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产权:超越“劳动商品”概念与“劳动产权”概念_按劳分配论文

论劳动力产权:超越“劳动商品”概念与“劳动产权”概念_按劳分配论文

再论劳动力产权——用“劳动力产权”概念超越“劳动力商品”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产权论文,概念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学术界在运用产权理论对经济运行、尤其是对企业的分析和研究中,已经逐渐从以往聚焦于对“物”的分析转向更偏重于对“人”的分析,这既是学术界对产权理论研究的深化,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确实,劳动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文试图就劳动力展开分析,着重对用“劳动力产权”概念超越“劳动力商品”概念的可行性在若干层面上作出尝试性的研究。

“劳动力商品”概念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劳动力商品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伴随着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依附由人身依附到劳动依附的资本产生过程而出现的;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考察,劳动力商品可谓是劳动者权益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社会历史进步过程(注: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强迫劳动者成为雇佣工人的过程充满了血腥,尽管资产阶级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多么虚伪,但劳动者毕竟有了在获得人身自由的前提下争取自身权利的可能(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02-805页。)。劳动者摆脱了人身依附,可以促进人格的独立化,从而有助于消除等级、特权、强权和依附意识,有助于培养和确立个人的自由、平等、竞争和进取精神,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交往能力、资源配置能力以及开拓创新能力。人格独立化还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因为商品经济就是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产品和劳务的经济形式。劳动力商品化为建立界定劳资双方产权的制度安排创造了有利条件。资本雇佣劳动的契约关系使劳资双方的权利界定变得明晰,人格独立化使劳动者成为独立利益的主体,使资本家任意压榨工人比以前困难,同时也有助于从制度上保证劳动者对自身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另一方面,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人力资本存量的不断增加、主观生产力的不断增强也是社会进步的源泉。而资本家为了尽可能多地榨取剩余价值也希望改善生产要素的素质,故劳资双方共同的利益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商品化还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创造的生产力是以往任何社会都无法比拟的(注: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为劳动者全面发展个人能力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的确是历史的进步。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在引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针对中国现阶段劳动者就业的现实,有些学者将“劳动力是商品”这一观点移植于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体系中。诚然,移植该观点的积极意义在于立足经济现实来思考问题,但在我们看来,即使替劳动力争到了商品的地位,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商品所有者,能获得的不过是劳动者自由让渡自身的劳动力商品并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等的等价物的权利。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的经济权利仍然只能在流通领域内实现,进入生产过程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马克思的分析已明确告诉了我们这一点。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企业的劳资关系并非这么简单,因为生产中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程度以及劳动成果的多寡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的高低。为了有效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许多企业中,劳动者都或多或少地参与或影响企业决策,包括收入分配规则的确定,劳动者的收入也与企业经济效益发生某种联系。有些企业还引入了分享经济制度,分享劳动创造的成果。显然,这些问题如果囿于“劳动力是商品”是无法圆满解释的。

从一般意义上说,如何协调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物质资本(企业财务资本)保值增值之间的关系,是当代企业保持竞争力和生产力的中心问题。为便于说明起见,我们把某一企业i的总经营收入Y[,i]划分成下面四个基本部分:[1]用于补偿企业各类固定资本、除劳动成本以外的流动资本的耗费部分F[,i];[2]用于缴纳各种国家财政税费的部分T[,i],假设财政税费按照税率t从企业经营收入中征收,则T[,i]=tY[,i];[3]用作劳动者劳动收入的部分W[,i];[4]用作企业资本收益的部分R[,i]。从而,企业i的税后净收入可以写成:

R[,i]+W[,i]=(1-t)Y[,i]-F[,i] (1)

企业税后净收入由企业资本收益R[,i]和企业劳动者劳动收入W[,i]两部分组成。从(1)式中可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一:在t、Y[,i]、F[,i]不变,从而(1)式右边(即企业税后净收入)为一个固定值的情况下,企业资本收益和劳动者劳动收入此消彼长。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与劳动者劳动收入的提高相对立。

结论二:在t不变、Y[,i]增加、F[,i]减少或者虽然F[,i]增加但增加幅度小于(1-t)Y[,i]增加的幅度,从而(1)式右边是一个增大的数值的情况下,企业资本收益和劳动者劳动收入都可以因此而增加。

利益机制是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激励机制。如果把企业税后净收入比作一只“蛋糕”,那么,利益分配机制即企业资本收益与劳动者劳动收入之间的分配机制,不仅决定着已生产出的“蛋糕”分配合理与否,而且还将影响再生产过程中“蛋糕”生产的大小。本文拟超越“劳动力商品”的视野,从产权的角度在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的总过程中对劳动力的地位和权益重新加以审视,即找求一种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促使“蛋糕”做大做好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蛋糕”,从而进入上述结论二的状况。

