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水下潜水器在国际海洋法下的无害通过权论文

论无人水下潜水器在国际海洋法下的无害通过权论文

论无人水下潜水器在国际海洋法下的无害通过权

孙鹏程

(厦门大学 福建厦门 361005)

【摘要】 无人水下潜水器作为一类新兴的船舶,虽具备与军舰较类似的性质与功能,但在国际海洋法下并不能被称为军舰,而宜界定为非商用政府船舶或者军用船舶。由于无人水下潜水器的航行可能对沿海国的秩序与安全构成威胁,故沿海国可以不承认其无害通过权。即使沿海国不否认其无害通过权,其亦应遵从国际海洋法的无害通过制度关于搜集信息、水面上航行等方面的规则,以确保其通过领海的行为是无害的。

【关键词】 无人水下潜水器;船舶;军舰;无害通过权

2018年2月,我有幸作为厦门大学国际法辩论队的一员,参加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国第十六届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全国选拔赛”。在准备比赛的近半年时间里,我围绕无人水下潜水器的法律地位和无害通过制度等国际法问题,查阅了大量英文文献,通过认真思考,形成了对“无人水下潜水器在国际海洋法下的无害通过权问题”的粗浅认识。赛后,我继续深化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并将自己的认识成文,以与方家交流、请教。

一、无人水下潜水器的定义与法律地位

(一)无人水下潜水器的定义

无人水下潜水器(Unmanned Undersea Vehicle 或Autonomous Underwater Vehicle)是海洋大国通常应用的一种自动航行设备。它一般用于执行海军任务、进行科研探测等活动,可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下依其线路水下航行,并执行搜集光学信息、声学信息等作业行为。由于该种航行设备仅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际海洋法学界目前尚无对其统一而有法律拘束力的定义。美国海军将其定义为:“自力推进的潜水器,其航行为全自动(预先编程或实时自适应控制任务)的或者在最小程度的人为监控下,且除了需要光缆进行数据传输外,可自由潜行而不受约束。”[1]

虽然无人水下潜水器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通常而言,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就装置尺寸而言,其通常较小,无法与载人船舶相比;第二,就航行空间而言,其虽然一般具备水面航行的能力,但却以水面下航行为主;第三,就航行方式而言,其一般按照计算机程序既定的线路航行,且无法载人;第四,就装置用途而言,其具有科学考察、军用信息搜集等主要作用。本文所探讨的“无人水下潜水器”,即指基本具备上述四种特征的航行装置。

(二)无人水下潜水器的法律地位

在处理国际海洋法律争端时,我们一般应该采取如下步骤,即首先考虑某一争端涉及的主体具有何种法律地位,进而选择专门调整该领域的法律规则与制度,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问题。对于无人水下潜水器而言,它在国际海洋法下尚未成为单独的一类法律主体。因此,在既存法律框架下,我们必须将其归入某一类已经有法律加以调整的航行设备中,从而顺利解决法律争端。首先,本文将探讨无人水下潜水器是否为船舶(ship或vessel);其次,在假使其为船舶的前提下,探讨其是否为军舰(warship)、非商用政府船舶(government ship operated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或军用船舶(military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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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

“船舶”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常用词语,人们往往可以凭借生活经验对一个事物是否为船舶加以直观地判断;因此,它反而会成为一个较为主观的与模糊的概念。对于无人水下潜水器是否为国际海洋法下的船舶,核心问题在于其以水下航行为主的特点是否符合国际海洋法对船舶的定义。

在探讨了无人水下潜水器首先应被承认为船舶后,我们应继续考虑其是否为国际海洋法下所指的军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至关重要,因为军舰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权力的延伸、享有主权豁免,在国际海洋法下的无害通过制度等多方面的规则都与普通民用船舶存在不同。对于何为军舰,1982年《公约》第29条给予了明确定义:“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实际上,1982年《公约》基本沿用了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给出的军舰定义,[6]而后者又基于1907年10月18日通过的海牙第七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的第3条和第4条总结而成。[7]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于军舰的定义在不同时代均基本一致,未存在过较大分歧。因此,考虑到《公约》在当今国际海洋法领域无疑具有“宪章”式的地位,且截至目前已拥有多达182个签署国,[8]我们应当认可这一具有代表性、公认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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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公约》的定义明确指出军舰必须“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而这一特征是无人水下潜水器不具备的。因此,虽然无人水下潜水器可用于搜集军用信息,并在某些行动中的价值甚至可能不逊于正常的军舰;但如果严格依据《公约》的法律文本,笔者认为,无人水下潜水器尚不能被定义为军舰。这一情形值得国际海洋法学者思考:当无人水下潜水器等新型人造设备随着时代发展被各海洋国家投入使用,且它们已经在信息搜集等维度上具备了可能侵害他国主权的能力时,仅因其尚不具备船员这一特征,而将其排除出军舰的概念之外,导致其不受国际海洋法关于军舰的规则的约束,这是否是有失合理、公允呢?因此,对《公约》军舰定义中某些略具滞后性的限定条件进行删减、修订,是国际海洋法学界在未来可以考虑的议题。

