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共同繁荣的光辉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省民族工作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龙江省论文,十一届论文,光辉论文,历程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已经整整20个年头了。过去的20年,在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指引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黑龙江省民族工作沿着各民族走向团结进步、共同繁荣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全省200万少数民族同全省人民一道开创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生活富裕的祥和局面,成为黑龙江省民族工作最好时期之一。
一、黑龙江省民族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
(一)民族平等团结,法制建设趋于完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重要理论观点的确立和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揭开了全省民族工作的新篇章,省委恢复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全省民族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随之民族工作有了一个新的开端。
拨乱反正,落实民族政策。1979年4月,中央召开了全国陆地边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和部署,在黑龙江省得到了具体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使被“文革”破坏殆尽的党的民族政策又回到了各民族人民的心中。根据省委指示,从1982年2月起,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全省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506人全部得到改正;“文革”制造的2500余名少数民族群众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根据一些朝鲜族复退军人的要求,省政府批转了省人事监察局等6个部门《关于我省原朝鲜人民军退役军官安置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使全省700余名曾参加抗美援朝并担任朝鲜人民军军官的朝鲜族同志落了政策。期间,各级政府还调查处理了一些影响民族关系、不利于民族团结的纠纷事件。
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恢复和建立民族乡(镇)。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是黑龙江省唯一的民族自治地方。十年动乱期间,这个县也和其它市县一样,实行“以粮为纲”的生产方针,经济发展缓慢,到1980年已经成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为此,省委、省政府依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政策规定、财政体制和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都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调整生产方针,根据该县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的具体情况,省委批准该县生产方针改为“以牧为主,农林牧副渔结合,因地制宜,全面发展”的生产方针,并同意这个县在全省最先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连续4年减免农业税,调整粮食征购基数,使多年贫困的农牧民得到了休养生息;(3)在财政体制方面,落实了差额补助递增10%的政策及当时有关机动金、预备费、“民贸三项照顾”的政策,累计受益总金额约700万元。与此同时,从全省少数民族杂散居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的规定,自1984年起开始有组织地恢复和建立民族乡(镇)的工作,全省经过批准先后恢复和建立民族乡(镇)69个(其中1988年以前恢复和建立的52个),比1966年以前曾建立的54个还多15个。此外,还恢复组建了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县级)。自1985年起,全省各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了近千个少数民族聚居村(这些村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一般占50~100%不等),各地对民族聚居村在生产、生活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一些优惠照顾政策。至此,全省居住在自治县、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人口已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二分之一。
坚持民族平等,推进民族团结。1978年以来,黑龙江省从多民族、杂散居特点出发,坚持在政治上切实保证少数民族享受平等权利,特别是参政、议政的权利。从1983年的全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五届政协会议以来,少数民族代表(委员)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达到12%左右,特别是对人口较少的赫哲、鄂伦春等民族给予了特殊的关照。为充分体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把贯彻执行民族语文政策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全省民族语文教育、出版、新闻、广播、翻译等各个领域都得到切实保障。1986年以来,省招生部门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考试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开设了用本民族语文答卷的乙类试题;黑龙江省的朝鲜文报纸《黑龙江新闻》,发行量达1.7万份,在朝鲜族聚居地区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开办了朝鲜语广播(1993年将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朝鲜语广播编辑部改为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朝鲜语台),每日播音5小时。全省有13个市县的广播电台(站)设置了朝鲜语或蒙古语广播节目。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已有一定规模,1978~1997年累计出版朝鲜文图书216种、213.6万册。此外,1986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民族委员会(1988年5月改为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设委员13人),从而使民族立法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比较普遍的尊重。1979年以来,省及市、县政府对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生产供应、伙食补助以及民族传统节日待遇等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近几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各地普遍加强了清真饮食业的规范管理,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在增进民族团结方面,全省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活动。1984年以来,省政府召开了3次全省表彰大会,13个地市也普遍开展了这项活动,全省累计有814个先进集体和1511名先进个人被授予全省、地市民族团结先进单位和模范个人光荣称号,其中有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还受到国务院的表彰。这项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20年来,全省各地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典型事迹,还编发、印刷各种书刊、宣传材料,累计文字量约达500万字,为在全省建立起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
