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传销犯罪在我国的盛行和猖獗,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传销组织采用洗脑术,使被害人丧失正常意志,沉迷于虚幻的财富梦想之中,进而控制他们的思想,并重建被害人的认知方式,使其行为规范发生改变。本文将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视角出发,分析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构成要件及其在传销犯罪中的具体体现,采用多学科理论交叉的研究方法,探究传销犯罪中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成因,从而提出相关对策,降低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可能性。
关键词:传销犯罪;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人身控制;精神控制;被害人
序言
20世纪80年代末,一家日本床垫公司“偷渡”到中国,这是非法传销在我国的开端。此后,传销活动在我国逐渐盛行,发展至今,体现了“经济邪教”的本质,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还使人丧失道德伦理观念,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是刑事犯罪案件,对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和谐稳定的秩序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视角出发,用犯罪学、刑法学、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传销活动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行为成因分析以及对被害人变为加害人的角色转化过程的浅述,聚焦实践过程中政府在面对传销犯罪活动的疑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应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传销犯罪活动的概述
(一)传销的历史背景
美国哈佛大学两位数学系学生开始只是研究倍增学,如1变2,2变4,4变8这样的数学模型,后来被人引用到市场营销中便成为了现在的传销。
20世纪80年代末“偷渡”到中国的一家日本床垫公司,这家公司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由于是第一家,工商行政也未干预。这家公司先后在深圳、广州等地发展,发展速度惊人。此后,打着直销的名义的更多传销公司也逐渐兴起,由于我国传销组织隐藏巨大的骗局,引发大量的经济纠纷,危害了社会经济的稳定,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进行管理。按照直销人员之间的关系和计酬方式划分,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类。单层次的直销人员彼此之间无连带,依赖个人业绩计酬,多层次的直销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按照团队计酬。1990年左右直销的经营模式在我国出现,当时主要是多层次直销,被称之为传销。[1]同时《刑法》也将传销纳入法条,公安机关也采取了“严打”的手段来治理传销,但是传销的整体发展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二)传销的概念和特征
1.传销的概念
《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七)》都对传销定义有过法律上的描述,简单的来说,传销就是:参加者以缴纳会费或者购买产品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后,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发展下线,骗取他人财物,以此使传销组织获利的行为。
2.当前我国传销活动的主要特征
(1)牟利性
经济因素在我国传销活动发展蔓延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通过传销活动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是参与者的根本目的。从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来看,“杀熟”“人身控制”“团体计酬”[1]等手段的应用和规则的设计都是围绕着如何非法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如2007年2月破获的亿霖林业传销案,14名传销骨干通过提取销售提成的方式共非法获利3200余万元,传销涉案金额16亿。[2]
(2)欺骗性
传销活动普遍具有欺骗性,以“杀熟”为手段来发展人员,对被骗人员进行“洗脑”是目前我国传销活动的主要运作模式。首先,传销组织中的加害人常以“介绍工作”“做生意”等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行骗;其次,传销组织把被骗人员限制在封闭环境后,借用营销学和心理学等知识对被骗人员进行洗脑,反复说教,吹鼓传销是发财致富的良机,是世界上最先进的事业,在这样的人身和精神控制下使被骗人认丧失正确的判断力。
(3)组织性
传销组织具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组织运行模式和管理制度。从组织结构来看,通常采取“五级三阶” 的制度,缴纳一定的的会员费便可成为E级会员,然后在E级会员的基础上发展2名会员,就可成为D级推广员,下线达到9人的时候,就升级为C级培训员,下线增至45人就成为B级代理员,A级代理商的下线在393人以上,每月收入可高达十几万元,级别越高收入越高。
(4)危害性
当前的传销犯罪活动是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一大隐患,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传销宣扬的“将石头当成金子卖”,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学基础就是将亲友对自己的信任资源肆无忌惮地出售;二是使社会道德观念逐渐丧失,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三是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广州市番禺区仅2004年就发生了多起因传销引发的恶性案件,导致3死9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角度分析传销犯罪活动