2.军舰、非商用政府船舶、军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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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洋法的体系下,目前尚无公认、统一的船舶定义,[2]无论是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来看、还是从国际法院的判决等国际法的渊源来看。然而,有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定义对我们仍具有参考作用。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船舶定义为:“一个轮船(ship),双桅横帆船(brig),单桅纵帆船(sloop),或者其他用于或有能力用于在水上航行的船(craft)”。[3]又如,美国最高法院于1887年COPE and others v.VALLETTE DRYDOCK CO.案中,就曾将船舶定义为:“任何种类的船舶(watercraft)或其他人造发明物,用于或有能力用于一种水上交通的工具”[4];1961年《国际海事词典》也采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该定义反映了人们对船舶的通常认识。此外,曾被国际码头工人联合会(ILA)评为“卓越的致力于国际法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学会美国分会(ABILA),也于2004年也给出了船舶的定义:“一个人造装置,包括能潜水的(submersible)船,并有能力穿过海洋”。[5]

因此,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对船舶的定义持较为广义、开放的态度。我们可总结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船舶核心的特征是其能满足航行需求、有在水面上航行的能力;第二,船舶不局限于只能在水上航行的设备,即在水下航行为主的设备并不因此被船舶的定义所排除。因此,笔者认为,无人水下潜水器虽以水下航行为主要运作方式,但它无疑已具备船舶的功能、并符合目前主流的定义。在国际法本身随着时代在不断演进的情况下,为适应人类不断创新航行工具的进步,应当将无人水下潜水器纳入国际海洋法下的船舶。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前一种看法,即:只要无人水下潜水器的搜集信息行为意在危害或有可能危害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便违反了无害通过制度、侵犯了沿海国的主权,而不需要沿海国证明其安全已被真正地侵犯。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教授Stuart B.Kaye也持这种看法,他认为:“如果搜集沿海国任何信息的目的(purpose)是危害其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那么这一行为就是与国际法抵触的,因为该行为与可能使用武力相关”。[16]牛津大学著名国际公法学教授D.P.O’Connell也认为,由于沿海国的 “安全” 并不能精确地定义,因此外国船舶要保证 “未对沿海国的主权造成军事威胁或其他威胁”。[17]笔者认为,采用此种看法有三点好处:第一,这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外国船舶不正当目的的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沿海国的主权。第二,由于搜集的沿海国信息掌控在外国船舶及其政府手中、沿海国并不知道船旗国的行动意图,因此要让沿海国举证证明其防务或安全已被实际地损害,将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第三,这种看法符合《公约》第20条第2款(l)项的立法精神,它作为第2款的兜底条款,规定“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direct bearing)的任何其他活动”都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意在危害或有可能危害沿海国安全的信息搜集行为与其通过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并没有实际造成沿海国损害的后果,也应直接推定违反了无害通过制度。当然,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无人水下潜水器搜集信息的行为是为了其正常航行所必需的,如通过搜集必要的地理数据以避免碰撞事故、优化航行路线等,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的合法性就有继续讨论的余地。

二、无人水下潜水器与无害通过权

(一)无人水下潜水器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无害通过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国际习惯法,已对世界各国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体现在尼加拉瓜案等国际法院的判决中。[9]《公约》第17条将无害通过权表述为:“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从英文文本来看,《公约》第17条将享有无害通过权的主体表述为 “Ships of all States”,即显然没有排除军舰或军用船舶。

无人水下潜水器在航行的过程中可能伴随着搜集光、声、海洋等方面的信息。而当它在某一沿海国领海内进行这一活动时,是否侵犯了沿海国的主权?对此,可参考《公约》第19条对何为“无害”作出的详细界定。《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从字面看,通过行为是否无害似乎只取决于客观事实,即是否真正地、实际地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

(二)无人水下潜水器的通过是否为无害的判断

当《公约》一成员国的无人水下潜水器进入另一成员国的领海后,就应当遵从《公约》对无害通过的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的A分节和C分节中,前者是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后者是适用于军舰和其他非商用政府船舶的规则。在这些无害通过的法律规定中,对无人水下潜水器的航行来说,争议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无人水下潜水器通常会探测、搜集一些信息,这是否违反无害通过制度?二是无人水下潜水器通常在水面下航行,这又是否违反无害通过制度?