为解决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问题,一些学者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的基础上,提出了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观点。这种观点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立足于现实,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现实来考虑收入分配问题。二是从主观动机看,他们是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寻求按劳分配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但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无论从质上看还是从量上看,都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注:参见姚先国、郭继强:《按劳分配新解:按劳动力产权分配》,《学术月刊》1997年第5期。)。“劳动力商品”以及相应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只能为劳动者争得相当有限的权利,即自由让渡劳动力并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劳动报酬。而真正的“按劳分配”则能要求更多,包括劳动者有按劳动贡献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

以劳动力产权概念超越劳动力商品的可行性

劳动力产权指的是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的行为权,也就是劳动者在生产总过程中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既要考虑到劳动力的特性,又要考虑到这样的界定应有利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由此我们提出,劳动力产权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权以及一部分剩余索取权(注:参见姚先国、郭继强:《论劳动力产权》,《学术月刊》1996年第6期。)。

“劳动力产权”与“劳动力商品”相比,至少还有以下可供深入分析的特点:

第一,劳动力产权贯穿于生产总过程,可以为所有的企业职工争取其应得的权利。

以往常常用财产关系来说明职工的地位和权益,也就是说用国有企业职工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来论证国有企业职工在国有企业中所应具有的地位和相应的权益。这样的论证是有缺陷的。首先,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看,国有企业职工只是国有企业的间接所有者,而不是直接所有者。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在法律上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国有企业职工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的确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这种主人只有在把全民(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时才是主人。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每个国有企业职工跟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包括农民、非国有企业职工等)的权益大小是一样的,他们都只是企业生产资料的部分的间接的所有者,而不是直接的所有者。如果国有企业职工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经济剩余的分享,实际上就牺牲了其他未参与分享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这显然有失公平。其次,如果把国有企业职工看成是其所在的那个具体的国有企业的直接所有者,那就无法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势必给国有资产的转移、流失在理论上开了一个口子。再者,即使从国有企业职工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角度论证了职工应有的地位,那也只是替国有企业职工争取了权益,非国有企业职工无缘享受。

我们认为,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来源于自身的劳动力产权(注: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除了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外,还可以拥有若干生产资料,例如在职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就是如此,但这时劳动者已具有了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双重身份,可以获得双重经济地位。而这里着重考察职工作为自身劳动力所有者时的经济地位。)。劳动力产权贯穿于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所组成的生产总过程。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是按照劳动力在生产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大小进行分配。企业职工即使不是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也是企业的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这种权益的实现是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紧密相连的。因此,企业职工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也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如在职代会、工会以及在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规定,应有职工代表(由全体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分配决策发表意见,施加影响。劳动力产权可以为所有企业(包括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的职工争取其应得的权利,可以为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为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二,劳动力产权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结合点。对此,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展开分析。

第三,劳动力产权是一种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激励。

如果我们设企业i生产的剩余为S[,i],再设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包括社会的、历史的、道德等因素引起的附加)为W[,i0],劳动者分享剩余的比例为a,则劳动者分享的剩余为

W[,i1]=aS[,i] (2)

劳动者劳动收入W[,i]=W[,i0]+W[,il]。又设企业使用的资本按市场平均利率所得的平均收益为R[,i0],资本(企业)获得的剩余为

R[,i1]=(1-a)S[,i](3)

资本收益R[,i]=R[,i0]+R[,il]。显然,企业的生产剩余为:

S[,i]=[(1-t)Y[,i]-F[,i]]-(R[,i0]+W[,i0])(4)

从(2)、(3)和(4)式可以得出,只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劳动者分享剩余的比例a,就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使企业税后净收入[(1-t)Y[,i]-F[,i]]增加,加上R[,i0]、W[,i0]是两个相对稳定的值,从而(4)式右边是一个增加的值,这样又能实现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万一企业出现亏损,即S[,i]<0,从责、权、利相结合的角度看,劳动者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亏损,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低于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生产资料价值W[,i0],但劳动收入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可给企业和劳动者压力,同心同德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劳动力产权可以促使劳资双方合作博奕、分享剩余,从而妥善处理激励问题,协调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与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之间的关系。

第四,仍然可以揭示传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剥削问题。

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无权参与剩余分享(即a=0),劳动者只得到了劳动力价值(W[,i0]),剩余被资本家剥削了。剩余由资本家独占,不仅不能有效地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也会扭曲自然形成的财产关系。原因在于劳动者和企业(资本)分别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物质资本)这两种基本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从而都有权参与剩余的分享。不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度改良中,已越来越正视这一点。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越来越多地参与经济决策和剩余分享,如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度和收益分享制度等等。

