果宣传、震慑宣传、法制宣传等方面,重点应让广大群众了解当地侵财犯罪的发案动态、作案手段和特点,从而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提升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侵财犯罪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宣教形式上,一方面可以利用宣传专栏、警车流动宣传等传统形式向群众发放宣传单或口头宣讲,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向广大群众推送如何识别、预防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常识和技巧,从而使防范多发性侵财犯罪深入人心。 3.加强技术防范。在技术防范方面,公安机关应加大“天网工程”的投入建设力度,尽可能提高高清探头比例,增加探头密度,并对视频监控探头分布进行合理规划,以达到“城镇道路交叉口无死角、主要道路关键节点无盲区、人员密集区域无遗漏,以及要害部位、案件高发区域等治安复杂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全覆盖”的要求。同时,应建立健全社会类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及运维机制,规范金融网点、商店超市、旅店、网吧、废旧金属收购、居民小区、村镇等场所、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及数据存储,以一体化视频实战应用平台为依托,充分整合社会面的视频监控资源,在安全接入的前提下,形成“你建我用、共用共享、合作共赢”的视频监控工作新格局。从而实现社会视频监控功能最大化,减少公共资源重复投资和浪费,最大限度的提升公共机关打、防、管、控的能力。 (三)控制方面 1.重点人控制。针对多发性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前科劣迹、累犯人员,且地缘性犯罪突出的特点,公安机关应以各类情报信息平台为依托,以大数据的关联分析研判为基础,加强对以上重点人员的社会活动轨迹跟踪,全面掌握其生活、消费等开支收入来源和交往人员的情况,严密控制其犯罪趋势和动向:必要时应逐人开展深度研判,强化专业经营、秘密贴靠和跟踪查证,进而甄别嫌疑、认定犯罪。 2.高危车辆控制。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以及汽车的普及,驾车作案已经成为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驾车作案一方面便于运输犯罪所得赃物,另一方面便于大范围移动流窜作案,作案后能够迅速逃离案发地。然而,车与人是密切相关的,无论是驾驶自有车辆,还是驾驶租用、借用车辆,车辆信息都会与驾驶人员信息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控得住车,也就能控得住人。在对高危车辆进行管控方面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社会车辆在销售、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管控力度,加强涉车基础信息采集。二是强化智能卡口技术、RFID无线射频技术、视频结构化描述技术等新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对车型、车身颜色、车牌、车标、车窗状态、安全带状态、遮阳板状态、年检标志位置等特征的自动识别与解析[4]。三是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租车人员信息登记审查制度,确保租车人员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四是及时对车辆挂虚假牌照、车辆来自高危地区或车主系高危人员、车辆的行驶状况及车内驾驶人员行为异常等高危车辆实施预警。五是全面整合涉车信息系统,强化对涉车大数据的挖掘和利用,提高对涉案车辆的发现识别能力。 3.阵地控制阵地控制是发现侵财犯罪情报信息,打击侵财犯罪的基础性侦查措施。在当前信息化背景下,除了要进一步对旅店、网吧、出租房、建筑工地等犯罪易发阵地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二手手机、电脑、机动车修理业等易销赃阵地的控制,建立常态的检查整治制度,收售实名登记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严密规范的管控制度外,针对当前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销赃盛行的情况,公安机关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淘宝、58同城、赶集网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微博、微信、QQ群、社交网站等网上虚拟阵地控制。 4.寄递渠道控制。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在越来越多的侵财犯罪中,出现犯罪嫌疑人利用寄递渠道犯罪的情况,比如在技术开锁盗窃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网上购买作案工具后通过快递获取作案工具;在“骑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物流公司将作案用摩托车运送至作案地;在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办理大量银行卡,通过快递寄到外省市用于作案;在盗窃、抢劫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通过快递将赃物运至外省市销赃。由于当前物流行业中尚未完全实现实名登记制度,并且物流行业竞争激烈,物流快递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导致开箱验视制度难以彻底执行。这就为侵财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方便的犯罪途径和空间。因此,在国家相关部门对物流行业进行进一步规范管理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在党委、政府的协调下,与快递、物流公司建立相关协作机制,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开展秘密查控,并尽快建立“物流异常行为预警系统”,该系统能够在整合物流公司信息系统和公安内网相关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寄递大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对身份异常、单据异常和行为异常的寄递行为进行积分预警,从而主动发现侵财犯罪行为。比如寄件人属侵财犯罪前科人员,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缺失或地址为销赃高发地区等。 收稿日期:2015-06-15 注释: ①案件统计数据来自于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辽宁、山西、上海、天津八省市2013年《关于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②该案例及数据统计分析情况引自南通市公安局大数据应用方面的经验介绍——《大数据思维在基层实战中的初步实践》。打击多种入库犯罪及对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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