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市场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财政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在借鉴国外政府中小企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公共财政中小企业扶持工作取得重大进步,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效果良好。但是,政策设计者没有认识到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的微观经济资源性质,简单地按照公共财政的再分配原则为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设计了审批制度。随着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工作的推进,审批经济固有的寻租流弊将不可避免导致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的低效率。笔者认为,必须创新“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资源价格”概念,在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领域建立市场。
一、我国当前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及其效果
1.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
政府以专项资金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是发达国家多年开发新技术、培育创新企业家队伍、孵化新企业和新产业的成功尝试,如美国的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被视为美国明日科技企业之星的摇篮。1998年,在国内外很多人士建议下,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决定引入创新基金这种新的支持方式。1999年至2002年中央财政相继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同时增设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启动标志着政府经济工作开始重视扶持中小企业,把扶持中小企业纳入公共财政建设范畴;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相关配套文件为支撑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体系,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升到法律高度,标志着我国政府经济工作由过去只注重国有企业、大企业开始转向平等注重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致力于创造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2.公共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实施的效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已经实施七年,是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象征性符号,具有典型代表的分析价值。本文皆以其为典型例子,分析公共财政补贴政策。到2005年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累计预算安排资金44亿元,立项支持了7962个项目。从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看,截至2005年底,共完成创新基金项目验收3295项,验收合格率达75.5%。这些受资助项目在执行期间,已实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1188.6亿元,上缴税金137.7亿元,出口创汇16.6亿美元,项目承担企业人数近19万人,分别比立项时增长了8.6倍、9.6倍、5.4倍、0.47倍。财政支出的收益比例达到1:5.8(3295项验收项目基金共安排资金23.5亿元),创新基金实现了通过大循环实现回报的最初设计理念。从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看,七年中,创新基金调动了30个省市地方政府资金33.5亿元(中央44亿),吸引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近152亿元。通过对已验收项目的统计表明:中央财政每投入1元钱,可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入12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和财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的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5%,吸纳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员,社会销售额占58.9%,进出口额占68%左右,上缴税收占48.2%。可以说,中小企业的兴衰决定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否。而另一方面,与大企业、外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内部存在资金、信息、管理、技术人才、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外部存在非国民待遇的政策歧视,使得中小企业明显居于弱势地位。
比较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巨大贡献与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中小企业整体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外部正效应是非常明显的。根据外部效应理论,经济外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正效应,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负效应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等。这类外部效应和“搭便车”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削弱或消除,这就是市场机制的外部性失灵。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外部效应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外部正效应同样也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补偿。我国公共财政也正是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通过公共财政补贴中小企业以矫正其外部正效应,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当前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的运作模式及其弊端
1.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的运作模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建立了“政府部门决策、监督,专家咨询、执行机构具体运作”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架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方制定运作规则、批准立项,并对运作情况实施动态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负责审议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个模式在政府内部基本形成了在审批过程中的权利分离、各司其政、相互制约的机制。
2.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选择审批制度的原因
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属于公共支出中的转移性支出,是政府为矫正中小企业正外部效应而向中小企业单方面转移公共资金的支出,这类支出并不反映政府占用社会经济资源的要求,政府不能在经济上得到等价补偿,不存在任何交换。然而,它在形式上具有收入分配公平的特征,可能正是缘于对再分配的表面认识,政策设计者“逻辑”地为中小企业公共财政补贴选择了审批机制。
3.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审批制度的弊端
市场经济国家中,审批制度的一个顽疾是寻租活动。寻租是耗费稀缺资源而攫取的一种人为创造的财产转移,寻租行为就是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寻租主要是通过政府政策来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实现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寻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国有资产,寻租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寻租活动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寻租的恶果是扭曲政策本意。
寻租活动中的“租金”是一种由政府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对中小企业来说,公共财政补贴也是由政府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但是,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是政府矫正中小企业正外部正效应的措施,它本身并不必然是“租金”,只是由于政府不当地使用了审批机制,给某些寻租者带来寻租的良机,才无意间却创设了“租金”,此时补贴才转化为“租金”,基于该政策的扶持中小企业的价值取向,政府的这种“创租”仍然应当判断为“无意创租”。然而,一旦寻租者拥有了政府所创设的“租金”,他们就会组成了政府创租政策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会竭力反对进行政策变更,减少或者取消“租金”,由此政府“被迫创租”。由于政策设计者对传统审批制度的弊端和市场经济中的审批式政府干预固有的弊端以及二者结合的风险认识不足,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审批机制先“无意创租”、再“被迫创租”,最后可能被固化。
寻租活动导致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非常宝贵的公共财政补贴资源被利益集团垄断而低效率使用、被用于寻租活动而浪费、被用于行贿而转移,也造成公共财政的社会成本增加、福利减少。这样,不仅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矫正中小企业外部正效应的初设目标难以实现,审批制度抑制垄断、保护市场机制的功能也荡然无存。而随着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的规模扩大,这种弊端将不断暴露、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不仅难以克服市场失灵,反而不可避免地陷入“政府失灵”的尴尬境地。
四、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运作的市场化
1.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运作市场化的理论依据
首先,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由于受政府财政预算约束总量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具有外部正效应的中小企业能得到的补贴,因而对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是一种稀缺资源,它就象私人物品一样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其次,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不是一般的为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而进行的转移支出,它实质上属于公共支出中的积累性支出,是公共支出中的资本转移,这部分公共支出最终成为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市场获利的资本要素。总之,从市场方面看,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是中小企业的生产要素,是微观经济资源。微观经济资源有效的配置机制是市场,政府应该从审批制的“主人”位置上退出,为市场配置属于微观经济资源的中小企业公共财政补贴让位。
2.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的“价格”及其建立
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的转移性支出和稀缺性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特殊“商品”。尽管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这种价值形态的资源有供给、有竞争,但它是无偿性的转移支出,不是通常意义的交换,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价格。在这个领域建立市场机制必须创新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价格概念。
公共支出的效益原则要求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支出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应当超过社会总成本,即应当超过政府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取得公共收入而使社会付出的代价,获得超过社会总成本的社会效益是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支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见,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支出“交换”的就是超过社会总成本的社会效益,“超过社会总成本的社会效益”就是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支出的价格,我们姑且称其为“影子价格”。
政府以“影子价格”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这个特殊“商品”,企业以最大化的“影子价格”购买它。“影子价格”最终在市场机制中产生。只有出价最高的企业才能获得补贴资源;而因为付出了最高的价格,企业必须高效率地发挥资源的作用。这样,企业就可以依据自己的社会经济效益通过竞争公平地获得补贴资源;而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的补贴资源也实现了配置效率和公平,实现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初设目标。
五、建立“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市场”的意义
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体现了政府财政企业工作致力于创建公平市场环境的价值取向,而在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领域建立“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市场”,可使政府避免在克服“市场失灵”时陷入“政府失灵”的尴尬境地。
首先,建立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市场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催生市场、扫除市场化改革障碍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建立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市场,其实质是在政府经济行为领域中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体制性创新,它将充分表明政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自觉性和彻底性,具有示范效益,将进一步推动政府在市场化建设的主导作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其次,建立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市场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我国的中小企业分布广泛、数量众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千差万别,政府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全部包办解决。市场是决定企业成败得失的最终决定因素,因此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的市场化有利于引导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国家政策与市场机制的良性互动。
最后,建立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市场有利于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国家“抓大放小”和鼓励外资的政策背景下,国有大企业、外资企业实际上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只有中小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这样的国民待遇实际上是一种“非国民待遇”。加入WTO后,公共财政中小企业补贴政策与国际惯例规则的对接,有利于解决“国民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转变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