第五,确立劳动力产权和让渡劳动力产权,同样可以建立劳动力市场。

以往替劳动力争商品地位,一个重要原因是想为建立劳动力市场提供理论支撑。有的学者写道:“请问劳动力不转换为商品如何进行交换,劳动力市场如果没有劳动力商品所交换的是什么东西。所谓劳动力市场只不过是劳动力商品市场简称,并不意味着它排除了劳动力商品”;“如果劳动力不成为商品就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就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就不能成为劳动力的主人,也就无择业的自由”(注:何伟:《西方观点不是反对劳动力商品的论据》,《改革》1996年第2期。)。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并非只有确立劳动力的商品地位,才可以建立劳动力市场。如果我们能够建立和完善劳动力产权理论,同样也可以加快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

这是因为交换实质上是双方权利的互相让渡,这种双边的供给购买关系的总和就是市场。关于这一点,科斯曾特别提醒道:“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力。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注: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于《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90-191页。)。交换既然是产权交易,即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以换取对另一物品的产权,我们通过确立劳动力产权和让渡劳动力产权,同样可以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由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权利互相让渡的总和所构成的。即使给劳动力披上商品的外衣,也改变不了交换的实质是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权利的互相让渡。

劳动力产权: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结合点

按劳分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我们认为,无论按劳分配中的“劳”如何界定,按劳分配反映的都是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成果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大小与他劳动支出所形成的有效劳动成果的多寡紧密相连。我们曾撰文指出,“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是实现按劳分配的现实途径。按劳分配中的“劳”,即不能是劳动者支出的劳动量(按劳动时间或强度计量),也不应是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只能是劳动力产权(注:参见姚先国、郭继强:《按劳分配新解:按劳动力产权分配》,《学术月刊》1997年第5期。)。

马克思告诉我们,“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明为生产要素的背面”(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8页。)。生产成果的分配,不过是生产要素本身分配的结果。生产要素分配即占有的格局,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格局。正面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背面就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排斥按生产要素分配。由此造成的后果首先是,使资金、土地、设备等生产条件由个别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闲置或低效使用的生产要素得不到合理的流动,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其次,也使劳动者产生了“收入幻觉”,也就是一切个人收入仅表现为狭义劳动(即活劳动)的收入,极易造成收入扩张和消费膨胀。再者,随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方针的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益主体越来越向多元化发展,单一的按劳分配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质量以及它们配置和使用的优化程度,也极大地影响着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社会财富(生产成果)的多寡。因此,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运用效率角度,必须承认并允许除劳动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马克思早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开门见山地批驳了纲领中“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提法(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各具差异性,劳动也不是创造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只有跟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相结合,劳动才有凝结的对象,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才能生产出财富。只有生产出财富后才谈得上收入的分配问题。既然生产是不同生产要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分享经济成果(财富)的权利。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都有分享经济成果(财富)的权利,但都不能独占全部经济成果。

分配问题也是一个激励问题。合理分配就是找到一种恰当的标准,使劳动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合理分享经济成果。这种分享不仅能恰当地分享当期的“蛋糕”(经济成果),而且还要能够激励人们把以后的“蛋糕”做得更大更好。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这样一种恰当的标准。

按生产要素分配依据的是各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投入的比例和贡献大小分享经济成果。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要要素价格能正确反映要素对企业收益的贡献大小和稀缺程度,市场就能迅速正确有效地配置各种要素,既体现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真实作用,又促进稀缺程度大的要素增加供给,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如果不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就难以对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市场经济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劳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投入的比例和贡献可以用劳动力产权的大小来衡量。从而,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也是按劳动力产权分配。可见,假如我们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力产权分配,那么,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就已包含了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实现了有机结合,而不是以往的二张皮。这种有机结合,不再是板块式,而是兼容或渗透式的了。例如,若某一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那么他可以以双重身份获得双重收益。按劳分配,对劳动者个人而言,是个人收入水平和个人收入差别的确定问题;对劳动者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关系来说,则是功能性收入分配的比例问题。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结合,可以理顺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能够遏制生产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引导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可以消除劳动者的“收入幻觉”,有助于抑制收入扩张和消费膨胀。在公有制企业或有公有制成分参与的混合所有的企业中,还可以较好地处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与公有资产保值增值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产权的界定和实现应通过劳动力市场:在保障了劳动力产权中前面三项权利并在法律上确认了最后一项权利之后,让劳动力市场来界定并实现劳动力产权。劳动者能够分享剩余的比例a,也应该根据劳动力产权和资本产权(物质财产权,即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拥有的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的相对大小、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由市场来确定。

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分享剩余可以包含在工资或福利之中,可以用与企业经济效益发生某种联系譬如奖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权或工资加股权的形式以及引入分享经济制度,等等。