2.4 红外指纹图谱的建立 取12批样品,按“2.1”项下方法制样,测定获得红外指纹图谱,见图1~2。从图中可看出,12批滇黄精药材的原始红外光谱图其峰形、峰位大致相同,但吸收峰的强弱存在一定差异,表明12批药材的主要组分相似。采用平均值法获得12批药材的共有模式图谱,见图3。可见3 353.6 cm-1、2 933.2 cm-1、1 623.8 cm-1、1 419.4 cm-1、1 128.2cm-1、1 051.0 cm-1、825.4 cm-1为滇黄精药材的主要特征指纹峰。

1.搜集信息

然而在实践中,不少沿海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未遵守《公约》第17条的规定,限制了军舰或军用船舶这种带有较强军事性质的外国船舶进入其领海。这是因为,无害通过制度作为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绝对主权的唯一例外,这项制度存在的目的,本质上就是为了在沿海国家的利益和海洋国家(即沿海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10]而“与商船的情形不同,军舰不牵涉商业利益,且有时会对正在被使用水域的国家产生危险”。[11]因此,很多国家出于保护自身主权与利益的考量,要求军舰或者其他军用船舶进入其领海须事先通报(prior notification)或得到事先授权(prior authorization)。目前,中国、伊朗、巴基斯坦、罗马尼亚、阿联酋、也门、丹麦、爱沙尼亚、印度、韩国、瑞典等多国,均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作出了这一限制。[12]例如,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韩国的国内立法也规定,“当外国军舰或非商用政府船舶意图通过领海时,应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事先通知有关当局”。[13]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联邦法律也规定,“外国军舰、潜水艇和其他水下潜水器进入和通过领海,应得到国家主管当局的事先许可”。[14]瑞典的国内立法也规定,“外国海军船舶应在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后进入领海”。[15]可见,很多沿海国家考虑到外国船舶具有较强的军事性质与功用,有可能对国家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否认其享有绝对的无害通过权,而不是完全遵守《公约》的规定。也就是说,沿海国出于维护其领海主权与信息安全的考虑,应当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授予其与普通商船一样的无害通过权。当然,即使某一沿海国未对无人水下潜水器的无害通过权加以限制,潜水器在进入该国领海后也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而是应当继续遵守国际海洋法中,尤其是《公约》中对于无害通过制度的其他规定。

然而,这种解读与《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似乎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接着,第2款(c)项明确列举了搜集信息的活动,英文表述为“Any act aimed at collecting information to the prejudice of the defence or security of the coastal State”。仔细阅读会发现,这句话在理解上具有一定的歧义。歧义在于,它同时采用了“aimed at”和“to the prejudice”这两个短语,那么究竟是仅仅意在危害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搜集信息行为就足以被视为是有害的;还是应当在解读时与《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相呼应,即只有真正地、实际地损害了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才能被视为是有害的?

对于无人水下潜水器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笔者认为:由于无人水下潜水器通常由一国海军或政府部门部署,用于搜集军用信息或用于其他非商业目的;因此,不妨将其界定为“非商用政府船舶”或“军用船舶”。非商用政府船舶是国际海洋法下正式的一类法律主体。例如,《公约》对于无害通过制度,就在第29条至第32条规定了“军舰”和“非商用政府船舶”应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而“军用船舶” 在国际海洋法下并非一类正式的主体,是笔者依据无人水下潜水器的特征,作出的归纳与概括:无人水下潜水器,除未配备船员外,符合《公约》对军舰定义中的其他一切特征,同样带有明显的军事性质,因此不妨称其为“军用船舶”。将它界定为“军用船舶”的优点是,可以回避《公约》要求军舰具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这一实际上有滞后之嫌的法律要求,转而突出强调无人水下潜水器实质上具备的军事属性;从而能更容易去理解,为何各国对于无人水下潜水器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存在巨大争议。