(一)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由来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也称人质情结,是指犯罪中的被害人对于加害人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加害人的一种情结。这样的一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被害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具有转化为加害人的角色,并成为原加害人的帮凶的可能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每个人都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也是功利主义遵循的基本准则,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对自身和外界的各种影响其利益的增加和损害的行为进行权衡和选择,以决定其行为取向。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或许就是在基于这样的心理理论基础上所做出的行为价值取向。
(二)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构成要件
斯德哥尔摩银行抢劫案发生之后人质的异样奇特行为受到各个学科领域的学者的特别关注,不禁引发我们的反思:被害人为何会有这样异常的行为?他们有着怎样的心理状态?有什么样的方法可以避免出现这样的异常?为此,西方社会的社会学家以及心理学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绝大多数人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通常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这些构成要件是:
1.被害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被害人为此陷入恐惧
被害人的生命完全被加害人控制,其生死就在加害人的一念之间。这种生死被掌控于他人之手的危机意识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产生的前提条件。比如在河南“性奴”案中,加害人李浩就对被绑架的女子的生命进行了完全的控制等等。在这种生命危急情况下,只要加害人能够让被害人活着,被害人就会备受感激,而更不敢奢求其他了,倘若加害人在此基础上给予被害人一些食物和水等生存必需品,被害人对加害人的戒备心在很大程度上会消除。这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形成的第一个条件。
2.被害人没有逃脱的机会
那些试图逃跑的被害人被发现之后都会遭受加害人的暴力虐待,这更让被害者感觉到自己是完全被加害者支配和控制的,要想活下去就必须屈服于加害者。在这样的情景下,被害人很清楚要想活下来应该怎样做,他们愿意为了生存做任何事情。他们对加害人的认同,会确保他们的生命得到保护,认同此时成了一种自我保护机制。被害人体验到的无助感越强烈,认同也就越明显。被害人没有逃脱的机会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构成要件之一。
3.加害人会给被害人小恩小惠
对于被害人来说,其所能承受的恐惧有一定底线,当人面对加害人,自身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并且与外界切断联系失去求助的机会之时,他就会把生命渐渐托付给加害人,开始慢慢地依赖加害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加害人给予他们的小恩小惠,比如食物和水等生活必需品,他都会对加害人产生宽容和慈悲。渐渐地,时间长了,被害人的恐惧会先转化为对他的感激,然后变为一种理解,最后被害人将认为加害人的安危即自己的安危。
4.被害人与外界隔离,加害人对其进行精神控制
在我们人身自由,人格独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喜欢读的书籍,喜欢看的新闻。但是,对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来说却是不可能的,他们在被完全隔离的情况下,加害者允许他们得到怎样的信息,他们便只能得知怎样的信息,选择权只在加害人手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产生的最关键的条件就是对被害人的思想进行控制。在娜塔莎·坎普希绑架案中,娜塔莎看的电视的节目都是经绑匪筛选后再放给她看的,给娜塔莎看的报纸也是经过他过滤后认为可以看的,并且还会对娜塔莎看完后在报纸上写的笔记进行严格检查。在河南洛阳“性奴”案中加害人李浩也使用了同样的手段。
(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在传销犯罪中的具体分析
1、传销犯罪中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控制的过程
传销组织采用洗脑术,通过特定的坏境下对其不断重复说教,使被害人慢慢丧失自己原本的意志,沉迷于加害人所营造出的虚假幻想中,并重建被害人的认知方式,使其行为规范发生改变。具体分析,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控制的过程有如下6个步骤。
第一步:加害人隐藏自己的真实意图,使被害人无法意识到该组织的真实目的,以此减少被害人的抵触情绪;
第二步: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精神控制合一,切断原有信息源和对这些信息源的解释,将个体与原有的参照群体相隔离;[3]
第三步:创设某种特定的情境,使被害人产生无助感,产生认知失调感;[4]
第四步:去个性化,即弱化被害人的正常的自我控制机制,这时被害人关注的便不再是自己而是整个团体,更愿意为团体付出而非为利个人利益。
第五步:重建新的行为和态度,有利于组织的行为和思想得到组织的肯定或奖励,不利于组织的行为和思想被组织否定或惩罚,被害人在这样的奖励和惩罚的机制下形成了一套新的行为规范和思想态度;
第六步:提出一套理论和专业术语,强化个体对所倡导理论的使用,并增加他们与正常社会隔膜[5],最后,这种思维模式使被害人形成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势,同时被害人也很难达到自我认知以及很难走出这种心理误区。[6]
2.传销犯罪中被害人变为加害人的角色转换过程原因分析
(1)外部原因
一是加害人假借“国家工程”等头衔加大迷惑性。加害人为了鼓动别人加入,传销中往往打着当前最时尚、最前沿的话题,“资本运作”“国家战略”的谎言,极具煽动性和迷惑性。二是被害人没有脱逃的机会,加害人的加害手段人性化与暴力化相结合。首先,组织里会保持生活环境的干净整洁,在生活上给予体贴照顾,有些人会帮助新人擦鞋,为新人端茶倒水,让新人对环境不再感到陌生,拉进彼此之间的距离。其次,他们利用被害人对金钱的渴望,不断向其传达致富的理念,对其进行人身和精神的控制,不少人经过这样的阶段以后,自觉地实施传销行为。于是,他们就成功地完成从被害人变为加害人的角色转化过程。
(2)内部原因:投入导致自我合理化——认知失调论的视角