随着新技术革命的进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的存量不断增大,劳动者在生产总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劳动力产权和物质财产权同是生产总过程中两种不可或缺的行为权,但是,劳动力产权相对于物质财产权的地位一直在、而且将来还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相对权益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劳动力产权”将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概念。同样,按劳分配也将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形式。

劳动力产权:能有效协调劳动者劳动积极性与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之间的关系

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分配关系稳定而持续的基础,是各经济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协调。从劳动力产权角度考察,就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正确把握企业与职工收益分享的界限,或者说是有效地协调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与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之间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理论认为,每个国有企业职工都是其所在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翁”。从而,国有企业职工是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的分配:一方面职工作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工资收入)(记为W[,i2]);另一方面,职工作为“主人翁”,一旦进入企业就如同捧上一只“铁饭碗”,生老病死,乃至职工家属从摇篮到坟墓,都由企业以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形式“包”下来。以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形式获得福利收入(记为W[,i3])。职工收入W[,i]=W[,i2]+W[,i3]。企业资本收益表现为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其数值等于企业税后收入减去资本耗费F[,i]及职工收入,即

R[,i]=(1-t)Y[,i]-F[,i]-(W[,i2]+W[,i3])

(5)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规定相当低的工资收入W[,i2],并且工资不随企业盈亏而变化,希望以此来保证企业资本(国有资产)的收益。由此,劳动力产权出现了错位:职工本来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应获得的是劳动力产权对应的那部分收入,但W[,i2]只是这部分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职工并非国有资产的直接所有者,没有理由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分享收益,获得福利收入W[,i3]。福利收入W[,i3]相对工资收入来说相当高,并且国家难以严格控制。这部分以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形式获得福利收入虽然数量大,却无法起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的作用。而W[,i2]又是一个国家直接严格控制的固定数,故这种分配格局不可避免会造成激励不足,抑制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此。再者,从(5)式可以看出,W[,i3]的存在使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效果不可能有预计的那么好。如果把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可能导致Y[,i]减少、F[,i]增加的情况考虑进去,那么,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效果还要差。

在改革过程中,我国实行过“放权让利”,进行过多种形式的国有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与劳动者积极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无法较好地协调。这其中固然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但是,没有合理界定和实现劳动力产权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劳动力产权得不到合理界定的另一个直接后果,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普通劳动者和经营者)没有明确的剩余索取权。职工如果没有明确的剩余索取权,不仅没有扩大生产、努力工作的激励,而且还会千方百计地侵蚀剩余,将其消费掉、糟蹋掉或流失掉,不能有效地变成资产积累。在改革中,职工由于无法形成长期的制度预期,也加剧了职工行为的短期化。

如果明确国有企业职工的剩余索取权,在a既定的情况下,从(2)式和(3)式可以看出,职工能够分享的剩余(W[,i1])和企业资本能够分享的剩余(R[,i1])与整个企业生产的剩余(S[,i])消长连动,一长诸长,一消诸消,将大大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对企业全部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心程度,并形成有效的资产积累机制。

在劳动者队伍中,我们有必要把具有企业家才能的那部分特殊劳动者称为经营者(或经营管理者,或企业家)。与普通劳动者相比,经营者这种特殊劳动者更为稀缺,人力资本存量也更大,因而理应获得更高的报酬。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具有企业家才能的经营者既是企业资产的代理人,又是企业劳动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从功能和效率双重角度来说,他们还是连接资本和劳动力(普通劳动者)的纽带。经营者在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高效运作企业资产、实现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样,经营者在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也举足轻重。因此,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激励约束,让经营者责权利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由于我们以前对经营者的那部分劳动力产权界定得不合理,经营者的责权利不对称,激励一约束机制便难以发挥作用,结果是:企业盈利了,经营者因此而能分享的剩余甚少;企业亏损了,经营者也不会因此而受损。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经营者若不能分享一定比例的剩余,就会堤内损失堤外补,增加在职消费,如豪华的办公环境、高档的轿车、公费吃喝玩乐等;更有甚者还会挖空心思流失国有资产。

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可分为直接约束和间接约束。对经营者的直接激励约束可以用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让经营者分享一定的剩余等。对经营者的间接激励约束,主要是通过外部市场:通过建立和完善经理市场,让经营者(职业经理)的选聘和报酬高低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也有助于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我们还应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探索一种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实现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让经营者内有动力、外有压力,充分发挥经营者在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积极作用。显然,要形成这种格局,必须明晰劳动力产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操作程序和规范。

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是社会主义产权理论亟待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客观地说,对这一问题深入而细致的分析要涉及到经济理论的诸多方面,远非一篇论文所能涵盖的。本文的侧重点只是希冀通过对劳动力产权若干层面的分析,主张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启用劳动力产权这一概念而超越劳动力商品这一概念。倘若本文的某些观点能引起学术界的兴趣,并由此而引发一点讨论的火花,则便达到了本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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