出台法规条例,推进民族法制建设。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省及有关市帮助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0月16日讨论通过批准实施。《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有关自治县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民族干部任用等一些重要权益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有关资源使用补偿、财政计划单列、编制员额核定等,对自治县加快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这个条例的出台,揭开了黑龙江省民族法制建设史崭新的一页,在此后的十几年里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完成了《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以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等地方法规的制定、出台和修订工作。至此,黑龙江省民族工作由过去单纯依靠政策转变为不仅依靠政策而且主要依照民族法规、条例来加以规范,在民族法治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此外,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还相继出台了一批重要政策性规定,其中主要有:《关于解决西部民族地区生活贫困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关于加快鄂伦春族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联合通知》、《关于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与之相适应,省直有关部门及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绥化等7地市、19个县(市、区)先后出台各种政策性文件27件,总计400余条,不仅涵盖了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村,也涵盖了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内用于规范民族工作、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民族经济迅速发展,民族地区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党、全国各项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此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政策指引下,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及民族工作部门在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年来,全省少数民族不仅基本上摆脱了贫困状况,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产业结构单一的状况,民族乡村经济综合实力大大增强。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省民族聚居地区(指自治县、民族乡镇,下同)国民生产总值已经于1995年实现了翻两番的目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000元,比1990年增长近一倍;二、二、三次产业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例分别达到28.6%、40.9%和30.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比例也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90:10变成55:45,民族地区初步建立起多元经济结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农村人口年均收入已由1978年的190元增加到2465元。
传统产业稳定发展。20年来,黑龙江省民族地区在加强农业、农村工作到针指导下,始终把发展农业生产放在农村经济的首要位置来抓,使种植业成为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成为少数民族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截至1997年底,全省民族地区拥有耕地496万亩,农业人口人均耕地5.5亩,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粮食年总产量达到193万吨,农业人口人均生产粮食水平(人均4276斤)比1978年提高1倍,无论是水田区还是旱作农业区,由于广泛推广与应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使单位面积产量普遍比过去提高,水稻旱育稀植(超稀植)、玉米大双覆、大豆垄三栽培等先进栽培技术基本普及,使民族地区的种植业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西部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的畜牧业生产也有了长足进步,其中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小牲畜饲养量已达26.5万头只(其中羊11.5万只)。与此同时,民族地区农业生产装备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到1997年底,全省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村拥有农用汽车819台、大中型拖拉机2309台,小型拖拉机(手扶、四轮子)24481台、其它各种农机具3581台件,大部分民族乡村农业生产的主要活动实现了机械化作业,部分民族乡村高达90%以上。历史上素以狩猎、捕鱼为主要生产方式的鄂伦春、赫哲族,经过几年、十几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已有相当一部分人成功地完成了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过渡,开始了以户经营土地,他们从中获取了丰厚的收入。
乡镇企业异军突起。80年代初,黑龙江省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还是刚刚起步甚至在相当一些民族乡村还是空白。但是,经过近十几年特别是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以来,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迅猛发展。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省民族地区已有乡镇企业2.4万户,总产值达64亿元,平均利税率10~20%不等,乡镇企业现在已成为民族地区经济收益特别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在乡镇企业从业的人员总数达9.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10.1%。黑龙江省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村自然资源条件比较好,各地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各展其长,相继建立起门类齐全的乡镇企业,其中有些乡镇的企业不仅规模较大,而且科技水平也比较高。例如:海林市海南朝鲜族乡的木工机械厂 造纸厂和哈尔滨市红旗满族乡的乳制品厂等一批立乡企业生产的产品,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市场占有率都已达到了较高水平。
此外,在国家扶持政策的鼓励下,黑龙江省的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也得到较快发展,为满足城市少数民族和流动人口的需求,搞活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民贸企业(含个体、私营)总计约6000余家。进入80年代,省政府每年拨出专款100万元,累计440万元,使157户民贸企业改善了经营条件,扩大、维修营业铺面2.2万平方米。哈尔滨、鸡西、双鸭山、大庆等一些中心城市和工矿城市的财政部门也都从当地具体情况出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加以扶持,不仅有效地改善了城市少数民族职工群众的特需食品、商品的供应状况,而且也使民贸企业的市场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明显提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恢复了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1978、1990年先后两次,经国家确认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有34家,对这些企业国家先后分三批进行了重点扶持:其中1978~1989年间国家投入财政资金和轻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440万元;1992~1994年间,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10户企业(含哈尔滨)投放贴息贷款410万元;1997年以来,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又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毛毯厂投放技改专项贷款300万元。
