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陆雪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1620)
摘要: 在我国经济体制重大转型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民工潮”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与之不协调的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保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农民工多为灵活就业形式,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将城镇本地灵活就业者纳入保障范围,而忽略了灵活就业农民工群体的社保权益,这一社会保险漏洞亟待填补。
关键词: 灵活就业 农民工 社会保险
一、我国农民工与当代中国发展
“农民工”从一个新词汇已逐渐变得耳熟能详,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选择到城市谋生。2017年,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8652万人,其中,进城农民工数量达到13710万人。“农民工”俨然成为一支规模庞大的现代化建设生力军。无论是对城市建设还是工业或服务业发展而言,农民工都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1.5%,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48%。
农民进程务工不仅缓解了对土地需求的压力,而且提高了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率,又提高了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率,还极大促进了流入地区的建设发展。同时,他们在城乡之间流动,可以把城市的文明成果传到农村,加速农村思想解放、观念转变。当下,一些积累了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实现科技兴农、知识富农,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因此,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焦点,一度是社会民生的重点话题。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是当务之急,严重影响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但是,在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进城农民工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存在较大差异。
二、我国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1)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历史沿革。上世纪80年代末,城市经济发展,产生了许多职位空缺,吸引了众多外来劳动力,大量农民“孔雀东南飞”,形成了“民工潮”。1998年以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出现大量的下岗工人,部分省市出于优先保证城镇职工就业的考虑,出台了各种限制农村人员流动的政策。2001—2003年,先后出台了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政策。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工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就业随同转移,并将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是,该条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明确主体是城镇本地灵活就业人员还是灵活就业农民工。具体细化的规定仍需逐步完善和落实。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始皇一统六国称帝之后,“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11](第1册,P303)可见虽然天下大势已由封建变为郡县,但是“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的观念仍然牢不可破,且并非仅仅是几个不识时务的儒生的谬见,而是秦朝多数大臣的共识。
(2)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保障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具有诸多问题。
(3)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目前,为了促进和改善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中国法律在社会保障方面制定了许多规定和制度。没有统一的、具体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在社会保险制度总体上被概括为劳动者的方式,概念模糊的农民工才会被纳入社会保险的权利范围。虽然农民工也是劳动者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但农民工群体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社会群体,依靠这样泛化的规定进行管理显然是不够的。
根据调查得知,利息收入、净利润逐渐增加[3]。资金互助社的利息收入从2011年的98.11万元增加至2015年的487.15万元,增加了3.97倍。社业务及管理费从2011年的91.22万元逐年增加至2015年的297.44万元,增加了3.26倍。净利润由2011年的50.14万元增加至2015年的170.56万元。
(6)参保条件比较严苛而且保险的保障程度较低。从社会保险总体层面来看,农民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存有较大的阻碍。目前,我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仍然不高,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很大,经常会变换职业类型、变动工作地点,进城农民工和其他经常变动职业的人员无法进入保障制度范围内。此外,即使是参加了保险计划的农民工,他们的社会保障福利也明显低于平均水平。
(5)灵活就业下农民工社会保险难以全部缴纳。受文化素质低下的限制,农民工的专业岗位主要分布在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大、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岗位上。这些行业的特点决定了需要大量的农民工。大量的用工导致支出巨大,企业负担增加,所以一些企业通常只支付部分社会保险,例如,只支付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而不支付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但同时,这些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1)完善符合农民工群体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需要结合各类劳动者的特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收入普遍不高,因此在社保的缴费基数上,可以设立灵活的缴费标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让每个农民工有能力去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以养老保险为例,可以适当减少养老保险应该缴纳的费用,因为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以挣钱省钱存钱为目标,他们的储蓄可以看作一种自我的养老规划,而同时“握在手里”会使他们更有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推进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对策建议
4.部分荒山没有得到绿化,已植树的荒山由于管理不善,树木成活率很低,加上一些人为的因素,使城区总体绿化覆盖率很难达到一个新水平。
(4)农民工主动参保意识的薄弱。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虽然其知识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阅历不断丰富,但是大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非常弱。对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来说,他们远离家乡,拿着虽然较低却高于家乡的薪酬待遇,以赚钱省钱为目标,节衣缩食减少消费。因此,虽然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相对于企业缴费来说已经很低,大部分农民工仍然不愿意支付社会保险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部分。
(2)完善农民工群体在社会中的制度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需要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为依托。首先,应当进一步增加我国户籍改革的速度,尤其要改变城乡二元体制这一户籍制度,使农民工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不再受到户籍制度的约束,保障农民工群众的基本利益。其次,应当完善我国农民工就业服务的有关管理政策,保证就业服务体系能够达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目标,这对于农民工权益能否真正得到保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3)完善监督机制。首先,通过立法加强并细化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使农民工的保险权益能够充分被保障,运用法律途径维护农民工的相关利益。其次,改进完善农民工工会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的权责,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加大惩罚力度,将违法企业纳入征信体系,坚决杜绝这种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再者,有效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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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随着经济新常态发展、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灵活用工形式越来越重要,其中灵活就业农民工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无可比拟的社会贡献,如何将其社会保障落到实处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我国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下,应给予农民工适当的优待政策,结合农民工社会保险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更为灵活的制度设计,完善相关管理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扫清障碍,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让离开家乡漂泊在外的农民工群体从心底对这个社会更有归属感。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2]郑功成.农民工问题与解决思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6).
[3]郑秉文.改革开放30年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发展与挑战[J].中国人口科学,2008(5).
中图分类号: F8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349(2019)06-0254-02
作者简介: 陆雪,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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