2.水下航行

无人水下潜水器的虽然也能浮在水上,但其特色在于水下航行。对于这一航行特点是否符合无害通过制度的要求,可以说《公约》第20条给出了明确否定:“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一些学者曾对此持质疑态度,他们认为,外国船舶在领海内的水下航行并不必然导致其违反无害通过制度,因为航行是否为无害的核心判断要素是,究竟有没有危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18]然而,笔者认为,《公约》实际上反映了国际海洋法学界对“水面航行规则”的一贯坚持,这一海洋航行规则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早在1924年,国际联盟大会便提出潜水艇应在领海内水面航行;1930年的海牙编纂会议和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也普遍接受了这一规则。其实,水面航行不仅有助于外国船舶严格遵守沿海国的航行制度,更便于沿海国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维护国家安全。可以说,该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因此对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 而无论一国是否为《公约》的缔约国。[19]因此,无人水下潜水器如需穿越他国领海,应规划并控制好其航行路线和航行方式,确保在领海内水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否则,便违反了无害通过制度的要求,侵害了沿海国的主权。

三、结语

除收集信息的限制与水面航行的要求外,穿越别国领海的无人水下潜水器还应与普通船舶一样,遵循无害通过制度的其他要求,如《公约》第18条对通过方式的限定,第19条对禁止污染行为、禁止研究或测量活动的规定等,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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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水下潜水器常作为一国海军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科研与军事价值。它的性质类似于军舰,因此沿海国可出于维护主权与安全的目的,不承认其无害通过权。在沿海国领海内,无人水下潜水器应当停止与本次穿越领海无关的一切搜集信息活动,并调整其航行方式至水面上航行。一方面,对沿海国而言,应不断提高警惕、加强国防,维护国家主权与尊严,避免海洋及科技大国借无害通过之名侵入其领海,行挑衅与情报活动之实。另一方面,对无人水下潜水器的使用国而言,应保证在部署航行任务时,恪守《公约》等国际海洋法规则,避免引致不必要的外交及法律争端。

参考文献:

[1]US Department of the Navy, The Navy Unmanned Undersea Vehicle (UUV) Master Plan, 2004, p.4, www.navy.mil, last visit: 26 March 2018.

[2]Michael N.Schmitt and David S.Goddard: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Military Use of Unmanned Maritime System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16, Vol.98.

[3]Bryan A.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ition,2004, p.4836.

[4]COPE and others v.VALLETTE DRY-DOCK CO., 119 U.S.625, 1887.

[5]Andrew H.Henderson, Murky Waters: The Legal Status of Unmanned Undersea Vehicles, Naval Law Review,2006, Vol.53.

[6]Art.32(2), Articles concerning the Law of the Sea with commentaries, 1956.

[7]Art.3, 4,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onversion of Merchant Ships into War-Ships (Hague VII), 18 October 1907,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 last visit: 26 March 2018.

[8]https://treaties.un.org, last visit: 26 March 2018.

[9]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U.S.A.), 1986 I.C.J., Judgment,para.214.

[10]William K.Agyebeng: Theory in Search of Practice: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in the Territorial Sea,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006, Vol.39.

[11]Bowen L.Florsheim, Territorial Seas - 3000 Year Old Question, Journal of Air Law and Commerce, 1980, Vol.36.

[12]Miyoshi Masahiro, The Submerged Passage of a Submarin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the Incident of a Chinese Atomic-powered Submarine, Singapore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6, Vol.10.

[13]Art.5(1), Territorial Sea Law No.3037 of 31 December 1977, http://www.un.org, last visit: 2 March 2019.

[14]Art.5(2), Federal Law No.19 of 1993 on the respect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zones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http://extwprlegs1.fao.org, last visit: 2 March 2019.

[15]Art.4(1), Proclamation of 3 June 1966 concerning the admission to Swedish territory of foreign naval vessels and military aircraft, http://www.un.org, last visit: 2 March 2019.

[16]Stuart B.Kaye, Freedom of Navigation, Surveillance and Security: Legal Issues Surrounding the Collection of Intelligence from Beyond the Littoral, Austral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5, Vol.24.

[17]Daniel Patrick O’Connell,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Vol.I, I.A.Shearer, 1982, p.269.

[18]Rene J.Dupuy, Daniel Vignes, A Handbook of the New Law of the Sea, Springer Netherlands, 1991, p.927.

[19]David I.White,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of Submarines in the Territorial Seas,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of Southern Africa, 1974, Vol.7.

作者简介: 孙鹏程(1998-),男,北京市人,厦门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陆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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