(三)社会事业进步,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普遍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通讯等各项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少数民族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精神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民族教育体系初步形成。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具有民族成份多,且有许多聚居乡村的突出特点。因此,与之相适应在民族中、小学分布格局上则多集中在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市县或乡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恢复、建立的民族中小学共有531所(其中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357所,加授民族语文的有76所),少数民族学校较多的市县的教育部门设置了民族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对民族中小学校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教学计划衔接、教材供应等项事宜。近十几年来,各有关市县政府普遍加强了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普遍给予了优先照顾和重点扶持,加大了办学资金的投入,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族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全省民族中小学已经基本实现了校舍砖瓦化,在一些民族乡所在地还建成了一批规模较大、质量较高、教学设施现代化的教学楼。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已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赫哲、鄂伦春族聚居乡村得到省市县三级政府的重点照顾,1996~1997年投资450万元,使之分别达到了省级标准校和合格学校标准。1988年以来,黑龙江省民族教育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先后创办了省少数民族大专预科班(每年招生60人)、省少数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每年招生120~180人)、省少数民族农民中专(1985~1992年招生291人),省朝鲜族师范学校(原五常朝鲜族师范)和省民族师范(与齐齐哈尔民族中学合署办学)恢复建制以后,专业设置范围、招生规模扩大,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明显提高。据统计,20年来少数民族考生升入各级各类大专院校学习的人数累计达到2.9万人。在干部培训和成人教育方面,建于1984年的省民族干部学院成为少数民族干部深造、学习的宝贵阵地。十多年来,省民族干部学院累计培养少数民族干部7000余人,其中主要是中青年干部和工作在基层的县、乡政府的行政干部,从而使黑龙江省民族干部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得到了比较全面提高。
民族文化事业全面发展。为充分显示黑龙江省多民族的文化教育特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从当地民族特点出发,建立了一批文化机构。截至目前,在蒙古族、朝鲜族较聚居的地区,建有县级以上民族文化馆、艺术馆15个,哈尔滨市还建有朝鲜民族文化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有民族文化馆、民族图书馆、民族博物馆;民族乡镇(村)普遍建有文化站(室)。在牡丹江、黑河市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同江等县(市)都分别建立了专业民族艺术表演团体,有专业演职员400余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省曾举行3次全省少数民族业余文艺汇演、调演大会,有800余名少数民族演奏员登台表演,其中一些优秀节目还参加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在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按照国家关于出版《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要求,黑龙江省于1985年完成了《赫哲族简史》、《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概况》、《满、朝鲜、回、蒙古、柯尔克孜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和《赫哲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三种书(四本)80万字的编辑出版任务。省民族研究所(建于1983年)建所十多年来,在民族文化研究方面取得一批成果,出版各类民族书刊44部,共852万字。
民族卫生事业和民族卫生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各地在建立健全医疗、保健卫生机构,为民族地区培养和选派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病治病和妇幼保健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除民族乡村普遍建有卫生院(所)外,在哈尔滨、牡丹江及密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塔河等五市县还分别建立了8所民族医院(分属回、朝鲜、蒙古、鄂伦春4民族)。为解决民族乡村缺医少药问题,黑龙江省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于1984~1987年间,通过统考招生录取了127名学员(均为黑龙江省5个人口较少的民族),进入中等卫生学校学习。在防病治病方面,各级政府多次组织卫生医务人员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各种疾病、流行病状况调查,开展了以防治传染病和妇女儿童疾病为主的疾病防治工作,使少数民族患病率较高的结核病、肝吸虫病等得到治疗和控制。据省结核病防治所调查表明,鄂伦春族结核病患病率已由1980年的4.4%(相当于全省平均数的7倍)下降到1.46%(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2.2倍)。在民族卫生政策规定方面,省政府自1981年以来,一直坚持对鄂伦春族实行全额核销医药费的政策,并对住院患者给予伙食费补助的照顾,仅此一项每年财政支出达数十万元。
民族体育运动蓬勃发展。80年代初以来,省、市两级每隔3年举行一次规模较大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大会。经过选拔,一批优秀运动员还参加了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并创出好成绩。穆棱县运动员崔明玉(朝鲜族)曾在1986年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夺得秋千比赛项目冠军。为培养少数民族体育后备人才,黑龙江省于1987年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梅里斯、海林、五常等8个市县确定了摔跤、秋千、曲棍球、珍珠球等传统体育运动定点校。此外,民族乡村群众性的体育运动也日益活跃起来,每年一些市县、乡村都要举行别具特色的传统体育运动会,如蒙古族“那达慕”大会、满族“莫勒真”大会、朝鲜族运动会、达斡尔族“敖包会”等。1990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国家授予体育先进县称号;有6个民族乡镇被省体委授予省级体育先进乡和少数民族体育先进乡。
