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虐童”行为之法律责任分析论文_李树斌

幼儿园“虐童”行为之法律责任分析论文_李树斌

李树斌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 要:近期发生的两起幼儿园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使幼儿园虐童行为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孩子是祖国和社会的未来,对于伤害孩子的行为容不得一点退步。笔者在本文中,结合自己所学法学知识,通过分析、论证幼儿园虐童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以期使更多人对于类似的虐童行为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幼儿园虐童;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1.案件回顾

2017年11月,网上一则关于经长宁区妇联牵头、携程公司旗下的亲子园教师打孩子的视频开始流传,视频显示,该亲子园教师不仅殴打推搡孩子,甚至还强喂孩子疑似芥末物。此事件后不久,随后11月22日8名家长向朝阳区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的孩子在朝阳区红黄蓝北京新天地幼儿园遭到针扎等虐待,其后从幼儿口中描述得知,该园的孩子还曾被喂食白色不明药片,全裸罚站,甚至疑似被猥亵。前后两起幼儿园虐童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家长与社会的极大关注。

2.刑事责任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客观行为均为虐待,表现为对被害人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表现方式可能是作为或者不作为,但都对被害人产生肉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幼儿园虐童”行为无论是体罚,殴打亦或者是针扎幼儿的行为,都可以直接认定为虐待的行为。但此处应注意区分两罪的主体和行为对象。“虐待罪”的行为对象为“家庭成员”,要求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收养关系;“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包括一切处于他人看护、监护中的人,不限于亲属关系,而且两罪在定罪幅度上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幼儿园虐童”行为应当认定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更为准确。

因此,对类似的“幼儿园虐童”事件的直接行为人应当以“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关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害人所受伤害应达到轻伤以上,但是在类似“幼儿园虐童”事件中对于受伤害的认定,虽然推搡、辱骂以及针扎、喂药片等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是不应该将幼儿和成人一概而论。由于幼儿心理以及生理的特殊性,其身体受到伤害的程度要远远大于成人,同时,处于世界观、价值观形成期的幼儿,受到类似的伤害,也必定将在其心理上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其以后的成长。因此,在类似的“幼儿园虐童”事件中,应当结合幼儿生理以及心理的特殊性予以考虑,将“故意伤害罪”作为定罪参考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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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责任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后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三十九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后法律规定的普通过错责任,此处应加以区分。幼儿园就学的幼儿的年龄段居于3岁-6岁之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幼儿园虐童”行为应按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推定其有过错,幼儿园要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两起“幼儿园虐童”案件中的幼儿园同时都是收费的私人幼儿园,则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家长们同时可以向院方主张违约责任。

此处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属于竞合关系,家长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选择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一种进行起诉。同时,由于这两起案件还涉及到“携程公司”和“红黄蓝公司”,因此在起诉时应当考虑选择幼儿园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行政责任分析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根据这两起“幼儿园虐童”事件,从行政责任分析,均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形,另外还应对幼儿园相关教师的资质进行调查。因此,对于相关“幼儿园虐童”事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对幼儿园管理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结语

“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是党的十九大特别强调的民生之重,也是人民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因此,一系列的“幼儿园虐童”事件不仅得到着家长们的关注,也揪着全社会的心。孩子是祖国和社会的未来,对于伤害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行为不容一点退步。从《未成年保护法》到刚刚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都加大了对未成年以及幼儿的保护力度,国家的法律并不缺位,但是更应该做到的是加强执法力度,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让法律“有牙齿”,使欲行伤害孩子的事的人惮于法律的威严,杜绝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给孩子们一个健康阳光的成长环境,给每个家庭,给社会和国家一个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汪智.崔建忠. “幼儿园虐童案” 之刑法学分析[J]. 政法论坛. 2012(23).

[2]李梅.幼儿园“虐童”事件探析.[J].山东警察学院报.2013.(2)

[3]魏再金.温岭市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的法律意义.[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作者简介:李树斌(1993.12—),男,山东省聊城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 法律硕士

论文作者:李树斌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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