传销活动中被害人变为加害人的角色转换过程不仅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同时内部因素也发挥着作用。其中认知失调论,是对社会心理机制的挖掘,这种理论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替代解释。该理论认为当我们拥有两套认知元素处于矛盾状态时,我们会有不舒服的感受,于是就会尝试想办法减少这种心理上的失调感。具体方法有:(1)改变行为,使对行为的认知符合态度;(2)改变态度,使其符合行为;(3)通过引进新的认知元素改变不协调的状况。
三、传销犯罪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防范
上述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分析了其在传销犯罪中的应用,探究了被害人的心理路程,要摆脱传销犯罪中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应该对症下药。故笔者在上文分析传销犯罪中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控制的过程以及被害人变为加害人的角色转化过程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方面的传销犯罪中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防范对策。
(一)打击传销犯罪组织,去除暴力控制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于传销犯罪中存在加害人的暴力统治,在这种暴力的人身控制下,被害人的生命处于受到威胁和强迫的状态,毫无生命的保障,所以要摆脱传销犯罪中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应先去除传销犯罪中加害人暴力控制,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重点打击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全面取缔传销窝点等;二是在立法活动方面完善对传销犯罪进行严厉的制裁机制。
(二)信息蒙蔽和信息狭隘的解除
加害人的信息蒙蔽和被害人的自我信息狭隘的结合成为了传销组织对被害人进行信息控制的突破口。去除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必须打破加害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堵塞这个被传销组织利用的瓶口,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打破信息蒙蔽,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拓宽信息的获取渠道。二是对潜在被害人的信息狭隘的解除,可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典型传销案例进行深刻的分析,不仅让群众认识到传销的危害,还要了解到传销活动惯用手段和运行模式,使群众从思想上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防范传销行为的意识。
(三)被害人的自我救赎
认知失调理论是传销犯罪中被害人角色转化的内部因素,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在社会心理机制体系下的替代解释。被害人在加入组织后为了减少失调感带来的痛苦通常会改变自己原有的认知模式重建新的认知模式,其实其本质在于被害人自己没有强大的意志抵制这样的改变。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在所难免,要成功脱离,去除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关键之一也在于被害人的自我救赎。这种被害人的自我救赎一般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外在行为表现上,被害人需要有服从的表现以求得加害人的信任,减少加害人对自己的伤害以此获得生命的安全;二是在内心确信基础上,对加害人实施骗局等各种手段实际上早已把握,这种意识间接地切断或者阻碍加害人对其进行洗脑的过程,那么也最终可以降低或弱化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产生。
(四)微观社会的被害预防
传销犯罪中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被害人受到过巨大的伤害,社区与家庭作为被害人解救后的生活环境,家人和朋友应该对患有斯德哥尔摩的被害人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最好不要对被害人采取嫌弃和避而远之的态度。在被害人被解救后其心理创伤康复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和外界的干预帮助,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整后,亲友应该鼓励被害人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社区或者村委会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比如劳动技能的培训,帮助被害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劳务中介等组织为被害人开拓就业渠道,当他们重新投入到正常工作生活后,便不会再回忆起那些与传销有关的灰暗的日子,重新在新的工作和生活中找到乐趣和自我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写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问答[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
[2]江炎.亿霖林业骗人造林涉嫌传销诈骗16亿[J].中国林业,2007,(5):28.
[3]汤万杰.传销组织精神控制模式探析[J].社会心理科学,2006,(4):467.
[4]汤万杰.传销组织精神控制模式探析[J].社会心理科学,2006,(4):467.
[5]高立平.对大学生误入非法传销活动的反思[J].安康师专学报,2005,3:93-95.
[6]汤万杰.传销组织精神控制模式探析[J].社会心理科学,2006,(4):468.
[7]团体计酬即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的传销行为,也就是多层次直销模式
[8]五级三阶,是中国内地传销组织中惯用一种奖金分配制度,五级是奖金制度的五个级别,即E级会员,D级推广员,C级培训员,B级代理员,A级代理商,整个组织不是靠商品的利润而是依靠层层上交“入会费”来维持,发展到维持不下去的那一天,金字塔底层的下线将血本无归
论文作者:姜家敏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1
标签:传销论文; 被害人论文; 斯德哥尔摩论文; 综合症论文; 组织论文; 认知论文; 人对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