(四)少数民族收入增加,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过去20年,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变化最大的要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据统计,到了1997年底,全省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2465元,同1978年相比增长了几倍、十几倍。按农户划分,人均收入达到3001元以上的户数有5.4万户,占总户数的25.4%;人均收入2000~3000元的户有8.9万户,占总户数的41.8%;贫困户比例由1978年、1990年的35%、18%(按人均250元、300元标准)下降到8%(按人均800元标准)。现在,少数民族吃、穿、住、用、行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到处呈现出群众安居乐业、丰衣足食的景象,朝鲜族、满族等大部分民族村的住房砖瓦化率都已达到80%以上。全省绝大多数民族乡村都已通电、通车、通邮,电视覆盖率已达到85%以上。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得到了切实的改善,少数民族精神文明建设也已达到一个新高度,在全省近千个民族村中,被当地政府评为县以上文明单位的有424个,占民族村总数的42%。过去少数民族的封闭、落后的思维方式和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朝鲜族农民,近些年纷纷走出家门、国门,到国内外大市场去创业,不仅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收入,而且开阔了眼界,更新了观念,有的还学到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为回乡继续创业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民族干部队伍壮大,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加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省各级党委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非常重视,省委组织部还下发了到2000年的《规划意见》,各地把培养、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纳入了党委的工作日程,全省现有少数民族干部5.2万人。经过近十几年的努力,少数民族干部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49%。少数民族干部分布结构状况也有明显改善,一批少数民族干部相继走上领导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县、民族乡镇中的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都已达到或超过人口比例。在拓宽少数民族干部来源渠道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1992年继对6个人口较少民族实行降20分照顾政策之后,又进一步对所有少数民族实行降5分录取的照顾政策,从而使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每年升学人数近3000人。个别民族乡镇根据需要,还可从当地少数民族优秀农牧民中招收合同制干部。
为适应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省到各地市、县(市、区)相继建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或民族宗教局。20年的工作实践,培养、锻炼了一大批既懂得党的民族政策,又有务实敬业精神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干部总人数已达到510人。此外,在1995年以后,各地根据《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的要求,全省69个民族乡镇都配备了1名民族工作助理。这样,连同各级人大、政协常设机构中的民族宗教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人员,全省直接从事民族工作的干部总计达600余人,与全省民族工作实际需要大体相适应。
二、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
(一)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动摇
20年前那场真理标准问题讨论为党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开辟了道路,而这一思想的确立标志,是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发表的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实际上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小平同志认为,不解放思想,其它一切问题都不可能解决,拨乱反正就要从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抓起。他指出:“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才能顺利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3页。)正是在这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光辉指引下,黑龙江省民族工作才逐步从“左”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完成了在民族工作方面的拨乱反正任务,在根本指导思想上清除了“民族问题实质上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进一步明确“现在我国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载《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册,第164页。)改正了冤、假、错案,推翻了强加给民族工作的罪名。
新时期党的思想路线的确立,使我们从本省民族工作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到民族、民族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首先,各地相继恢复了民族工作机构;其次,对黑龙江省的少数民族现状进行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较好地解决了反映在民族关系上的问题,对维护全省稳定做出了贡献;再次,将民族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使其步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正确轨道。
(二)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动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党确立了邓小平同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对民族、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论述,是这一科学理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关于实现真正民族平等的理论;关于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理论;关于维护国家统一的理论;关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缚的理论;关于照顾少数民族利益,着眼于民族地区发展的理论;关于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先富帮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理论,等等。这些理论涵盖了民族工作的方方面面,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分析现实的基础上对中国民族问题的特点作了科学概括,揭示了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对在新时期如何做好民族工作、如何处理民族问题作出了科学的回答。过去的20年,我们以这一理论以指导,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扎实地开展民族工作,才使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三)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动摇
1979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乌兰夫同志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这是粉碎“四人帮”后第一个系统地重申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重要文件。不久,中共中央批转了《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下册,第518页。);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下册,第548页。);90年代初,中共中央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1994年由江泽民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民族工作的汇报,会议作出了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八点批示”。这些文件和会议都突出地强调了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按照中央的部署,黑龙江省的各级党组织,从实际出发,从省里到基层,从干部到群众,广泛进行了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再教育,大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大力学习和宣传了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观点,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时期;大力宣传了我们党和国家继续实行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扶持和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共同繁荣、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等一系列的民族政策;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都结合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解决了一大批存在的问题。比如:恢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恢复和新建由满、朝鲜、蒙古、赫哲、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锡伯等民族为主体的一批民族乡(69个),帮助鄂伦春族修建了砖瓦结构的住宅;帮助赫哲族渔民更新了传统渔具,用上了机动捕鱼船及新网具,恢复了朝鲜族、蒙古族中、小学校;开展了对少数民族救灾扶贫及发展生产工作等等。这样工作的结果,使民族政策深入人心,切实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使全省200多万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大家庭的温暖。
(四)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必须坚持民族工作正确方向不动摇
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始终把握团结和进步两大主题,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服务。
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是实现团结和进步两大主题要求的基础,是解决现阶段民族问题的关键。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多分布在边境地区,由于历史、地域和社会等诸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与全省其它地区相比,发展还相对滞后,西部和北部一些少数民族贫困面大、底子更薄,相对来讲差距更大。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更为突出,这就需要在民族工作中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民族经济摆上工作的首位,作为重点来抓,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过去的20年,黑龙江省以省政府名义,先后召开两次“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工作会议”、一次“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和一年一度的“全省民委主任会议”,都自始至终将发展民族经济作为主要任务,认真研究,精心部署。1985~1997年的12年中,黑龙江省给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村安排各项民族专项资金累计达1.35亿元,其中70%都用于发展经济。特别是十四大以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始终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理论观点,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衡量民族工作成效如何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每年都保持10%以上的增长速度,进一步缩小了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贫困人口显著减少,全省少数民族群众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与此同时,还必须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在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过程中,必须按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民委颁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黑龙江省民族状况的实际,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民族法规,使全省民族工作从单纯依靠民族政策措施转变为依靠民族政策和依靠民族法规相结合的新阶段。同时,普遍开展了普法教育,强化了民族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必须坚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不动摇
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保证。首先,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向领导机关的负责同志宣传、汇报民族工作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指示、决定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使其对这项工作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及主要领导同志都曾多次就加强民族工作、发展民族经济、加强民族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扶持少数民族困难户脱贫等作出了指示,下发了规范性文件,领导同志还身体力行,采取视察、慰问和现场办公的形式解决问题。其次,要主动向领导机关的领导同志汇报民族工作,使其将民族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站在事关大局的高度来审视问题、加强领导。这样,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一方面对民族工作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另一方面,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求得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来做民族工作。再次,要主动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说明民族工作队伍的重要性,使领导同志明确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强调民族工作部门属于社会管理部门,是需要加强的部门。这样,由于领导同志的重视,黑龙江省的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建设得到了加强,干部队伍稳定,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民族乡镇还设置了民族助理的职位,民族工作部门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与全省民族工作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